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的防火职责 单位的防火职责一、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一,对于法人单位,应当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于非法人单位,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起单位内部自上面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第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
2、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包括用火用电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值班制度、消防宜传教育制度等。对于企业单位,不但要有消防安全制度,还要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对职工的消防宣传教育要针对本单位的特点,通过教育,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使职工了解本岗位的火灾特点,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防火检查是指单位组织的对本单位进行的检查,是单位在消防安全方面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主要形式,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工作的一项
3、主要内容。过去一直认为防火检查是消防部门的职责,使单位产生了依赖心理,消防部门检查了,就认为没有问题了,就一劳永逸了。这种观念要改变,做好消防工作是各单位的责任,通过本单位的经常性的检查,便于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5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且要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其应有的使用效果。这里要求单位组织检验、维修,是因为单位不一定有能力进行检验、维修,但有责任去委托有资格的企业进行检验、维修。 6.确保通道安全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4、。 (二)重点单位的职责 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14条规定的6项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防火档案是单位防火工作的文字记录,是考核单位防火工作及发生火灾事故时处理的依据。 防火档案应当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项消防安全制度,防火检查情况,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重大决议、文件,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维护保养情况,义务消防队组织情况等。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防火巡查是单位确定的专门人员负责在责任区内进行防火巡视检查,以便及时发现火灾苗头,扑救初期火
5、灾。防火巡查内容应包括:员工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情况,纠正违章违规行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安全疏散标志是否完好;各类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整,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等。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培训不同于宣传教育,培训不但要讲授消防安全知识,还要让参加培训的人员实际操作使用灭火器材等。培训的重点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和其他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各级、各岗位人员职责分工,人员疏散、疏导路线,以及其他特定的防火灭火措施等。 定期组织消
6、防演练是指按照预案进行实际的操作演练,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完善预案。经常演练也可使职工掌握灭火技能,一旦发生火灾不慌、不乱,做到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灭火工作,达到及时、成功的控制和扑救火灾。 二、单位的消防安全义务 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消防安全涉及每个单位,为了加强日常的防火安全管理,预防各类火灾发生,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消防安全管理,认真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各项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各种制度,如用火用电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值班制度等,还应包括消除火灾隐患的措施,如增加投入,按照国家
7、标准建设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等。 (二)建立本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 针对本单位建立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其制度要结合本单位的防火工作特点,针对性强,内容详实,便于操作,不能流于形式。 在考核制度中本单位可通过多种形式来考核其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如口试、笔试或实际操作等。考核对象为负有消防工作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以及各岗位负责人。考核的结果应与晋级、增资等挂钩。 奖惩制度是对考核制度的进一步要求,即对经考核被评为优秀或成绩突出的个人、集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违反规章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行政处分
8、或经济处罚等惩罚措施的制度,此制度应认真贯彻。 (三)定期进行消防技术训练,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由于用火用电和使用可燃物装修等情况日渐普遍,随之火灾隐患也不断增多,这就需要各单位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好对本单位的员工灭火技术能力的培养,达到自防自救的要求。实践中不少火灾是由于火灾初发阶段,在场的工作人员不懂得如何扑救和如何逃生,从而延误了扑救火灾的有利时机,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里所说的灭火技术训练其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怎样使用灭火器,如何报火警,如何逃生等,这都是灭火技术训练中的基本内容。本项规定要求“
9、定期进行灭火训练”,这里所说的“定期”可视情况而定,但要注重效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半年对员工训练一次,一般单位至少每年对员工训练一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要求很高的工作,作为一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消防工作经验,而且应做到:能够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能够了解掌握一定的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能够对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培训等。因此,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必须要经过消防安全培训,通过公安消防机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从事消防安全工作。可以说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是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重要力量。 (四)内部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对
10、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这是对各单位领导及其防火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从事营业性场所更应严格按此项规定执行。我市大、中型单位众多,内部防火安全工作是单位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特点和性质,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重大节假日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应依据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暂时难以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指出的火灾隐患,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消除 火灾隐患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火灾隐患是指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
11、火灾或在火灾发生时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或火灾发生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火灾隐患”包括以下三类情形:一是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二是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三是火灾时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六)完善灭火设备,灭火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这里所说的“灭火设备”一般是指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自救逃生器、灭火器、防烟面罩等。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建设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对已建设的消防设施和已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并按时维修。 (七
12、)防火值班、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脱岗,井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知识 单位应明确规定值班、巡逻人员的岗位、形式及职责。 火灾特别是重、特大火灾往往发生在夜间或节假日,此时由于单位人员相对较少,存在的火灾隐患不易被发现,致使火灾发生或者小火变成大灾。所以,值班、巡逻人员坚守岗位及时发现火情,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防火值班员、巡逻人员应当做到身体健壮,责任心强,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 (八)火灾扑灭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这是对失火单位在火灾扑灭后的要求。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其目的是为了调查、认定火
13、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火灾现场一经破坏将无法再恢复,火灾调查工作也就无法开展,所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实践中发现有的单位为减轻责任或怕影响正常工作,擅自将火灾现场撤除或清理,这给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分清火灾责任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对单位增加了此项限制性条款的规定。 (九)不得不报告或者延误报告火灾情况 这是对火灾报警的规定。报告火警是每个人的基本义务,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发现火灾后,在具备报火警的条件下,没有立即报警的行为就属“延误”。 (十)贯彻执行本市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防火安全义务 这
14、里所说的本市规章是指与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相配套的我市其他的14个消防规章,如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全管理规定等。 三、单位的其他职责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承担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责任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医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
15、施限期加以解决。 (二)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责任 消防设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是保证建筑安全的基础,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确保建筑工程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从根本上杜绝先天火灾隐患。建设单位负有送审的义务,设计单位负有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任。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应选用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16、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2)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3)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的申报责任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公众聚集的场所包括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性场所。 消防安全
17、检查是指对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消防监督检查。目的是进一步督促单位贯彻消防法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确保这些场所的安全。检查可以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单位活动前的申报责任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患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大型活动的火灾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所以,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18、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在举办活动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申报一般应包括: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法、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申报后,一方面按照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对活动方案进行审查,方面派员到实地进行检查,审查活动的方案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存在火灾隐患,对符合要求的核准其举办活动。有些重大活动(如重大节日、国家领导人出席的活动等)还要派出消防干警及车辆现场值勤,以确保安全。 (五)单位不得在车间或者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任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
19、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六)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的职责 (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590)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和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晶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是指国家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法规、规章等,
20、如国务院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3)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严禁携带火种。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规定,如公安部颁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七)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
21、火的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八)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单位的责任 消防产品是属于社会安全产品范畴,技术要求高,社会责任重大,应当严格管理。 (1)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目前,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人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尚未纳入上述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消防相关产品进入市场时,其防火性能须经国家
22、指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符合以上市场准入规则的境内、外消防产品和消防相关产品,准予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其质量信息统一由公安部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将分期分批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消防产品检测机构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认证和检测任务。 (2)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3)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九)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责任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
23、灾扑救工作: (1)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十)有关单位建立义务消防队的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是人民群众同火灾作斗争的自防自救组织。义务消防队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公安消防机构的支持和领导下,开展防火、灭火工作。 (十一)发生火灾时有关单位的责任 (1)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火灾扑救,对灭火和防止火势蔓延、扩大,减少火灾损失有重要作用。邻近单位应当给予全力支援,协助起火单位灭火。 (2)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现场工作人员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熟悉,就应当积极疏散在场的人员,避免造成混乱,保证群众安全逃生。 (3)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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