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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媒体时代数字音乐的产业的发展困境与优化策略.docx

1、浅析新媒体时代数字音乐的产业的发展困境与优化策略浅析新媒体时代数字音乐的产业的发展困境与优化策略 摘 要 本文的只要目的是结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热点,研究我国新媒体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首先本文描述了音乐版权的著作权与复制权在当下的环境,现有法律法规并不能很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新媒体环境下突显的复制权中的“临时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等权利内容需要调整的问题;侵权行为主体复杂、现行著作权法律不能规制新的侵权形式。对于以上种种问题的存在,应该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完善。其次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由于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规定上处

2、于一个行业的垄断地位,对于作曲人和作词人的著作权的保护没有相应的重视,有时甚至置之不理。然后探究音乐付费制度的起步及其完善。探讨了一下从“免费”时代到逐渐开始的付费时代,我国现有法律还在进步的路上,想要实现付费音乐如履薄冰,而各大音乐平台之间的的恶意诉讼日剧增加,直至“最严版权令”的出现才将这一情况得到改善,QQ音乐和网易云音乐开始互相分享版权,分析了现在有关侵权的主要案例。在新媒体的时代下音乐产业与传统音乐产业之间的差异,而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完善,如今数字音乐的作品和其他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需要完善的建议,结合实际存在的困难提出了相关的建议。相对于强制规定,大众正确的消费意识也是

3、尤为重要的。关键词:数字音乐;信息网络;新媒体时代;恶意竞争 Abstract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study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digital music works under the new media environment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hot spot of the third revision of copyright law. First of all, this paper describes

4、 the copyright and duplication right of music copyright in the current environment.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do not protect the copyright owner's rights very well. Under the new media environment, the right content of "temporary copy" and the scope of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

5、on of information network need to be adjusted. The subject of tort is complicated and the current copyright law can not regulate the new form of tort. For the above problems, we should formulate feasi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improve them. Secondly,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in the collective

6、management system. Because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such as phonetic association and other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are in a monopoly position in the law, there is no corresponding attention to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composers and composers, and sometimes even ignore t

7、hem. Then we explored the payment era from the "free" era to the beginning, and our existing laws are still on the way to make pay music as thin ice, and the malicious lawsuit between the major music platforms increase, until the "most strict copyright" appears to improve this si

8、tuation, QQ music and network. Yi Yun music began sharing copyright with each other, and analyzed the major cases of infringement. In the era of new media,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music industry and the traditional music industry, but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have not been improved, now

9、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the works of digital music and other works of art needs perfect suggestions, and put forward some relevant suggestions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difficulties of the actual existence. To explore the start and perfection of the pay system for music.Key words: digital music;

10、information network; new media era; malicious competition.一、数字音乐版权著作权问题(一)当今数字音乐版权的环境数字音乐,也就是在储存器中以二进制的数据形式保存,能够以网络为介质传播的音乐。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媒体的普及,传播媒介的变化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有了更为方便的体验,无线时代的到来不断冲击着以往老式的音乐传播方式,人们收听音乐不再局限与庞大的前端设备,进而取代他们的是更为便捷的手机。由于载体的变化以往视听资料一样的音乐载体变成了电子产品内的音乐文件,而网络平台又十分广大,互联网与传统媒体相比也刚出现不久,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还没

11、有得到完善,在没有相应法律的保护下人们从以往购买唱片、磁带的时代变成的免费收听的时代。随之而来的就是大批音乐平台利用这一点来获取不当的利益,传统唱片公司却无法与之抗衡,明明自己制作的音乐作品,别却可以不花一分钱来获得利益。还有一些独立音乐人写的歌在网络上被人抄袭翻唱取得了巨大成功,而原创者却未曾在这里面获取一点报酬。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最近出现的与此有关的大规模侵权诉讼案的出现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弥补我国互联网数字网络上对著作权的保护的缺失,到后来2006 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才得以略有改善。由于法律条文的缺失,执法难等问

12、题,音乐创作人的维权得不到实现,综上所述,因为我国音乐著作权得不到相应的保护给数字音乐权利人的维权工作带了阻碍,但侵权行为是不容放纵的,为广大所有艺术创作者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应有的实现,建立绿色的数字音乐新市场,鼓励创作者的积极性。 然而,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数字音乐发行渠道的拓展以及随之而来的侵权形式也多种多样,好似实际需要和法律规定将会脱节。随着我国的科技进步,也在对保护数字音乐的版权进行了探索以及实践。近年来,中国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适应新媒体技术,对相关法律进行了细化修改和完善,并联系多方开展了一系列专项维权活动。在积极探索进步之路时,音乐界的立法者和相关

13、人士应该团结起来共建和谐平台。(二)新媒体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内容上的困境1.复制权问题 复制的可能性是识别作品的重要标准。保护著作的排他性复制权是著作权保护的重要部分。作品的复制和普及密切相关。在传统媒体时代,音乐作品将将磁带、唱片和录音作为载体传送。出版社,原创作曲家,音乐消费者,可以控制音乐作品的复印,实现再生。行动的目的是为了个人的收集和欣赏,或者对别人的扩展。然而新的复制问题又出现了,临时复制,也就是在网页上点击收听就会是音频文件缓存下载下来。这种新型的复制状态在我国,主流观点认为,临时复制不属于复制权控制的行为,无须引用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抗辩事由就可以实施而不用受到著作权人的

14、控制。比如说当我们在网上听音乐的时候虽然没有购买或者下载歌曲,但是在听歌的过程中手机或者是电脑就会产生临时的音频文件。网络上出现的类似情况是收听者所无法决定的,也是无意识性的,那么创作人的著作权就无法得到完全的保障,但是如果把临时复制归为复制行为,势必会导致消费者消费的体验,音乐作品也不能得到更好的传播,媒体的倒退。没有这种试听服务后,消费者也无法肯定自己是否需要购买专辑或者单曲,这对消费者和原创作者都不利。而我国现行法中著作权法第十条中并没有关于临时复制的相关条文,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也就是说临时复制目前是有法律条文的空缺。临时复制会不会被归为复制权的一部分还是以后立法需要关注的问题。 2

15、.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信息时代的进步使得以互联网等无线传播的传媒手段逐渐成为主要的信息传播方式。比如交互式网络电视,传统的电视都是用一根线连接到电视就可以观看电视节目的,而现如今大多数人更愿意使用电视机顶盒,使电视机变成一个高清大屏的智能手机。这样电视就可以像手机一样随时的选择自己所要观看的电视节目,电视剧,电影等其他影像视频了。新技术的出现使现有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变更成“播放权”扩大了原有权利的内容,使有线和无线的传播方式都包含在内,“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这一新增的兜底性条款也属于播放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这一预测对于未来科技进步是立法者很有先见的规定。二、新媒体环境下数字音乐作

16、品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面临的挑战(一)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主体复杂数字音乐作品自创作者完成或者经出版商发行后,一旦进入新媒体环境,它的传播路径和范围都不可能简单的按照创作者或者出版商的意志进行控制。如今的音乐市场和新媒体技术相融合,是一个资源流通量巨大的开放市场。随着更多类型的产业主体加入了音乐市场,音乐作品的传播渠道进一步拓宽,音乐作品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在线获取,也可以经由个人操作分享资源,还可能是其他经过更加复杂的环节完成的传输。传播过程中多个主体都起到了一定作用,却难于确定谁是真正的侵权主体。逐渐涌现的新式侵权行为正在挑战着法律的权能。 使用数字音乐作品的主体都有义务尊重作品著作权人的

17、权利,包括音乐作品创作发行过程的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音乐作品传播过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这些主体在相关法律中被明确指出不得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在新媒体环境下,可能侵权的主体要复杂的多,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类: 第一类统称为网络服务商,包括前期的网络平台建设和后期的网络信息投放与管理,这两种业务分别由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简称 IAP)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简称 ICP)负责。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建设的网络平台用来连接网络内容服务商与终端媒体用户,起到了中介传输的作用。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平台上的发布的内容进行编辑和分类,便于网络用户检索信息。 第二类是广大的网络终端媒

18、体用户。大部分情况下,网络终端媒体用户作为消费者,获取并使用数字音乐作品,也可以自己创作数字音乐作品。P2P 技术应用以来,增强了网络终端媒体用户的传播能力。 (二)实践对现行著作权法律上侵权形式的突破新媒体环境下侵权现象普遍,传统音乐产业链中,音乐作品的发行产品包括磁带、光盘唱片等,获得音乐作品权利人授权的生产商就可以进行合法销售,相对应的盗版模式就是简单的复制正版音乐产品后,销售非法复制的产品。 在数字音乐作品的传播中,对数字音乐作品进行“盗版”最普遍的方式就是通过链接提供XX的非法下载路径。网络用户通过搜索引擎可以获取大量下载链接,而且大多数音乐下载都是免费的,当然成为众多消费者的首选。

19、合法的音乐产业因为免费的非法下载链受到重创,音乐作品权利人的利益也难以保障。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才会出现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XX搜 24索侵权案。如果说非法下载链接是为了牟利的盗版者有意而为,有些情况下,尽管行为没有直接作用在数字音乐作品上,或者行为人并没有侵权的故意,也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合法网站通过链接提供非法下载数字音乐的网站;网络用户把自己合法拥有的数字音乐作品利用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参与传播环节的网络服务商、作品创作者、音乐作品消费者等群体,在产业传播链中为直接侵权提供了帮助都可能涉及侵权,承担相应责任。 三、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问题(一)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

20、集体管理组织的背景 著作权集体管理不仅在中国是新事物,在世界范围内也处于探索之中。但我过建立时间晚,成立时环境不太稳定,从建立没过多久就收到新媒体互联网+的冲击,使得数字音乐侵权的现象相当普遍。而音著协等组织的管理一直处于科技进步之后。以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例,在音乐作品领域,实现的是全国的垄断,缺乏在价格、服务等方面的竞争,存在管理效率低下、授权协议达成期间过长、维权不力等旧问题,再加上对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开性不够等新问题不断困扰。新旧问题的夹击下,众多学者转而批判现有的垄断模式,提出应当建立类似英美国家的集体管理的竞争模式,试图通过在同一领域建立多个管理组织,激发集体管理的积极性,更高效、公平

21、、公开的实现对权利人的保护。(二)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各个领域内只可以有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每一个管理的组织之间的管理事务的范围不能够有交集。这种规定就直接赋予了音著协等管理组织以垄断的地位。而目前音著协的管理能力相对比较差,对于版权保护的意识也不强,往往不能给与权利人相应的支持。这种垄断地位是著作权管理组织容易堕落的重要原因,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集体管理组织很容易不提升自己,还有可能利用自己垄断的地位进一步侵害权利人的利益。比如说,2011年草根组合旭日阳刚由于在春节晚会上面弹唱春天里而一炮走红,随后便受到多个地方的邀请参加商业演出,在演

22、出中他们也演唱了春天里并获取了一定的报酬。然而却并没有得到原创的作者汪峰的同意,因此汪峰向旭日阳刚组合提起了著作权的侵权之诉,维护自己相应的权利,不但并没有得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的支持,还置之不理。四、我国音乐付费制度艰难起步(一)网络音乐版权最严令来袭 由于各大音乐平台都存在版权侵权问题,而其之间的恶意诉讼却在不断的增加,国家版权局在2015年7月发布了网络音乐版权“最严令”,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XX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直至2015年11月,各大音乐播放平台的运营商开始逐渐下架未授权的音乐文件,在线下载听歌的“免费时代”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每月的会员包月制,每个用户可以通过开通会员

23、来收听高品质、无损的音乐,而有些专辑还需要另外付费购买收听。各大音乐平台的商业运营模式开始逐渐走向正规,开始纷纷向各个唱片公司购买版权,或者独家版权。网易云音乐,QQ音乐,虾米音乐等开始按照国家的规定整改下架未授权音乐和及时购买版权。(二)我国音乐付费制度施行步履维艰 在网络听歌刚兴起的时代,吸引用户的正式免费便捷的收听体验,音乐以及其他独立游戏都是如此,一张正版的唱片的价格是盗版的几十倍,而互联网的出现,使盗版几乎没有成本,这一科技的进步和未完善的相关制度使得传统音乐唱片公司遭受到巨大的打击,取而代之的是“免费的”网络音乐平台。网络平台用它的便利性和“免费”吸收了大量的用户量,飞快的占据了音

24、乐市场的几乎整个市场,除了极少铁杆粉丝会去购买自己爱豆的正版光盘、磁带等正版音乐外,其他绝大多数人都是在网络上收听的盗版的“免费”音乐。然而可怕的是,这种现象让绝大多数的消费者都认为网络上的东西都是免费的,也应该是免费的,因为网络上的资源都“应该”是免费的,这使得许多著作权的权利人的权利都得不到实现。长期的“免费”资源使得网络上的消费者形成了习惯,即使实行收费后,还是有大批的人会千方百计的寻找“免费”资源的途径。所以,想要在短时间内改变消费者的这一思想,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三)音乐付费制度尝试阶段 自2015年末以来,各大音乐平台开始实行会员制与单独购买版权制,一般会员的价格在8元至15元

25、一个月,单曲1-2元一首,专辑10元或10元以上,而各大音乐平台开始重视音乐版权,为了维护自己平台的用户量,各大音乐平台纷纷开始突出自己的特色,购买独家版权,这使得以前一个APP就能听到所有音乐的时代不再了,很多用户都发现以前播放列表里的歌曲变灰下架了,而独家版权使很多人不得不在手机上下载多个APP,“双APP时代”到来,这使得现在的听歌体验大不如从前了,不够便利了。虽然不够便利了,但是却使广大消费者知道了版权的重要性,逐渐的意识到收听音乐作品是需要付费的,是需要版权的。“双APP时代”正是音乐版权的维权开始。直至后来QQ音乐和网易云音乐握手言和,各自分享版权,实现版权共享。各自向对方平台分享

26、自己的音乐版权,音乐版权共享度高达99%。网友们纷纷发现自己以前灰色的歌曲正在逐渐恢复。据网络在线调查统计得出以下数据分析:选项 小计 比例1 在线收听免费,下载文件收费 112 56%2 在线收听收费购买下载不重复收费 26 13%3 按照一定下载量的套餐 36 18%4 不限下载数量的包月套餐 60 30%5 按下载专辑的数量收费 12 6%从数据中可以看到大部分的人还是愿意免费收听音乐,但有近一半的人还是愿意支持正版音乐,愿意付费收听。可以看出自国家版权局“最严版权令”以来,网络用户的版权意识在不断的提高,法院也对著作权权利人的诉讼加以肯定,对音乐版权相关的著作权复制权等权利的保护意识也

27、在不断增强,能得到法院的尊重使得音乐产业在现如今互联网+的时代中良好的发展有了坚实的基础。在“最严版权令”的这一年,在其他领域中也得到了相应的改善,在生活中可以感受到的就是,在KTV里的歌曲变少了,不但是网络平台开始积极响应,支持正版音乐,KTV等娱乐场所以及各大广播电台、各大商场等也开始逐渐的尊重音乐版权,开始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相应费用。五、新媒体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新媒体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整合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新媒体环境下,广播、网络、电信的传播平台从技术设备和业务内容都在逐步融合,从前各自有自己的传播渠道互不干涉,现在媒体丰富传播

28、方式更复杂,无线和有线传播技术配合使用,交互式传播与非交互式交叉进行。依靠区分传播媒介来划分权利范围的立法设计失灵。正如前文提到的网络音乐电台传播音乐节目的方式,依据现在法律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法进行调整。趋向于融合的传播方式无法落入具体的一个权利范围,如果非要以涉及到的所有权利控制现在的传播方式,增加了使用者获取授权许可时成本,而权利人在维权时要收集涉及被侵犯的所有权利的证据,同样存在很高难度。因此要结合实践中传播路径的改变,考虑整合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传播类权利(如有学者提出的“远程传播权”),控制新媒体环境下的混合型传播方式。 (二)完善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在复杂的网络媒体传播

29、环节中,网络服务商的主导有着非常突出的作用,尽管网络用户在自由选择获取信息这方面没有太大约束,比较自由,但是网络服务商才是掌握信息平台的,因此数字音乐媒体环境是良好的正版环境,还是盗版横行的复杂环境网络服务商的配合显得至关重要。当然,在新媒体技术的影响下,网络环境会显得更加复杂,网络服务商的监督力量也是有限的,侵权责任法中“避风港条款”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减轻了责任负担。同时也规定,在接到“通知”后,网络服务商应当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小对权利人的损害。建议我国将网络服务商的“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列入法律条款,或者说应该加入网络服务商的义务,防止网络服务商利用“避风港条款”免责的事情发生。关于

30、网络服务商的义务有以下几点建议:(1)网络服务提供商保持中立地位,对数字音乐作品版权问题定期自查自纠。对数字音乐网络平台进行编辑,不得进行涉嫌干涉用户自由交流的操作,不得为了吸引网络用户提供盗版音乐并采用技术手段规避著作权识别。(2)网络服务商在得知或被通知侵权后,应当及时下架侵权数字音乐作品,并应用技术手段及时封锁被侵权的数字音乐作品的再传播。(3)网络服务商的信息披露义务。网络服务商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对数字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在自身经营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的相关工作。关于侵权数字音乐作品的来源信息,通过非法上传侵权的网络用户的用户信息,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应当向司法机关披露。在立法中增加网络服务商的义务,可以帮助明确网络服务商在侵权案件中的责任,防止数字音乐作品在传播源头上遭受侵害,激励网络服务商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在业务进步中遵守法律,创造绿色的数字音乐版权环境。引导广大音乐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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