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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打架教育案例.docx

1、小学生打架教育案例小学生打架教育案例摘自小学生法制教育读本 这是最近发生在一所学校的事件。这个事件发生的原因,跟你告诉我的事情可以说是大同小异。也是在放学的路上,也是因为两个班的同学发生冲撞,然后相互指责、辱骂,以致双方大打出手。不同的是,这件事情发生的地点是在偏僻的乡间路上,周围没有警察,也没有一个成年人在场,没有人及时制止这场斗殴。斗殴的学生们越斗越激烈,越斗越火爆。先是用拳头,后来竟抓起地上的石头互相乱砸。真是太可怕了,有几个同学被砸破了头,昏倒在地上,其他的同学还怒气冲天,竟然踩着昏倒同学的身体继续“战斗”。幸好,他们学校的一位老师回家经过那儿,才制止了这场残酷的斗殴。你想想,如果没有

2、老师经过那儿,后果会怎样呢?是不是会闹出人命来?听了以上的事例,不知明明同学有什么想法呢?你是一位有正义感的学生,该不会说打架斗殴是对的吧!当然了,你们要求那两个男同学赔礼道歉,以说服的方式解决问题是正确的,看到错误行为敢于站出来制止,说明你们确实具有正义感。两个男同学动手打人,这已经错了,可你们还以同样的方式还击,那不是更错了吗?不是与你们原先的做法相违背了吗?如果警察不出来制止,后果又会是怎样呢?这是很难预料的。我国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规定,“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是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违反了一个学生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同学之间要相互团结友爱,互相关心,相互帮助。万一发生了什么小纠纷

3、,解决的方式只能是摆事实,讲道理,而不能采取过激的行为。同学们,一定要记住!案例67】 受体罚学生中暑 学校承担责任【案情回顾】小学生小明在体育课上违反课堂纪律,体育教师李某让其在操场罚站两个小时。因为天气炎热,小明中暑昏倒,被送往医院治疗。小明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明医药费等共计2000余元。【律师评析】此案值得评析的问题有三点:一是教师体罚学生,为何判学校赔偿,而不是判教师赔偿;二是学校赔偿之后,是否有权向教师追偿,有权全额追偿还是部分追偿;三是被体罚学生若未中暑昏倒,学生家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一、 教师体罚学生,负赔偿责任者是教师还是学校?

4、 从法律上讲,体罚实际上是教师对学生人身权的侵犯,侵犯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责任主体是谁,即由谁来承担学生受罚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赔偿责任是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替代责任。教师作为学校的员工,按学校要求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显然是一种职务行为。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实质上是教师没有正确履行职务行为的一种表现。教师在执行职务中致学生中暑昏

5、倒,依照法律,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学校因体罚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能否向实施体罚的教师追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本案中,教师体罚学生显然是故意,那么由于他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造成伤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教师追偿。学生中暑昏倒系教师的直接侵权行为引起,学校可以全额追偿。三、若被体罚学生未中暑昏倒,能否提起诉讼?中暑是身体受到伤害的外在表现,即使没有身体伤害的表征,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同样受到了侵害。因此笔者认为,即使学生没有中暑昏倒,但体罚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学生

6、的人身权,他仍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案例反思】 体罚学生是不对的,这是人尽皆知的常识。但为何体罚学生的情况屡屡发生?究其原因,是相关教师没有把这种行为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而总是用善良的愿望、高尚的动机来评价自己。笔者认为,教师不能用违法行为来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这是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案例68】 学校水房爆炸,学生伤害留遗憾【事故经过】某中学住宿生唐某到热水房去提水,在其接水时,突然一声巨响,锅炉发生爆炸。唐某来不及躲避,被喷溅的开水打到脸上,造成脸部及全身大面积烫伤。学校迅速采取行动,对该生进行紧急治疗,虽然学校和医院全力救治,但这位花季少女的脸

7、部却留下了终生的疤痕。【案例评析】本案属于学校提供的学生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爆炸事故。学校负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义务,未尽法律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现分析如下:一、学校负有为在校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公共和生活设施的义务,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该法第44条接着又明确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政府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对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尤其是未成年的中小学生

8、,其身心能否健康成长,首先取决于学校正确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方法;其次,教学设施的安全与完善程度,也直接影响着学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本案中,学校锅炉发生爆炸,说明学校没有尽到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公共和生活设施的义务。二、学校的锅炉发生爆炸、炸伤学生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9、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本案中,锅炉是学校给学生提供生活热水的生活设施,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正在打热水的唐某身体和面部严重烫伤,属于前述的学校未尽保护在校学生人身安全义务的学校责任事故。对于学校责任事故,由于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与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时存在疏忽和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学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10、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的赔偿范围,我国有关行政规章还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另外,由于学生唐某的皮肤和脸部都遭受了严重的烫伤,对其身心和未来的成长无疑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因此,受害的唐某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向

11、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综合侵权人过错、侵权行为后果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四、权利的救济程序。对于学生在校期间遭受的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

12、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政府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它损失、损害

13、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案例69】 司机违章驾驶学生受伤致残【事故经过】赵某系山西省某中学的初二学生,1999年3月5日,赵某和同学一起放学回家。在行至马路的拐弯处时,突然一辆满载货物的东风牌汽车没有鸣喇叭就冲了出来,一下子就将赵某撞到在地,所幸另外几名同学没有被撞倒。当几名同学赶紧察看躺在地上的赵某时,肇事汽车乘机飞速逃跑,后经公安机关全力追查,肇事司机张某被抓获归案。赵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却留下了终生残疾,左腿被截肢。此案后经人民法院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对肇事司机处以5年有期徒刑,并被判令赔偿赵某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交通费、父母的误工以

14、及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由于他人违章驾驶而致学生伤害的案件。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应赔偿赵某的损失。具体分析如下:一、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是:(1)本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实践中多为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人员。(2)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3)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

15、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心理态度而言的,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规章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则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无这种过失的判断,通常的依据是有无违章行为。(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客观方面由以下四个方面组成: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严重后果必须由违反

16、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直到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交通肇事罪的特殊犯罪构成,是指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7年8月21日发出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指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到

17、10万元之间的。在本案中,驾驶人员张某在驾驶满载货物的东风汽车拐弯时没有鸣叫喇叭,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撞倒了学生张某,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而且,张某撞倒学生赵某后驾车逃逸,并造成赵某终身残疾,因此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殊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张某应赔偿赵某家属的损失。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份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

18、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张某应当向周某家属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损失费、残疾用具费以及残疾生活补助费等。三、受害方寻求救济途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

19、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赵某的家属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52条第1款:“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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