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0 ,大小:17.62KB ,
资源ID:12254248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225424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试行doc.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试行doc.docx

1、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试行doc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试行失效 发文单位: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0-2-17执行日期:1990-2-17生效日期:1995-1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治安责任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行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和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

2、罪活动。 (二)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预防违法犯罪。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范机制。 (四)普及公民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加强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的管理,提高改造质量,妥善安置和教育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六)严格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爆炸物品管理,劳务市场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公共场所等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和健全治安防范机制预防违法犯罪相结合。 (二)强化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 (三)整

3、体规划统一指挥和实行社会治安责任制相结合。 第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武装部门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组织,都负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六条 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 社会治安责任制 第七条 市长、县长、市辖区区长、乡长、镇长对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其责任是: (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掌握本辖区内的治安情况,提出具体的治理

4、措施。 (三)组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突然发生的事件。 (四)规划、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加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建设。 (六)检查、督促、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县辖区区长、市辖区街道办事处主任受县长、市辖区区长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其责任是: (一)教育本单位职工和在校学生,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公共安全。 (二)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保卫责任制,严格执行户籍管理制度,严密防范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三)

5、保护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的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侦查、处理工作。 (四)教育、管理安置在本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监督、考察在本单位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六)调解本单位的民事纠纷。 (七)参与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服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指导。 (八)向驻地公安机关通报治安情况,并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社会治安实行群防群治。其责任是: (一)经过民主讨论、制定居民

6、公约、村民公约。 (二)监督户主安全负责制的实行。 (三)协助公安机关组织治安联防。 (四)调解邻里纠纷、家庭纠纷。 (五)向居民、村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关心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等方面健康发展。 (六)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案件。 (七)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常住、暂住人口管理。 (八)负责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治安情况,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家庭实行户主安全负责制。 (一)教育、管理家庭成员遵纪守法。 (二)预防火灾、盗窃、投毒、服毒等事故发生,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三)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治安保卫组织或者当地公

7、安机关报告。 (四)服从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家庭安全的指导。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治安管理,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治安责任制的实施。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市、县、市辖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市长、县长、市辖区区长任主任委员,设副主任委员一至三名,委员若干名,其中应有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社会治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助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社会治安

8、综合治理办公室的工作。 (三)检查、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实行。 (四)决定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处罚或者提出奖励、处罚意见。 (五)分析社会治安形势,总结、交流、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 (六)处理其他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市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县辖区、乡、镇、市辖区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关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二)根据本辖区的治安特点,具体组织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9、工作。 (三)负责与本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组织签定治安责任书,并检查、督促其实施。 县辖区区长、乡长、镇长、市辖区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设副主任一至两名。综合治理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二)执行社会治安责任制成绩显著的人员; (三)本市公民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贡献的; (四)公民见义勇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

10、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贡献的; (五)公民举报违法犯罪有功的。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执行社会治安责任制有失职行为,造成后果或者损失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二)执行社会治安责任制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组织,故意隐瞒案件的,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维护社会治安,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同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斗争光荣牺牲的,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报请授予烈士称

11、号,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家属进行抚恤。 第二十条 公民见义勇为,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受伤或者致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违法犯罪分子承担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因见义勇为而受伤致残的公民的医疗、劳动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 提倡团体、公民参加人身保险,公民见义勇为,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人身受到伤害,凡参加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以内,优惠给付。 第二十三条 对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本市各医疗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及时抢救治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试行)如与国家、本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本省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试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试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试行)报经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