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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具管理制度doc.docx

1、施工工具管理制度doc施工工具管理制度1施工工具管理规定一、目的:为规范各类施工工具的保管、领用、移交、以旧换新等程序,避免工具的超标领取、使用浪费及调离无交接等现象的出现,制订本制度。二、适用范围:公司员工使用的各类施工操作工具。三、工具的种类:公司施工工具分为大型操作工具及小型操作工具;大型操作工具包括:电锤、切割机、人字梯等;小型操作工具包括:螺丝刀、虎口钳、扳手、万用表等;四、工具的领用及归还:1、不常用的大型工具一般由公司统一保管,施工工地如有需要,应由项目经理填写借用工具申请单,注明归还日期,指定专人保管、使用,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领取;仓库做好工具领用及归还的台账和记录;工地间

2、互借工具的应由借用方开具借条,归还后摧毁;2、借用期间,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使用人负全部责任;如属正常磨损或损坏,应由保管使用人写出书面说明,项目经理签字,部门经理认可,交由公司维修或作报废处理;3、小型工具的领取,在员工到岗后,由项目经理根据施工需要,确定工具领取人员名单,填写工具领取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领取,仓库做好领取登记记录;小型工具必须在工作满一周后方可领取,并在调任或离职前交回;五、工具的检查与赔偿1、小型工具领取后,保管使用权由个人负责,直至调任或者离职;项目经理及上级主管有检查与监督工具使用及保管的责任;2、对精密的仪表、仪器和量具应专门保管,不得与其他工具混合

3、堆放,如出现工具丢失或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破损须换领的,由本人自行购买补齐或填写工具领用申请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领取,工具费用按实际价格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3、如有调任、离职的,所领用的各类工具应交回公司,出现人为丢失、损坏的由个人按照实际价格进行赔偿,从当月工资中扣除;4、仓库回收旧工具时,应认真检查,发现人为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领用人按照实际价格进行赔偿或修复;六、以旧换新正常操作,工具不能继续使用的,由领用人填写工具领用申请单,注明领用时间、申请以旧换新理由,项目经理回收工具并审核签字,部门经理认可,将工具交回仓库以以旧换新的方式领取新的工具;旧工具收回处理;公司2016年1月1日附:工具

4、领取申请表领用人工具名称数量领用原因项目经理部门经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企、事业单位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经理) ,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简称系统

5、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评定条件第五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三个级别。第六条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二)具有IT相关专业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如非IT相关专业则要加考IT 专业知识。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

6、之一:1、具有专科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三)近两年管理过、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有2项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项目;2、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额500万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合同额在100万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第七条高级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二)获得项

7、目经理资质不少于3年(成绩特别突出者可破格);(三)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近3年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有1项合同额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2、系统集成项目总额3000万以上,其中至少2项合同额在500万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第八条资深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资深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资深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二)获得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不少于5年;(三)具有硕士以上

8、(含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具有在一、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中担任过高级技术管理职务的经历;(五)近5年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并且具有组织管理大规模复杂系统集成项目的经验,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有2项合同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2、至少有4项合同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第三章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职责及执业范围第九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下列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所

9、在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二) 对系统集成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三)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四) 执行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规定的应由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第十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管理权力:(一) 组织项目实施队伍;(二) 组织制订系统集成项目的实施方案,协调管理系统集成项目实施相关的人力、设备等资源;(三) 协调系统集成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协议或其它文件;(四) 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赋予的其

10、他权利。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按其资质条件可分别承担下列相应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一)项目经理可承担合同额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在高级项目经理的指导下可承担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的系统集成项目。(二)高级项目经理可承担合同额5000万以下(含5000万)的系统集成项目。(三)资深项目经理可承担各种规模的系统集成项目。第四章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申请及审批第十二条申请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应通过所在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二)经由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的统一培

11、训,并取得相应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明;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第十三条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审查包括以下内容:(一)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明;(二)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复印件) ;(三)申请人从事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的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第十四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审批(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经理的资质审查和审批,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颁发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二)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对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资质的审查,审查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12、。对审批通过者颁发相应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第十五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第五章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合格证起两年内未获得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培训合格证自动失效。第十七条每两年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进行一次年审。年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内项目经理资质的年审工作。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国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资质的年审工作。第十八条一次年审结论为不合格或不在岗者,降低其资质等级一级。连续两次年审结论为不合格者,取消

13、其资质。连续两次年审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申请资质,具体申请方法按本办法的第四章办理。逾期不参加年审者,视为自动放弃资质。第十九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达到更高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提出升级申请。具体升级办法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当聘任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管理系统集成项目,并给予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相应的待遇。具体聘任方式及待遇由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自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个人和相关单位,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四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第二十二条对于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系统集成

14、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个人和相关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扣留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取消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被降低资质等级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被取消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施工工具管理制度1施工工具管理规定一、目的:为规范各类施工工具的保管、领用、移交、以旧换新等程序,避免工具的超标领取、使用浪

15、费及调离无交接等现象的出现,制订本制度。二、适用范围:公司员工使用的各类施工操作工具。三、工具的种类:公司施工工具分为大型操作工具及小型操作工具;大型操作工具包括:电锤、切割机、人字梯等;小型操作工具包括:螺丝刀、虎口钳、扳手、万用表等;四、工具的领用及归还:1、不常用的大型工具一般由公司统一保管,施工工地如有需要,应由项目经理填写借用工具申请单,注明归还日期,指定专人保管、使用,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领取;仓库做好工具领用及归还的台账和记录;工地间互借工具的应由借用方开具借条,归还后摧毁;2、借用期间,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使用人负全部责任;如属正常磨损或损坏,应由保管使用人写出书面说明

16、,项目经理签字,部门经理认可,交由公司维修或作报废处理;3、小型工具的领取,在员工到岗后,由项目经理根据施工需要,确定工具领取人员名单,填写工具领取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领取,仓库做好领取登记记录;小型工具必须在工作满一周后方可领取,并在调任或离职前交回;五、工具的检查与赔偿1、小型工具领取后,保管使用权由个人负责,直至调任或者离职;项目经理及上级主管有检查与监督工具使用及保管的责任;2、对精密的仪表、仪器和量具应专门保管,不得与其他工具混合堆放,如出现工具丢失或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破损须换领的,由本人自行购买补齐或填写工具领用申请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领取,工具费用按实际价格从其当月工资中

17、扣除;3、如有调任、离职的,所领用的各类工具应交回公司,出现人为丢失、损坏的由个人按照实际价格进行赔偿,从当月工资中扣除;4、仓库回收旧工具时,应认真检查,发现人为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领用人按照实际价格进行赔偿或修复;六、以旧换新正常操作,工具不能继续使用的,由领用人填写工具领用申请单,注明领用时间、申请以旧换新理由,项目经理回收工具并审核签字,部门经理认可,将工具交回仓库以以旧换新的方式领取新的工具;旧工具收回处理;公司2016年1月1日附:工具领取申请表领用人工具名称数量领用原因项目经理部门经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8JPB570HK01MHWGClub-7475245

18、dk-84D42011年度“体彩杯”临沂市象棋个人公开赛竞赛规程一、主办单位:沂蒙棋院、临沂市体育彩票管理分中心二、协办单位:临沂蒙花米业有限公司、金坛沂州宾馆、河东区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等。三、时间、地点:2011年2月11日-13日(农历正月初九至十一),在原市政府南门东侧对过(金雀山一路与沂州路交 汇处西南)-金坛沂州宾馆。四、本市居民及邻市均可报名。五、竞赛项目:个人六、竞赛办法:采用1999年象棋竞赛规则,共赛9轮。电脑编 排, 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七、录取名次及奖励个人前十名给予资金:第一名:2000元 第二名:800元 第三名:500元 第四名:400元 第五名:300元 第

19、六名:200元第七名:200元 第八名:200元 第九名:100元第十名:100元八、报名参赛者均可于2月11日早9点前,在金坛沂州宾馆七楼报 名报到。联系电话:152*张先生 133*李先生九、经费:参赛者每人交报名费50元,食宿自理。十、本规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主办单位。十一、未尽事宜由承单位另行通知。2011年度“深圳格田电器杯”临沂市象棋团体(个人)锦标赛竞赛规程一、主办单位:临沂市象棋协会、深圳格田电器有限公司二、承办单位:沂蒙棋院三。协办单位:临沂蒙花米业有限公司、金坛沂州宾馆、河东区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等。四、时间、地点:2011年2月11日-13日(农历正月初九至十一),在原市政府南

20、门东侧对过(金雀山一路与沂州路交 汇处西南)-金坛沂州宾馆。五、本市居民及邻市均可报名。六、竞赛项目:团体、个人七、竞赛办法:采用1999年象棋竞赛规则,共赛9轮。电脑编 排, 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八、录取名次及奖励1、团体前6名给予物质奖励。 2、个人前十名给予将金。第一名:2000元 第二名:800元 第三名:500元 第四名:400元 第五名:300元 第六名:200元第七名:200元 第八名:200元 第九名:100元第十名:100元九、报名参赛者均可于2月11日早9点前,在金坛沂州宾馆七楼报 名报到。联系电话:152*张先生 133*李先生十、经费:参赛者每人交报名费50元,

21、食宿自理。十一、本规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主办单位。十二、未尽事宜由承单位另行通知。152* 张先生133* 李先生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

22、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

23、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

24、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 ,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 ) 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 二 ) 落实安全保

25、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 三 )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人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人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

26、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账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共账号的管理,建立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账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

27、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由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的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

28、算机管理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检查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 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

29、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

30、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 九 ) 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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