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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号_精品文档.doc

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重要条文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用、临时设施费、

2、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报废工程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其他待摊投资等。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到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业务招待费支出

3、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3724号四、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核算和管理。十、已明确建设单位留成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部门可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必再进行审批。十一、建设单位管理费修改为: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

4、算为计算基数。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财建(2002)394号单位:万元工程概算(单位:万元)费率算例工程总概算建设单位管理费1000以下1.5%1000 10001.5%=151001-5000 1.2%500015+(5000-1000)1.2%=635001-10000 1%1000063+(10000-5000)1%=11310001-50000 0.8%50000113+(50000-10000)0.8%=43350001-100000 0.5%100000433+(100000-50000)0.5%=683100001-200000 0.2%200000683+(200000

5、-100000)0.2%=883200000以上0.1%280000883+(280000-200000)0.1%=963自附:关于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1、办公费用,2、差旅费,3、劳动保护费,4、工具使用费,5、固定资产使用费,6、零星购置费,7、招募生产工人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9、印花税,10、业务招待费,11、施工现场津贴,12、竣工验收费,13、其他。注: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

6、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根据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等衔接工作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仍按现行规定和渠道办理。2、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项目代建单位的,其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

7、费用由计划、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如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完成,前期费可直接安排给代建单位,并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建设成本。3、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协议,负责代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交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使用单位,并抄送代建单位;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编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注明项目实行代建制,同时,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函告项目代建单位。对年度追加安排的基建支出,由财政部门将基建支出预算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同时抄送给项目代建单位

8、。其中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可视同政府一个部门,直接编制年度技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技资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该代建单位。4、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由项目代建单位代为编制,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项目使用单位部门预算,同时函告项目代建单位。二、切实做好建设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试点的,建设资金按相关规定支付。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向代建单位拨付,并按规定监督使用。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

9、位,代建项目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现行办法有不一致的,可暂按以下规定处理:1、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申请,向代建单位拨付资金。2、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并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施工合同、代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请领资金。3、续建项目年末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竣工项目除预留工程款外,结余资金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处理。4、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通过对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审查,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三

10、、加强项目会计核算,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管理工作l、项目工程管理实行代建制,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项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项目代建单位统一核算管理。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和批复。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代建单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向项目代建单位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送项目使用单位。3、资产交付。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并按财政部门批复意见,协助使用单

11、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按现行规定编报。四、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开支标准和核算办法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核定。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没成本。2、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

12、成本。3、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财政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办法加强对项目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奖励资金可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代建管理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结合起来,原则上可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4、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本意见未尽事项,仍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央各部门(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政府工程管理模式改革,积极参与政府技资项目代建制的各项工作,结合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行财政直接支付、政府采购等工作。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切实做好财政财务有关问题的衔接和对代建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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