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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1、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经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

2、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检查标准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因其他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入学者,也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患病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

3、内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因患病获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痊愈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主动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时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学生证到教务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同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

4、注册。第二章 学制、课程与学分第六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基本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学制的学生,其在校修读年限为三至八年。第七条 学校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有关规定,提前修完全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允许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于第五学期期末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教务办公室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可列入毕业计划。学生不能在基本学制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无法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学生要求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的申请,应当在毕业学期清欠考试成绩公布一周内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经教务办公室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

5、后,方可确认。不提出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期限申请,或者虽经申请未获批准的学生,学校一律按四年制本科要求进行管理。第七学期前已被学籍处理降入低年级学习的学生,每降一年级正常学习年限自动延迟一年,但最多不得超过八年。第八条 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学生应修课程的总学分为170左右(具体按各专业教学计划确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一般由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课以及实践教学环节等组成。学分累积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第九条 在籍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修读课程。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设置,除了必修课程和实践环节外,在籍学生还可以自主选择部分

6、选修课程。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学生参加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后的成绩(含补考、重修成绩)及所修得的学分,一律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成绩电子数据库。学生学籍卡以最后认定的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平时作业、阶段测验、课程论文(设计)、实验报告、案例分析等。课程的平时考核与期终考核的成绩构成比例,视课程所属的学科性质不同一般可设定为3:7或以上。课程平时考核的具体构成标准,应由课程开设学院的课程组(或者教研室)根据课程的教学性质、课程特点以及具体教学要求等因素确定,并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十二条 课程考

7、核成绩的登记可以采取百分制、五级制以及两级制的形式进行。五级制设置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涉及成绩排序时,五级制可折算成百分制,其中,“优”计95分,“良”计85分,“中”计75分,“及格”计65分。两级制设置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涉及成绩排序时,“合格”计75分,“不合格”计50分。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在60分及以上、及格及以上,以及合格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根据学分绩点计算的标准取得相应的学分绩点。以两级制记分的课程不记学分绩点。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由指导教师给出初评成绩,评阅教师给出评阅成绩,论文答辩组根据学生论文质量与答辩情况评定总成绩,学院答辩委员会参考答辩小组

8、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成绩,具体按照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执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考核成绩以五级制形式登记。体育成绩不及格者可以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予重修。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达到合格标准,方取得毕业资格。因有疾病或者其他健康原因,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学生,可由体育课转修体育保健课。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并不得补考,必须重修;(1)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达到该课程本学期

9、学时数三分之一者;(2)学生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3)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4)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在40分及以下者。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考试,应填写缓考申请表,凭学校医务所出具的诊断证明,经辅导员审核、教务办公室签署意见、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申请手续一般应在考试前办理,批准手续由教务办公室备案。缓考与补考同期进行。因事一般不得缓考。第十七条 凡旷考或者考核违规者,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学生考试违规,按照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考试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

10、学期初由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在70分及以上的,以70分记入学籍档案;补考成绩在70分以下的,以实际考分记载。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新修读同一课程;选修课可以重新修读该门课程,也可以改选其它符合要求的课程。第十九条 学生重修课程必须办理选课手续。重修选课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后办理。为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一学期重修的学分数应有所限制,原则上以当学期所修学分数总数(当学期课程学分与重修课程学分之和)不超过37学分为限。第二十条 学校对于重修课程设置跟班重修与自学重修两种修读方式。学生重修选课时,需根据全院课表选择重修课程,并选择所跟班级。跟班重修所选课程的学分、教学要求必须与本

1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一致。跟班重修不得跨校区选课。若因课程冲突、跨校区等因素,出现学生无法选择所跟班级的情况,学生可根据个人情况另选自学重修方式。学院会根据每门课程自学重修的人数,适当安排教师辅导机会。跟班重修的学生应与所跟班级同堂听课、同卷考试。若重修课程与其它在修课程的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学生应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办理部分课程免听手续。重修考试与其他课程考试时间有冲突的,应到教务办公室登记,并参加另行安排时间的考试。第二十一条 课程经过重修后,考核成绩合格的,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每门课程跟班重修只有一次重修机会,自学重修不限次数,但每学期重修课程总数不得超过三门(学籍异动学生

12、按第三十五条执行)。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及因专业培养方案调整不再开设的课程,在毕业学期集中安排一次清欠考试。清欠考试及格者以60分记入学籍档案。第二十二条 学分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最高为5.0,最低为0。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免听、免修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体确定,课程绩点的计算公式为:课程绩点=(课程成绩-50)/10(成绩低于60分的课程,学分绩点为零;以五级制记载的,按第十二条折算后计算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第四章 选修、免修、免听第二十三条 学生

13、在选课前应详细阅读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介绍,听取指导教师的选课指导意见。各专业的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程。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以2028学分为宜,以保证适当的学习量。对于确认修读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到课,参与课程教学活动,参加课程考试。选课后两周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者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者不及格。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者),或者学有所长通过自学

14、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可向开课学院提出课程免修申请。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类课程、体育课、需要重修的课程,以及军训、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课程,不得免修。学生免修课程的,应当在课程开设学期的前一学期第十七周至第十九周填写免修课程考试申请表,附该课程的学习笔记或者相关学习资料,经开课学院的课程负责人或者授课教师同意后,交教务办公室审核,院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学校于开课学期初举行的免修考试。每学期申请免修课程考试的门数以两门为限。第二十六条 课程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可获准免修,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并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注明“免修”,不计学分绩点。如果免修课程有实验、

15、模拟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需要进行实践能力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准免修。第二十七条 学生获准免修后,可另行选修其它课程,在免修考试成绩公布一周内到教务办公室办理选课手续。未获准免修的课程仍须修读。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分级教学的课程,学生通过本课程相应级别的选拔考试,或者通过该课程较高级别考试的,其低于该级别的课程可不再修读,该课程成绩记为“免修”,不计学分绩点。第二十九条 已经达到学校所规定的申请学士学位所必需具备的英语与计算机课程考试相应等级要求的学生,其尚未修读的相关课程,经学生申请也可作“免修”处理。在成绩登记时,该课程成绩记为“免修”。对于以前修读但考试未能通过的相关课程,也可作“免修

16、”处理,其课程成绩登记以60分记。各专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所必须具备的英语与计算机考试标准,按照南京审计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学业成绩优良(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以申请课程免听。学生申请免听课程,应在开课两周内填写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教务办公室批准后,学生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课程教学中安排的作业、实验等环节仍应按教学大纲要求按时完成。每学期免听课程门数以两门为限。未获准课程免听的学生应随堂听课。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科研创新活动。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获奖、或在省级及

17、以上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研究成果专利,经学校审定后,可获得科研与创新奖励学分。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素质拓展活动。学生参加文体、社团及社会公益活动获奖或取得一定成绩的,经学校鉴定,可获得奖励学分,并在学生学籍档案中真实记载。申请科研与创新奖励学分的学生,同一类科目下申请的奖励学分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具体执行标准与方法按照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学生参加科技创新活动的意见。第五章 年级认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完学年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升入高一年级继续学习。第三十三条 学生历年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包含学生应修而未修课程的学分,不含公共体育课,下同)累计18学分,编

18、入下一年级学习;历年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35学分,给予退学警告。学生学籍处理名单于每学年秋学期初由教务办公室审核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18学分者,可随原班学习,但应尽快通过补考和重修补齐所欠学分。 第三十五条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应在新学期初依据自己未修课程情况,自主选择注册当学期所修读的课程。若编入班级当学期所开课程中有自己未通过课程,必须跟编入班级修读。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允许选修后续课程。为保证学习效果,学生一学期选课总学分不得超过37学分。学生经过努力,所欠学分18学分的,可以重新编回原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符合编回原年级学习条件的,由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

19、学初填写返回原年级申请单,经辅导员签署意见,由教务办公室审核,并报院领导同意后可安排编回原年级继续学习。第六章 辅修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的同时,学有余力的(已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2.0),可由本人申请,辅导员推荐,从第二学年起在学习本专业的同时攻读一个辅修专业。学生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数缴纳辅修费用(收费标准由学院核定公布)。第三十八条 教务办公室负责辅修专业的资格审核和选课安排。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在第三学期至第七学期内修读。学生按照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完成所规定的学分,即完成该辅修专业的学习。辅修课程的成绩正式记入学生学籍登记卡。学生毕业时,如已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

20、分,由学院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未能修满规定学分的,发给辅修成绩单。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与人才市场对毕业生的实际需求,兼顾学生个性化学习能力、发展目标与自我知识建构的需要,允许符合学校规定的在籍学生在入学后规定的期间内,重新选择新的专业。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第二学期内提出校内转专业申请: (1)学生经考核,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者;(3)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其他经学校认定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 学

21、生转专业的计划名额,由学院根据专业发展规划以及当年的教学资源状况核准公布,具体按照学院有关通知执行。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许提出转学申请:(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别的学校学习者;(2)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3)经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允许转学的。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或者入校后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其他无

22、正常理由的。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照国家及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疾病经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其它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应予休学的。因申请出国留学、自主创业或者从事创新实践等,可由本人申请,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所在班级辅导员审核,报教务办公室、学院领导批准,休学保留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23、: (1)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也可以一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2)学生休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家长或者监护人签字同意,所在班级辅导员审核,报教务办公室、学院领导批准。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的言行,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或其监护人负责; (3)因疾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疗养。休学疗养期间的医疗待遇,参照南京审计学院学生医疗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2)因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

24、由学校医务所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3)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复学,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办理; (4)复学学生经审核,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当学期一般不得复学。 第四十九条 因出国留学保留学籍,或者休学自主创业的学生,休学期满需回校继续学习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审核,报教务办公室、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十条 休学、复学、保留学籍等学生申请事项应提交申请表,由教务办公室报学院批准后生效。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一律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九章 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2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经休学两年内治疗未痊愈者;(2)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或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者; (4)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允许学习年限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5)一学期旷课累积达50学时及以上者; (6)历年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45学分者;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处理意见(学生自愿退学的,需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退学申请,家长或其监护人签署意见),连同有关

26、材料报教务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请院务会研究批准。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辅导员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自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第五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者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德、智、体各方面均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的授予参照南京审计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

27、五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内容,取得毕业要求总学分90%及以上的学分,但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且未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可获发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对于所欠学分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可在结业次年内返校申请补考(或补作)一次。申请结业换证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或补作)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补考成绩合格以60分或及格记入成绩档案,并取得相应学分。补足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后,学生凭结业证书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签发时间以发证日期为准。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长期限届满,仍未补足毕业要求的总学分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换证申请。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补考(或补作)需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因某种原因退学可发给实际修业年限证明的肄业证书。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补发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我院2009级及以后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其他年级的在校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金审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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