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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台账.docx

1、江苏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台账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台账(塔式起重机)无锡市建筑安装管理处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台账 作用登记编号: 设备型号: 有效期限: 出厂日期: 产权登记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使用单位: 安装单位: 监理单位: 出租单位: 设备负责人: 联系电话: 起止日期: 1、填写说明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3、项目部起重机械管理网络图4、项目机管员、安全员上岗上岗证书5、塔式起重机起重性能表(图)6、各类记录表1.塔式起重机安装、附着验收移交使用登记表(塔附表一)2.塔式起重机作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2、表(塔附表二)3.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塔附表三级教育)4.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周检查记录表(塔附表四)5.塔式起重机企业月检查记录表(塔附表五)6.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巡查记录表(塔附表六)7.塔式起重机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表(塔附表七)8.塔式起重机运行故障记录表(塔附表八)9.塔式起重机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表(塔附表九)7、附件1.使用单位、项目部起重机械各项管理制度2.使用单位、项目部起重机械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3.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含安全使用管理协议)4.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测报告书、复检报告书5.多塔作业、特殊环境作业等安全使用方案、措施6.塔式起重机使用安生 产安全应急预案7

3、.其它8、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台账副本 塔式起重机每班保养、累计运转记录(单行本)1、填写说明1.设备行动使用过程中,对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是确保安全的重要环节,设备使用单位和合同约定单位必须严格、认真做好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2.设备行动记录的内容应对照要求认真检查和记录。3.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台账应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并妥善保管,一个工程结束后使用单位应信时移交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归档备查。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

4、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

5、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

6、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

7、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

8、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9、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

10、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

11、、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

12、、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

13、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

14、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

15、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16、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

17、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违反

18、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

19、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

20、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三、项目部起重机械管理网络图4、项目杨管员、安全员上岗证书复印件(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5、塔式起重机起重性能表(图)6、各类记录表(附后)1、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移交使用登记表(塔附表一)2、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塔附表二)3、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塔附表三)4、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周检查记录表(塔附表四)5、塔式起重机企业月检查记录表(塔附表五)6、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巡检记录表(塔附表六)7、塔式起重机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表(塔附表七)8、塔式

21、起重机运行故障记录表(塔附表八)9、塔式起重机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表(塔附表九)安装(附着)验收移交使用记录表(塔附表一)工程名称移交塔机厂家、型号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产权编号检测报告编号使用登记编号塔机安装未加节高度塔机安装(加节后)总高度安装附着验收结论总共附着 道 现第 附道验收意见:出租单位移交意见:出租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使用单位接受意见:公司设备负责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机管员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安装单位意见:安装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监理单位见证意见:总监确认: (公章) 年 月 日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塔附表二

22、)使用单位交底时间工程名称 使用单位塔机厂家、型号工 种 交底人签名被交底人签名注:根据塔机作业工种分别交底,由机管员负责交底,本表一式二联,一份留存,另一份交作业人员保存。 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塔附表三)使用单位教育部门工程名称教育时间塔机厂家、型号工种教育内容:教育人签名接受教育人签名注:根据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同施工阶段和工作环境等对塔机操作人员进行经常教育。 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周检查记录表(塔附表四)名称序号自检内容检查要求检查结果金属结构件1主要结构件无明显裂纹、变形、严重磨损与锈蚀;2主要连接螺栓齐全、紧固;3主要连接销轴连接可靠;品钩与钢丝绳及

23、放跳装置4防脱钩保险装置完整、可靠;5钩件(裂纹、磨损、变形、补焊)磨损10%,开口变形15%,无裂纹、补焊;6钢丝绳防跳槽装置完好、可靠;7钢丝绳完好度符合GB/T5972-2009第3.5条;8钢丝绳端部固定有放松和闩紧功能;起升系统9力矩限制器完好、有效;10起升高度限位完好、有效;11起重量限制器功能完好、有效;变幅系统12变幅限位有效、符合要求;13防变幅绳断绳装置完好、有效;14小车防坠落保护完好、可靠;15小车行走端部档架与缓冲完好、有效;回转16回转限位完好、有效;17回转轴承固定螺栓连接应紧固无松动;电气及保护18紧急断电开关非自动复位,完好、有效;19绝缘电阻0.5M;20

24、接地电阻4;21报警用电铃完好;22风速仪完好;其他23钢丝绳润胡与干涉润滑良好,无干涉;24制动器制动可靠、制动摩擦片无严重磨损;25滑轮无破损,裂纹,无严重磨损;26卷筒无破损,裂纹,无严重磨损;检查结果结论:驾驶员签名: 维修保养人员签名: 机管员签名: 安全员签名: 其他参与检查人员签名: 现成监理签字确认: 检查日期 塔式起重机公司月检查记录表(塔附表五)序号检查项目要求结果1检查每班保养得全部内容见“每班保养”2检查地基地基应坚实平整,排水通畅,接地装置连接紧固,接地电阻4欧姆。3检查钢结构检查连接螺栓和销轴有无松动和短缺;拧紧和配齐连接件;标准节连接螺栓应在塔身的某一侧受压时检查

25、松紧度(可采用回转起重臂的方法使其造成受压状态),回转支承装置与上下支承座间的连接螺栓必须齐全完好和紧固;检查底座、回转平台、塔身、塔帽、起重臂、平衡臂等结构部件组成的杆件应无扭曲、变形或焊缝开裂等情况;塔顶架与连接架的连接螺栓必须齐全、完好和紧固;变幅小车的滚轮应活动自如,与臂架下弦均匀接触;牵引时无卡阻或三条腿现象4检查各工作机构减速器油量检查起升、回转、变幅的减速器的油量。如有渗漏应予检 m, 修排除;并按规定环游5检查回转机构检查回转齿圈回转与固定部位的连接螺栓紧固;小齿轮与内齿圈的啮合应良好,支承滚轮与塔帽支承圈的连接应均匀;否则应进行调整;刷洗开式齿轮,检查齿轮啮合情况,重新涂抹新

26、油脂;检查齿轮箱中极限力矩联轴节的工作情况;检查弹簧(橡胶)缓冲器;检查液力连轴节的油量6检查制动器制动器的弹簧、拉杆、销轴和开口销等均应完好无缺,磁铁的活动衔铁不应与线圈铁芯相摩擦;制动瓦的摩擦片有无过度磨损和接触不均匀的现象;调整拉杆行程和制动器间隙(0.3-0.5mm)。检查液压推杆制动器的油量;检查制动摩擦片与制动轮的接触情况,应达到接触均匀,间隙适当,制动作用良好的要求,检查制动泵的油量;7检查电气设备检查集电器,清除炭刷与滑环上的灰尘和脏物;检查控制器、接触器,清除黑灰和铜屑,烧蚀或磨损的接触子或接触片(触头)应修整或更换,使之接触可靠,压力均匀、间隙合适,手轮动作灵活可靠,消除衔

27、铁上的尘土及污垢;检查线圈绝缘,紧固接线端子;检查电阻器,清除电阻片上的灰尘和脏物,更换已磨损的电片和绝缘垫,紧固各部螺栓;检查各工作机构的限位开关,修磨触头,使之闭合可靠,调整撞杆及碰轮的位置,紧固固定螺栓;警铃、指示灯、照明灯均应完好齐全;检查联动台,揭开封盖,清除内部积尘,接线端子及各部触头如有氧化和烧蚀以及弧坑时应及时清除磨光;8检查附着装置附着杆要保持在一个水平面上,附着框与塔身顶丝不得松动,附墙铰座应牢固可靠不得晃动,连接销轴,螺栓均应完好齐全;9润滑工作按照润滑规定进行结论:保养人员签名: 驾驶员签名: 项目机管员签名: 公司设备负责人签名: 使用单位公章:受委托单位检查负责人签

28、字: 受委托单位公章:监理确认: 保养日期: 注:由委托单位负责检查的,须附使用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安全责任。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巡检记录表(塔附表六)工地名称塔吊型号登记编号 周一记录记录人: 年 月 日 周二记录记录人: 年 月 日周三记录记录人: 年 月 日周四记录记录人: 年 月 日周五记录记录人: 年 月 日加班日记录记录人: 年 月 日加班日记录记录人: 年 月 日每周巡查情况汇总:记录人: 监管人员或负责人签字确认: 年 月 日注:本表由项目机官员、安全员每日填写,主要检查塔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记录违章作业以及检查、整改、维修保养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塔式起重机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表(塔附表七)工程名称使用单位机械型号产权编号机械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出厂年月使用登记编号维修日期维修单位(盖章) 维修原因: 更换零件部位名称: 维修结果: 维修人员签名: 维修日期: 项目机管员签名: 公司设备负责人签名: 监理确认: 使用单位盖章:技术改造日期技术改造单位 技术改造原因: 技术改造内容: 技术改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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