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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加氢站和氢燃料汽车.docx

1、苏州市加氢站和氢燃料汽车苏州市加氢站和氢燃料汽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苏州市加氢站、氢能燃料汽车运行安全,规范加氢站、氢能燃料汽车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安全持续发展,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指导,以国内加油(气)站成熟管理体系为借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各类氢能燃料汽车运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 加氢站、氢能燃料汽车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四条 应急管理

2、部门负责加氢站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的工程建设管理和消防审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高压氢气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氢能燃料汽车等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高压氢气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高压氢气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等的资格认定。公安机关负责高压氢气长管拖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氢站气瓶充装许可及涉及到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氢燃料汽车加氢站、氢燃料汽车运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 加氢站运营单

3、位安全管理第五条 加氢站的选址、设计、施工、及安全管理等应符合GB 50516加氢站技术规范、GB/T 34584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 34583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Z 34541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程、TSG 0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各类加氢合建站还应符合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第六条 加氢站经营主体须向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等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 加氢站运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第八条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包括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九条 加氢站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第十条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制度;(四)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五)隐患排查

5、治理制度;(六)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七)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八)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第十一条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特点,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覆盖加氢站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安全操作要求、控制指标、主要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十二条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每班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督促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第十三条 加氢站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6、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加氢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维护抢修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加氢站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充装人员、充装检查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经市场监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十四条: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履行下列责任:(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二)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悉知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7、加氢站运营单位进行特种作业活动或特种设备作业活动,应当聘用取得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核实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按照准许的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第十六条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管理,履行安全责任:(一)不得使用违章建(构)筑物从事经营活动;(二)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确定的场所使用功能,危及生产安全;(三)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五)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修理、改造等,应符合国家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8、六)使用需要生产许可、使用登记、检验要求等管理的压力容器、安全装置等设备,应具有有效的许可证明和检验报告。第十七条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规范其安全管理信息的记录,对维护、检验、监控、故障事故及人员资质等数据进行实时记录与定期保存。第十八条 加氢站运营单位供应的氢气应符合氢燃料汽车所需氢气质量要求,并公布检测结果。第十九条 加氢站现场应设置清晰的安全工艺流程图,在主要操作点上标示相关安全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重要设备和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二十条 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检修动火作业前或长期停用前后,均应进行氮气吹扫置换,取样

9、分析氢含量或氧含量符合GB4962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一条 氢气系统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严禁带入火种,不得随意敲击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检修人员应使用不发火工具,不得随意触动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和容器。第二十二条 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的检修,应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并用盲板隔断与尚在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和容器的联接,并经氮气吹扫置换合格后再进行检修,检修后均应进行气密性试验和泄漏量试验并合格。第二十三条 进行特殊作业时,应严格按照GB30871的相关要求执行。第二十四条 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工艺、设备和岗位进行危害辨识,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

10、管控措施;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现场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第二十五条 加氢站内各类安全附件、加氢机、氢泄漏检测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等应按照规定周期和内容进行检查、检验合格。第二十六条 加氢站输送、使用氢气的钢瓶和储氢设施,应严禁将氢气用完,余压符合GB/Z34541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氢站不得为用氢车辆加氢:(一)以氢气为燃料的汽车无出厂检验合格证;(二)汽车氢气瓶无气瓶使用登记、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第二十八条 加氢站发生氢气着火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11、应切断氢气气源;不能切断时,只要有氢气泄漏,不应急于扑灭氢气火焰;(二)对周围设备喷水冷却;(三)及时报警,并撤离危险区内人员。第二十九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半年应组织至少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1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根据GB/T34584、GB/T34583、GB/Z 34541等的相关规定,建立加氢站安全检查制度,对加氢站依法进行安全检查。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加氢站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 加氢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

12、他事故时,安全负责人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相关部门应积极履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第三章 氢燃料汽车运行单位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 氢燃料汽车运行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氢燃料汽车安全组织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十四条 参与运行人员应接受氢燃料汽车相关专业技术和安全培训,运行单位应对参与运行人员(包括司机、维修维护人员等)进行建档管理。第三十五条 运行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制度;(二)氢燃料汽车安全管理制度;(三)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四)氢燃料汽车维护保养制度;(五)氢燃料汽车日常点检制度。第三十六

13、条 参与运行的氢燃料车辆结构和安全性应满足GB/T24549的要求,并按照GB/T32960.3的要求安装远程监控设备,以实时监测氢燃料汽车的运行指标、安全状况。第三十七条 对车载供氢系统进行氢气排空或置换操作时,应选空旷位置并远离火源、电源的地方进行。保持空气流通,防止氢气积聚,对车载供氢系统进行作业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第三十八条 气瓶使用应符合TSG 2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第三十九条 在车辆维修、氢燃料汽车加注等操作时应切断整车电源。第四十条 应对燃料电池系统和车载供氢系统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按照车辆定期年检要求同步对车载供氢系统进行年检,年检时不允许对车载供氢系统进行拆装检查。第四十一

14、条 报废处理时应确保系统各零部件及管路内氢气排空,并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报废处理。第四十二条 运行单位应实时记录和保存车辆数据信息,并制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氢燃料汽车运行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车辆氢燃料泄漏;(二)车辆电气故障;(三)车辆机械故障;(四)车辆火情及碰撞。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半年应组织至少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加氢站: 为氢燃料汽车或氢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

15、氢瓶充装氢气燃料的专门场所。(三)氢气长管拖车:由若干个高压氢气压力容器或气瓶组装后设置在汽车拖车上,用于运输高压氢气的装置,配带相应的连接管道、阀门、安全装置等。(四)氢燃料汽车:是以氢为主要能量作为移动的汽车。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项目选址住建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发改建设用地规划书面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新增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书面意见(无新增构筑物)规划环评审查环保人防报建人防施工图审查图审加气站改建审批*住建特种设备资质审批质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防雷装置设计审查气象图审备案住建施工许可住建联合验收住建牵头,消防、质监、气象、人防等多部门参与节能审查发改立项报建验收/投产经营许可住建气瓶充装许可质监加油站修改建简易审批*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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