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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docx

1、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一)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核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一章 基本原则一、学校财务会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办法,严格遵守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以收抵支,略有节余;学校收支结余及其滚存,均不准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发展本校教育事业和部分用作教职工奖励及福利;暂时闲置的滚存结余,在不影响学

2、校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可以控制适当比例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学校如有其他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限定在与发展教育事业有直接关系的方面。对外投资,不论投资额大小,均须事先经过论证,并经董事会(理事会)讨论并作出书面决议,同时,明确该项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责任人,以便协助法人代表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升值和及时收回。三、学校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配备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及出纳人员。学校的会计组织和会计核算,由校长直接领导并负总责。四、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采取一级核算方式;坚持核算的客观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和配比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进行帐务处理;使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

3、计科目;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总务部门设置必要的物品帐;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学期末,应提供简明扼要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五、严格按照在教育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学费收入重点用于教学、教务支出;用于鼓励教师提高教学质量,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用于优秀学生的奖励。六、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七、每年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按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的年度收支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由主管部门公布审计结果。八、重视财会队伍的专业继续教育和法纪教育,定期组织学习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法规

4、、制度、办法,提高财会技能,规范会计行为,提高工作质量。第二章 收入管理一、学校是独立核算、自收自支、以收抵支、自负盈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杂费收入是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加强学杂费收入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重要内容之一。二、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合法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禁止无标准,无依据乱收费。三、收取学杂费,应向交费者开具国家法定的正式收据;收据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字迹清楚,手工复写必须上下一致、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四、当日学杂费收入当日送存银行,及时全部入账;不准坐支现金。五、新学期开始前集中收款时,由班主任代收的在校生学杂费应及时移交出纳员送存银行,不

5、准挪用或私存;班主任代收学杂费应同时填报收费明细表一式两份,列明班级、学生姓名、收费金额,计算出合计金额,经会计人员审核签收后,退一份由班主任存查;另外一份表格由财务部门留存。会计人员在核对班级收费明细表时,应注意收据、实收现金与报表金额三相符。六、严格票据管理1责成专人负责发票等票据的购买,库存、使用登记、存根保管和归档。2购买空白票据应根据用量需要,防止积存或空缺。3为便于查找和保存,学校按年对空白票据封面加编册号,按顺序使用。4领用票据应进行登记,明确责任人;票据用完应及时交回并注明存根交回日期,收费总金额、退费总金额和实收总金额。5票据作为收入原始凭证,应如实填写,其金额应与收取的款项

6、相符。6.严格限定范围使用票据。第三章 成本费用管理一、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贯彻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原则。二、教师和管理人员工资,劳务费支出管理。1教师和工作人员工资、劳务费水平及具体标准,由校长根据学校运行情况、社会平均水平、教学或工作质量以及学校实际承受能力确定;校长就工资支出作出决策,应提交董事会(理事会)讨论通过。2学校用于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含奖金等),控制在同期学杂费收入的5065范围内。3每月月终前八天,由教务处负责汇总各年级教师、班主任考勤表,报财务部门;校办公室负责校部工作人员、学科带头人的考勤及工资支出凭单的报送;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当月工资

7、表,经校长审批后,启动发放工资程序。4教职员工的工资或劳务费收入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由学校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须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三、租金支出管理。办公用房、教室租金和车辆等固定资产租金支出,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金额、经校长签批后支付。四、助学金、奖学金管理。对特殊贫困学生,可酌情减免学杂费;对连续在本校学习,成绩优异者,学校给予物质奖励。其名额由教务处提出建议,由校长审定;支出凭证,由校长签批后支付。五、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直接因教育教学活动而发生的教师、班主任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劳务费、社会保障费、租用教学用房、场地、设施支付的租金、水电费、教学实验费、生产实习费、资料

8、讲义费、招生经费、宣传广告费、教材编审费、用于教学的教材及教辅印刷费、教学耗用的粉笔、板擦、纸张、文具用品等材料费、课桌椅、教具、实验器材等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教学用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学校每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流转税金。六、管理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董事会(理事会)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燃料费、取暖费、邮电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审计费、招待费、提取的工会经费等。七、筹资费用。主要核算筹资费用支出和银行利息收入。八、上列三类

9、费用支出,必须在满足教学教务需要的前提下从严控制,厉行节省;每笔支出,必须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如法定发票,收据等);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支出,应填写支出凭单,注明无法取得凭证的原因,经校长批准;所有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主管领导签字;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或非正常项目支出,须经校长事先同意并在凭证上签批。无经手人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项目,会计人员拒绝付款。九、福利费支出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的规定据实列支。第四章 会计核算一、本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帐法进行会计核算;使用通用记帐凭证;设置总分类

10、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有关明细分类帐;总务部门设置物品帐。二、实行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分管原则,设置专职出纳员。三、固定资产核算。1、固定资产标准:参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我校固定资产标准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器具、物品等。未同时达到这两项指标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2、固定资产折旧采取年限折旧法(直线法)。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类别低限年限执行。4、根据本校的固定资产特点,本校不确定预计残值率。在固定资产报废时发生残值,据实进行帐务处理。5、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四、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11、。五、本校不计提各项准备金,发生坏帐损失等,据实核销。六、本校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每年从年度净收益中,按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七、学校开设如下主要会计帐户(必要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适当增加或减少):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财产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好学校财产(以下简称校产),是每个师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延长校产使用年限,提高校产使用效率,确保其正常运行,是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提高教育事业经费使用效益的重要方面。为克服财务管理中重金轻物的思想,切实加强校产管理,确保校产安全,特制

12、订本制度。第一章 管理组织系统第一条、校产管理组织系统1、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总务处具体负责、总管学校财产。2、各类设备、校产根据分块、分线管理原则落实,由各有关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各处室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处室主任;各教师财产负责人为本人;各班级财产具体负责人为班主任;各专用室(含会议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微机房、语言室、中心机房、课件室、电教设备、音、体、美、劳室、体育馆等)的财产负责人为各专用室负责人;食堂(含餐厅)财产负责人为承包业主;学生寝室的财产负责人为各相关班级的班主任/宿管员,田径场(含篮球、排球、羽毛球场)财产负责人为体育室负责人;小卖部的财产负责人为店主;各储藏室财产负责

13、人为各物品储藏单位的负责人。第二条、总务处协助财务核算中心建立学校固定财产账并立下存档,分类建立固定资产账和分类明细帐,所有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课桌椅等)都必须登记造册;各处室(包括教室、寝室、办公室、实验仪器、食堂以及各专用室等)现有财产均应登记造册,经总务处核对无误后,总务处代表学校与各处室财产负责人签定有关协议,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人。第三条、学校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爱我学校从爱护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努力引导养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良好品德。第二章 购物与领用制度第四条、学校添置财产,先由各处室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长审核,经校长同意,必要时经校长

14、办公会议确定,由总务处负责组织购置。第五条、添置校产经校产专管员验收签字后,登记入册,方可分配使用,严禁未报购物和购物后未报验收入册擅自领用。第六条、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无偿调拨的仪器和赠送的设备,应由验收人员或接受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调拨使用单入账后方可使用。第七条、各处室的用品、常规教具由总务处根据需要和可能情况统一配备。各处、室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填写领物登记本,写清数量、用途并签字,严格手续,明确责任。笔墨纸张虽属低价易耗品,也力求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第三章 使用、借用和检查制度第八条、处室财产由其负责人负责或由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理,总务处每学期检查一次。第九条、班级和学

15、生寝室使用财产,原则上每一学期清点验收一次。在期初由总务处与班主任签定责任书,中途发生变化(增减),发现损坏应及时记载,由负责人追究责任人的具体责任,期末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结算,作为考核和奖惩负责人的依据。第十条、总务处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权利可以对各处室及部门的校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产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损坏,查明原因及时理赔维修。第十一条、校长要定期对总务处校产管理情况进行验审,保证帐帐相符。第四章 赔偿制度第十二条、财产缺损的责任追究第一款 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由总务处逐级追究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第二款 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

16、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第三款 各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各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并索赔。第四款 专用室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记载情况,书面向总务部门报告,追究借用人的责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第五款 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由值周老师、保安及有关负责人分块负责班级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第六款 班级中损坏或损失的财产,班主任未能查明责任人;各处室损坏或损失的财产,处室负责人未能查明责任人;专用室负责人未能查明专用室内财产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值周老师、保安及有关负责人未能查明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

17、责任人,追究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的失职责任。第七款 报损财产修复后,各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在修理单上填上明确回复意见。否则,将分别追究相关处室责任人及修理人的责任,必要时还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第八款 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失窃,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保安的责任。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照价赔偿”的原则和“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第十四条、损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校产,考虑到修理后校产内的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按修理价(含工、本费等)的23倍赔偿。第十五条、班级财产损坏,坚持先赔偿后修理的原则。班级有关设施损坏赔偿金额参见甘泉县高级中学班

18、级财产自查赔偿金额参考表。第十六条、赔偿途径第一款 由损坏责任人向相关负责人报告设备损坏情况,再由负责人向总务处报告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第二款 由总务处核实设备损坏程度,定出赔偿金额,或根据损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赔偿金额,并由总务处出具赔偿通知单。第三款 由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财务处缴纳赔偿经费(由负责人直接向财会室缴纳)。并向总务处出示已赔偿金额的收据。第四款 专用室内损坏或损失的财物由各专用室负责人查实情况,并通报给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由负责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径执行赔偿。同时专用室负责人应将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报给总务处备案。第五款 学生在实验操作过

19、程中,损坏玻璃器具等低价易损失物品的赔偿,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一般定价在课后立即索赔,并当场开具由财会室发给的收据单,收取的赔偿连同收据存根及时回交财会室。第六款 教师损坏财产的,根据总务处核定赔偿金额,相关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直接向学校财会室缴纳赔偿金。第七款 凡负责人无法查实财产损坏或损失者,由负责人个人承担赔偿。第八款 各处室公物损坏,须先付赔偿金后修理,情况特殊的,可以由负责人先向总务处书面申请,经获准可先修理后支付赔偿金。第九款 教职工调离学校,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校产(含图书、教参、耐用教学用具等)及寝室钥匙等,再分别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填写离校通知单,最后校长签字后由校办公室开具“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损坏或损失的必须按规定赔偿。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所有条款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符,则执行上级规定。第十八条、本制度经提交XXXXXX教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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