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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的应用规范.docx

1、燃气的应用规范燃气的应用1、一般规定1.1、本章适用于城镇居民住宅、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内部的燃气系统设计。1.2、调压、计量、燃烧等设备,应根据使用的燃气类别及特性、安装条件和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2、室内燃气管道2.1、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2.1的规定。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同压力(表压MPa)表2.1燃气用户最高压力工业用户及单独的锅炉房0.4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户(中压进户)0.2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户(低压进户)0.0052.2、燃气供应压力应根据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及其允许的压力波动范围确定。用气设备的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可按表2.2采用。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表压kPa)表

2、2.2燃烧器燃气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矿井气、液化气混空气天然气、油田伴生气低压1.01.02.02.8或5.0中压10或3010或3020或5030或1002.3、在城镇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2.4、当供气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而需要加压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加压设备前必须设浮动式缓冲罐。缓冲罐的容量庆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工况;(2)缓冲罐前应设管网低压保护装置;(3)缓冲罐应设贮量下限位与加压设备联锁的自动切断阀;(4)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2.5、室内中、低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中压燃气管道宜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2.6、室内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应

3、按下式计算:Qh=kt(kNQn)式中:Qh-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kt-不同类型用户的同时工作系数;当缺乏资料时,可取kt=1;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居民生活用燃具可按附录F确定。公共建筑和工业用燃具可按加热工艺要求确定;N-同一类型燃具的数目;Qn-燃具的额定流量(m3/h)。2.8、计算低压燃气管道阻力损失时,应考虑因同程差而引起的燃气附加压力。燃气的附加压力可按下式计算:H=10(k-m)h式中:H-燃气的附加压力(Pa);k-空气的密度(kg/m3);m-燃气的密度(kg/m3);h-燃气管道终、起点高程差(m)。2.9、当由调压站供应低压燃气时,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

4、损失,不应大于表2.9的规定。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表2.9燃气种类从建筑物引入管至管道末端阻力损失(Pa)单层建筑多层建筑人工煤气、矿井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150250天然气、油田伴生气250350液化石油气350600注:阻力损失包括燃气计量装置的损失。 当由楼幢调压箱供应低压燃气时,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也可按本规范第5.2.7条计算确定。2.10、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燃气引入管应设在厨房或走廊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汉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此时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5、。2.11、燃气引入管进入密闭室时,密闭室必须进行改造,并设置换气口,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2.12、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浓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应有不低于0.01坡向凝水缸或燃气分配管道的坡度。2.13、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2.14、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输送人工煤矿气和矿井气等燃气时,不应小于25mm;(2)汉输送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燃气时,不应小于15mm;2.15、燃气引入管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阀门宜设置在室内,对重要用户沿应在室外另设置阀门。阀门应

6、选择快速式切断阀;(2)地上低压燃气引入管的直径小于或等于75mm时,可在室外设置带丝堵的三通,不另设置阀门。2.16、建、构筑物内部的燃气管道应明设。汉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必须便于安装和检修。2。17 暗设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设的燃气立管,可设在墙上的管槽或管道井中,暗设的燃气水平管,可设在吊平顶内或管沟中; (2)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沙; (3)工业和实验室用的燃气管道可敷设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气管道的引进和引出处应设套管。套管应伸出地面510cm。套管道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 管道应有防腐绝

7、缘层; (4)暗设的燃气管道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水、热力管道等一起敷设在管道井、管沟或设备层中。此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5)当敷设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它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敷设在钢套管中; (6)敷设燃气管道的设备通风良好。每层的管道井应设与楼板耐火极限相同的防火隔断层,并应有进出方便的检修门; (7)燃气管道应涂以黄色的防腐识别漆。 2。18 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 2。19 室内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 当必须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2。20 燃气管道严禁引入卧室。当燃气水平管道穿

8、过卧室、浴室或地下室时,必须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燃气管道的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或厕所中。 2。21 当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楼板、楼梯平台、墙壁和隔墙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 2。22 燃气管道敷设高度(从地面到管道底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有人行走的地方,敷设高度不应小于2。2m。 (2) 在有车通行的地方,敷设高度不应小于4。5m。 注:燃气管道有保层时,敷设高度指地面到保温层底部。 2。23 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燃气钢管的因定件间距不应大于表7。23的规定。燃气钢管固定件的最大间距 表7.23 管道公称直径(mm

9、)无保温层管道的固定件的最大间距(mm)152.5203253.5324404.5505706806.510071258150102001225014.530016.535018.540020.52。24 燃气管道必须考虑在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补偿器,但不宜采用填料式补偿器。 2。25 输送干燃气的管道可不设置坡度。输送湿燃气(包括气相液化石油气)的管道,其敷设坡度不应小于0。003。 必要时,燃气管道应设排污管。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0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均应采取保温措施。 2。26 室内燃气管道和电气

10、设备、相邻管道之是的净距不应小于表7。2。26的规定。 燃气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表7.2.26 管道和设备与燃气管道的净距(cm)平行敷设交叉敷设电 气 设 备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2510(注)明装的或放在管子中的绝缘电线5(从所作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1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的导电部分100100配电盘或配电箱30不允许相 邻 管 道应保证燃气管道和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2注:当明装电线与燃气管道交叉净距小于10cm时,电线应加绝缘套管。绝缘套管的两端应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 2。27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25层以上建筑的用气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11、1)引入管宜设快速切断阀。 (2)管道上宜设自动切断阀、泄漏报警器和送排风系统等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3)25层以上建筑宜设燃气泄漏集中监视装置和压力控制装置,并宜有检修值班室。 2。28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层敷人工煤气和天然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应小于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内应有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设施; (3) 应设有固定的照明设备; (4)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一起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5) 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6) 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电话间、变电室、修理间和储藏室隔开; (7)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

12、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防雷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7。2。31 条的要求。 2。29 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设备层内。 2。30 室内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表前; (2) 用气设备和燃烧器前; (3) 点火器和测压点前; (4) 放散管前;(5) 燃气引入管上,并符合本规范第7。2。15条要求。 2。31 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1m以上,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吹洗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

13、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 2。32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支撑和消除燃气附加压力的措施。 2。33 燃气燃烧设备与燃气管道和连接宜采用硬管连接。 2。34 当燃气燃烧设备与燃气管道为软管连接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家用燃气灶和实验室用的燃烧器,其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应有接口; (2) 工业生产用的需要移动的燃气燃烧设备,其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 (3) 燃气用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管; (4) 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外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 (5) 软管不得穿墙、窗和门。3、燃气的计量3。1 计量装置应根据燃气的工作压

14、力、温度、燃气的最大流量和最小流量和房间的温度等条件选择。3。2 由管道供应燃气的用户,应单独设置计量装置。民用建筑宜采用集中显示的计量装置。3。3 用户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安装在非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处;(2)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堆存处,以及与上述情况类似的地方;(3)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的计量装置,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4)安装隔膜表的工作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天然气时,应高于0;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宜高于其露点。3。4 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当燃气表装在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

15、3。5 计量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输送燃气过程中可能产生尘粒时,宜在计量装置前设置过滤器;(2)当使用加氧的富氧燃烧器或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时,应在计量装置后设置止回阀或、泄压装置。4、居民生活用气4。1 居民生活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4。2 居民生活用设备严禁安装在卧室内。4。3 居民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扇和可燃气体报警器;装有直接排气热水器时应设排气扇。4。4 新建居民住宅内厨房的允许容积热负荷指标,可取2.1MJ/m3.h;对旧建筑物内的厨房或其他房间,其允许容积热负荷指标可采用表7。4。4所列数据;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排气扇或其他有效的排烟装置。房

16、间允许容积热负荷指标 表7。4。4厨房换气次数(次/h)12345允许容积热负荷指(MJ/m3.h)1.72.12.52.93.34。5 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作厨房时,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m; (3)燃气灶与可燃或燃烧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20cm; 4。6 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胸风良好的房间或过道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接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内; (2)烟道排气式热水器可安装在有效排烟的浴室

17、内。浴室体积应大于7。5m3; (3)平衡式热水器可安装在浴室内; (4)装有直接排气式热水器或烟道式热水器的房间,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30mm的间隙; (5)房间净高应大于2。4m; (6)可燃或燃烧的墙壁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7)热水器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m的通道。 4。7 燃气采暖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暖装置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烟设施; (2)容积式热水采暖炉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m的通道; (3)采暖装置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上时,应采

18、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5、公共建筑用气 5。1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当安装在地下室和内厨房(没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和窗)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27、2。28条的有关规定。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卧室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 5。2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5。3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锅灶和中餐炒菜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和烟道处必须设爆破门; (2)大型用气设备的防爆设施,应符

19、合本规范第6。5条的规定。 6、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6 .1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或参照同类型用气设备的用气量确定;或由原有加热设备使用其他燃料的消耗量折算确定。 6 .2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燃气器选择,应根据加热工艺要求、用气设备类型、燃气供给村力及附属设施的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 .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烟气余热应加以利用。 6 .4 每台和气设备,应设置观察孔和点装置,并宜设置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 6 .5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防爆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气设备的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爆破门; (2)用气设备的

20、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备放散管; (3)机械鼓风的燃烧器的主风管道,应设置爆破膜; (4)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阴不应大于100 6 .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有热工检测仪表。 在加热工艺需要和条件允许时,应设置燃烧过程的自动调节装置。 采用机械鼓风的用气设备的燃气总管上,宜设置在燃气压力下限自动切断阀。 6 .7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不宜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当特殊情况需要设置时,应有机械通风和相应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室用气的安全措施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2.27、7.2.28条的要求; (2) 地下室的用

21、气设备应有自动点火、熄火保护和自动切断装置。 7、燃烧烟气的排除 7 .1 燃具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室外。 7 .2 安装生活用的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厨房,应符合燃具热负荷对厨房容积和换气次数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7 .3 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汇漏的措施。 7 .4 公共建筑用厨房中的炊具上方口应设排气扇或吸气罩。 7 .5 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2)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

22、方,应设置防爆装置; (4)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7 .6 高层建筑的共用烟道,各层排烟不得互相影响。 7 .7 当用气设备的烟囱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m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0.5m; (2)当烟囱离屋脊1.5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可与屋脊等高。 (3)当烟囱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 (4)在任何情况下,烟囱应高出屋面0.5m; (5)当烟囱的位置临高层建筑时,烟囟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 (6)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的保护罩。 7 .8 用气设备排烟设施的烟道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23、: (1)热负荷30KW以下的居民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不应小于3Pa; (2)热负荷为30KW以上的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烟道抽力不应小于10Pa;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烟道抽力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7 .9 水平烟道的设置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3m; (2)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6m;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烟囱抽力确定。 7 .10 水平烟道应有0.01坡向用气设备的坡度。 7 .11 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安全排气罩上部,应有不小于0.25m的垂直上升烟气导管,其直径不得小于热水器排烟口的直径。热水器的烟道上不应设置闸板。 7 .12 居民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非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易燃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 注:当有防火保护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7 .13 有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 无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在烟道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m的孔。 7 .14 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以上。 7 .15 烟囱出口应设置风帽或其他防倒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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