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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服务指南.docx

1、财务报销服务指南财务报销服务指南一、报销单据注意事项1、发票单位名称要求。发票必须真实、合法,除火车票、飞机票外,其他发票一律不得出现个人及其他单位字样。2、发票内容、印章要求。发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发票开具时间、项目、金额等必须明确,不得随意涂改。发票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必须同发票开具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视为虚假发票,严禁报销。3、发票附加明细要求。定额发票以及没有明细项目的机打发票(如项目列示为办公用品、维修费、计算机耗材、图书、印刷费等)均须加附明细;明细表上需用黑色签字笔书写,严禁涂改,并且列明所购物品或服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明细单上须加盖同发票单位名称一致的发票专用

2、章或财务专用章。4、发票真伪、流向查询要求。定额发票须登陆相应省市地方税务局或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发票流向,查询结果同发票章一致的方可报销,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后粘贴在相应发票后,连号发票可挑选一至两张打印,不连号的须逐张打印。网络无法查询的,可拨打税务咨询电话12366查询发票真伪及流向,并由查询人在发票上注明查询结果并签字确认。5、电子发票要求。电子发票可以做报销凭证,打印的电子发票上须有发票单位电子发票系统自动加盖的发票专用章电子签章。为保证发票未重复报销,经办人报销时须签承诺书。6、严禁报销各类形式的购卡发票。7、发票粘贴要求(1)分类粘贴。发票需要按类别(如交通费、通讯费、餐费、学生活动费

3、用等)分别粘贴在不同的粘贴单上,并且注明因何原因发生的费用(如:学生活动费用、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须注明举行什么活动、维修什么设备等产生的费用)。(2)粘贴顺序。单据按照从左到右的顺序均匀粘贴,每张单据必须粘贴在粘贴单上,左侧及上侧均不可超出粘贴单范围。单据本身超出粘贴单范围的,可按从右至左,从下至上的顺序折叠,折叠后的单据不能超出粘贴单范围。(3)粘贴数量。每张粘贴单粘贴单据数量不得超过25张,出租车票等小型发票张数可适当放宽。(4)金额合计。粘贴单上应按照所粘贴的发票总金额填写合计金额,大写小写均须顶头书写,不得留有空隙,不得涂改。发票总金额大于粘贴单上所填写的合计金额的,按合计金额报销。(

4、5)金额书写。小写金额小数点后非零数字后要加写“0”,大写金额截止到元或角的要加写“整”,分后不用加写。小写金额示例:1234.00/1234.10大写示例: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万、仟、佰、拾、元、角、分、整元整/元角整/元角分另外,注意:如金额为110.30元的大写应写为壹佰壹拾元零叁角整。小写金额为10万的,大写应写为壹拾万。例如107000.50,大写应写为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整。(6)单据数量统计。粘贴单上的单据张数应按实际粘贴的票据张数填写,明细清单、pos机交易凭条和发票流向查询结果均须计算在内,粘贴在背面的不计算在内。8、预审在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前,经办人需

5、持已粘贴好的发票到财务处预审,预审合格的发票由财务处审单人加盖“已经财务处审核”章。9、各部门单位应指定本部门单位正式在编教职工办理报销相关手续,不得委派校外人员或学生代为办理。二、公务卡报销注意事项1、公务卡结算要求。自2013年11月起,凡支出符合山东政法学院公务卡实施办法(鲁政院2013150号)中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2013年11月前的支出单据正常报销。2、公务卡强制目录要求。自2017年开始,属公务卡消费目录之内而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处不予报销。3、原始凭证要求。公务卡消费时须保留好pos机交易凭条,随消费发票一同粘贴报销。公务卡报销单上的金额一定要精确到分。报

6、销结算人应在POS机打印的信息凭条上签署公务卡持有人姓名,报销时请复印一份附在报销凭证后办理报销结算手续。4、粘贴要求。公务卡消费发票须单独粘贴,不得同非公务卡消费发票混贴(差旅费消费发票除外)。5、报销时限要求。当月24日前的刷卡发票,须在下月10日前到财务处报销,延期报销导致的罚息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当月24日后的刷卡发票计入下一个还款期,顺延到第三个月的10日前报销。公务卡刷卡票据距刷卡日三天后方可报销。6、网上刷卡凭证。网上支付无法获得交易凭条的,需打印网上支付成功的页面,随同发票一起粘贴报销。7、其他刷卡凭证。自助终端刷卡或其他形式刷卡无法获得交易凭条的,可登陆公务卡关联的网上银行或本

7、人持身份证、公务卡到中国银行营业厅打印消费账单,账单记录中应能体现当次消费的“交易日期”、“卡号”、“消费商户”和“消费金额”等。8、持卡人亦可自行到中国银行关联公务卡还款账户,以避免因报账不及时导致的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三、报销发票的时间范围一般情况下,报销的发票时间跨度为一年,例如,报销日期为2014年5月6日,则发票只能报销2013年5月7日至2014年5月6日之间的发票,餐费除外(餐费只能报销当年的发票,跨年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教学、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发票的时间范围为项目立项批复时间向前追溯两年。四、分类说明(一)差旅费报销 差旅费报销须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政院201846号)规定报

8、销。需要校领导审签的事项,按其工作分工进行审签。1、事前审批:职工公务出差执行事前审批制度。因公出差须提供经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及校领导事前审批的会议、培训通知或山东政法学院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无书面会议、培训通知或其他公务活动填写)(财务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山东政法学院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上须加盖部门单位的公章。未经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及校领导事前审批的外出事项,财务处不予审核报销。2、差旅费报销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封面及差旅费补助明细表。差旅费报销封面上车船飞机费包括城市间往返的汽车票及其保险费、火车票及其订票费和保险费、飞机票及其保险费;市内交通费为包干计发的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补助明细表中市内

9、交通费栏合计数填写;住宿费为标准内的住宿费;伙食费为包干计发的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补助明细表中伙食补助费栏合计数填写;会务费、培训费按实际情况填写;合计为上述各项的合计数小写。几个人共同出差的可以合并填写一张差旅费报销封面,但共同出差的人员分属不同部门单位的,需分开填写差旅费报销封面。3、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支出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4、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汽车的,须提供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汽车客运发票,票面上应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国家税务局监制章。 乘坐飞机的,

10、需登录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按相关规定要求通过公务卡或支票结算,购买折价机票。购买市场低价票的,应提供同一购票时点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出差的,提交的飞机票应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不得使用其他票据作为报销凭据。5、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在出差地发生住宿时,应取得出差期间内当地有效发票,通过第三方网站提前预订并由第三方网站出具住宿费发票的,应在住宿费发票上体现入住时间及入住地点。6、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

11、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计发。 7、报销发票不齐全的问题:对应由本人承担住宿费用但缺少住宿费发票或缺少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用的情况,需由外出教职工出具详细说明,由本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核实,并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财务处审核单据。8、单据粘贴:单据粘贴次序从上到下顺序为差旅费报销封面、差旅费补助明细表、粘贴好票据的粘贴单以及经过审批的会议通知或公务外出申报单。单据张数为其金额对应的单据张数(差旅费报销封面不计入张数)。单据粘贴单金额与差旅费报销封面合计金额相等。9、预审:差旅票据在相关领导审签前,经办人需持已粘贴好的发票到财务处预审,并由财务处审单人加盖“已经财务处审核”章。10、审签:差旅票据经财务处

12、预审后,执行逐级审签制度。差旅费报销封面及补助明细表上须由经办人和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单据粘贴单上由经办人和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由校领导审签后列支。单人单次差旅费用超过5000元(含)的,除从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差旅费外,其他经费来源的差旅费用还须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签。11、教职工因公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自驾车。因个人原因自驾车的,可以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加油费、过桥过路费和停车费不予报销。12、在校学生代表学校外出参加比赛或其他活动的,城市间交通费用参照教职工出差应乘交通工具所列等级中的其他人员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教职工标准的50

13、%包干计发,不得入住单间或套间。13、在济南市区(包括长清区、章丘区)开会、培训的,不能按照差旅费予以报销;如在济阳、商河、平阴等市区以外的地方开会的,按照差旅费报销规定予以报销。14、参加调研、学术型会议发生的差旅费需在个人教学、科研项目中支出,不得占用部门经费。(二)交通费1、出租车票:发票号码前四位不得相同,相同的视为连票号码,只可报销一张。2、各部门单位切块经费和代管经费中(交通服务中心除外)不允许报销汽油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车辆维修费等交通费。3、各部门单位不得报销滴滴打车等打车软件开具的客运服务发票。4、须由经办人和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三)劳务费经办人根据专家或提供劳务人

14、员的类别分别填列山东政法学院校外/校内/临时人员劳务费用发放表(财务处网站下载专区),注明发放原因,填列人员相关信息,并经所在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校外专家讲课或讲座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副高级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为500元以下(不含500元),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校外专家,或同一学术讲座的主持人、主讲人及点评人,不重复计算专家费用。劳务性费用校外人

15、员单人单次超过800元的,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校内人员并入其个人工资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校外人员须通过本人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支付。向外籍人员发放劳务费的,报销时需附该人员护照复印件。除每月固定银行代发费用外,学生费用一律转入经办人银行卡中,由经办人代为发放。(四)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活动需事前填写山东政法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并经校领导审批。报销时须附派出单位发出的公函、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的山东政法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山东政法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财务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报销单上须有经办人、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餐费发票只能报当年的发票,跨年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16、五)会议费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办发20146 号)、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会议费标准的通知(鲁财行20172 号)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执行。会议召开前,应报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及校领导审批,未经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及校领导事前审批的会议事项,财务处不予审核报销。报销结算时应将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及会议明细一并附上。日常开支 5 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校领导审签后列支;5 万元(含)到 10 万元的,由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协管或主管财务校领导审签后列支;10 万元(含)以上的,由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

17、审签后列支。(六)设备购置费凡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设备购置,均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报销时须将采购合同、经过审批的山东政法学院采购申请表、固定资产验收单第二联(红联)、第四联(绿联)一并提交。(七)借款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还旧借新。如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借款,均需用公务卡结算,或是办理银行支票、转账等手续结算。经费借款:由经办人、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签字,经费超过5千元(含),须校领导签字,经费超过5万元(含),还须协管或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经费超过10万元(含),还须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国内外访学借款:由经办人、人事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和主管财务校领导

18、签字,并在借款单上注明所在部门单位及访学结束时间。国外访学的需先向学校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借款。(八)图书资料费凡是为各二级学院(部)资料室购买的图书,均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报销时须将固定资产验收单第二联(红联)、第四联(绿联)一并提交。 从实体书店购买的图书资料必须附购书清单且加盖与发票名称一致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从新华书店购买的图书资料必须在发票上体现所购图书的详细名目,不得统开“图书”项目;在国内网站购买的图书,须提供该网站的明细;需从国外网站购买外文图书的,须提供当地有效税票,由购买人在税票上标注购买当日汇率、人民币折算金额并签字。不得报销学生、幼儿、生

19、活等与教学、科研无关的图书。(九)国内外访学费用1、出国访学费用包括:(1)访学前准备费用,如签证费、培训费等;(2)访学期间的学费,国外的房租,往返交通费,访学期间购置的图书资料费等。出国访学须持有效票据报销,如为英文,需用中文注明发票项目,根据访学期间兑换外币汇率的均值折算成人民币的金额予以报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51号)文件要求,公务外出确需购买机票的,应登录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按相关规定要求购买折价机票。购买市场低价票的,报销时应提供同一购票时点在航空公司官网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

20、价的材料。 出国购飞机票应优先选择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并且必须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打折机票,不允许购买正价机票。访学期间的科研课题不予在学校科研经费中报销。2、国内访学费用包括:访学期间的学费、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出访学校提供免费住宿的除外)、访学期间购置的图书资料费。3、国内外访学费用须由经办人、人事处负责人、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十)临时出国费 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行20141 号)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执行。报销时应将出国批件、备案表、山东政法学院因公出国(境)团组保证书、出国护照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汇率明细表一并附上。由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合作交流处处长、

21、校领导、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签后列支。(十一)工程款经审计处审计的工程项目付款时,除工程发票、工程明细外,还须提供项目合同及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十二)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费用暑期社会实践费用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以及其他费用(如衣帽费、药品费等),其中:住宿费、交通费、衣帽费、药品等费用需凭票报销,伙食费以补助形式发放。1、住宿费中带队老师的住宿费,按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政院201846号)文件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学生的住宿费标准不得超过100元/人/天。2、交通费可报老师和学生往返实践地点的火车票、长途汽车票以及适量的市内交通费。其中,老师需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鲁

22、政院201846号)文件规定的职级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学生可参照规定中最低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越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3、衣帽费系为社会实践所定制的队服、队帽等的费用,每人不超过50元。4、药品费需凭票报销,按需购买,不得购买与实践活动无关的药品,发票上应有药品明细,无明细的,需加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药品清单。5、伙食费以补助形式包干发放:老师补助35元/人/天,学生补助25元/人/天。6、签字:暑期社会实践费用应由经办人、二级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十三)学生见习见习经费包括支付给专业见习单位的见习运行经费和兼职指导教师指导

23、费、学生专业见习个人补贴以及校内指导教师差旅费。 1、支付给专业见习单位的见习运行经费和兼职指导教师指导费、学生专业见习个人补贴是以补助的形式发放,具体格式参照山东政法学院校外/校内/临时人员劳务费用发放表(财务处网站下载专区),注明发放原因,填列人员相关信息,并经二级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超过5万元(含)的,还需协管或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超过10万元(含)的,还需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校内指导老师差旅费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政院201846号)文件规定报销。(十四)运动会费用运动会费用包括运动员服装费用、药品费用、训练用品费用及训练保障费用等。1、服装费用系为运动

24、员购置的专用服装及鞋子,单人费用不得超过100元。2、药品费用系为防治运动员发生运动伤害所需的药品费用。所购置的药品要与运动项目相关,按需购买,发票上应有药品明细,无明细的,需加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药品清单。3、训练用品费用系运动员训练所需的易耗体育器材,如秒表、卷尺等,所购置的用品要与运动项目相关,按需购买。4、训练保障费用系为保障运动员训练所购置的牛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200元。(十五)学生活动奖励1、实物奖励:各二级学院(部)对参加活动取得名次的学生进行奖励时,可以购买图书、本子、笔、鼠标、键盘、耳机、U盘等与学习相关的用品,不能购买洗发水、沐浴露、生活用纸、化妆品、杯子、充电宝等生活用品

25、。报销时除发票、明细外,还需要加附包含活动内容、获得名次、奖品内容、获奖学生本人签字在内的活动奖品发放清单。2、现金奖励:除学校有明文规定可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奖励外,各学院不得自行进行现金奖励。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等学校已经进行现金奖励的,各二级学院(部)不得重复进行奖励。(十六)教师资料费按照审计部门要求,自2017年开始教师资料费不再单独拨付给教材科,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剂购置并指定专人到财务处报销,不再由教师个人报销结算。2017年度以前未报销完的教师资料费仍按原规定到教材科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十七)保教费教职工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按规定予以报销。2016年4

26、月1日以后,报销父母双方保教费的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父母一方保教费的最高报销额不超过165元/生.月;2016年4月1日以前,报销父母双方保教费的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260元/生.月,父母一方保教费的最高报销额不超过130元/生.月。保教费须由经办人和工会主席审核签字,报销父母双方费用的须工会主席签字说明。(十八)职工探亲路费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予以报销探亲路费,探亲路费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探亲路费经经办人、人事处处长、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签后列支,人事处签批的探亲假条应在报销时一并附上。 五、签字注意事项 具体的财务支出审批权限请参照山东政法学院财务支出审批权限与报销程序管理办法(鲁政院201862 号)。六、经办人报销过程中,如遇报销规定变更,应以新规定为准,最终解释权归财务处所有。附件:1、山东政法学院公务卡实施办法(鲁政院2013150号)2、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政院201846号) 3、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51号) 4、山东政法学院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 5、山东政法学院校外人员劳务费用发放表 6、山东政法学院校内人员劳务费用发放表 7、山东政法学院临时人员劳务费用发放表 8、山东政法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9、山东政法学院财务支出审批权限与报销程序管理办法(鲁政院20186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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