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管核查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推动企业信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2、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标准、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是指从事各类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以设计为主体的总承包企业以及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机构(企业)。第四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省外入川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动态监管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
3、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所辖行政区域内以及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核查工作,负责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核查情况。交通运输、水利、铁路、信息产业、民航等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 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动态监管工作。第二章 核查数量和范围第六条 省及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按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4、总数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动态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年对其重点实施动态核查:(一)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的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数据库(市场诚信平台)中,凡本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积分达到20分或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二)发生较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审图质量事故的;(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五)企业2年内未承揽工程的;(六)本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动态监管核查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涉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核查,住房城乡建
5、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或邀请1至2名专家参与。第三章 核查内容及方式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管核查包括企业资质条件是否满足标准的核查和市场行为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核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流动情况,是否存在注册执业人员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流失后,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企业资质标准的情形;(二)核查企业的工程项目业绩和资质(资格)证书许可的执业范围承揽业务情况;(三)核查企业执行标准、规范以及保障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和安全作业管理(勘察)的各项制度。企业市场行为核查,是指对企业在承揽业务或招投标活动以及执业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律
6、法规规定禁止性行为情形的核查,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性市场行为的核查。第九条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时,应当检查以下内容:(一)证照情况: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二)技术负责人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资历、职称以及负责的项目规模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备案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三)注册执业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资历)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抽查核对项目负责人及参与项目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与注册、备案信息一致;(四)
7、技术装备情况: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装备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技术装备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被投诉、举报市场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除核查(一)、(二)、(三)、(四)项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涉及的涉嫌违法情形进行重点核查。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数据库(市场诚信平台)、工程招投标监管信息、合同备案信息、专项检查信息、投诉信息为依据,检查企业以下市场行为:(一)企业中标及已签定合同备案办理情况:检查被抽取的工程项目是否办理合同备案。(二)工程项目情况:核查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承
8、接工程、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三)企业注册人员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在核查企业时,应当对企业的注册与非注册执业人员一并进行核查。(四)工程项目履约情况:检查被抽取的项目合同履约情况。 涉及当事人投诉不履行行政处罚、司法裁定等的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机关裁决书或经公证的调解书等行为。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近2年来(成立、备案未满2年的,以实际成立、备案时间计算)企业承
9、担业务(含竣工和正在进行的)项目清单,由核查部门随机抽取2至5个项目(企业仅有1个项目的,则对该项目进行核查),检查企业市场行为。第四章 分类核查情形程序及处理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核查时,应当在核查前不少于1个工作日根据企业类别向被核查企业以书面形式发出四川省工程勘察企业动态监管核查通知书(见附件1)、四川省工程设计企业动态监管核查通知书(见附件2)或四川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管核查通知书(见附件3)。第十三条 对企业进行核查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核查工作日到达核查场所。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
10、请回避。第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办公经营场所或勘察作业现场、规定的核查场所配合核查。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第十五条 核查人员应按照企业类别分别填写四川省工程勘察企业动态监管核查表(见附件4)、四川省工程设计企业动态监管核查表(见附件5)或四川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管核查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核查表)。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核查表上签字确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核查表上备注并予以说明。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
11、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有下列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之一的,核查结果为不合格:(一)注册执业人员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动态流失后其配置不能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企业资质(资格)标准的;(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或允许其他企业与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资格)证书的;(四)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五)将承包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六)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
12、严重的;(七)指定或者采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 (八)私下聘用其他单位注册执业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并签章(字)执业的;(九)恶意低价竞争,不执行国家收费标准,扰乱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之一的,核查结果为不合格:(一)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三)因工程勘察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四)勘察文件载明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勘察深度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五)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六)原始记录不按
13、规定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七)未参加施工验槽的;(八)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工程设计企业有下列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之一的,核查结果为不合格:(一)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二)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的;(三)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四)私下聘用其他工程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进行工程设计并签章(字)执业的;(五)工程设计中降低工程设计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查结果为不合格:(一)超出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证书认定的审查范围和类别从事施工图审查,以及违法违规设立分公司执业的;(二
14、)使用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七)未按规定审查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八)以其他施工图审查机构名义承揽审查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和个人以本施工图审查机构名义承揽审查业务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满足资质标准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情形的,为合格。第十七条 对动态核查不合格、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违法情形
15、在法定权限内依法作出处理,涉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受到行政处罚的,一年内不受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第十八条 处罚决定应视其违规、违法情形分别依法处理。动态核查不合格、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标准要求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存在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属于责令停业整顿法定情形,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停业整顿期为1至3个月;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停业整顿期为6至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停业整顿期间,企业不得承揽新的业务。整改期满时,企业提出复查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16、主管部门复查包括资质条件符合标准、违法违规行为自查处理以及整改情况。对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厅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撤销、撤回或降低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资格)的企业,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处理。第十九条 被核查企业可以依法申诉、澄清有关事实。在整改期届满后未提出复查申请的,市(州)、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对动态核查不合格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企业,根据实际情形对应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扣分管
17、理办法,纳入企业信息及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存续期,根据整改情况为3至12个月。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核查工作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核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核查的;(二)在核查时随意降低或提高核查条件的;(三)向被核查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的;(四)明示或者暗示被核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违纪禁止性行为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附件:1、四川省工程勘察企业动态监管核查通知书 2、四川省工程设计企业动态监管核查通知书 3、四川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管核查通知书4、四川省工程勘察企业动态监管核查表5、四川省工程设计企业动态监管核查表 6、四川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管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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