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1 ,大小:20.51KB ,
资源ID:12253679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225367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docx

1、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1996年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 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劳动保护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

2、动卫生、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等。?第四条 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劳动保护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护工作加强领导,全面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察,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管理。?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工会组织和职工对劳动保护工作具有监督的权利。?第六条 对于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

3、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二)向本单位提出关于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向上级机关反映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四)拒绝接受违章指挥;?(五)接受劳动保护培训。?第八条 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具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二)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服从生产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四)爱护劳动保护设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装置和用品、用具;?(五

4、)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 劳动防护?第九条 申请开办属于国家规定范围的、对劳动者健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或项目,必须符合劳动保护规定的其他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施工和投产。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职业危害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科研、生产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相应防护能力不得采用具有职业危害的科研、生产项目。?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条前款所列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劳动、卫生、环保和工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参加,未经其同意,不得施工和投产。?第

5、十二条 生产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厂房和其他设施必须安全稳固,符合防火、防爆规定;?(二)车间内按照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要求设置温度调节、通风、采光、照明、除尘、防毒、防噪声等设施。?(三)生产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道路畅通;?(四)在易触电、易坠落和道路交叉处等危险部位,必须设有防护设施和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第十三条 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洞室、管道、容器、船舱以及产生大量蒸汽的场所内作业时,必须检测作业环境的空气成份,不得在缺氧或者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标准又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作业;?(二)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和放射性

6、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必须具有保证安全的管理制度,并设置警告标志、报警装置和专门的安全防护设施;?(三)建筑施工应当根据作业环境、工程特点和施工方法,对道路、给排水管道、电源、脚手架、工作台、升降口等,设置防护措施;?(四)林业采运、高空作业等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操作规程;?(五)在具有粉尘、毒物、高温、低温、噪声、辐射等职业危害场所作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检测危害状况和设置劳动保护设施;?(六)法律、法规有关作业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改造,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还需按国家规定实行安全技术检验、认证制度。?第十

7、五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生产场所的职业危害检测,必须由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第十六条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企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接受劳动保护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检验。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七条 依法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条前款的规定,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的计件报酬标准。?第十八条 劳动者休息、休假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因生产经营特点确需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必须经劳

8、动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二十一条 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第五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 职工的特殊保护第二十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成年工患有国家规定范围的疾病或具有国家规定范围的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二十四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二十五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10、?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检查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第二十九条 对残疾职工要安排适合其生理、心理特点的劳动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第六章 劳动保护教育?第三十条 厂长、经理应按国家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

11、识的培训,并应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生产管理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必须学习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劳动保护知识的培训。?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要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矿)教育、车间教育、现场教育和劳动安全卫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对从事化工、燃气、电气作业和在缺氧、有毒有害等环境中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异常状况的处置、急救和抢救方法的教育和训练。?第三十二条 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应当开设劳动保护课程,对学生进行劳动保护教育。?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劳动保护职责?第三十四条 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并督促实施;(二)将劳动保护工作列入计划,并作为布置、检查、总结、证比工作的重要内容;?(三)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安全生产措施和管理目标的实施;?(四)帮助、督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和治理职业危害;?(五)向劳动、卫生、环保和工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抄送新建、

13、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年度计划;?(六)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和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七)建立事故隐患的检查、整改、报告和建档制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劳动保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依照有关规定起草劳动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标准;?(二)制定劳动保护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目标;?(三)综合协调劳动保护工作;?(四)报告、统计、分析职工伤亡事故并组织调查和处理;?(五)组织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六)组织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及其成果的鉴定和推广;?(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条件进行综合评价,为企业、事业单

14、位的劳动保护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八)综合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劳动保护工作;?(九)依法对劳动保护实施监察。?第三十六条 卫生部门对工业劳动卫生和管理,按吉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执行。?第三十七条 计划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把改善劳动条件、配置劳动保护设施列为重要内容。?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将劳动保护监察业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三十九条 签定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应当有劳动保护的内容,并明确合同双方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 评选先进企业,必须将劳动保护工作纳入评比条件。?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

15、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教育;?(三)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时,将劳动保护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四)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治理职业危害,消除事故隐患;?(五)发生重伤、死亡事故,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六)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七)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及工会组

16、织报告;?(八)拒绝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违反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的,分别予以奖励和处理;?(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劳动保护工作情况。?第四十二条 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具有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二)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三)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发放、作用;?(四)监督检查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情况;?(五)对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行为,提出停止作业的建议,并向上级报告,在危及职工安全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职工撤

17、离危险场所;?(六)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情况;?(七)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申诉和控告;?(八)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八章 劳动保护监察?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保护工作方面具有下列监察职责:?(一)监督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对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进行审查;?(三)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职业危害

18、的治理工作;?(五)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认证;?(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装置的生产和危险性较大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检验,实行安全技术条件认证;?(七)对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经营、发放和使用实行监督;?(八)对职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中应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意见,如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性意见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九)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第四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设监察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兼职监察员。?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行使监察职权时

19、,必须出示劳动保护监察证件并佩带标志。?第四十六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依法制止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四)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劳动部门报告;(五)参加伤亡事故和因工程技术原因造成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七条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隐瞒、谎报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负后果责任。?第九章 法律责任

20、?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二)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的,责令改正,并按每有一人,处以单位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进行未成年职工定期健康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单位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单位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第四十九条 对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拒绝、阻碍劳动保护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22、三条 用人单位对于在事故中伤亡的职工以及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给职工造成伤害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补偿。?第五十四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罚款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提成、截留或挪用。?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指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机械压力机、木工机械、厂内运输机动车辆、手持电动工具、塑料注射成型机等设备。?第五十七条 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工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罚款数额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