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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课先修复习民法.docx

1、法律硕士专业课先修复习民法01民法先修段波民法基础包括民法的基本概念、体系、脉络、思路、方法。民法的核心问题是民事权利。一、有哪些权利,权利分类二、权利的主体,谁享有权利三、权利的客体,权利指向哪些方面四、权利的具体内容五、权利是怎么来的,又是怎么消灭的六、权利程序的时间导论民事权利会被具体化成一个个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主体谁享有权利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客体在什么方面享有权利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客体,例如物权法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物,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资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社会成果,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内容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有什么权利,就会有人

2、对应什么样的义务,义务的违反会相应产生具体的责任。法律关系的来源:法律事实,是社会生活事实的一部分。法律事实产生对应的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权利的分类体系根据权利内容的不同,可以把权利分为财产权(经济利益)、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每个自然人都有活着的权利,但是没有寻死的权利;生命权、人身权高于财产权。例如,侵犯生命权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2、身体权:保持身体零部件完整的权利;例如,未经同意剪掉对方的头发,即侵犯了身体权。3、健康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功能

3、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即身体零部件健康运转的权利。例如,用带着艾滋病毒的针头扎别人,即侵犯了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3个具体人格权也称为物质性的人格权4、肖像权: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然人形象的而享受的肖像权。例如,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构成肖像侵权。肖像侵权原则上要求以营利为目的。5、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姓名权的立法解释表明,公民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但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随父姓、随母姓、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抚养人的姓氏、其他正当理由的姓氏。

4、关于侵犯姓名权的问题,在明法通则上冒用、盗用和干涉他人姓名使用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注意区分冒用、盗用:盗用是只使用了他人姓名,冒用是冒名顶替。区分冒名顶替和无权代理:比如:A对B说,我是C,这属于冒名顶替。如果A对B说,我是A,我是C的代理人(事实上C没有授权),这属于无权代理。肖像权、姓名权属于表征性的人格权6、名誉权: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首先是有名誉,其次是名誉不被他人降低的权利叫名誉权。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名誉可好可坏,有正面、有反面,比如张三是个正人君子,李四是个卑鄙小人,均是名誉。所以说,名誉就是社会上大家对你的普遍性看法

5、。比如,有人把大家对你的社会普遍看法拉低了,称之为名誉侵权,包括侮辱、诽谤。侮辱:直接贬损他人的人格。使用贬损性的词语伤害他人人格,即构成名誉侵权。法律对一般人的名誉保护力度更高,公众人物要接受他人对你的合理批评。诽谤:捏造虚假的事实来诱导他人降低对你的社会评价。注意区分名誉权与隐私权:比如A说“B有10个私生子”,如果这不是事实,则侵犯名誉权;如果是事实,则侵犯隐私权。“说真话可能侵犯隐私权,说假话可能侵犯名誉权”7、荣誉权:组织评价一定正面、人或有之。1、合法的组织给予的评价,不是社会的评价,比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八红旗手2、一定是正面的,名誉可好可坏,荣誉一定是正面的。02民法先

6、修段波8、隐私权:个人私生活的秘密不被他人获取和披露的权利。保护范围:1、身体隐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身体隐私部位,这是绝对的隐私权,无论是普通人还是公众人物均拥有。2、私人空间。例如,狗仔队曝光他人出轨的照片会不会侵犯隐私权主要看拍摄的场景是在私人空间还是公共空间。如果拍摄地点是在私人住宅、宾馆,用长焦相机、望远镜、安装针孔等方式拍摄,这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如果当事人是在公共场合(比如超市、商场)被拍摄的,则不会侵犯隐私权。“穷人的茅草屋,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权利不能进”3、私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身高、体重、三围、血型、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遗传基因、疾病状况、犯罪记录只要

7、是本人不愿意公开的事情,他人非法获取和公开,都会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1、非法获取;2、非法披露他人隐私。隐私权的限制:1、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限制隐私权,最常见的是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2、基于与行业相关的公众的合理需求,比如身高、体重、肌肉含量是隐私权,但是对于篮球运动员来说,这是他们基于行业兴趣而产生的合理限制。但是,如果身高和行业无关的时候,就不会构成合理限制,比如说郭敬明的身高,因为身高与其从事的写作、导演行业无关,不是基于行业相关的合理限制,旁人无权知晓。名誉、荣誉、隐私权属于精神性的人格权9种具体人格权:生命、身体、健康物质性人格权;姓名、名称、肖像表征性人格权;名誉、荣誉、隐

8、私-精神性人格权。二、一般人格权我们每个人的人格利益是无限多的,但是法律能规定的人格权是有限的,怎么样用有限的人格权去保护无限的人格利益,于是就产生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当上述9种具体人格权无法产生作用的时候,我们就用“一般人格权”来兜底。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人格平等、人格独立,这4方面就可以涵盖上述9个具体人格权无法涵盖的方面。人格自由,最常见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刑法关于这方面的罪名有“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现实生活中未达刑事犯罪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最常见的情况是超市里警报器一响,保安就不让顾客走人,这就侵犯了人格自由。保安甚至会进而搜查身体,由于超市、保安没有人身搜查

9、权,因此会伤及人格尊严。人格尊严,除了超市搜身之外,生活中也存在很多不侵犯名誉权但是伤害人格尊严的情况。例如,给活人制悼词。人格平等,对应人格歧视,例如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规定性别、本地户口、名牌大学的。人格独立,对应人格依附,一般存在于家庭中,子女对父母的依附,妻子对丈夫的依附例如,父母给子女操心终身大事,实际上侵犯了人格独立。一般人格权的要点:1、首先是自然人的权利,专属于自然人,法人没有一般人格权;2、如果一般人格权被严重侵害,造成了严重后果,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赔偿。身份权身份权是基于血缘关系、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和高低贵贱无关。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的亲权、夫妻之间的配偶权以及其

10、他近亲属之间的亲属权。监护权的排序:如果是成年的精神病人,监护的顺序是配偶第一,父母第二,子女第三,其他近亲属第四,其他亲属第五。抚养权的顺序:第一位是配偶、父母、子女(法定义务)。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强制的抚养义务;子女对年老的父母有强制的赡养义务,夫妻之间有强制的互相抚养的义务。第二位其他近亲属,有负担能力的近亲属,没有强制规定。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自然人死亡以后,他的人格权已经没有了,但是人格利益继续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因死者的人格利益受伤害而要起诉,那么起诉者第一位是配偶、父母、子女,由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做原告,如果配偶、父母、子女不在了,由其他近亲属做原告。民法上的近亲属

11、指的是除了配偶、父母、子女之外,再加上兄弟姐妹、(往上)祖父母、外祖父母、(往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截止至此。宣告死亡:第一位是配偶;第二位是父母、子女;第三位是其他近亲属。配偶之间的关系以及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优先权,只有配偶、父母、子女三个身份的人都不存在,才会动用其他近亲属,其他近亲属属于替补的、预备队的位置。至此,人格权+身份权=人身权内容的学习告一段落。财产权财产权=物权+债权。物权的客体是物,对物的权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是履行行为。债权的产生原因有可能基于当事人、也有可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当事人的称之为意思表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权关系,其中一个叫做

12、单方允诺之债,一个叫做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只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够了,合同之债是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这些都和法律的规定无关,都是基于单方或者双方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创设的。单方允诺之债,只要有一个人的意思表示就够了,比如最常见的单方允诺,悬赏广告。单方允诺之债与合同之债合称为意定之债,通过意思表示来决定债权关系。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这三类叫法定之债。侵权之债,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之后双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之债,“因”指的是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最常见的就是学雷锋做好事,比如帮邻居灭火,管理他人事务让他们避免受损失,消防灭火是法定职责,帮邻居灭火是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方得

13、利,一方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没有法律依据。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所有权是对自己的物享有的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且可以排除他人干涉,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因此又称完全物权。他物权是从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里面抽取一部分给第三人创造的一个限制物权,是不完全物权。如果看上的是这个物的使用价值,那就可以创设用益物权,如果看上的是处分价值(卖了换钱还债),那就可以创设一个担保物权。通俗地说,担保物权就是你在他人的物上享有一个优先受偿权。用益物权就是你使用他人的物的权利。物权是法定的权利,必须由物权法明文规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在于实现物的

14、使用价值。用益物权看上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看上的是物的交换价值。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2、从权利性质来讲,用益物权基本上都是独立的(除了地役权)。但是担保物权比较特殊,它都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具有一定的从属性。3、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用益物权只能在“地”上设,用益物权的标的就是不动产,即土地。担保物权既包括动产,又有不动产。不动产设担保物权只能设抵押,动产既可以抵押,也可以质押,也可以留置。4、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15、,担保物权里面,抵押权不占有标的物,质押和留置占有标的物。权力特点:物上代位权,担保物权里的表现为,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受到损害消失了,只要这个“物”上能够转化成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担保人扔享有这三金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看中的是物的经济交换价值,因此就算物没有了,只要有三金在,三金可以继续作为担保,这种情况称之为“物上代位”。用益物权主要是针对土地,如果因为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土地消失了、不能耕种了、失去其应有的功能了,用益物权随之消失,不存在物上代位权。以上是依照内容而划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依照作用方式而划分的权利:请求、支配、形成、抗辩权请求权: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16、的权利;特征:他人意志、他人行为。义务:作为或者不作为。比如,请求对方将某东西送给你,对方愿不愿意送,会不会送不是我们权利范围内。谨记人身权不可强制,不能为了满足自己利益而强迫对方,只能是请求,让对方在自己自由的意志下、自由地行为,来满足自己的利益。请求权的客体是他人行为,即权利的利益是在他人的行为上实现,比如对方把东西给你了,那么你的利益就实现了。“他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比较好理解,但是不作为也可以满足他人的利益。比如,教课堂上,教师授课是作为,学生保持课堂秩序是通过不捣乱,即不作为实现老师希望课堂秩序良好的利益。保密义务,也是典型的不作为,只要不把秘密说出去,就是完成保密。请求

17、权既有积极的、主动的作为,也有消极的、被动的不作为,都能满足他人的需要。行使方式:提出请求。支配权:支配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特征:自己意志、自己行为、无需他人协助。义务:不作为。三大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慧成果,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支配权与请求权有很大区别:1、请求权是请求他人的行为,支配权不需要他人意志和他人行为的协助,只需要自己意志和自己行为。比如对自己的手机拥有使用、丢弃、变卖的权利,允许别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允许别人修剪自己的头发。2、请求权需要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支配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作为,因此支配权对应的都是不作为的行为。行使方式:通过表意行为和事

18、实行为。形成权:依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得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特征:自己意志、自己行为。形成权针对法律关系的得失变更,没有客体,没有对应义务。常见的形成权包括撤销、解除、追认、抵消。撤销、解除合同,从有到无,为权利的消灭;追认权,例如刚开始合同效力待定,经追认生效了,从无到有,为权利的设立。合同权利由甲转到乙,即权利的变更。行使方式:只能通意思表示来主张。抗辩权:主导请求权的权益,包括合同履行抗辩、先诉抗辩、时效抗辩,只针对请求权,合法的不给的权利。03民法先修段波简单回顾:支配权强调的是权利人自己的意志、自己的行为,对物、智慧成果、人身利益进行支配,这个支配对应在相对人那里是一种尊重、

19、容忍、不干涉的不作为义务。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基于物权产生的叫物权请求权,基于债权产生的叫债权请求权,基于知识产权产生的叫做知识产权请求权。他人意志、他人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形成权是表意人的单方意思表示,通过单方面的表态,可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关系,包括撤销、变更、追认、解除等等。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请求权是“我有找你要的权利”,抗辩权是“我可以合法地不给你”。辨析三组最基础的概念一、债权和请求权的区别。1、债权不等于请求权,而是属于请求权。请求权基于不同的基础权利会产生不同的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物权请求权,基于债权产生债权请求权。请求权包括债权,除此之外还有物权、人身权、知

20、识产权;债权主要表现为请求权,但除此之外还有受领、保有、选择、解除等功能。因此,债权与物权之间是交集关系。债权与请求权交叉的部分称为债权请求权。债权关系里边会包括多个请求权,比如租赁可以要求对方归还房子,或者付租金,借贷可以要求对方还本金和利息。二、抗辩权和诉讼抗辩。诉讼抗辩也叫事实抗辩。当原告起诉被告,能够让原告败诉的,除了权利还有事实,如果被告有抗辩权,被告主张、行使抗辩权,原告会败诉,如果被告不行使抗辩权,但是事实上可以对抗原告,那么原告同样会败诉。在事实上怎么对抗呢,一权利尚未发生过;二权利已经消灭。抗辩权属于权利抗辩,诉讼时效抗辩权隐含着假设,假设请求权是存在的,即请求权已经发生、尚

21、未消灭。权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的抗辩,叫做事实抗辩,权利存在的抗辩叫做诉讼时效抗辩。例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李四偿还钱款3000,李四对法官讲了三句话:“我不认识张三,我没借过他的钱”(事实抗辩,权利尚未发生,属于权利不发生的抗辩)、“我是借了张三的钱,但是我已经还了”(事实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我借张三的钱到期超过两年,所以我可以不用还钱”(时效抗辩权)。把权利抗辩和事实抗辩区分开,是涉及到法官行使职权,主张事实抗辩、权利抗辩对法官的要求不一样。如果权利抗辩,法院的态度是“被动、中立、不告不理”;如果是事实抗辩,法官不能不管,法官有义务查清事实。三、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的区分。抗

22、辩权指的是当你向我主张请求权的时候,我可以不还的权利,必须注意是暂时不还,还是长期的永久性不还。如果是暂时不用还,但是将来要还的,叫一时抗辩权;如果是永远不需要归还,叫永久性抗辩权,也称时效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包括:1、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的债务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可以提起抗辩,但是强制执行完毕之后就失去了抗辩权。2、合同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另一方的抗辩权就消灭了。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一、国家,具有双重属性。当国家要求你纳税、服兵役、对你进行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时候,具有强制性;当国家进入民事领域,则是作为一个平等主体,例如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

23、的转让等,当国家作为交易的一方进入市场,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本民事规则。二、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1、从价值评判上来讲,自然人是法的目的,我们民事立法是以人为本的法律,整个民法就是为自然人服务的,它要保护我们的人身和财产权;而法人是自然人从事经济活动的工具,因为法人在经济活动中的能量、速度、价值和效率要比自然人高。经济活动的工具有公司(自然人赚钱的工具)、基金会(公益法人,自然人花钱的工具)。所以说,法人是自然人的手段和工具,自然人才是真正的目的。2、公司法上的区别,自然人,生得自然、活得自然、死得自然,也就是说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法律都是不干预的。法人,生得法定、活得法定、死

24、得法定,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任何一个环节都在法律的强行规定之内。以公司为例,公司要有完整健全的组织结构,董事会、股东会等等,公司从设立开始,所有的经济活动,包括投资、担保、分利、解散、清算都是法律强行规定的,所以说法人是完全被法律程序约束起来的。3、拥有的权利:自然人的特点是生物结构加社会属性的双重属性。自然人拥有身体躯干,有喜怒哀乐、七情六欲,能生于繁殖,传宗接代,这 是自然属性;自然人要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这是社会属性。但是法人只有社会活动的功能。法人是自然人从事经济活动的工具,所以拥有财产权、物权、债权。法人的世界没有精神痛苦、没有七情六欲、喜怒哀乐,所以所有和情感有关的精

25、神损害的赔偿的权利,以及一般人格权,法人是没有的。法人不能娶妻、生子、繁衍后代,因此没有身份权。法人没有生物结构体,所以生命、健康、身体、肖像权都没有。法人只拥有非常有限的3个人格权:名誉、荣誉、名称权。法人也有隐私,但没有隐私权,法律上称之为商业秘密,受到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不是以人格权法来保护的。法人的秘密不具有人格权的属性,是用经济的手段来保护。自然人有肖像,法人没有肖像,但是有商标。4、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的自然人权利、能力都一样,人人平等、人人完整。法人不一样,每个法人都有自己的经营范围,因此每个法人的权利、能力是不同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由

26、于年龄和精神状态的不同,会有认知上的能力差异,这种认知上的判断问题和承担后果的能力差异称之为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对自然人来说,叫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每一个法人都是健全的,因此法人都是完全的行为能力人。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首先,权利能力是一种主体资格,也是一种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平等、人人完全、不可抛弃、不可转让”。对应的考点是胎儿和死者。1、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但是继承利益受法律保护,“遗产分割时,要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为死体的,所得份额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办理”;2、死者没有权利能力,但是人格利益受到保护

27、,姓名、肖像、荣誉、名誉、隐私受到损害,近亲属可以起诉。近亲属包括上下三代,同一辈的有配偶、兄弟姐妹,往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往下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行为能力,是我们从事民事活动作出意思表示能力。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增长、心智成熟,逐渐依次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1、权利能力是人人平等、人人完全,没有区分,而行为能力由于人的年龄、精神、心智客观差异,最终会有所区别。2、所有的人权利能力相同,但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行为能力;3、每一个人的权利能力一生保持不变,但是行为能力随着心智的变化而变化,比如会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也

28、有可能逆转,完全行为能力人受到精神刺激变成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的适用范围:行为能力只适用于表意行为,不适用于事实行为。胎儿,婴儿,被宣告失踪的成年人,被宣告死亡的成年人,未成年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1、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2、婴儿有权利能力,没有行为能力;3、被宣告失踪的成年人,在法律上没有死亡,所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变;4、被宣告死亡的成年人,如果属实,那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消失;如果不属实,该成年人还活着,生存范围之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然存在;5、未成年人,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可能是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6、成年精神病人,有权利能力,行

29、为能力有可能是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区分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基石,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公司的投资者、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继续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子公司法人可以独立地进行缔约、谈判、诉讼、承担能力,可以以独立的财产承担独立的无限责任;分公司是法人组织结构的延伸,不是独立的个体,可以进行缔约、谈判、诉讼,但是没有单独承担责任的能力。以上是权利主体,核心区别是自然人和法人,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子机构以及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04民法先修段波权利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法律关

30、系的客体是智慧成果;人身权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物权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需要满足3个特征:非人格性、可支配性、有用性。广义上的物可以包括自然利益、权利、财产。非人格性(主要讲尸体、血液、器官、骨髓),反过来理解,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上至头发,下至脚后跟,只要是人体结构的一部分,就是人格的客体,就不可以被支配,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人格性既包括人本身的零部件,还包括后来改造安装的和人体有机结合的零部件,例如假牙、假肢、心脏起搏器、骨折后植入身体的钢钉、钢板。人体部分不能做物权客体,但是一旦人体组织部分与人体相分离,不再属于人体的时候,可以例外成为物权上的物,例如,尸体、骨灰、毛发、冷冻胚胎。

31、尸体、骨灰属于特殊的物:它首先是一个物,其次这个物只能用于特定目的(祭祀、医学研究、刑事侦查),最后也承载着一定的人格利益,因此尸体和骨灰一旦受到伤害,非法利用、损害他人遗体骨灰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器官、血液、骨髓来说,一旦与人体分离,最大价值在于医学价值。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1、只能无偿捐,不能买卖;2、只能自愿、不能强制(允许反悔);3、捐赠主体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可支配性,物权里的物必须是人类能够控制和利用的物,如果人类无法控制的,就不能成为物权关系里的物,例如,大自然的风、雨、电、光、热、水、气自来水管里的水,高压电线里的电,氧气瓶里的氧气由于能够被人类控制利用,所以可以成

32、为物权法里的客体,反之,人类控制不了的自然力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有用性,这个物有价值,对人类有意义,人类用法律去调整。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叫做智慧成果。人身权的客体是各种人身利益。关于物的几个重要分类一、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土地、海域、房屋、陵墓、桥梁、隧道、山洞;动产,除了不动产之外的都是动产。二、主物和从物。主物是独立发挥功能的物,从物是独立存在的,且能够辅助主物的使用。例如,锁和钥匙,没有钥匙的锁依然能发挥作用(上锁),但是钥匙提高了锁开关的效率,所以钥匙是锁的从物。电视机和遥控器,遥控器是为了提升电视机的使用体验的一个从物;台灯和灯罩;船和船桨;酒和酒杯但是,窗户和房屋不构成主从物关系,因为窗户和房屋是一体的,窗户是房屋的一部门,所以不构成主从物关系,上衣和裤子,刀叉之间也不构成主从物。注意,汽车和轮胎不构成主从物关系,因为轮胎是汽车的一部分,但是,汽车里的备胎是汽车的从物。三、原物和孳息。孳息和从物的定义类似,孳息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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