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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现代农业博览园项目ppp模式.docx

1、江西省现代农业博览园项目ppp模式江西省现代农业博览园项目(PPP模式)特许经营协议二一六年八月第一章 总则南昌市水务局(甲方),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在的政府组织,是江西省现代农业博览园项目(PPP模式)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江西省现代农业博览园有限公司(暂定名)(乙方),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企业。鉴于:为落实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有效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效率,甲方决定以PPP模式建设江西省现代农业博览园项目。为此,甲乙双方达成本特许经营协议,共同遵守执行: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1.1 术语定义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中出现的

2、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甲方:南昌市水务局。项目实施机构:南昌市水务局。乙方(项目公司):江西省现代农业博览园有限公司(暂定名)。项目公司为实施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项目而依法与甲方指定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第三方:除甲方和乙方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协议:甲乙双方签署的江西省现代农业博览园项目(PPP模式)特许经营协议和达成的补充协议、附件等。项目或本项目:江西省现代农业博览园项目(PPP模式)。项目设施:本协议条所列全部设施和文件。特许经营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依法以书面形式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享有合法的、完整的、独占的、排他的投资、建设(含勘察、设计、施工

3、)、维护和运营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指本协议条规定的期限。特许经营范围:指本协议条规定的区域范围。生效日:指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建设期:指本项目自开工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10个月。批准:指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复、核准或备案。移交:是指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或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后,由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保证项目正常运营,无条件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行为。移交日: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25.1.4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环境污染

4、:指水利工程、景观工程及本项目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终止通知:指根据第29.6条款发出的通知。日历日:指公历日,本协议中提到天数若未作特别说明,均指日历日。工作日:指日历日中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保证期:指乙方股权移交之日起的三(3)个月。谨慎运营惯例:指现行的同类项目运行时所普遍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该等做法包括但不限于:(1) 项目设施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2) 正常运行条件下及合理预测非正常条件下拥有所需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3) 由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适当设备、工具和程序实施正常维

5、护和修理,以确保项目设施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行,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应保持适当的比例;(4) 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项目设施各项有关设备的操作手册和规范运行,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5) 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6) 经常进行恰当的监测和测试,以确保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7)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安全平稳运行本项目设施,保证员工、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并遵守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及各项限制性要求;(8) 符合城市文明创建的要求,包括室内外环境、设施设备、卫生管理等。不可抗力:指本协议约定的不能合理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可避免的事件。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6、,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及政策变更:指中国立法机关或甲方上级政府部门颁布、修订、修改、废除、变更和解释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规章、标准、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甲方的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1)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费、税费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2) 对本项目的融资(包括有关外汇兑换和汇出)、建设(含勘察、设计、施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变化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发生变化。1.2 协议的解释1.2.

7、1 对本协议的解释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明示,其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2) “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国法定货币;(3)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4)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5)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6) 本协议任何章、条或款的小标题不应视为对协议的当然解释;(7) 在本协议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8) 提及本协

8、议时应包括以任何方式修改、补充和替代的本协议及其附件。1.2.2 标准更新的处理(1) 如果上级政府及其部门颁布了新的标准、规范致使本协议所引用的标准、规范不再适用,本协议各条款所引用的标准、规范自动适用新的标准和规范;(2) 如果上级政府及其部门颁布了新的标准、规范致使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增加,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申请补偿或调价;(3) 各标准之间如有矛盾,以颁布时间最近的标准为准。第2条 声明和保证2.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甲方在此向乙方申明和保证:2.1.1 甲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组织内部授权和批准均已完成;2.1.2 甲方保证本协

9、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性文件的约定;2.1.3 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2.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乙方在此向甲方申明和保证:2.2.1 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独立法人,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公司内部授权和批准等均已完成;2.2.2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性文件的约定;2.2.3 乙方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及公司的经营活动、运营管理所有实质性方面与本协议保持一

10、致;2.2.4 乙方在其成立后至签署本协议之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或仲裁;2.2.5 乙方保证其投资建设本项目的资本金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满足金融机构融资要求,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减少注册资本;2.2.6 乙方保证具备充分的财务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以便于投资、建设(含勘察、设计、施工)、维护和运营本项目,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2.2.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保证不从事本项目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2.2.8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

11、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二章 协议主体第1条 政府主体11.1 主体资格本协议政府主体为南昌市水务局(甲方),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在的政府组织,是江西省现代农业博览园项目(PPP模式)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1.2 权利1.2.1 有权对乙方在投资、建设(含勘察、设计、施工)、维护和运营本项目过程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融资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生产、设施维护等监管;1.2.2 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甲方或甲方相关部门有权指派专门人员进入本项目设施,除法律法规或

12、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此等进入不得妨碍乙方正常建设和维护;1.2.3 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投资、建设(含勘察、设计、施工)和维护情况报告;1.2.4 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或不定期报送财务报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1.2.5 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报送的财务报告进行公开或公示;1.2.6 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对本项目进行临时接管;1.2.7 特许经营期内,如果本项目具有经营和收费权,该等权利归甲方所有,但如果该等权利造成乙方维护成本上升的,甲方应予以补偿;1.2.8 特许经营期满后,有权无偿接收本协议2

13、5.3条款约定的项目设施及乙方全部股权;1.2.9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1.3 义务1.3.1 协调乙方与甲方相关部门的关系,协助乙方进行项目未完成的审批和取得融资及建设所必须的证明文件等工作,协助乙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事项;1.3.2 依法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并保障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1.3.3 审核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购买服务付费义务;1.3.4 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负责开展工程沿线水体、空气、生态等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并承担非本乙方原因引发环境问题的处理工作;1.3.5 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负责开展本项目涉及区域内的防汛工作;1.3.6 负责本项目财政预

14、算、财政投资评审等全部相关工作;1.3.7 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争取与本项目相关的符合国家、省、市的优惠政策或资金补助;1.3.8 协助本项目减免税费或争取有关税费优惠政策。1.3.9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2条 项目公司主体22.1 主体资格本协议项目公司主体为江西省现代农业博览园有限公司(暂定名)(乙方),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企业。2.2 权利2.2.1 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本项目特许经营权;2.2.2 按本协议约定收取政府购买服务付费;2.2.3 请求甲方或甲方相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2.2.4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

15、协议约定,自主开展涉及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含勘察、设计、施工)和维护等方面的各项经营活动;2.2.5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2.3 义务2.3.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接受甲方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向甲方报告的义务;2.3.2 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含勘察、设计、施工)、维护、运营和移交等工作并承担风险;2.3.3 乙方负责组织具备经验和能力的相关专业人员管理本项目投资、建设(含勘察、设计、施工)、维护和运营,并根据项目需求完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2.3.4 承担本项目所需的项目申报审批事项,有义务满足获得项目相关批准要求的条件;2

16、.3.5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进度、质量标准完成所有工程的建设;2.3.6 在特许经营期内稳定、安全、可靠地提供维修服务,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停止提供服务,也不得停业或歇业,本协议另有规定除外;2.3.7 遵循谨慎运行惯例,按照本协议约定负责项目设施的维护,确保项目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特许经营期满时,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2.3.8 项目投资、建设(含勘察、设计、施工)、维护和运营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如果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了新的标准、规范,从新的标准和规范;2.3.9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对本项目实施的临时接管或征用;2.3.10

17、 乙方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情况,以及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报告甲方;2.3.11 依法缴纳各项税费;2.3.12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合作关系第1条 特许经营权31.1 特许经营权1.1.1 特许经营权是指甲方依法以书面形式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享有合法的、完整的、独占的、排他的投资、建设(含勘察、设计、施工)、维护和运营本项目,收取政府购买服务付费的权利。1.1.2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含勘察、设计、施工)、维护和运营,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并于特许经营期届满时将本项目设施与乙方全部股权一并按本协议及本项目投资协议的约定完好无偿移交给甲

18、方或其指定机构,并保证能正常运行。1.2 特许经营范围1.2.1 本项目投资、建设(含勘察、设计、施工)、维护和运营。1.2.2 本协议特许经营范围不含特许经营期内可能存在的基于本项目的经营权或收费权。1.3 特许经营期限1.3.1 甲乙双方约定特许经营期限为15年(包含建设期),特许经营期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本协议另有规定除外。1.3.2 5.3.2因甲方征地等原因导致建设工期延误的,按实际延误工期的时间,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限。除非甲乙双方另有商定,特许经营期内乙方经营业务及股权的变化,不影响特许经营期的连续计算。1.4 特许经营权的限制1.4.1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

19、形式向第三方转让和出租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用项目资产和收益权为本项目融资设置担保权益(如抵押、质押等),担保期不得长于剩余特许经营期限,但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1.4.2 在特许经营期第十四(14)年前或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日时,乙方应取消本项目资产收益权设置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保证自特许经营期第十四(14)年开始或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时,本项目资产或收益权未负担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1.4.3 在特许经营期第十四(14)年前或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日时,乙方应清偿所有债务,保证自特许经营期第十九(19)年开始或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时,乙方无任何负债。1.4.4 乙方以本项目资产

20、或权益作担保所融资金,必须全部投入本项目。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融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1.4.5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项目设施。1.4.6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外投资。1.5 项目资产权属5.5.1在特许经营期内政府方将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到乙方名下。5.5.2 在特许经营期内,本项目房屋产权证办理至乙方名下。5.5.3 车辆及项目设施所有权在特许经营期均登记至乙方名下。5.5.4本项目投资形成的其他有形及无形资产(土地权属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的所有权在特许经营期内归乙方所有。第2条 土地使用2.1 土地使用权利与费用承担2.1.1 甲方负责项目用地的报批、征地拆迁等工作,提供

21、征地拆迁相关手续及资料,并依法依规提供土地;2.1.2 本项目项目用地征收及移民安置费(包括临时用地)由甲方承担。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应不纳入项目工程审计结算。2.1.3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依法依规独占性无偿使用项目土地。2.1.4 甲方确保乙方取得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可能要求的进入项目设施场地的地上通行权。2.2 土地使用期限的延长如特许经营期根据本协议(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延长的。)的约定延长,则土地使用期限相应延长。2.3 对土地使用的限制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用途。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应按照相关法

22、律法规的要求,对项目土地实施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第3条 合作履约担保3.1 建设期履约保函3.1.1 本协议签署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双方均能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100)的银行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内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3.1.2 乙方须保证建设期履约保函须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保持有效。在建设期内,建设期履约保函需要延续或更换的,乙方应在建设期履约保函到期前七(7)个工作日前完成延续或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全部金额。甲方收到乙方递交新的建设期履约保函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兑取金额全额无息退还乙方。3.1.3 若甲

23、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兑取部分或全部建设期履约保函,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已兑取之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至约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的证据。3.1.4 如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应给付违约金或其它损害赔偿或费用予甲方时,甲方有权直接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一部分或全部以扣抵乙方应给付的金额。3.1.5 乙方在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届满时,甲方应解除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证责任,并在建设期结束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退还给乙方。第四章 投融计划及融资方案第1条 项目投资1.1 总投资1.1.1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万元,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资本金、甲方投资外,其余资金由乙方

24、负责筹集。1.1.2 建安按总价进行下浮,本项目建安下浮率为5%;总投资最终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金额、预算范围外甲方同意的投资支出为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金额由南昌市审计局或财政局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计。1.2 投资控制在完成本协议约定工程任务的前提下:1.2.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和设备投资支出决算金额高于按本协议约定下浮率下浮后预算金额的,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和设备投资支出决算金额计入总投资。第2条 融资方案2.1 融资方案2.1.1 乙方的项目资本金应达到国家标准并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要求。2.1.2 除项目资本金、专项补助资金和甲方投资补助资金以外的项目建设资金由乙方作为融资主体向金

25、融机构融资。2.2 融资支持2.2.1 经甲方同意,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乙方可以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资产和收费权之上设置抵押、质押或以其它方式设置担保权益。2.2.2 甲方及相关部门应为项目的融资提供协助和便利。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第1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41.1 前期工作内容本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1 项目建议书及批复;1.1.2 项目的规划方案、规划选址;1.1.3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批复(含专项);1.1.4 项目PPP咨询;1.1.5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维护、运营;1.1.6 项目预算;1.1.7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投标(如有);1.2 前

26、期工作分担1.2.1 本项目前期工作由乙方负责。1.2.2 甲乙双方分别对自身负责的前期工作承担责任,该责任不因项目前期工作已部分或全部分包实施而豁免或解除。1.2.3 甲方有权指定具有权限和资格的甲方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本项目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施工图、项目预算进行审批。甲方的审批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对自身所负责的前期工作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但由于甲方审批导致的义务或责任除外。第2条 前期工作费用本项目前期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第六章 工程建设第1条 双方的工程建设义务1.1 甲方工程建设义务1.1.1 提供甲方已经持有的、为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有关项目的前期工

27、作的资料、文件和记录。1.1.2 按就近原则落实本项目建设所需用电、用水的接口、进场道路(费用由乙方负责,并计入总投资)。1.2 乙方工程建设义务1.2.1 按约定的开工日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按约定的完工日或之前完成工程建设,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1.2.2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协议的其它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建设。1.2.3 乙方负责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工作,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落实本项目建设主体。乙方应接受甲方、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1.2.4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七(7)

28、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及工程建设计划、主要设备采购合同等。1.2.5 建设期间,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居民的干扰、对周边设施和周围环境的损害。1.2.6 建设期间,一旦出现环境事件和安全事故,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通知甲方。1.2.7 乙方对项目建设承担责任,该责任不因项目建设工作已部分或全部分包实施而豁免或解除。第2条 建设进度、质量及管理要求2.1 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总工期为10个月,自发布开工令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工程计划2016年 月开工,2017年 月完工。2.2 项

29、目进度控制2.2.1 预计的建设延误的通知(1) 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项目计划的任何部分不能在有关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立即或在实际发生延误后五(5)个工作日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a)预计无法达到的进度日期;(b)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c)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d)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2) 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2.2.2 进度日期的延长(1) 收到建设延期通知的一方应积极同发出建设延期通知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

30、成书面意见。(2) 上述延长不应解除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2.3 项目建设管理2.3.1 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具备开工条件,乙方应及时办理开工批准,组织和启动工程开工,以保证项目建设的总体进度要求。2.3.2 本项目由乙方负责建设管理,建设管理费按国家标准控制,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工期超过初步设计批复工期,按本协议约定的责任方承担增加的费用。2.3.3 乙方应保证本项目所有建设资金(包括专项补贴资金、甲方投资补助资金、资本金及项目贷款)均专款专用。2.3.4 乙方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将经监理审定的现场施工组织计划报甲方备案,该施工组织计划应包括详细的施工进度表、关键路线图、人员组织、技术力

31、量和施工机械的配备等内容。2.3.5 乙方在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应坚持环保“三同时”制度(主体工程与环水保工程设施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2.3.6 对于工程建设的重要事项和关键节点,乙方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交相关工作方案,以便于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派员监督或参与。重要事项和关键节点包括:(1) 工程开工;(2) 项目主要材料供应商、前期工作或建设相关承包商采购;(3) 单项工程完工;(4) 工程开始运行(或性能)测试;(5) 竣工验收;(6) 项目正式投运;(7) 甲方要求或双方认可的其它重要事项。2.3.7 工程建设期间,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报告,以使甲方充分了解和掌握项目进度、质量、投资,以及乙方的建设管理等情况。相关工程建设报告包括:(1)工程总体建设方案;(2)工程建设控制性网络进度计划图;(3)年度、季度、月度工程进展报告;(4)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5)工程建设专项或专题报告(如施工组织设计报告、重大专项招标采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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