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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贫困退出验收细则.docx

1、湖南省贫困退出验收细则湖南省贫困退出验收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贫困退出验收标准,规范验收流程,确保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准确、真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办201631号)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全省贫困退出验收采用统一标准,省、市州、县市区分级组织实施。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验收由县

2、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省和市州扶贫办负责审查备案;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比照县摘帽验收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通过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验收后,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评估核查,符合退出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退出。第三条 贫困退出验收坚持实事求是、程序完整、数据准确、档案规范、结果公正的原则,采取实地验收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每个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开展退出验收。通过验收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应及时按程序审批,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验收标准第四条 贫困人口脱贫验收以户为单位,按照“一达到、两不愁、三保障”标准

3、执行。 “一达到”。 即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或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按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的不变价)。计算方法: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两不愁”。不愁吃,即家庭成员常年食品支出由家庭自主保障或国家保障;不愁穿,即家庭成员常年服装支出由家庭自主保障或国家保障,能够达到或超过温饱水平。“三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即家庭成员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义务教育保障,即适龄未成年人均能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因贫辍学的现象(因重度残疾、精神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学的除外);住房安全保障,即有砖混或砖木或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

4、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无倒塌危险,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含)左右(包括厅堂、厨房、卫生间等生活附属房屋面积),新建且已完成工程量50%(含)以上、半年内可以完工的视为有住房,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户,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搬迁安置房及面积为准。第五条 贫困村退出验收按照“两个确保、两个完善”标准执行。两个确保。“两个确保”为“否决指标”,有一项不达标不能通过验收。贫困发生率,即确保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村集体经济收入,即确保行政村集体企业、产品物资销售、土地租赁、场地(铺面)租赁,农林牧或其它集体经济收入(不包括转移支付收入)脱贫当年达到4万元以上。两个完善。“两个完善”评分指标8个,总分

5、100分,得分80分为达标。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包括主干道通畅,即行政村道路硬化(沥青、水泥路面),原则上路基宽4.5米(含)以上,路面宽3.5米(含)以上,到达村委会或行政村学校所在地;村组公路通达,即20户以上自然村寨道路实现通达标准。安全饮水,即100%农户通过自来水、打井、饮用山泉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确保20户(含)以上自然村寨或小组取水半径不超过1公里。电力保障,即100%农户家中通生活用电(含光伏发电)。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完善,包括就学就医方便,新农合及养老、低保、兜底、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政策落实到位,村“两委”班子能较好地履行职责、模范带头作用强,村委会有办公场所、有村务公开栏、有卫

6、生室等。第六条 贫困县摘帽验收按照“一降低、一高出、一达标”标准执行。 “一降低、一高出、一达标”均为“否决指标”,有一项不达标不能通过验收。“一降低”指摘帽县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一高出”指摘帽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省委十届十三次全会确定的目标(按照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年实现8000元、2020年突破10000元的要求,测算到年份作为验收标准);“一达标”指贫困县摘帽时,贫困村退出合格率90%。 第三章 时间和流程第七条 贫困人口脱贫验收。贫困人口脱贫验收每年12月5日前完成。严格执行贫困人口退出程序,经村级民主评议、乡镇入户核实、农户确认、乡镇公示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工

7、作组,对各乡镇开展验收,每个到户验收工作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一)查验资料。验收工作组进村,查验村民小组推荐、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评议的相关记录、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预脱贫名单、乡镇人民政府入户核实和公示情况,相关资料齐全的,进入后续流程。(二)入户核实。验收工作组深入拟脱贫农户家庭,核查收入状况和“两不愁、三保障”落实情况,对达到标准的,由验收工作组成员在贫困人口脱贫审批表(附件1)和贫困人口脱贫验收表上(附件2)签字确认。(三)汇总报批。验收工作组将贫困人口脱贫审批表和贫困人口脱贫验收表及相关资料报县市区扶贫办汇总,并将验收达标的脱贫户名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四

8、)公告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批准的脱贫户名单进行公告,并及时报省、市扶贫办备案。备案后,由县市区扶贫办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以下称系统)中标识为“脱贫”。第八条 贫困村退出验收。贫困村退出验收于每年12月5日前完成。严格执行贫困村退出程序,拟退出贫困村在乡镇公示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各乡镇开展验收,每个验收工作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一)查验资料。验收工作组赴乡镇查验贫困村的退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拟退出名单、贫困村退出的监测数据、公示情况等资料,相关资料齐全的,进入后续流程。(二)实地核查。验收工作组对照验收标准,实地核查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村级集体

9、经济收入、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等情况,如实填写贫困村退出审批表(附件3)和贫困村退出验收表(附件4)并签字确认。(三)汇总报批。验收工作组将贫困村退出审批表和贫困村退出验收表及相关资料报县市区扶贫办,由扶贫办汇总,验收达标的贫困村,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四)备案公告。县人民政府及时将拟退出贫困村名单报省、市扶贫办备案核查。省、市核查后,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县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并公告。第九条 贫困县脱贫摘帽验收。拟退出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向省人民政府递交的脱贫攻坚责任书,对照贫困县摘帽标准,对脱贫成效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于当年11月份向省和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递

10、交相关数据资料。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12月5日至20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家统计局湖南省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财政厅以及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分县市区开展验收。验收按以下流程进行:(一)查验资料。验收工作组查验贫困县脱贫摘帽申请、贫困发生率、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贫困村退出情况、市州初审意见等资料,相关资料齐全的,进入后续流程。(二)实地抽查。验收工作组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贫困村、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脱贫和贫困村退出情况,核算退出合格率,如实填写贫困县摘帽审批表(附件5)和贫困县摘帽验收表(附件6)并签字确认。(三)

11、数据汇总。验收工作组将贫困县摘帽审批表和贫困县摘帽验收表及相关资料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对数据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综合分析。 (四)评估报批。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对拟摘帽的贫困县的脱贫成效进行专项评估,结合验收评分情况,初步确定拟摘帽名单并公示,公示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四章 数据采集和复核第十条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采集,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制定下发调查计算方法。村“两委”、驻村工作队、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采集对应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验收的相关基础数据。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工作组对贫困村、贫困人口退出验收时一

12、并复核基础数据。组织部门负责复核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数据,扶贫部门和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复核贫困村贫困发生率数据,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复核贫困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食品和服装支出等数据,财政部门负责复核村集体经济收入数据,发改部门负责复核易地搬迁数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复核村级道路相关数据,水利部门负责核实安全饮水相关数据,教育部门负责复核义务教育相关数据,住建部门负责复核住房安全相关数据,林业部门负责复核生态保护脱贫数据,卫计部门负责复核村卫生室相关数据,民政部门负责复核低保兜底数据,人社部门负责复核新农合参加率,电力部门负责复核电力保障相关数据。第十二条 贫困县退出验收相关基础数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

13、组组织相关部门采集,报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核。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核通过的,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复核。省扶贫办、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负责对县市区预报的贫困发生率指标进行复核;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负责对预报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进行复核;省扶贫办负责对贫困村退出合格率进行复核。第五章 核查和退出第十三条 贫困人口核查和脱贫。每年12月5日至20日,省扶贫办组织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系统内当年标识的脱贫人口采取实地核查、单独复查的方式随机抽样10%以上进行核查,结合运用每年年底组织的第三方评估结果,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分,得分作为确定各县市区当年脱贫人口标识的上限。对于超出上限的人

14、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查处理,并在系统中由“脱贫”回退为“未脱贫”。第十四条 贫困村核查和退出。每年12月5日至20日,省扶贫办组织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当年拟退贫困村随机抽取10%(按10%计算,村数少于4个的抽取4个)进行核查;其余由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核查,核查结果于12月20日前报省扶贫办。对于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并公告;对未达到脱贫标准和未完整履行程序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继续纳入下一轮帮扶。第十五条 贫困县核查和摘帽。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比照县经省核查验收通过后,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摘帽。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

15、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经省核查验收合格,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项评估检查后,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摘帽。第十六条 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民意调查中心等第三方机构独立进行,对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的相关数据进行独立采集,围绕脱贫成效开展评估,评估得分将作为贫困对象退出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监督问责第十七条 落实监督问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验收工作督查检查,杜绝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执行脱贫标准不严等问题。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将依法

16、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贫困人口脱贫审批表 2.贫困人口脱贫验收表3.贫困村退出审批表4.贫困村退出验收表5.贫困县摘帽审批表6.贫困县摘帽验收表7.贫困户脱贫公示8.贫困户脱贫公示名单9.贫困户脱贫公告10.贫困户脱贫公告名单11.贫困村退出公示12.贫困村退出公告13.贫困县摘帽公示附件1贫困人口脱贫审批表 县市区 乡镇 村 组 脱贫年度: 年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 人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1民主评议意见 经村民小组推荐,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评议小组评议,确定该户为

17、拟脱贫户。 评议人签名(盖章):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2乡镇入户核实意见经入户核验,该户达到脱贫标准。 帮扶责任人签字: 驻村工作队签字: 乡镇干部签字: 年 月 日3农户确认 经过自身努力和各界帮扶,本户已达到脱贫标准,现自愿退出贫困户行列。户主签名: 年 月 日4公示意见经乡镇公示无异议,同意该户为脱贫户。乡镇长(签字) : 年 月 日5验收工作组意见 经验收,该户达到脱贫标准。 验收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6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说明:1.此表一式4份,贫困户档案1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扶贫办各存1份。 2.评议人签名(盖章)”

18、中的“评议人”,指的是参加村“两委”组织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 3.入户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核实工作队由乡(镇)干部、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村“两委”人员组成。 4.“农户确认”一栏原则上由户主本人或者由18岁以上家庭主要成员签名,并按手印。各项指标均已达到退出标准,但因户主不配合或者长期在外无法签名的,可由村民小组证明、村委会研究认定其退出,并在“农户确认”栏中注明。 5“验收工作组”,指的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验收组成员。附件2贫困人口脱贫验收表 县市区 乡镇 村 组 脱贫年度: 年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 人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序号脱贫指标验收标

19、准乡镇上报验收工作组复核情况1程序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湘办201631号)文件所规定的村级民主评议、乡镇入户核实、农户确认、乡镇公示公告等程序执行。是 否(原因: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达到或超过国家脱贫标准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达到或超过国家脱贫标准。计算方法: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元乡镇人民政府(盖章)村“两委”负责人(签字)达标 元;未达标(原因:)3不愁吃 家庭成员常年食品支出由家庭自主保障或国家保障。乡镇人民政府(盖章)村“两委”负责人(签字)达标,未达标(原因:)。4不愁穿 家庭成员常年服装支出

20、由家庭自主保障或国家保障。乡镇人民政府(盖章)村“两委”负责人(签字)达标, 未达标(原因:)5保障基本医疗 家庭成员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人民政府(盖章)村“两委”负责人(签字)达标, 未达标(原因:)。6保障义务教育 适龄未成年人均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因贫辍学的现象(因重度残疾、精神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学的除外)。乡镇人民政府(盖章)村“两委”负责人(签字)达标,未达标(原因:7保障基本住房有砖混或砖木或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无倒塌危险,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含)左右(包括厅堂、厨房、卫生间等生活附属房屋面积)。新建且已完成工程

21、量50%(含)以上、半年内可以完工的,视为有住房;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户,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搬迁安置房及面积为准。乡镇人民政府(盖章)村“两委”负责人(签字)达标, 未达标(原因:)验收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说明:1.此表一式4份,贫困户档案1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扶贫办各存1份。 2.“验收工作组”,指的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验收组。附件3贫困村退出审批表 县市区 乡镇 村 脱贫年度: 年村申请 对照省制定的贫困村退出标准,经自评,我村各项指标均达到,现申请退出贫困村序列。驻村工作队(签字):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乡镇意见对照省制定的贫困村退出

22、标准,经初步验收,该村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可于本年度退出。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县验收工作组意见 经验收,拟同意该贫困村退出。 验收工作组组长(签字) : 年 月 日省、市工作组核查意见经核查,该村达到贫困村退出标准。 核查工作组组长(签字) : 年 月 日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县市区长(签字): 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说明: 此表一式3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扶贫办各存1份。附件4贫困村退出验收表 县市区 乡镇 村 脱贫年度: 年序号指 标验收及计分标准数据采集乡镇上报县验收工作组复核1程序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湘办20163

23、1号)文件所规定的自主申请、监测上报、审核审批等程序执行。是 否(原因: )1贫困发生率 贫困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的2%标准。贫困发生率 %(签字)统计调查部门:(签字)扶贫办:(签字)达标未达标(原因:)。2村集体经济收入有集体企业、产品物资销售、土地租赁、场地(铺面)租赁,农林牧或其它集体经济收入(不包括转移支付收入),脱贫当年达到4万元以上。村集体经济收入 万元(签字)经管局(签字):组织部门(签字):达标未达标(原因:)。3贫 “两个完善”内容权重得分村组道路村主道通畅,到达村委会或行政村学校所在地(计8分)。道路硬化(沥青、水泥),原则上路基宽4.5米(含)以上,路面宽3.5米(含)以

24、上(计4分);村组道路通达,20户以上自然村寨道路实现通达标准(计3分),有应通达未通达村寨的,按比例相应扣分。(签字):交通运输局(签字):15安全饮水村通自来水或饮水水源有保障,20户(含)以上自然村寨或小组取水半径不超过1公里计10分, 计8分, 计 分,。(签字):水利局(签字):10电力保障100%农户家中通生活用电(含光伏发电)计10分。 %- %计8分, %- %计 分。(签字):电力部门(签字):10教育入学适龄学生“普九”入学率100%计15分,入学率 %- %计12分, %- %计8分, %- %计 分,。(签字):教育部门(签字):15新农合100%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

25、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10分, %- %计8分, %- %计 分。(签字):卫计局(签字):10低保、城乡人员特困供养政策全面落实低保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的计15分,未达到的按比例相应扣分。(签字):民政局(签字):15“两委”班子依据组织部门对基层组织党建工作年度考核成绩计分, 计10分, 分 分计8分,。(签字):组织部(签字):10公共服务村委会有办公场所(计5分)、有村务公开栏(计5分)、有卫生室(计5分)。(签字):组织部(签字):卫计委(签字):15合计100县验收工作组意见经验收,该村达到贫困村退出标准。 验收工作组组长(签字): 县扶贫办主任(签字): 年 月 日说

26、明:此表一式3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扶贫办各存1份。附件5贫困县摘帽审批表 市州 县市区 脱贫年度: 年县市区申请 经自评,本县市区各项指标均达到省制定的贫困县摘帽标准,申请退出贫困县序列。县市区长(签字): 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市州初审意见 经初审,该县市区各项指标均达到省制定的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可退出贫困县序列。 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盖章) 年 月 日省验收工作组意见经核查验收,该县各项指标均达到贫困县摘帽标准。验收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意见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盖章) 年 月 日省人民政府意见 省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说明:此

27、表一式3份,县市区扶贫办、市州扶贫办、省扶贫办各存1份。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的,另报国务院扶贫办1份。附件6贫困县摘帽验收表 市州 县市区 脱贫年度: 年序号指标验收标准数据采集县自评省验收1程序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湘办201631号)文件所规定的自主申请、市州初审等程序执行。是 否(原因: )2一降低 指摘帽县农村贫困发生率降低至2%以下。县扶贫办(盖章)统计调查部门(盖章)农村贫困发生率为 %达标未达标(原因:)3一高出 指摘帽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出省委十届十三次全会确定的目标(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年达到800

28、0元、2020年突破10000元的要求,测算到年份作为验收标准)。县扶贫办(盖章)统计调查部门(盖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元 达标未达标(原因:)4一达标 指贫困县摘帽时贫困村退出合格率90%。贫困村退出合格率为 %达标未达标(原因:)说明:1.此表一式3份,省、市州、县市区扶贫办各存1份。 2.此表数据采集“县自评“数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对应部门采集, “省验收”情况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工作组填写。附件7-1贫困户脱贫公示按照省制定的贫困户脱贫标准,经入户核验,本乡镇 村有户人符合标准,拟定为年度脱贫户,现予以公示(名单附后)。如有异议,请在7天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监督值班电话: 。附件:年度贫困户脱贫公示名单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说明:1.此公示一式2份,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扶贫办各存1份。 2.公示牌尺寸不小于A1纸张(841mm*594mm)。附件72贫困户脱贫公示名单序号村组名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序号村组名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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