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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重庆市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docx

1、中国共产党重庆市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中国共产党重庆市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更好地发挥我市各级党的机关办公部门办文办事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号)结合我市党的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我市各级党的机关秘书部门和秘书人员,都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第三条各级党的机关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第四条公文处理包括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

2、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运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第六条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一)制定、实施本机关公文处理各项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二)负责本机关的收文,发文及公文的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三)起草、校核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四)负责公文处理中的督办工作。(五)做好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六)对下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七)完成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本市党的机关公文常用的种类主要有:(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

3、要决策事项,适用于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及其领导机关行文。(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机关。(三)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一般多用于较为高层的党的领导机关或组织。(四)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适用于党的各级机关。(五)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机关。(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适用于党的各级机关。(七)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

4、大事件,其行文主体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八)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适用于党的各级机关和组织。(九)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适用于党中央以下的各级机关和组织。(十)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十一)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其行为主体仅限于党的中央组织。(十二)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均可制定规定。(十三)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批准等,适用于党的各级机关。(十四)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

5、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八条本市党的机关公文一般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横隔线、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组成。(一)版头版头分为两种,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一般用于向下普发的公文;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圆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于向上级报文或向同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机关行文。版头应套红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字体要庄重,字号要适当。版头一经确定,应长期沿用。联合行文,版头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

6、汉字印制,自治民族的文字排在汉字的上方。(二)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有密级的公文和印发量大的普发性公文应标明份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一般用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三)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属于国家秘密范围内的公文,应确定具体密级,标注于份号下方。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类。(四)紧急程度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密级下方。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特提”、“特急”件应收到即办,“加急”、“平急”件应在规定或要求的时限内抓紧办理。确定公文的紧急程度应实事求是,防止随意性。(五)发文字号由

7、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左下方,发文机关代字应准确、简炼。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年度、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排印,发文年度要用全称加,发文顺序号自每年第一件起按发出顺序编排。(六)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姓名,联合行文,要标明联署单位签发人姓名,不能只标其中一个单位的签发人。(七)横隔线隔开公文的版头部分与行文部分的横线。由居中红色五角星加两侧红色横线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八)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横隔线下居中位置。标题字体要大小适中,排列分行合理、美

8、观、醒目。(九)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向下普发的公文、主送机关名称应规范、稳定。主送机关名称位于正文左上方,顶格排印。(十)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十一)附件公文附件应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有两个以上附件时,应注明顺序,并同时标注于各附件首页的左上方。转发的上级、同级机关公文和批转的下级机关公文,是公文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视为附件,应当在转发、批转“通知”之后,另页排印。(十二)发文机关署名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联合行文时,各联

9、署机关名称应平行排列,并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凡有主送单位的公文必须有发文机关署名。(十三)成文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日期或领导人签发日期(如有两位以上领导人审签,署最后一位领导人的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领导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成文日期可请示签发人重新确定。成文日期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并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下方。决议、决定、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圆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特提电报还要写明具体时间。(十四)印章除会议纪要和印有版头的向下普发的公文外,公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特别是请示件。印章要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上不压文,下不

10、压日期,端正、清晰。用印页(发文机关署名页)如无正文,应在页首第行加圆括号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十五)印发传达范围用于对印发、传达范围作说明,加圆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十六)主题词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或印制版记横线上方。主题词的标注要准确、完整、规范。主题词由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别词、公文主题的词及公文种类的词组成。如不能从公文主题词表中选出恰当表达公文主题的词,可由本机关根据公文内容自行拟定,并做到规范化。(十七)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机关。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栏上方。(十八)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

11、、印发日期和印发份数组成。一般在公文末页下部印两条横线,两线之间左侧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右侧注明印发日期,底线下面右侧加圆括号注明印发份数第九条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书写习惯排印。主标题、副标题、正文之间的字体、字号的搭配应力求协调、美观、大方。第十条本市党的机关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一)中国共产党委员会文件或中共委文件、适用于各级党委。用于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部署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二)中国共产党委员会()或中共委(),适用于各级党委。用于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在版头的圆

12、括号内应标明文种。(三)中共委部文件、中共委部(),适用于各级党委的部门。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向下级党委相关部门部署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批复下级党委相关部门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四)中共办公厅(室)文件、中共办公厅(室)(),适用于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根据授权,传达上级党委或领导机关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或部门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五)中共党组文件、中共党组(),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领导机关的党组。用于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部署工作,向上级党委报告

13、、请示工作。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一条行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对普发性公文,应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是通过口头、电话或其他便捷方式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再行文;党委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以党委名义批转行文;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不需要采取新的措施,不要重复行文;只有原则性的意见,尚未研究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时,不要仓促发文;机关领导人的讲话,一般不以党委名义行文;专门性会议纪要,一般也不要以党委名义行文。第十二条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同时主送其他上级机关和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如需其他上级机关或部

14、门阅知的,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二)各级各部门对于自己主管的工作,凡是应该由本地区、本部门自行解决的,或者可以与有关地区、部门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大胆负责,积极主动处理,不要事无巨细都要求上级行文。(三)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备案。(四)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除党委办公厅(室)外的党委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如有关工作必须由下级党委执行的,应经党委同意后(行文时写上已经中共委

15、同意)方可向下级党委行文或由党委办公厅(室)转发。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五)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同级其他机关之间必要时可联合行文。党政联合行文主要用于:转发上级党政机关的联合行文;发布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大政方针、工作部署、决定及其他重要事项;批转下级党委、政府联合拟定的工作意见。(六)同级党、政机关确需联合向上级党、政机关行文时,“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用党、政机关并列的形式(如:市委、市政府);“请示”的主送机关应视请示的内容分别确定:属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党委列前(如:市委、市政府),由党委负责处理答复;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政府列前(如:

16、市政府并报市委),由政府负责处理答复。(七)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第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上级机关和抄送上级机关,由主送上级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第十四条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请示中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凡不按行文渠道乱送的请示,不计入十五天答复的时限之内。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未

17、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得同时发送下级或其他机关。向上级机关的报告,一般也不下发,如有特殊需要,可抄送同级或下级有关单位。第十六条向市委报送公文(刊物)的份数:请示公文报送一式十五份;重要的专题报告、综合报告、情况简报、情况反映报送一式二十五份;需提请市委常委会讨论的公文报送一式三十份;一般性的工作报告、情况简报、反映、刊物及备案性的文件,报送一式五份;向所属单位下发的文件、简报,必要时可送市委办公厅一式三份;重要信息及时电传。第十七条在报刊上公开发布的党的机关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公开发布的公文一

18、般不再向下印发,有的可印少量份数发有关单位存档备查。第十八条精简内部简报,市级各部门一般只办一种简报(不含信息系统传递信息的刊物)。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所属部门和各部门下属单位的简报,一般不报送市委。第五章公文起草第十九条起草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内容相衔接。(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等切实可行。(三)观点明确,情况真实,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时间

19、应写具体的年月日。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的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七)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序数和作为词素构成类型的词、词组、惯用语、成语、缩略语、概数等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公文结构层次序数一般依次用汉字“一”、汉字加括号“(一)”、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加括号“()”,不得逆向使用。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一般公文应尽量避免采用多层次结构。(八)使用简称时,除已规范化的简称外,一般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九)文种、格式使用正确。第二十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起草。下级机关要求上级机关批转

20、公文,应对公文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及统计数字、引文的准确性负责,并代拟“批语”或“通知”稿。第二十一条起草重要公文应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代市委起草的公文,在送市委之前,应经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签名。部门联合代市委起草的公文,各联合部门的负责同志都应签名。除市委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外,一般应统一送市委办公厅,由市委办公厅审稿后,送有关领导同志签发。第二十三条代市委领导起草讲话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市级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尽量不请市委领导同志到会,切实帮助领导摆脱“文山会海”。(二)重要会议必须请市委领导讲话时,应代拟讲话稿,内容

21、要先征得领导同志本人或市委秘书长同意。(三)代市委领导起草的讲稿,应经部门党组或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再呈送,一般应提前一周送达。(四)代市委领导起草的讲话稿,应按规定的渠道送市委办公厅,由市委办公厅校核后送领导同志本人。(五)代拟讲稿要注意观点正确,政策无误,文字精炼,篇幅简短,有较强的思想性和针对性。要尽量从市委的角度讲问题,不要过多地讲本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第二十四条印发市委领导讲话稿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市委领导传达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或重要会议精神的讲话,用市委文件印发。(二)市委领导在各种重要会议(如党代会、全委会、常委扩大会等)上的讲话,可作会议材料印发到会人员。(三)市委领导在各种重

22、要业务会议上带有方针政策性的讲话,对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可由承办单位改写成市委或市委办公厅文件(代拟稿),按办文程序下达。(四)市委领导应邀在各部门、各条战线召开的业务会议或以市委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电话会上的讲话,一般不印发讲话稿,有的可作会议文件由各部门自行印发。(五)市委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报告、讲话,凡在会上已印发的,会后一般不再印发文件;如确因工作需要,用市委办公厅办公厅通报印发。(六)印发市委领导同志的讲话稿,在付印前承办部门要将讲稿送领导同志本人审阅,经签批同意后才能印发。第六章公文校核第二十五条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由办公厅(室)进行校核。办公厅(室)应确定人员负责文稿校核

23、工作。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人保证公文的质量。公文校核的内容是:(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否确需行文。如无必要行文,应提出建议并说明情况,供领导审批时参考。(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精神相衔接。(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决定事项是否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中国共

24、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七)发文对象是否准确合适。第二十六条公文校核的程序是:(一)拟印发的公文,除常委会或党委会议决定印发的外,各部门代党委起草的文稿或要求党委批转下发的文稿,应先送党委办公厅(室)校核,不要直接送党委主管领导人审批。(二)办公厅(室)进行校核时,如需对文稿作较大修改,应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三)已经领导人审批的文稿,在印发前应再作校核。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必须报原审批领导人复审。第七章公文签发第二十七条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否则不能生效。未经党委办公厅(室)校核的文稿,领导一般不予签发。签发公文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党委决定、决议等重要公

25、文,由书记签发。(二)常委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的公文,由书记(副书记)签发或根据党委授权由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签发。(三)党委职能部门的公文,由部门领导同志签发;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公文,应送党委有关领导同志审阅后发。(四)党委、政府联合行文时,由政府部门起草的文稿,先经政府办公部门校核,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核,再转党委办公部门,送党委领导同志审签;党委部门起草的文稿,先由党委办公部门校核,再转政府办公部门复核,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核后,党委有关领导审签。党委、政府联合行文由党委办公部门印发。同级机关联合行文,要经各方面的负责同志会签。第二十八条起草、校核、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领导人签发公文

26、,应签署明确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尽量不在自己姓名上用“”或“ ”的符号代替,以保持档案的准确、完整。第八章收文办理第二十九条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分发、传阅(传批)、承办和催办等程序。(一)签收收文时应逐件清点,重要文件要逐页清点,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如发现问题(如散包、被拆、错送、错投等)要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紧急公文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二)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作记载。登记应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收文登记的具体做法,由各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

27、确定并做到规范化。(三)拟办收文后,由秘书部门按有关规定对需要办理的公文逐件提出办理意见,包括需送领导人和部门阅知的范围、需提请党委会议集体审议或领导人审批的意见、需转请党委其他主管部门研办的建议,然后将办理意见、公文及必要的背景材料送办公厅(室)负责人核定。(四)分发秘书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核定的办理意见,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人和部门阅知、批示或研办。需提请党委会议集体审议的公文,应在会前适时分发。分发公文要严格按领导批示范围进行。时效性强的要及时分送。密级较高的公文要尽量减少传递环节,缩小知密范围。(五)传阅、传批对需送几位领导人传阅或传批的公文,由秘书部门按一定的顺序送有

28、关领导人阅知或批示。一般原则是,传阅件应按领导人排序由前向后递送,传批件应按领导人排序由后向前递送。办理公文传阅、传批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并予记录,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公文传阅、传批不要横传,以免传阅失控或造成丢失。(六)承办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凡在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同时抄送交办机关备案;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需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七)催办秘书部门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及时催办

29、,对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并随时向领导人反馈办理情况。坚持执行市委十五天内答复请示的决定。因故不能在十五天内办结的,要提前向请示单位说明原因。第九章发文处理和传递第三十条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签批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一)核发秘书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二)登记发文登记须由专人办理,包括填写发文字号、记录签发人,按领导审定的印发范围和存档要求确定公文印发份数等。(三)印制应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标有密级的公文如需送外单位印制,应送党委机关印刷厂或经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批准定点的印刷厂的保密车

30、间印制。(四)分发公文分发要认真登记,认真执行公文份数、发文通知单、封皮号码“三对照”的制度,仔细核对,保证分拣、装封准确无误。第三十一条需要送请领导人阅批的传真件,应复印后办理,以利长期保存。第三十二条在单位之间传递有密级的公文,应由办公厅(室)的机要交通人员或机要通信局传递;如用传真机、计算机网络传输,必须有加密措施。密码电报不得明传,答复密码电报必须用密电,不得明电、密电混用。第十章公文管理第三十三条党的机关公文由办公厅(室)秘书部门严格管理,公文一般只发给组织,不发给个人。秘书部门应切实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发挥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第三十四条对党的机关标有密级的公文的分发、传达

31、范围应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如需变更,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第三十五条公开发布党的机关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标有密级的公文经发文机关批准公开发布后,原公文即自行解密。第三十六条应加盖复印机关戳记。复制的公文应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未经发文机关批准,不得将上级党的机关标有密级的公文录入计算机。第三十七条借阅公文要经过批准,严格借阅手续,限期退回。如需延长使用时间,须办理续借手续。第三十八条汇编上级党的机关标有密级的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上级机关汇编所属下级机关的公文可不受此限。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第三十九条绝密级公文和密码电报应由秘书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第四十条对录有保密公文的计算机磁盘、光盘、磁带等应按同密级的公文进行管理。第四十一条秘密公文应当在阅文室(或办公室)阅读,不得随意带出。因公外出确需携带秘密公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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