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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直单位综治工作操作规程.docx

1、建昌县直单位综治工作操作规程内部资料注意保存 建昌县县直单位综治工作操 作 规 程 建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编二 一 一 年 九 月 目 录一、建昌县县直单位综治工作操作规程 (一) 总 则4(二) 组织网络5(三) 责任区分6(四) 制度建设8(五) 重点工作9(六) 考核奖惩10(七) 附 则11二、综治和平安创建工作制度 (建综治委发20089号) (一)综治、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13 (二)综治各项工作制度16 (三)县综治委成员单位综治工作制度20 (四)县综治委成员单位联系点工作制度22三、县直单位信访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程序 24四、县直单位信访及矛盾纠纷调处

2、工作参照基本样表 (一)信访及矛盾纠纷接待记录表28(二)信访及矛盾纠纷受理事项调处情况表29(三) 综治工作会议记录簿31(四)信访及矛盾纠纷诉求事项交办调处通知书32(五)信访及矛盾纠纷诉求事项调处督办通知书 33(六)信访及矛盾纠纷调处销案通知书 34(七)县直单位不稳定因素排查表 35(八)信访突出问题排查登记表36(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表 37建昌县县直单位综治工作操作规程 (2011年9月16日) 为规范和加强系统、部门、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法综治工作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系统、部门、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

3、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发展第一要义,全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紧扣以人为本核心,把握全面、协调、可持续基本要求,运用统筹兼顾根本方法,维护内部和谐平安,满足干部职工安全需求,保障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发展。 第二条 系统、部门、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党政领导原则。在系统、部门、单位内部形成党组(党委)、行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二)齐抓共管原则。内部职能股(室)既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发挥整体效能,形成抓综治工作的合力。 (三)依靠群众原则。组织群众参与

4、和谐平安创建和基层社会管理工作,把群众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和谐平安创建的成果惠及群众,真正使群众成为和谐平安的创建者和成果共享者。 (四)预防为主原则。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突出抓好源头预防、事先预防,落实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影响和谐平安的问题发生。(五)标本兼治原则。既注重解决影响和谐平安的现实问题,更注重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在治本上狠下功夫,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和谐平安。 (六)依法治理原则。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法制教育,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 系统、部门、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5、: (一)组织网络健全。根据中办发200914号、辽委发200930号文件精神,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从上到下形成严密的综治组织网络。 (二)工作机制完善。综治责任机制、管理机制、协作机制、奖惩机制、保障机制逐一建立,机关制度日趋完善,综治各项工作规范运行。 (三)内部和谐平安。通过不懈努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实现内部零发案、员工零犯罪、事故零发生、矛盾零激化。 (四)干部职工满意。干部职工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管理工作、和谐平安创建成效和治安状况满意。 第二章 组织网络 第四条 系统、部门、单位及下属机构层层建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或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党组)、行政一把

6、手任主任(组长),其他党政副职领导任副主任(副组长),与综治工作相关的若干职能股(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综治委或综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综治办可挂靠在办公室、安全保卫等职能股(室),综治办主任由一名分管综治的副职领导担任,明确所挂靠的办公室、安全保卫等职能股(室)负责人任综治办副主任专抓综治工作,同时配备12名专(兼)职综治干部。 第六条 从系统、部门、单位实际出发,根据综治工作需要,建立信访接待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室、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室、刑事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室等综治组织,以及治保会、调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多种形式的群

7、防群治组织。 第七条 每年对专(兼)职综治干部进行全员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对综治其它组织工作人员采取以会代训等形式,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 第三章 责任区分 第八条 根据综治领导责任制相关规定,明确区分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分管综治工作领导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综治工作中的责任。 第九条 领导班子担负组织领导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综治工作的政治责任,对这项工作负总责、负全责。具体责任是: (一)坚持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作为领导班子任期目标,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真抓实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认真执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方针、政策、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综治委的工

8、作部署,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 (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把抓发展和保平安统一起来,作决策、上项目、搞建设、办事情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统筹解决影响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和谐平安环境中发展各项事业; (四)健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组织网络,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确保层层有人管事、有人干事、有钱办事; (五)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担负起保平安、促和谐的政治责任; 第十条 党组(党委)、行政一把手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综治工作首要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负首要领导责任。具体责任是: (一)定期主持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社会管理综合

9、治理工作情况汇报; (二)根据一个时期的内部治安和安全稳定状况,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作出正确决策; (三)对涉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四)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重大工作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 (五)一旦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案)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果断而妥善处置; (六)支持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综治委或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发生影响安全稳定重大问题的下属单位建议一票否决和进行责任查究。 第十一条 分管综治工作的副职领导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综治工作具体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具体责任是: (一)当好党政班子领导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协助党政一把手

10、作出正确决策; (二)组织实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三)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形成维护内部安全稳定的合力; (四)一旦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案)件,积极主动协助党政一把手处置; (五)深入实际调查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制定新对策,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所分管的领域、行业的综治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责任是: (一)根据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综治委或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对所分管领域、行业的综治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督促落实; (二)及时组织所分管领域、行业排

11、查影响安全稳定的问题,并认真负责地解决; (三)所分管领域、行业一旦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案)件,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先行处置。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建立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初,科学设计年度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规划,层层签订或下发年度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半年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综治委或综治工作领导小组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综治工作例会,综治办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治安状况和安全稳定形势,总结部署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一是每月报送矛盾纠纷尤其是“急、大、难”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12、情况报告;二是每月报送内部治安状况和安全稳定工作报告,包括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事故,排查出来的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及整治情况和成效;三是及时报送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尤其是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紧急治安事件、群死群伤重大事故,必须在一小时内报告,并续报处置情况;四是实行“零报告”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第十六条 建立通报讲评制度。对综治工作进展情况每月进行一次通报,每季度进行一次讲评,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带动中间,促进综治工作平衡发展。 第十七条 建立抄告督办制度。对下属单位综治工作中暴露问题,及时发出抄告单,限期改进;对在规定期限内问题未解决的,发出督办单,督促加大力度

13、解决;问题仍未解决的,发出黄牌警告书,并责成存在问题单位的领导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 建立领导述职制度。每年底结合年终综治工作考评,系统、部门、单位综治责任人向县综治委作述职报告;下属机构综治责任人向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综治委或综治工作领导小组作述职报告。 第五章 重点工作 第十九条 “管好自己的人”。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思想政治、法制、道德、纪律、廉政教育,防范内部人员违法犯罪;加强对内部重点人员包括“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控,防范重点人员违法犯罪;加强对聘用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和管理,防范这部分人违法犯罪。 第二十条 “看好自己的门”。实行人防

14、、物防、技防并举,建立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群防群治活动,发动和依靠干部职工维护内部治安稳定;在办公、生活区域安装必要的物防设施,加大犯罪分子作案难度;在重点要害部位实行技防全覆盖,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治安防范水平。 第二十一条 “办好自己的事”。及时排查、有效化解内部矛盾纠纷及同周边地区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影响安全稳定的事(案)件;针对系统、部门、单位特点,推进内部和谐平安创建,确保内部和谐平安。 第二十二条 “履好自己的责”。充分发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职能优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平安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

15、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按照县综治委的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参与本地综治重大活动,做好帮扶创建和谐平安县、乡镇、村(社区)等工作。 第六章 考评奖惩 第二十三条 根据年度综治百分考核评比结果,确定年度综治工作先进单位、达标单位、不达标单位,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进行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年度综治工作考评不达标单位,予以限期整改处罚;对在迎接上级综治委检查被扣减分数的单位或部门,或发生影响安全稳定事(案)件的,予以黄牌警告处罚;对其中发生影响安全稳定重大事(案)件的,建议县综治委予以一票否决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受到限期整改、

16、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处罚的系统、部门、单位,必须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后,被整改单位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综治机构申请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可解除处罚;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延期整改一年;整改期间又发生新问题的,加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被限期整改、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系统、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的处罚,严格按照县综治委制定的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中所指“影响安全稳定的问题”、“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案)件”,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界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建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17、建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文件建综治委发20089号 关于印发各项综治平安创建工作制度的通 知各乡镇、八家子经济开发区综治委,县直综治签状单位:现将县综治委制定的各项综治平安创建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相应综治工作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附:1、综治领导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2、综治各项工作制度;3、县综治委成员单位综治工作制度;4、县综治委成员单位联系点工作制度。建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08年9月12日主题词:印发 综治 工作制度 通知 抄报:县综治委主任、副主任 建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9月12 日 1、综治、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和考核奖惩

18、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乡镇、县直签状单位领导干部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平安、争创综治先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综治、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如下: 一、领导责任制 1、领导班子的责任。各级领导班子担负本部门、本单位综治、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政治责任,对这项工作负总责、负全责。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牢固树立“抓经济促发展是政绩、抓稳定保平安也是政绩”的正确发展观和“以稳定创优环境、以稳定保障发展、以稳定促进和谐”的正确稳定观; (2)把综治、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

19、工作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作为党政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 (3)健全综治、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组织网络,层层落实责任,进行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4)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推动工作落实,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2、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党政一把手是综治、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负首要领导责任。 (1)定期主持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听取汇报,进行形势分析,对综治、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作出正确决策; (2)对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亲自研究解决; (3)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重

20、大工作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 (4)一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案)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果断而妥善处置。 3、分管领导的责任。分管领导是综治、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当好参谋助手,协助党政一把手作出正确决策; (2)组织实施综治、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3)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综治、平安建设,形成维护社会稳定合力; (4)一旦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事(案)件,积极主动协助党政一把手处置。 4、其他领导的责任。其他领导是所分管部门、行业综治、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责任人。 (1)根据综治

21、、平安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对所分管部门、行业安全稳定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督促落实; (2)及时排查所分管部门、行业影响安全稳定的问题,并认真负责地解决; (3)所分管部门、行业一旦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事(案)件,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先行处置。 二、考核奖惩制度 1、制定年度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和百分考核细则,由乡镇综治委和县直综治委或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任用、争先创优、兑现报酬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在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年终评比时实行一票否决。 2、加强检查督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警示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力或渎职、失职引

22、发影响稳定重大问题的,坚决实行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严肃责任追究。 3、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综治委或乡镇、县直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1)领导措施有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富有成效,社会秩序稳定,平安创建工作位居全县或本行业、系统前列的; (2)预防和制止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成绩突出的; (3)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见义勇为,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4)疏导、调解民事纠纷,避免重大恶性事件有功的; (5)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成绩突出的; (6)为综治、平安建设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效果的; (7)其他为综治、

23、平安建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表彰和奖励每年举行一次。 4、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处分;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治安状况混乱或有重大治安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疏于防范或者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3)对重大治安问题隐匿不报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情节严重的; (4)其他拒不落实综治、平安建设工作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综 治 各 项 工 作 制 度一、综治委例会制度(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内容等同) 1、综治

24、委全体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2、综治委全体会议由综治委主任、副主任、全体成员参加,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综治办主任详细记录应参加人数、实参加人数、缺席人员、缺席原因、会议议程、主要内容。 3、综治委全会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综治委和党委、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总结上季度工作,部署本季度或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 4、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对发生突出治安问题的单位进行责任查究 5、县综治委成员单位或乡镇、县直综治办要向全会书面汇报近期工作。 6、综治委全会以纪要形式印发并备档。 二、综治办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综治办工作人员实行定岗位、定任务、定职责,做到任务到人,责任明确。 2

25、、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县综治委(办)或乡镇、县直综治委(综治领导小组)汇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当好乡镇、县直领导的参谋助手。 3、资料统计制度。综治办要对综治组织网络;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治安防范组织、开展情况等做到月、季、年终都有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建立完善的综治工作台帐。 4、工作例会制度。综治办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由分管领导、综治委成员、综治工作中心成员、专职干部(乡镇含各村综治工作站站长、治保民调主任)参加,汇报工作,分析治安形势,总结经验和不足,研究、部署综治工作。 5、考核评比制度。加强对目标运行情况的监控,组织目标完成情况的

26、考核,严格落实奖惩措施。 三、重大案事件责任查究制度 1、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县直、乡镇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党政副职、综治办主任为具体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社会治安负总责。 2、实行重大案事件责任查究制。对发生的重大案事件分析发生原因,对领导不作为、失职、渎职者进行责任查究。 3、对发生的重大案事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并做好处置工作。 4、对整改不力,导致问题继续存在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四、目标管理制度 1、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县直和乡镇党(工)委、政府(管委)整体工作中,实行目标管理,做到与其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与辖区、单位、村委签订综治目标责任书。年终单

27、位主要领导要向县综治办上报综治述职报告。 2、目标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季抽查,半年考核,年终总评。 3、建立考核台帐,量化目标管理,做好对目标运行的考核监控,落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奖惩。 4、半年、年终考核情况,及时上报县综治办。 五、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规范调解程序。 2、实行矛盾纠纷领导包案调处责任制。对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责任查究。 3、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办公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对已调处的矛盾纠纷要有结案报告。 4、加强对矛盾

28、纠纷信息的上报,实行零报告制度。 5、建立健全乡(镇)村(社区)组(居委)人民调解网络,根据乡(镇)综治工作中心、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调处程序,规范运行;在内部单位、村(居)民小组建立基层民调小组、义务调解员和信息员。 6、建立分级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调解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每季度开展一次。 六、暗访督导检查制度 1、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自查自评制度。各单位(村)每季度要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报告报综治办。 2、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每次暗访督导检查情况,要以文件形式下发通报,并报上一级综治办。 3、建立督查台帐。每次督查情况要做好督查记录,督查结果作为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29、。 4、对重点工作、专项工作实行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 七、治安形势分析和舆情报告制度 1、建立社会治安测评点,由综治办牵头,会同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单位经常深入到测评点,了解社会治安状况。 2、派出所每周向辖区村(社区)、组(居委)、单位发布一次社会治安舆情报告及刑事案件发破情况。 3、乡镇每月(县直为每季度)对社会治安形势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分析报告,报党(工)委、政府(管委)和县综治办。 4、根据辖区、单位内社会治安形势、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完善措施,堵塞漏洞。 八、培训教育制度 1、加强对综治干部、专业巡逻队员、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五天。 2、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要按照实用实效的原则,由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组织实施。 九、信息上报制度 1、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按时上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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