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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范本模板.docx

1、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范本模板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投资管理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下属的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包括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地位的所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第三条

2、企业投资行为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股权、债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产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其他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对企业上述各类投资行为进行决策核准、计划控制、监督、指导及对投资效果的评估等.企业代建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属本办法规范范围,但企业需将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向市国资委报告。第二章 投资方向第五条 企业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的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投资项目预期

3、收益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且企业应具备相应营运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子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总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所占比重、投资计划实施前后的企业资产负债率;(二)主业与非主业的投资规模及比重;(三)年度计划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投资总额、资金构成、投资效益、实施年限、标志性目标及时

4、间节点、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四)投资项目汇总表.企业应按规范格式填报年度投资计划表,并附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有关格式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下发。年度投资计划应涵盖企业各类型全部计划投资项目(含土地合作项目),企业年度内计划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单独列表一并报送。第七条 企业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企业内部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二)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三)对于计划新开工项目应附送项目建议书;(四)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供合作方相关材料;(五)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六)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企业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5、每年12月1日前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二)市国资委对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于12月20日前反馈意见;(三)企业根据审核意见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形成内部决议;(四)企业于12月30日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正式行文上报备案。本年度没有安排投资项目的企业,亦应正式行文报告。 第九条 市国资委主要依据以下事项对企业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一)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是否贯彻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 (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三)投资是否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

6、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5%以上);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5,融资平台企业除外);(四)其他事项。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企业应于7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告上半年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进展情况(中期报告),每年年终对本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分析报告,随同下一年度投资计划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年度投资计划的总体完成情况;(二)计划内各项目完成情况及偏差原因分析;(三)计划外项目完成情况以及计划外项目在年度投资中所占比重;(四)参股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五

7、)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六)经验总结。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企业确需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可在中期报告时一并提出申请。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第一节 管理职责第十二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当规范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

8、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六)参股投资、对外合作管理制度;(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九)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第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跟踪,规范投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风险控制,保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和运营,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监督管理,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企业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

9、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集体决策;按本办法规定应上报市国资委的项目,在形成企业内部投资决议后,上报市国资委;按国家及省市现行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需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核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项目前按职责权限上报市国资委立项批准。第二节 投资项目决策权限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产权投资、金融投资实行核准;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权限范围内的由企业按内部管理制度自主决策并规范管理,超出权限范围的实行核准;对于其他投资,按具体类型确定权限.第十七条 产权投资产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权益性投资,以

10、及国有股持股比例变动,以土地使用权对外合作纳入产权投资管理范围。市国资委对企业计划内、外的产权投资项目均实行核准制度。对于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其单项投资额超过200万元方实行核准制度.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核准产权投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二)企业内部投资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方案),新设企业应提供商业计划书; (四)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五)法律意见书;(六)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七)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以及和合资、合作项目相互配的资信证明;(八)被投资单位经审计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相关审计报

11、告、资产评估报告;(九)市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的,还应当附财务总监对投资项目的审核意见;(十)市国资委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其中,第六、七项材料由企业在对外合资合作时提供,第八项由企业对外进行产权收购、股权投资、追加投入时提供.第十九条 产权投资项目经市国资委批准后,企业应将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书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二十条 企业产权投资一般应采取全资或控股方式,严格控制相对控股或参股投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除外),企业内部组织管理级次一般不超过三级。对于战略性投资合作及其他确有必要参股的情形,经批准企业可进行参股投资,但企业须在合资协议及章程中明确国有权益保护条款,防范参股公司以关联交

12、易、借款担保、投资合作等形式侵害国有权益。企业应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委派股东代表,股东代表对国有权益保护负有直接责任.第二十一条 企业以股权招商合资、土地对外合资合作的,应按公开程序征集合作方。企业应制订详细招商方案,明确合作方标准及条件,并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基础公开、公平、公正选定合作方。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产权投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被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权利。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计划内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实行核准制度。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企业基

13、本建设、技术改造单项投资超过50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含办公性住房)单项投资超过200万元。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二)企业内部投资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方案); (四)投资项目研究论证的书面意见;(五)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六)项目概算或投资估算;(七)资金来源说明;(八)市国资委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有决策权,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并规范建立档案备查.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内申报但未

14、能提供有效材料的新开工项目实行立项管理制度,各企业在得到市国资委的立项批复后,按规定开展前期工作,并在完成后上报核准。企业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申请书;(二)项目建议书(项目概况、建设规模、初步市场分析、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经济分析等);(三)投资单位对该项目的意见资料;(四)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 金融投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投资。市国资委对企业计划内、外的金融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度.第二十八条 企业申请金融投资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企业内部投资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方案)

15、; (四)法律意见书;(五)拟委托证券机构或投资机构的情况介绍、合作协议文本;(六)资金来源说明;(七)市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的,还应当附财务总监对投资项目的审核意见;(八)市国资委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 企业进行长期债权投资及短期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要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明确登记、保管责任,规范转让条件及核准程序。第三十条 其他投资其他投资包括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对外担保等权益或准权益投资。商标权、专利、非专利技术投资参照产权投资规定办理,其他无形资产投资参照固定资产投资办理。市属重点企业与其子企业之间、子企业与子企业之间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的,单笔金额不超过10

16、00万元、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担保(借款)企业净资产50%的,由企业按内部决策权限和管理制度办理,单笔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或累计金额超过担保(借款)企业净资产50%的,报市国资委核准。对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参股企业或者非关联企业,除专门从事担保性业务的企业外,市属重点企业及其子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或借款,如确有需要,应报市国资委核准,且对方企业须提供足额有效的抵(质)押。上述担保、借款行为应签订规范的法律文书,按规范程序决策并建档备查。市属重点企业及其子企业之间进行资金统一调度管理的,可按自身实际资金流转额度向市国资委单独申请,经批准后按批准额度

17、进行资金统一调度管理。第三十一条 对申请核准及立项项目,材料齐备后,市国资委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批复的,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应向企业做出解释。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出具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1年,自出具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能实施的,批复文件自动失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需向市国资委报告,经同意后可延期1年.企业对所持有证券实行动态管理的,应于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投资计划报批,并附送上一年度总结评价报告。第三十三条 对两家以上市属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联合上报.被托管企业投资项目,应由托管企业按程序审定后上报。第三十四条 对于控股企业、控股

18、子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依程序和权限决策并取得核准后,依法提请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表决.对于参股企业(子企业),国有股东代表应督促其建立规范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并在每年年初取得其年度投资计划,经集团公司审议并提出意见后,国有股东代表按此意见依法进行表决.对于参股企业(子企业)计划外投资项目及计划内项目的重大变更,国有股东代表应及时向所属股东报告,并依法按程序发表意见。第三节 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第三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经批复后,要严格按照批复实施,并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按进度要求及时完成项目各项工作.第三十六条 对于经决策核准实施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19、,并签订项目责任书。第三十七条 企业要对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投资项目建立完善的投资进度监测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对企业在投资活动中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市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第三十九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一)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形的;(二)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可能引致重大损失或赔偿的; (三)金融投资出现重大浮亏的; (四)参股企业发生主业变更、合作方主要股东变更、大额借款、担保、重大损失的.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批准:(

20、一)企业就上款应报告事项提出处理方案,涉及产权变动或重大损失的;(二)项目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时间进度严重滞后的;(三)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较大调整的(20%以上);(四)企业及子企业主业及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的;(五)合资合作方变更的。第四十条 经核准的投资项目完成(竣工)一年后,出资企业应当及时按规定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价工作,评价报告应及时上报备案。第四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实行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统计分析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第四十二条 对于已停业或持续亏损、确无延续必要的投资项目及相关经济实体,企业应及时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国资委

21、审定后实施。市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对其项目及经济实体进行清理,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第五章 投资风险控制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严格控制以下投资行为: (一)严禁企业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 (二)企业用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债券,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科目,明确转让条件及核准程序。严禁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行为; (三)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四)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及职工集资款的企业

22、,一律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五)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四十四条 企业要加强投资项目的合同管理,除债券、股票、基金等直接获得投资凭证的金融投资外,企业投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规范建档管理。第四十五条 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第四十六条 企业要加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

23、算。第四十七条 企业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由企业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项目研究论证必须形成书面意见。第四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核准。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四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进行的投资行为,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 在项目决策及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的,由市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企业相关责任人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

24、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五)对应备案事项未报备且未及时改正的;(六)与投资合作方恶意串通或进行不规范的关联交易的;(七)因投资事项涉及的合同实施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八)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十)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第五十二条 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估、复核和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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