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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docx

1、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法案例一 案情:县的甲公司与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的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

2、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给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遭遇泥石流

3、而毁损的空调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万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参考答案及分值:(两种答案,结合着参考一下)(1)在与甲公司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乙公司可以因为甲公司的预期违约行为而单方解除合同。(分)解除合同时,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并不影响违约方负担违约责任。(2)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根据协议管辖起诉,合同履行地

4、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分)因为根据协议管辖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没有约定交货地点,则按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的,以货物发运地县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分)(3)因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由甲公司负担。(分)因为代办托运的买卖合同,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分)()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分)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分)()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订合同属于效力未定。(分)因为乙公司与丙公司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丙公司没有付清空调货款前,空调所有权还归乙公司。丙公司在没付清空调货款的情况下,签订转卖空调的合同,属于无权处分,丙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同效力是效力未定

5、的合同。(分)答案(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 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也是违约的一种情况。 根据 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法院有管辖权。(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5)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因

6、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二 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

7、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参考答案: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2属于甲公司。出卖人乙在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视作交付已经完成,此时货物

8、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甲公司。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 量符合要求。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 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三 案情:甲与乙订立了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款项前,甲保留该五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

9、付了五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费医药费和误工费共计1000元,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道甲保留了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给丁。丁能否据此取得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

10、效?为什么?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参考答案(两个答案,结合着看) 1、损失由乙承担。甲虽然保留了牛的所有权,但没有与乙约定牛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因此,牛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自甲将牛交付于乙时由乙负担。2、小牛应由乙享有所有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甲虽然享有牛2的所有权,但因牛2已交付于乙,因此,牛2所生小牛应归乙所有 3、损失由乙承担。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乙是牛3的管理人,因牛3造成他人损失,乙应承担责任。 4、合同效力待定。因为甲保留牛4的所

11、有权 ,在乙未付清款项前,乙对牛4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乙将牛4卖给丁属于无权处分,该合同的效力待定。5、丁可以取得所有权。丁作为善意受让人,已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取得牛4的占有,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得牛4的所有权。 6、租赁协议有效。在乙付清牛款之前,牛5的所有权虽然属于甲,但乙基于买卖合同对牛5享有使用收益权。因此,乙有权将牛5出租,并获得相应的租金收益。 7、定金条款部分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1万元的20%。合同约定定金3000元,超过了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答案:(1)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依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12、,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乙虽然未取得牛1的所有权,但牛1已交付乙占有,故应由乙承担牛1死亡的风险。(2)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产生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牛2已经交付买受人乙占有,故所生天然孳息小牛自应归其所有。(3)涉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本题中,踢伤丙的牛3已转由乙占有和管理,乙应负牛致人损害的赔

13、偿责任。(4)涉及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甲,因此,买受人乙对牛4并无处分权。其与丁订立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乙向丁交付牛4之前,其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5)涉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问题。若乙已经将牛4交付给丁,而丁对甲保留牛的所有权并不知情,并已经支付了牛的对价,则丁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牛4的所有权。(6)涉及出租他人之物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及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5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14、,但买受人乙依买卖合同占有牛,依法享有对牛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故其与戊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赁合同所取得的租金为牛5的法定孳息,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属买受人乙所有。(7)涉及定金问题。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而约定的定金为3000元,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限制,故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超过部分可视为预付款。四 (此题是书上老师讲过的案例)案情:某甲与某工厂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 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

15、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题(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4)甲能否要求退车?(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参考答案】(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车尚未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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