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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docx

1、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最新管理办法是怎么制定并且实施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立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并制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封

2、闭运作的省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省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预算安排。 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投资基金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为加强对投资基金的统筹协调,促进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成立投资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财政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财政厅、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负责审定投资基金的资金投入、子基金的设立(包括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等)以及重大投资事项、子基金的合并、分立、退出等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投资基金管理办

3、法。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基金设立及存续期的重大问题。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投资基金中财政出资部分(政府出资),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第六条 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并委托省投资集团作为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作为其二级子公司,负责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 (二)按照可持续性和低

4、成本的市场化原则,募集社会资金;所募集的资金额不得低于投资基金的50%; (三)按照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提出子基金出资比例建议; (四)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专账核算; (五)对基金公司及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六)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投资基金和子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七)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二)根据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按照公开征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公司; (三)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

5、判,草拟、签署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协议; (四)根据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监事、管理层,行使子基金出资人权益,并及时向省投资集团报送子基金运作和监管情况; (五)按一定比例注资子基金,并按约定履行对子基金出资义务; (六)跟踪了解子基金运作情况,确保基金安全; (七)其他应由基金公司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为发挥投资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基金公司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投资基金投资额度调整建议,经省投资集团审核后,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 第九条 投资基金出资可一次或分期筹集到位。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20%,且应在基金批设后3个月内

6、到位,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 第十条 投资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设立若干子基金。子基金的设立,根据实际情况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等提出方案经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协议、章程约定进行基金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注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在福建省境内注册,且投资于福建省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

7、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投资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多人数;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资产总额的20%。 第十四条 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暂定为10年左右。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8、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有政策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2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应按子基金实缴资本的一定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

9、六条 未经协调小组同意,投资基金和子基金不得进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对外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

10、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子基金实缴资本或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并应与绩效评价挂钩,按照子基金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业绩奖励,具体比例和要求应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条 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

11、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

12、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本章节有关基金的终止和退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子基金。 第六章 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基金应由省财政厅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13、第二十七条 投资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托管,投资基金和子基金的托管银行由省投资集团根据社会资金募集情况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进行选择。 第二十八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设立分支机构,且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在支持我省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为投资基金和子基金的资金托管业务提供专人和专项

14、服务;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财务监管、绩效评价,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收益滚动发展方案。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子基金的设立方案,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基金建设,监管各子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省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负责各相关子基金的行业指导,配合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省投资集团应加强对基金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风险防范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投资基金、子基金及投资项目

15、之间应建立风险隔离机制。省投资集团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并于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子基金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投资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 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投资对象主要为

16、非上市企业。 第二,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 第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四,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产业基金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具体包括:基金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猜您感兴趣: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投资基金管理办法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4.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5.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6.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办法7.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8.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9.1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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