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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习题及答案详解.docx

1、合同法习题及答案详解合同法习题及答案详解合同法同步练习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二)多项选择题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

2、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A婚姻协议 B婚前财产协议C婚后财产协议 D分家财产协议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A属于法定之债B属于意定之债C属于诺成合同D具有相对性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 A政府采购合同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 A保

3、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 A买卖合同 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答案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A 【理由】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2【答案】D 【理由】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二) 项选择题1【答案】AC 【理由】(1)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

4、排除B项,肯定A项。(2)作为从合同 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 2【答案】A、B【理由】(1)合同法第 367条 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B项正确。(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 诺成合同。这也符合 理论界的一般认识。故C项错误。(4)D项错误,理由与第3点相同。3【答案】B、C、D 【理由】封信交给董事长,

5、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承得了一致8甲公司4月11日以信件方式向乙公司发出采购100吨钢材的要约,4月14日信件寄至乙。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时逢其董事长旷工,5月9日董事长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打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A5月1日 4月11日B5月8日 4月11日C5月9日 4月14日D5月10日4月14日(二)多项选择题1要约发出以后,

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不发生效力,或消灭其效力:()。A要约被撤回B要约被拒绝C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D要约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甲农场于7月2日向乙农场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农场一头种牛,甲农场要求乙农场15天内答复。甲农场的要约于7月5日到达乙农场。7月3日,甲农场又给乙农场去信,该种牛对本场意义重大,不能出售,请乙农场原谅,第二封信于7月6日到达。乙农场7月7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农场的一切条件,该回信7月10日到达,甲农场拒绝交货,请根据已知条件,选择下列正确的选项( )。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被撤销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要约没有被撤销C甲、乙之间的合同于7月10日承诺到达时成立D

7、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此乙只能追究甲的履约责任,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4李某表示要将家中仅有的一头母牛卖给张某,张某以为李某要把这头牛送给自己,李某家中无人,张某就将牛牵回了家,从已知的条件看( )。A李、张二人之间的合同未成立B应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李、张之间的合同D张某的行为是过失侵权D李、张二人之间的合同是成立未生效的合同10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下列哪些行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A附条件地接受要约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C撤回承诺的通知因送达的原因后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未及时将该情况通知承诺人D承诺被依法撤销1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为要约邀请。 A寄

8、送的价目表 B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C投标邀请书 D悬赏广告(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D 【理由】 所有合同均为双方法律行为,没有例外。 赠与合同为无偿法律行为,无偿委托的无偿性题干已经交待。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 合同: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一样,是诺成 性合同。诺成 性合同为一般状况,无偿性为特殊状况,合同法只对特殊状况作出规定,如无特殊规定,合同为诺成合同。 根据以上三点,排除ABC,肯定D项。3【答案】B 【理由】 (1)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

9、要约,故肯定B项。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项。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的效力。 (2)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从快件到达的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的问题,故排除A。8【答案】B 【理由】 (1)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以信件的方式承诺,该信件到达时为生效的时间。因此5月8日送达是指受送人处于可接收的状态,不等于受送达人已经看到了承诺通知。送达到相对人的营业所、住所或者其信箱,都是送达的完成,或者

10、是送达的终点。因此,该承诺应于5月8日生效。 (2)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因此,承诺期限应以4月11日开始。综上,B项正确。(二)多项选择题1【答案】ABC 【理由】要约被撤回,阻止其发生效力,故A项正确。要约被拒绝,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故B项正确。要约的有效期届满,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要约效力的消灭,故排除D项。2【

11、答案】B、C【理由】(1)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为准备工作。”甲的要约中有承诺期限,因此可能被撤销。故排除A项,肯定B项。(2)根据合同法第25、26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故肯定C项。(3)合同生效,甲方拒绝履行,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的责任。4【答案】A、C 【理由】(1)李、张二人之间未达成合意,两个表示意思不一致,即(要约与承诺不一致),合同未成立。故肯定A,排除D项。(2)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

12、,而李、张之间的合同根本未成立,因此排除B项。(3)张某因自己的认识错误,产生了错误行为,构成过失侵权,因此肯定C项。10【答案】A、B【理由】(1)附条件的承诺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所附条件是非实质性条件。因此选择A项。(2)撤回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使承诺不能发生效力,因此选择B项。(3)撤回的通知晚于承诺的到达,受要约人应当承担此风险。因此排除C项(4)D项自相矛盾,承诺不允许撤销,否则赋予当事人以任意撕毁合同的权利,因此排除D项。13【答案】A、B、C【理由】(1)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

13、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故A、B、C项正确。(2)悬赏广告要么为要约,要么为单独行为,一般不认为是要约邀请,(作者认为悬赏广告是要约),故排除D项。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单项选择题1.李某将房屋租给张某使用,双方约定张某应在李某儿子大学毕业分配北京后的十天内腾出房屋。这一协议属于:()。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C延缓期限的合同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二)多项选择题7周某(买受人)与卞某(出卖人)签订了买卖一幅“寿”字图的合同之后,周某又将该画加价5%转卖给程某,说好让程某到卞某处取画。周某与卞某约定卞某直接把画交给程某,程某取画时,卞某以周某给的价太低

14、为由予以拒绝,请问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A.周某将债权转让给了程某B.周某与卞某之间约定的是向第三人履行C.周某与程某之间的约定是由第三履行D.程某有权追究周某的违约责任10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是无效合同()?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B倒卖合同的合同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一、单项选择题3.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A债权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B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

15、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C债权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D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二、多项选择题2依据有关规定,下列观点正确的是:()。A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B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C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D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E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

16、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9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是( )。A中止履行B追回已在途中的货物C追回已在途中的货款D解除合同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A 【理由】(1)A项正确,因为双方在合同中附有一个发生与不发生不确定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效力的丧失。(2)B项错误,停止条件又称为生效条件,这与当事人的本意不符,当事人的本意在在何种情况下消灭合同的效力。(3)C项错误,延缓期限又称为生效期限,理由与第(2)项相同。(4)题干所说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不是附期限的合同。期限必然届至,而李某的儿子是否能考上大学是不确定的事实。(二)多项选择题7

17、【答案】B、C、D【理由】(1)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故B项正确。(2)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C、D项正确。(3)题干交待的很清楚,周某与程某之间是“寿”字图的买卖,而非债权的转让,故排除A项。10【答案】C、D【理由】(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18、;(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肯定C、D项。(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因此,刑事欺诈、刑事胁迫产生的合同,必然是无效合同。刑事欺诈、刑事胁迫,不仅侵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同时侵害了国家利益。A项应当排除。(3)我国合同法允许有偿转让合同债权、债务,因此应排除B项。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一、单项选择题3【答案】B 【理由】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因此A、C项错误,B项正确。 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

19、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故D项错误。二、多项选择题2【答案】ABCDE 【理由】 (1)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据此,肯定AB项。 (2)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因此,肯定C项

20、。 (3)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故肯定DE项。9【答案】A、B、C 【理由】(1)中止履行,出自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故A项正确。(2)不安抗辩权中包括看“追回权”,故B、C项正确。(3)解除合同是行使不安抗辩无效最后的一种措施,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是债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通常是债权人的行为。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二、多项选择题1甲(卖方)与乙(买方)于2001年1月5日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同年1月10日发货,乙同年2月18

21、日前付款,由丙接受乙的委托提供保证担保,但丙与乙约定仅对甲这个特定债权人提供保证。至同年3月1日,甲通知乙和丙已将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通知要求乙向丁还款,由丙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已知条件,下列各项正确的是:()。A因当事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B合同债权转让无效C合同债权转让有效D丙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5下列情况可以抵销( )。A银行依照约定,在债务人的帐户扣划欠交的贷款B李某欠王某3万元石灰款,王某欠李某2万元餐费,双方债权均到期,王某主张债权时,李某主张抵销,只还1万元C韦成公司欠理想公司500台电脑,理想公司欠韦成公司43 张硬盘,双方达成协议,互

22、相抵销D卫某找齐某要欠款7万元,齐某逃跑不知去向,王某找保证人吴某 ,吴某以卫某尚欠齐某租房费1万元为由,只还王某6万元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二、多项选择题2下列情况,债因混同而消灭()。A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B甲法人(债权人)与乙法人(债务人)合并C丙(非法人组织)被丁(非法人组织)吸收合并D戊(非法人组织)乙(非法人组织)新设合并5依据合同法,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A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B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C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经催告仍未履行D预期非根本性违约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二)多项选择题2下列情况,债因混同而消

23、灭()。A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B甲法人(债权人)与乙法人(债务人)合并C丙(非法人组织)被丁(非法人组织)吸收合并D戊(非法人组织)乙(非法人组织)新设合并5依据合同法,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A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B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C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经催告仍未履行 D预期非根本性违约第八章其他规定(二)多项选择题2按照有关司法解释:()。A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超过1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1年的,其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B

24、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2年的,其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C合同法第55条中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1年”为不变期间D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此“5年”为不变期间。E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

25、家所有。此五年为不变期间。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二)多项选择题2【答案】BCD 【理由】 债有两端,一端是债权人,一端是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这就是所谓的混同。B项是两个法人的合并,产生混同的效果自无疑问。有疑问的两个:一是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是否引起混同的效果;二是非法人组织,是否可以混同。其一,很多学者认为,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产生混同的法律后果。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后仍为该方的财产。婚前的财产,包括债务。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其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合并,也可以产生债权债务混同的效果。比

26、如,一个合伙企业是另一个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两个合伙企业合并,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一些学者把混同看成法人的混同,显然是不符合实际和法理的。5【答案】B、C【理由】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选择B、C项,排除A、D项。第八章其他规定(二)多项选择题2【答案】ABCDE【理由】A项是合同法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原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适用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合同法未对技术合同争议单独规定诉讼时效,因此技术合同争议应当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B项是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原为2年,合同法改为四年。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和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故CDE正确。第九章 买卖合同(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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