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德市城市绿化管制办法doc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常德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常政发20010号发布日期:200-22执行日期:2000-5-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nbs;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
2、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是本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及城市绿化创建等活动。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绿化规划,并积极参加创建园林城市活动。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应与城市绿化相结合,并服从城市绿化规划。 第六条 对在
3、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规划按有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绿化面积不得减少,分布更为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城市中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二)城市主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5%;(三)城市内河、湖等
4、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五)城市苗圃等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划执行。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中招标。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变更原有绿化
5、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审批时,必须有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二)城市古典名园的修复方案和20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的设计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干道绿化和2公顷以下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设计方案,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休憩设施;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音、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第十三条
6、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并通过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绿化规划,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
7、定安排配套绿化资金,用于本单位配套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和房屋种植花草树木,提倡栽植市树市花。 第十七条对场面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资质审定、审查制度,严禁无证或越级规划设计、施工。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所有权单位负责; (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
8、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途原因确需占用的,应当落实补偿绿地的措施,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占用绿地1公顷以上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有0.1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上不足公顷的其他绿地,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占用.1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下的其他绿地,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请有关部关批准,同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城市公园、游园内
9、占用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禁止违反公园总体规划利用公园围墙建设商业门面或者搭棚、摆摊设点。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得管理单位同意,并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度保护措施。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需要修剪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所需人工、材料、运输和树木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管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
10、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 禁止损坏、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制定可靠的迁移措施,并按下列规定报批:(一)200年以上的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花草,损坏设施; (二)搭棚摆摊,堆放物品; (三)挖砂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四)其它损坏绿地行为。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一)剥皮、挖根; (二)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三)攀爬树木、掐花、摘果、折枝; (四)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晾晒衣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等; (六)其他有碍、有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的设计方案,
12、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 依前款规定,对各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限额,第(一)项为000元以下,第(二)、(四)项为5000元以下,第(三)项为30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
13、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迁出,可按每日平方米元标准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人公共绿地主管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下的城市绿地、树木花草的赔偿
14、、补偿标准按照本省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德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常德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常政办发2006号发布日期:2000-15执行日期:00-5生效日期:19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高效益,根据财政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
15、业维护建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和按国家行政建设立的建制镇所需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要坚持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以及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二)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五)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入; (六)按国家规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
16、和城市水资源费; (七)用于城市建设的借款; (八)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地方人民政府筹集的其他的建设与维护,包括: (一)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防洪堤(墙)、公共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二)公园、苗圃、植物园、公共绿化等园林绿化设施的维护;(三)公共厕所、清运垃圾(填埋等)、街道洒水、扫雪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新建、购置与维护; (四)城市园林界内一般文物、公共消防、城市路灯、交通标志、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等其他公共设施的购置与维护。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供水、煤气、集中供热、市政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等单位的财务开支。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支一律实行财政专
17、项预算管理,城建预算外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并统一编制城建预算内外资金收支计划。 凡应缴纳城市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期如数上缴。受财政委托的代征部门应将所征收入在每月终了后五日内上解财政专户。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核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代征单位不得自行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财政部门根据所度城建资金的可用财力负责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城建资金的年度预算,即人员经费、正常维护费、专项经费建设性支出和其他支出预算。 第十条对财政性投资的城市建设资金项目,财政部门应负责项目预算审核并批复竣工决算,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等工作。财政部门在按预
18、算拨付工程款项时,应会同建设主管理部实地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并根据收入入库、工程进度和轻重缓急,直接将款项拨至用款单位。重大拨款项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行。 财政部门对经常性支出预算应按项目将款项直接拨至用款单位。人员工资由工资发放中心直接拨至个人帐户。所有使用城建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编制部门对城建资金开支的城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严格定编、定员,控制人员经费增长,同时,更加强财务制度执行的监督,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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