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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docx

1、47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和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为城市低保的审批管理机关。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审批管理机关委托,可承担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 城市低保标准的

2、确定与调整第四条 城市低保标准的确定,必须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应当低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利于促进劳动就业。第五条 城市低保标准,依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确定 第六条 城市低保标准,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的城市低保标准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同一城市的各区低保标准应当统一 第七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要建立城市居民生活状况监测系统,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3、 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第八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三)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

4、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五)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六)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八)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九)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十)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十一)不

5、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十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第四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履行以下程序: (一)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向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或乡镇申请。 远离城镇的企业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和居委会出具。 因动迁等原因造成

6、人户分离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管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人必须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 (四)为方便群众申请,各地应当视工作需要,在街道(乡镇)或居委会设立低保办事窗口,开展日常低保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审批城市低保待遇遵循以下程序: (一)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

7、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审核。 (二)街道(乡镇)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居委会或企业工会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委托居委会或企业工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或企业工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由居委会或企业工会代发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

8、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重新核实确认。 (五)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六)低保对象在同一县(市、区)内迁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办理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程序;在不同县(市、区)之间迁移的,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迁移手续,低保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待遇,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第五章 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第十三条

9、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的调查核实。街道或乡镇负责审核,必要时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到申请人家中和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入户调查。直接深入到申请人家中,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情况。 (二)走访调查。通过走访社区居民或者到申请人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部门配合。由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

10、算机联网,及时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五)跟踪调查。由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其家庭实际收入水平。 (六)群众评议。对于实际生活水平较高、有隐形收入且又难以核实的特殊家庭,通过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七)社会监督。在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居委会和企业工会要做到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进一步调查,在核实清楚前,应暂缓办理。 第十五条 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抚)养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货币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一次性

11、安置费、经济补偿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救济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租赁、馈赠、继承收入和特许权使用收入;赡养费、扶(抚)养费;兼职收入、自谋职业收入,偶然所得、其他通过劳动所得合法收入;当地政府确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二)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前3个月家庭总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第十六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优抚对象和工(公)伤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费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

12、护理费;在职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励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生活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第十七条 在职职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连续六个月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补发以上收入的,按家庭人口和当地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从补发的下月起,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再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八条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属于在职和下岗的,由所在企业工会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须经单位盖章、领导

13、人签字,下同);属于退休和失业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从事公益岗位及家政服务、保洁、保绿等临时性工作的,由街道或劳动保障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其他人员,由居委会和街道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第十九条 对因各种原因(包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建、危改,拆迁、建设征用土地农转非等)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要在所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当考

14、虑今后提高标准因素)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济或城市低保。 第二十条 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 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

15、其应付赡养、扶(抚)养费。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原系本地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普通高校在校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保实行差额救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减去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为低保对象家庭享受的月人均补助额;家庭成员月人均补助之和,为低保对象家庭每月应领取的低保金总额。 第二十二条 低保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协议委托银行或邮局发放,低保对象凭有关证件到指定银行或邮局领取。对于行动不便或无行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可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办法发放低保金。 城市低保金主要以货币形式

16、发放,必要时也可给予实物。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低保制度的公正公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保家庭实行分类保障,即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视其困难程度适当增补救助额度;有多种困难情况的,不重复补助,只享受补助标准最高的一种。 (一)家中有重病、重残患者需要常年用药、治疗的。 (二)子女就读公立学校且学费明显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 (三)夫妻双下岗且需赡养无收入高龄(70岁以上)老人的。 (四)孤老。第六章 城市低保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居民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审批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动态管理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

17、,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管理审批机关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适当方式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由街道、乡镇或委托居委会、企业工会办理取消低保待遇手续,收回低保证。 (二)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的低保对象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三无”对象,一年复核一次;家庭收入相对稳定的,半年复核一次;家庭收入经常变化的,每季度复核一次。 (三)公益劳动制度。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应当按当地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的要求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四)就业培训制度。对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街道(乡镇)和居委会要配合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优先对其进行就业培训,优先提供

18、就业机会。 (五)信息管理制度。省、市、县(市、区)要实现低保信息计算机联网,街道、居委会要建立网络终端,努力提高低保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六)档案管理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和居委会(或企业工会)要建立并保存低保对象档案,妥善管理。低保对象档案包括城市低保申请表、续保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低保对象名册和低保金发放名册等。居委会要建立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登记表等。第七章 监 督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开办事场所、政务公开栏和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金发放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设立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二OO四年四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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