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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96号.docx

1、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96号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沪工总财201896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使基层工会更好地组织和服务职工会员,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桥梁纽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以及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

2、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

3、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

4、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六)投资收益。技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余、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

5、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工会会费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由本人向工会组织直接交纳或由单位发放薪酬时统一代扣代交,会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收入”,不包括津贴、补贴、奖金等。工会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上海市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并按规定留成和上缴上级工会。实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编制预算和拨缴工会经费。行政补助基层工会时,应有合规列支渠道,经相关审批程序,由行政开立的银行账户拨付。基层工会收到行政补助款时,应纳入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管理,在“行政补助收入”科目核算,支

6、出时,要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在对应的支出科目列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第二章 工会经费支出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

7、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应贯彻“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要求,面向一线职工,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基层工会按照“合理、适度”原则,经相关民主程序制定。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外,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的,按照每人每三年不超过1000元标准执行。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

8、励为辅。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的2/3,个人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0元标准,以实物形式,为参加人员发放纪念品或参与奖。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50元。全天活动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不得发放现金。文体活动需要聘请的教练、裁判、评委等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劳务费发放标准根据各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组织活动的,不得发放劳务费。非工作日组织活动的,可按每人每天

9、不超过100元发放(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本市公园月票、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观摩凭证。基层工会开展会员春游秋游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活动用品等,费用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00元。(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目宣传活

10、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四)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等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等。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目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年度发放

11、总金额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当年度留成经费的50%。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基层工会可于会员生日当月给予慰问,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标准,可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工会会员结婚、生育头胎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实物慰问,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生育二胎的,标准不超过1000元。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可以进行慰问。普通疾病慰问金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大病慰问金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一次住院,限慰问一次。工会会员去世,工会可给予一次性

12、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生病住院、去世慰问另可购不超过200元的实物。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欢送,并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予以慰问,但不得购买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各基层工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慰问制度规定,统一明确慰问标准和方式,不得搞特殊化慰问。第九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关系政策

13、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等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心理健康、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需要的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发生的支出等。(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具体标准由基层工会按照“合理、适度”原则,根据各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制定。(五)送温暖费。用

14、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具体保障计划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根据各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第十条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

15、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群团(职工、基层)服务站、爱心妈咪小屋、职工亲子工作室等服务职工阵地和项目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奖励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制定。(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

16、,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发放按照市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基层工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除外)可以根据工作实绩,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兼职补贴。发放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制定,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经本单位党政认可和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可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评选优秀工会干部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工会干部人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评选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应控制在单位会员数的5%

17、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第十一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第十二条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18、。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根据自身经费实际,合理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统筹安排工作项目,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收支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执行。基层工会要将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年内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

19、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工会主席外出情况下或实行一定金额授权审批的,应书面授权。基层工会按规定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应实名规范签收。第十九条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

20、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上级工会实行“上代下”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入员代理记账。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上海市总工会负责对全市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区局(产业)工会及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第二十一条基层工会要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合理规划、控制经费的总体支出水平,应加强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

21、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工会经审组织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构建工会内部审计、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职工会员监督“四位一体”的立体经审监督体系的意见的要求,建立、完善财务状况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逐步扩大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基层工会要通过公告栏、内部刊物、网站等各种载体形式,向职工会员全面公开工会经费收支、经审组织审查审计等情况,其中涉及职工会员切身利益的经费支出,要做到依据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职工会员民主监督权利。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不准

22、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购买发放购物卡、代企券等。(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

23、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基层工会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基层工会制定的制度办法需报上级工会备案。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沪工总财201424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工总财2014259号)和关于调整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相关标准的通知 (沪工总财2016220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服务职工经费保障的意见 (沪工总发20177号)中关于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总工会负责解释。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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