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保证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如果选型错误,
2、由使用单位负责。第六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三)安装使用维修说明;(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五)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
3、大维修(以下通称施工),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的要求接受监督检验。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第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一)施工告知证明;(二)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三)施工质量证明;(四)施工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第九条 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
4、的规定,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首次检验申请,经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依法投入使用。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二)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三)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操作程序、禁止行为等;(四)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五)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要求;(六)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要求;(七)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5、和持证上岗要求;(八)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要求;(九)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十)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要求;(十一)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6001)的规定和要求,经考核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工作。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二)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
6、作;(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手续;(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五)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六)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进行救援; (七)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二)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等记录;(三)进行日常维
7、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四)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五)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七)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产品技术资料;(二)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施工技术资料;(三)与起重机械安
8、装、运行相关的土建技术图样及其承重数据(如轨道承重梁等);(四)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五)定期检验报告;(六)在用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七)日常使用状况、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八)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出租和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禁止承租使用以下起重机械:(一)未进行使用登记的;(二)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经检验(包括需要实施的监督检验或者投入使用前的首次检验,以及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
9、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的拆卸工作,并且监督拆卸单位制定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当包括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内容。第十八条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查。起重机械重新安装(包括移装)使用,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安装告知,并且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监督检验。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
10、备工作。对于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且将定期检验报告报原负责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报废条件的。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聘请有关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使用状况进行
11、评估。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并且对其整改结果负责。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起重机械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使用登记和变更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起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第二十四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12、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证件原件;(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
13、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是登记机关必须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见附件C)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以下位置:(一)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内的显著位置;(二)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停用1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并且持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未办理停用手续的,定期
14、检验按正常检验周期进行。第三十一条 需要改变起重机械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必须经过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改造,并且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实施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在改造完成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产权发生变化,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当将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新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持过户(
15、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移装的监督检验证书(实施移装的)、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至(四)项的资料,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报废,使用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的报废申明,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第四章 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第三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起重机械的正常状态。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
16、技术档案。第三十五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重点是对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第三十六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整机工作性能;(二)安全保护、防护装置;(三)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的有关部件;(四)液压(气动)等系统的润滑、冷却系统;(五)制动装置;(六)吊钩及其闭锁装置、吊钩螺母及其放松装置;(七)联轴器;(八)钢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九)链条和吊辅具的损伤。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械的全面检查,除包括第三十七条要求的自行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7、(一)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二)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三)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四)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载荷试验。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状况,确定高于本规则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周期和内容。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时,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但是必须签
18、订相应工作合同,明确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是起重机械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协议)关系确立的具有在用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登记类别:设备基本情况设备种类起重机械设备类别设备品种设备名称设备代码设备型号设备级别固定资产值万元设备结构型式主体结构型式防爆型式吊具型式操纵方式设备主要性能参数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t (kNm)跨度m起升高度m起升速度
19、m/s工作级别整机总功率kW设备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经济类型所属行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产权单位名称产权单位地址产权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设备用途单位内编号单位内使用地点设备地理坐标经度投入运行日期纬度设备布置数量海拔高度设备制造与监检情况制造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制造许可证编号产品编号制造日期质量证明书编号制造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监检证书编号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证编号型式试验证书编号设备施工情况施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施工类别施工许可证编号施工告知日期施工竣工日期共2页 第1页设备维护保养情况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维护保养形式设备主要安全保护装置情况品种(
20、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单位设备运行情况工作环境运行方式运行操作形式设备保险情况保险机构组织机构代码保险险种保险价值万元保险费万元保险金额万元设备变更情况变更项目变更方式变更原因变更日期设备检验情况检验机构名称机构组织代码检验类别检验日期检验结论检验报告编号下次检验日期说明:使用单位填表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说明: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日期: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使用登记证编号: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登记机关各持一份;(2)本登记表各栏目不能存在空白,没有该项填“无此项”,或者按照填写说明填写。共2页 第2页附录a起重机
21、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a1 登记类别本表只是在办理使用登记证时使用,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停用后启用、改造变更、过户(移装)等。a2 设备基本情况a2.1 设备种类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起重机械。a2.2 设备类别、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的类别、品种(产品质量书中应当有)。a2.3 设备名称按照产品的实际名称填写,如果具体术语同品种一致,可以不填写,划“”。a2.4 设备代码设备制造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产品设备代码,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并且不随该设备的变化而改变。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其中制
22、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编码(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a2.5 设备型号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编制规定填写。 a2.6 设备级别按照设备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划分的级别,如A、B、C等。 a2.7 固定资产值填写该登记单位的固定资产总值(万元)。a3 设备型式包括主体结构型式、防爆型式、吊具型式、操纵方式等。a3.1 主体结构型式按照起重机械具有代表性的主体结构填写。如桥式起重机为单梁、双梁等;门式起重机为双主梁、单主梁等;塔式起重机为水平变幅、动臂变幅等。可以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报告书中的表述填写。a3.2 防爆型式填写防爆起重机,从结构上采取的防爆型式。如隔爆型、增安型等
23、。a3.3 吊具型式填写实际设置的吊具型式。如吊钩、抓斗、电磁等。a3.4 操纵方式填写人员的操纵方式。如司机室操纵、地面操纵(悬挂按钮)、遥控等。a4 设备主要参数包括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跨度、起升高度、起升速度、工作级别、整机总功率等。如设备经过改造或者其他原因更改,按照更改后的数据填写。a4.1 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填写设备的额定起重量(t)或者额定起重力矩(适用于臂架式,kNm)。a4.2 跨度、起升高度、起升速度填写起重机械实际或者允许的跨度(m)、起升高度(m)、起升速度(m/s)。a4.3 工作级别填写起重机械按照工作繁重程度所确定的工作级别,如A3、A7等。a4.4 整机
24、总功率填写起重机械设计运行所需要的总功率(kW)。a5 设备使用情况a5.1 使用单位名称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对于专门用于出租的起重机械,填写产权所有者(包括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经济类型、所属行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用途、单位内编号)。a5.2 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市(地)、区(县)、街(路、乡)、小区(村)、号等。 a5.3 组织机构代码 填写使用单位在组织机构代码编制机关取得的组织机构代码。本表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的机构代码,均与此的含义一致。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身份证编号。 a5.4 单位
25、经济类型 按照国有、集体、私有、外商等填写。a5.5 所属行业填写使用单位所属行业,如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可分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食品制造、石油加工、化学、医药制造、化学冶炼及、金属制品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其他制造业)电力、燃气、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可分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其他运输业)、其他行业等。 a5.6 法定代表人填写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者个人企业的业主姓名。a5.7 安全管理部门填写使用单位负责包括起重机械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内部机构,如设备处(科)。个人业主没有安全管理部门的,可划“”。a5.8
26、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填写使用单位负责包括起重机械在内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资格证书。a5.9 产权单位、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填写拥有起重机械资产的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个人业主姓名、单位或者联系人电话,如果和使用单位为同一单位,则应当重复填写。a5.10 设备用途填写自用、租赁,并且在其前面加上生产、生活等。a5.11 单位内编号 填写使用单位作为对设备管理自行编制的设备内部编号。 a5.12 单位内使用地点填写设备安装在单位内的固定地点,如某某车间、某某场地等。流动作业或者使用地址不明的,写为“流动”。a5.13 设备地理坐标填写
27、设备在使用单位内固定地点的地理坐标位置,包括经度、纬度、高度(海拔),以便建立特种设备的地理信息。使用单位如果没有条件填写,可先空格,由检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进行完善。在使用登记时没有完善前,登记机关可以划“”。用于出租、流动作业的起重机可不填写。a5.14 设备投入运行日期填写设备正式投入运行的开始日期(包括年、月、日,下同)。a5.15 设备布置数量填写在同一厂房、同一作业场所,所布置的相同品种设备数量。对于临时租赁的设备,可以不填写。a6 设备制造与监检情况a6.1 制造单位填写产品制造的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质量证明书和铭牌表述应当名称一致。a6.2 制造许可证编号
28、填写制造单位取得的质监部门颁布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a6.3 产品编号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铭牌上标注的产品编号,有的产品表述为制造编号或者出厂编号。a6.4 制造日期填写产品质量证明、铭牌上标注的制造日期,有的产品表述为出厂日期。a6.5 质量证明书编号填写该产品出厂所附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编号,该质量证明书中的设备代码、产品编号等应当和铭牌一致。a6.6 型式试验机构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其型式试验证明书所表述的进行该类设备(按照覆盖原则)进行型式试验的机构名称。a6.7 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填写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证明书(按照覆盖原则)的编号。a6.8 制造监检机构填写负责该设备制造监督
29、检验(以下简称监捡)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没有实施制造监捡的设备,注明“不实施监捡”,将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监检证书编号栏目划“”。a6.9 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填写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制造监检机构的核准证编号。核准证编号在监检机构出具的监检证书上注明。a6.10 监检证书编号填写负责制造监检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的编号。a7 设备施工情况 施工包括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 a7.1 施工类别填写设备使用登记时的设备施工类别,如安装、改造、重大维修。a7.2 施工单位填写从事相应施工类别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的名称。a7.3 施工许可证编号填写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取得的质监部门颁布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a7.4 施工告知日期填写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履行告知义务的日期。a7.5 施工竣工日期填写施工完工并且履行了工程交付手续的日期。a8 设备维护保养情况a8.1 维护保养单位填写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名称,如果由本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填写“本单位”。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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