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表1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 伤残等 级赔偿标准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表】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涉及了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 赔偿所包含的项目, 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 费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 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丧葬 费的赔偿标准等内容。(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 25 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按照受 诉法院
2、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 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20 年计算。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 增加一岁减少 1 年;75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 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 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 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 20017 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 新出台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 明确 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
3、,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21 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 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 影响劳动能力的, 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 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 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 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 ,针对 不同人员的伤残, 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 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
4、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残疾赔偿金 具体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 (60周岁以下的人 )=伤残等级(1级的按 100计算, II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 )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 x 20 年;(2)残疾赔偿金 (60周岁以上的人 )=伤残等级 (1级的按 100计算, II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 )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 x(20 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 (75周岁以上的人 )=伤残等级 (1级的按 100计算, II 级的减少 1
5、0%,其他依此类推 )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x5 年。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 实际收入没有减少, 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 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 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 生活费标准, 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 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也体现 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
6、扶养人是未 成年人的计算至 18周岁, 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1 年;75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 “未成年人计算至16 周岁, 50 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50 周岁以上的按 照 5 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1.被扶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人 )=伤残等级 (1 级的按 100%计算, II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 100%计算 )X 受诉法院所在 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出 X(18 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伤残等级 (1 级的按 100%计算,11级的
7、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 100% 计算 )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 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 20 年;3.被扶养人生活费 (60周岁以上 )=伤残等级 (1级的按 100计算, II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 100%计算 )x 受诉法院所在 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出 X(20 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 (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 100计算,II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 100%计算 )X 受诉法院所 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
8、活消费 支出 X5 年。(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 20017 号精神损害赔偿解 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 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 按照这一新的立 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 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 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 20年计算。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 龄每增加 1岁减少 1年;75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 为:(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
9、人员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X 20 年;(2)死亡赔偿金 (60 周岁以上人员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 X(20 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 (75 周岁以上人员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X5 年。(四)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 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 配制的生活 自助器具。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6 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 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
10、特殊需要的, 可以参照辅助器 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 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普通适用” 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 原则的基本要求: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 一味追求高品质。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配制机构如何确定 ?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 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 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 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 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
11、具费用。 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 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 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 5一 10年。(5)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 治疗 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9 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 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 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 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 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 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 续治疗费, 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
12、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 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 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 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 准。后续治疗费是指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 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 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 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 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 (即误工时 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
13、作、劳动收 人的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0 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 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 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 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 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 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 超出交通事故
14、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 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 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 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 ,有两点需要 明确: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 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 其误工费应不赔 或者少赔。(七)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 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1 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 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 参照误工费 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
15、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 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但医疗 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 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 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 生活自理能力的, 可以根据其年龄、 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 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 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 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 向法院起 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 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 法院应当判令赔偿 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 5 一 10 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 法
16、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 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 ?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 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 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 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 就多余的护理费, 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 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八)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 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2 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 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一般 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 支付交通费。 乘坐的交通
17、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 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 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 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九)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 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3 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 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 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 补助
18、的是“住院”的“受害人” 。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十)营养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 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 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 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 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4 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 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十一)丧葬费的赔偿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以六 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 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 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 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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