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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税局所得税清算问答.docx

1、青岛市国税局所得税清算问答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时间: 2011-01-14 来源: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三)涉税业务,包括税收优惠审批备案、资产损失审批、特殊性重组备案、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等,需要报送的资料分别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52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减计收入备案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02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

2、公告20104号)、青岛市地税局 青岛市国税局关于转发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06号)等文件规定。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分送: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1年1月14日印发 相关附件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附件: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本问题解答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近一年来国家新出台的涉及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对实际工作当中涉及到政策变化需要衔接说明的内容或者纳税人询问比较多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难点、热点问题所做的解答,纳税人对本问题解答的具体内容或其他涉税事宜如存在疑问,请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具体咨询

3、。一、应税收入(一)问:跨年度租金收入应如何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解答: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二)问: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城市公共服务等项目的拨款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解答: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等拨款,虽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但属于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对企业而言,属于企

4、业的正常营业收入,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三)问: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解答: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当期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四)问: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能否分期确认收入?解答: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收入,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应当按照实际供热期,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收入总额。(五)问:不征税收入以及免税收入如何划分?解答:

5、不征税收入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不负有纳税义务,主要是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对企业的一部分收入不征税并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免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负有纳税义务,但税法予以免除,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免税收入属于一种税收优惠。(六)问: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先征后返的各项税款,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解答: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

6、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其中对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分,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未规定专项用途的部分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可以依法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七)问: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解答: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八)问:企

7、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有无新的规定?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9号要求,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九)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解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

8、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十)问: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因搬迁拆除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1000万元,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1亿元,购建同类固定资产等符合条件的搬迁支出7000万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解答: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3000万元,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期满后,应当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搬迁拆除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1000万元,如果已经

9、计入损失年度成本费用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纳税调增。另外,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期满后,仍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税前扣除(一)问:企业对外投资时资金不足,向银行借款,此笔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资本化?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

10、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投资者资本金到位,企业因对外投资资金不足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且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二)问:租入店铺的装修费用如何进行摊销?解答: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整体装修支出,凡符合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做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尚未税前扣除的装修费,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三)问:购入的旧设备如何提取折旧?解答: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不

11、论是新旧设备,均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以及第六十条处理,其中对购入的旧设备又以按实际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旧,计税基础应为买入价加上相关税费。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问题,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对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四)问:纳税人在12月底前购进的存货、固定资产,如果当年进行估价入帐但当年没有取得税务发票,当年年

12、底前估价人账的金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增加吗?解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各项成本、费用要有合法凭证。对企业购进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帐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特殊情况,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已估价入帐的存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

13、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纳税人发生的上述涉税事项,应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附送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作出专项说明。(五)问: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是否可以进行调整?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六)问: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否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解答: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

14、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形: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自2007年6月1日起,我市对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网上备案制度,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以劳动部门网上备案系统数据为准,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完成网上备案的,其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2.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

15、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3.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5.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文件第一条“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办理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规定,鉴于国家有关规定和外派人员的特殊性,如

16、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了招收备案手续,其外派人员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6.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7外籍人员可以将就业证、专家证视同劳动合同。8.由企业正式任命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需要注意的是,对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而未签订的纳税人,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七)问:在日常经营中,因产品质量原因向客户支付的赔款。请问该项赔款是否属于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解答:因产品质量原因向客户支付的赔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不

17、属于资产损失审批项目。 (八)问:如何掌握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解答: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暂按不超过该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税前扣除。(九)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符且12个月是跨年度的,影响的折旧如何进行调整?是通过申请补交或退还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将影响的折旧额随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考虑?解答: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

18、,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十)问: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解答: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十一)问:企业初始经营投入的评估入账的房屋和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根据评估价值计提的折旧、摊销能否税前列支?解答: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19、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不符合上述规定,即评估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十二)问:某公司2009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质量保证金,发票在2010年5月底前收到,问:该预提费用是否允许在2009年度税前列支?解答:预提质量保证金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因此不得在预提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可以在有关支出实际发生时扣除。 (十三)问:某药品生产企业08年通过青岛市红十字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药品一批,成本价20万元,红十字会开具的含税收据金额为30万

20、元,上述业务中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应包含药品的成本价和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额,因财税【2008】104号文规定该笔增值税免税,免征的增值税企业并未实际负担,请问该笔免征的增值税是否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解答:由于免征增值税后不再计提销项税额,按照规定企业的进项税额转出后计入相关产品成本。“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中包括这批捐赠药品的成本及其进项税额转出部分,因此企业不应按照30万计入捐赠支出。 (十四)问: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取得几份发票存在疑问,企业已列入成本,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发函到开票方税务机关调查,现收到回函证实该业务、付款均真实,只是开票方开具了“大头小尾”发票,请问该企业取得的

21、发票内容与该业务、付款金额等均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到开票方换开发票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解答: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应按照青国税发2009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十五)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解答: 鉴于母公司与子公

22、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十六)问:某企业发生现金折扣业务,协议中注明购货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给与其一定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时应当提供哪些凭据? 解答: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十七)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

23、与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或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解答: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确认为应税收入。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或虽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仅将折扣额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额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十八)问:某公司经营红酒,为做好红酒的推销工作,让客户在经营场所评尝红酒;该公司将客户评尝的红酒作为销售费用-广告费,相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按照库存成本与转出的进项税

24、额计入销售费用。请问该公司评酒所耗红酒是否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具体处理要视不同用途而定,对用于市场推广和宣传的部分,应当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处理;对用于交际应酬的,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十九)问:企业用国家专项资金建造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而且企业减除不征税收入后应税所得额为亏损。请问:这类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不出具专项涉税鉴证报告?解答:对2008年后取得的国家专项资金,属于新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由

25、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该项资产发生的损失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不需要涉税鉴证报告。 但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报废后因处置该项资产而取得的残值收入,应当重新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二十)问: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现纳税人逾期申请,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受理、审核审批? 解答:对在年度终了45日后,纳税人提出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继续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由于审批期限不足导致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内无法作出审批决定的,纳税人不得自行计算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纳税人应追补确认在损失

26、发生的年度扣除,多缴纳的税款只能在审批确认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抵缴。 在具备损失条件的当期企业未按规定提出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该项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受理申请的截止日为三年期满年度终了后第45日,最迟不得晚于5月31日前。三、税收优惠(一)问:研发费没有实行专账核算或虽设置帐簿但核算混乱的,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解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与其相关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要求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

27、优惠。(二)问:享受税收优惠年度在审核清算方面有何规定?解答:经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或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同意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主管国税机关应在3个月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事后审核。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启动审核清算税款程序,审核清算工作最迟应于8月底前完成。(三)问:2008年前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能否享受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解答:符合条件的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指2008年新税法执行后新

28、批准的项目。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四)问: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审批、备案项目的受理以及审核时限方面有无新的规定?解答: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审批、备案资料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对有特殊情况的,审批事项最迟不得晚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税务机关在法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备案事项最迟不得晚于法定年度申报截止日即次年5月31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次年8月底前审核完毕。(五)问: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解答:国发20093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

29、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填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六)问: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七)问:我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期限从2008-2010年,2008-2009年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

30、标准,2010年由于新产品销售大增,造成我公司技术开发费不能达到规定标准,其他条件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请问,我公司2010年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吗?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因此,你公司在201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没有达到规定标准,当年度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八)问:高新技术企业资产评估溢价转让收入,与其高新技

31、术产品生产经营收入之比为1:1,请问该企业能否在当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解答: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符合规定标准,不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九)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具体操作?解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并缩短其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52号) 文件第四条规定,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具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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