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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电缆运行规程.docx

1、电力电缆运行规程电力电缆运行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电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电缆的技术标准应符合电工专业标准的要求,有关电缆装置和试验的规定,应以有关专业规程为准。第一节 对电缆线路和基本要求第2条 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下列规定:1、纸绝缘多芯电力电缆(铅包、铠装)15倍电缆外径;2、纸绝缘单芯电力电缆(铅包、铠装或无铠装)20倍电缆外径。第3条 不允许将三芯电缆中的一蕊接地运行。在三相系统中,用单芯电缆时,三根单芯电缆之间距离的确定,要结合金属护层或外屏蔽层的感应电压和由其产生的损耗,一相对地击穿时危及邻相的可能性,所占线路通道宽度以及便于检修等各种因素全面考虑。除了充油

2、电缆和水底电缆外,单芯电缆的排列应尽可能组成紧贴的正三角形。第4条 电缆线路的正常工作电压,一般不应超过电缆额定电压的1.5%,电缆线路的升压运动,必须经过试验、鉴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5条 在电缆中间接头和终端接头处,电缆的铠装、铅包和金属接头盒应有良好的电气连接,使其处于同一电位。在电缆两端应按“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的规定接地。第二节 电缆直接埋在地下的规定第6条 直接埋在地下的电缆,一般应使用铠装电缆。只有在修理电缆时,才允许使用短段无铠装电缆,但必须外加机械保护。在选择直埋电缆线路时,应注意直埋电缆的周围泥土,不应含有腐蚀电缆金属包皮的物质(如烈性的酸碱溶液、石灰、炉渣、腐殖物

3、质及有机物渣滓等);还应注意虫害及严重阳极区。第7条 电缆埋置深度,电缆之间的净距与其它管线间接近和交叉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对地面和建筑物的最小净距:(1)直埋电缆的埋置深度(由地面至电缆外皮)0.7m;(2)电缆外皮至地下建筑物的基础0.6m(或按当地城市建设局的规定,但最小不得小于0.3m)。上列第(1)项如电缆穿越农田时,为了防止被家业机械挖伤,可考虑适当加深。2、电缆相互水平接近时的最小净距:(1)控制电缆不作规定;(2)电力电缆相互间,或与控制电缆间10KV及以下0.1m,10KV以上0.25m;(3)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包括通信电缆)相互间0.5m;上列第(3)项,如电

4、缆用隔板隔开时可降低为0.1m,穿入管中时不作规定。3、电缆相互交叉时的最小净距0.5m。电缆在交叉点前后1米范围内,如用隔板隔开时上述距离可降低为0.25m,穿入管中时不作规定。4、电缆与地下管道间接近和交叉的最小净距:(1)电缆与热力管道(包括石油管道)接近时的净距2m;(2)电缆与热力管道(包括石油管道)交叉时的净距0.5m;(3)电缆与其他管道接近或交叉时的净距0.5m。上列(1)、(2)两项要求的热力管,视现场情况而采取必要措施,使埋置电缆地点的土壤的温升在任何时间内不超过10;上列第(3)项如有保护措施时,则净距不作规定。禁止将电缆平行敷设在管道的上面或下面。第8条 电缆与树木主干

5、的距离,一般不宜小于0.7m。如城市绿化个别地区达不到上述距离时,可采取措施,由双方协商解决。第9条 电缆与城市街道、公路或铁路交叉时,应敷设于管中或隧道内。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管顶距路轨底或公路路面的深度不应小于1m,距排水沟底不应小于0.5m,距城市街道路面的深度不应小于0.7m;管长除跨越公路或轨道宽度外,一般应在二端各伸出2m,在城市街道,管长应伸出车道路面。当电缆和直流电气化铁路交叉时,应有适当的防蚀措施。第10条 电缆直埋敷设时,电缆沟底必须具有良好土层,不应有石块或其它硬质杂物,否则应辅以100mm厚的软土和砂层。电缆敷设好后,上面应铺以10

6、0mm的软土和砂层,然后盖以混凝土保护板,覆盖宽度应超出电缆直径两侧各50mm。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允许用砖代替混凝土保护板。第11条 直埋电缆自土沟引进隧道、入井及建筑物时,应穿在管中,并在管口加以堵塞,以防漏水。第12条 电缆从地下或电缆沟引出地面时,地面上2m的一段应用金属管或罩加以保护,其根部应伸入地面下0.1m。在发电厂、变电所内的铠装电缆,如无机械损伤的可能,可不加保护;但对无铠装电缆,则应加以保护。第13条 地下并列敷设的电缆,其中间接头盒位置须相互错开,其净距不应小于0.5m。第14条 电缆中间接头盒外面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盒。塑料电缆中间接头例外。第15条 敷设在郊区及空

7、旷地带的电缆线路,应竖立电缆位置的标志。第三节 电缆安装在电缆沟内及隧道内的规定第16条 敷设在房屋内、隧道内和不填砂土的电缆沟内的电缆,应采用裸铠装或非易燃性外护层的电缆。电缆线路如有接头,应在接头的周围采取防止火焰蔓延的措施。电缆沟与电缆隧道的防火要求还应符合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与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第17条 电缆隧道和沟的全长应装设有连续的接地线,接地线的两头和接地极联通。接地线的规格应符合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电缆铅包和铠装除了有绝缘要求以外应全部互相连接并和接地线连接起来。第18条 装在户外以及装在入井、隧道和电缆沟内的金属结构物均应全部镀锌或涂以防锈漆。第19条 电

8、缆隧道和电缆沟应良好的排水设施,电缆隧道还应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第四节 电缆敷设在排管内的规定第20条 敷设在排管内的电缆应使用加厚的裸铅包或塑料护套的电缆。排管应使用对电缆金属包皮没有化学作用的材料做成,排管内表面应光滑。第21条 电缆入井位置和间距,应根据电缆施工时的允许拉力,可按电缆的制造长度和地理位置等而定。一般不宜大于200mm。第五节 安装电缆的其他要求第22条 敷设电缆时,如电缆存放地点在敷设前24小时内的平均温度以及敷设现场的温度低于下列数值时,应将电缆预先加热:1、纸绝缘电缆,35KV及以下者,0(不滴流电缆按制造厂规定);2、充油电缆,-10;3、橡皮绝缘电缆,按制造厂制定

9、;4、塑料绝缘电缆0。第23条 电缆中间接头和终端头应有可靠的防水密封,以防水分侵入。对缺少运行经验的接头和终端头,应通过试验鉴定,逐年逐步增加。第24条 电缆终端头出线应保持固定位置,其带电裸露部分之间及至接地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第25条 电缆沟、隧道及人井内的电缆和中间接头,以及电缆两端的终端头均应安装铭牌、记载线路名称或号数等。新建及大修后,应校核电缆两端所挂铭牌是否相符。电缆终端头相位颜色应明显,并与电力系统的相位符合。第26条 安装电缆、接头或终端头的施工人员应为经过专门训练的合格的电缆技工。第27条 安装电缆接头或终端头应在气候良好的条件下进行。应尽量避免在雨天、风雪天或湿度较

10、大的环境下安装,安装户外接头或终端头的工作,还须有防止尘土和外来污物的措施。第六节 电缆备品第28条 电缆应储存在干燥的地方,有搭盖的遮棚,电缆盘下应放置枕垫,以免陷入泥土中。电缆盘不许平卧放置。第29条 水底电缆因检修困难,修复时间较长,故允许将事故备用电缆事先和线路平行敷设。此外,一般陆地上电缆下应事先敷设一条(或一相)备用电缆。第30条 各电缆运行部门应制订有关事故备品的管理办法。动用事故备品应参照事故备品管理办法执行。第七节 技术文件第31条 各种型式电缆必须具备电缆截面图,并注明必要的结构和尺寸。第32条 电缆线路必须有原始装置记录:准确的长度、截面积、电压、型号、安装日期、线路的参

11、数,中间接头及终端头的型号、编号、装置日期。第33条 沿电缆线路如有特殊结构,如桥梁、隧道、人井、排管等,应备有特殊结构的图样。第34条 电缆的接头和终端头的安装及检修,都应具有相应的工艺标准和设计装配总图;总图必须配有详细注明材料的分件图。第35条 电缆线路必须有运行记录;事故日期、地点及原因以及变动原有装置的记录。第36条 电缆线路发生事故或预防性试验击穿等,都必须做好调查记录、部位、原因、检修过程等,据此制订反事故措施计划。调查记录应逐年归入各条线路的运行档案。对原因不明的事故或击穿,应积累后列入课题,集中研究。第37条 电缆线路上的任何变动或修改,都应及时更正相应的技术资料,保持资料的

12、正确性。第二章 电缆线路机械损伤的防止第38条 电缆运行部门必须了解和掌握全部电缆线路上的挖土情况,并经常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执行电力线路防护规程或当地政府所颁布的有关保护地下管线的规定。第39条 凡因必须挖掘而暴露的电缆,应由电缆专业人员在场守护,并应告知施工人员有关施工的注意事项,办理书面交地手续。第40条 对于被挖掘而全部露出的电缆,应加扩罩并悬吊。悬吊间的距离应不大于1.5m,单芯电缆不允许用铁丝绑扎悬吊;多芯电缆用铁丝悬吊时,必须用挂板衬护。第41条 挖土工程完毕后,守护人员应检查电缆外部情况是否完好无损,安放位置是否正确,待回填盖好电缆保护板后,才可以离开。第42条 电缆守护人员,应将

13、各种挖土记录详细记入守护记录薄内,并签名。第43条 松土地段的电缆线路临时通行重车,除必须采取保护电缆措施外,应将该地段详细记入守护记录簿内。第三章电缆绝缘过热和导线连接点损坏的防止第一节 正常运行时电缆的允许温度和载流量第44条 电缆导体的长期允许工作温度,不应超过下表中所列的数字(若与制造厂规定有出入时,应以制造厂规定为准)。如表:电缆导体的长期允许工作温度()额定电压(KV)电缆种类3及以下6102035110330天然橡皮绝缘粘性纸绝缘聚氯乙烯绝缘聚乙烯绝缘交联聚乙烯绝缘充油纸绝缘65806590656565709060709050807575第45条 电缆正常运行时的长期允许载流量,

14、应根据电缆导体的工作温度,电缆各部分的损耗和热阻,敷设方式,并列出条数,环境温度以及散热条件等加以计算确定。第二节 电缆温度的监视第46条 测量直埋电缆温度时,应测量同地段的土壤温度。测量土壤温度的热偶温度计的装置点与电缆间的距离不小于3m,离土壤测量点3m半径范围内,应无其它热源。第47条 电缆同地下热力管交叉或接受敷设时,电缆周围的土壤温度,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本地段其它地方同样深度的土壤温度10以上。第48条 检查电缆的温度,应选择电缆排列最密处或散热情况最差处或有外界热源影响处。第49条 测量电缆的温度,应在夏季或电缆最大负荷时进行。第四章 电缆的巡查第一节 巡查周期第50条 电缆线路及

15、电缆线段的巡查:1、敷设在土中、隧道中以及沿桥梁架设的电缆,每3个月至少1次。根据季节及基建工程特点,应增加巡查次数;2、电缆竖井内的电缆,每半年至少1次;3、水底电缆线路,由现场根据具体需要规定,如水底电缆直接敷于河床上,可每年检查一次水底路线情况。在潜水条件允许下,应派遣潜水员检查电缆情况,当潜水条件不允许时,可测量河床的变化情况;4、发电厂、变电所的电缆沟、隧道、电缆井、电缆架及电缆线段等的巡查,至少每3个月1次。第51条 电缆终端头,由现场根据运行情况每1-3年停电检查1次。装有油位指示的电缆终端头,每年应检视油位高度。污秽地区的电缆终端头的巡视与清扫的期限,可根据当地的污秽程序予以决

16、定。有油位指示的终端头,每年夏、冬季检查1次。第二节 巡查的主要注意事项第52条 对敷设在地下的每一电缆线路,应查看路面是否正常,有无挖掘痕迹及路线标桩是否完整无缺等。第53条 电缆线路上不应堆置瓦砾、矿渣、建筑材料、笨重物件、酸碱性排泄物或砌堆石灰坑等。第54条 对于通过桥梁的电缆,应检查桥堍两端电缆是否拖拉过紧,保护管或槽有无脱开或锈烂现象。第55条 对于备用排管应该用专用工具疏通,检查其有地断裂现象。第56条 人井内电缆铅包在排管口及挂钩处,不应有磨损现象,需检查衬铅是否失落。第57条 安装有保护器的单芯电缆,在通过短路电流后,或每年至少检查1次阀片或球间隙有无击穿或烧熔现象。第58条

17、对户外与架空线连接的电缆和终端头应检查终端头是否完整,引出线的接点有无发热现象和电缆铅包有无龟裂漏油,靠近地面一段电缆是否被车辆撞碰等。第59条 多根并列电缆要检查电流分配和电缆外皮的温度情况。防止因接点不良而引起电缆过负荷或烧坏接点。第60条 隧道内的电缆要检查电缆位置是否正常,接头有无变形漏油,温度是否异常,构件是否失落,通风、排水、照明等设施是否完整。特别要注意防火设施是否完善。第61条 充油电缆线路不论其投入运行与否,都要检查油压是否正常。油压系统的压力箱、管道、阀门、压力表是否完善。并注意与构架绝缘部分的零件,有无放电现象。第62条 应经常检查临近河岸两侧的水底电缆是否有受潮水冲刷现

18、象,电缆盖板有否露出水面或移位。同时检查河岸两端的警告牌是否完好,嘹望是否清楚。第三节 巡查结果的处理第63条 巡线人员应将巡视电缆线路的结果,记入巡线记录簿内。运行部门应根据巡视结果,采取对策消除缺陷。第64条 在巡视检查电缆线路中,如发现有零星缺陷,应记入缺陷记录簿内,据以编订月度或季度的维护小修计划。第65条 在巡视检查电缆线路中,如发现有普遍性的缺陷,应记入大修缺陷记录簿内,据以编制年度大修计划。第66条 巡线人员发发现电缆线路有重要缺陷,应立即报告运行管理人员,并作好记录,填写重要缺陷通知单。运行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第五章 电缆的预防性试验第一节 直流耐压试验

19、第67条 无压力的重要电缆每年至少应试验1次;无压力的其他电缆,至少每3年试验1次;保持压力的电缆,试验不作规定,但失压修复后,应进行试验;与机组连接的电缆,应在该机组大修时进行试验。电缆的预防性试验,最好在土壤中水分饱和时进行。第68条 新敷设的有中间接头的电缆线路,在加入运行3个月后,应试验1次,以后按一般周期试验。第69条 根据试验结果被列为不合格,但经过综合判断允许在监视条件下投入运行的电缆,其试验周期应较标准规定缩短。如果在不小于6个月的时期内,经过3次以上的试验,其缺陷特性没有变化,则可以按规定周期试验。第70条 2KV以上油纸电缆的直流试验电压(负极性)210KV 5倍额定电压1

20、535KV 4倍额定电压66110KV 2.6倍额定电压220KV 2.3倍额定电压330KV 2倍额定电压2KV以上橡塑电缆的直流试验电压如下:235KV 2.5倍额定电压第71条 试验电压的升高速度约为每秒12KV。到达试验电压以后持续时间为5min。第72条 在耐压试验中,如发现泄漏电流不稳定或泄漏电流值随试验电压急剧上升或随试验时间增长有上升现象时,应查明原因。如纯属电缆线路的原因,则可提高试验电压及延长试验时间。第73条 电缆连接于其它设备时,应尽可能分开作耐压及延长试验。第74条 三芯电缆试验时,在一相上加电压,其它两相应与铅包一同接地。铅包一端接地、另一端装有铅包过电压保护器或用

21、球间隙作保护的单芯电缆,在试验时,该端铅包应临时接地。第75条 电缆在每次作耐压试验后,必须通过0.1-0.2M的限流电阻放电3次以上,然后直接接地。第76条 停电超过1个星期但不满1个月的电缆,在重新投入运行前,应用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如有疑问时,须用直流高压试验,检查绝缘是否良好。停电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的,必须用直流高压试验,其试验电压为第70条所规定的一半电压,时间为1min。停电超过试验周期的,则必须作标准预防性试验。第77条 电缆预防性试验不宜使用交流。第78条 电缆线路的油标压示警系统每年用500V摇表测试1次绝缘电阻,不应低:1M。第79条 对扩层有绝缘要求的电缆线路,应每年测试

22、1次绝缘电阻。第二节 泄漏电流的测定第80条 测量泄漏电流数值,应在试验电压加上1min后读取,耐压试验前后均应读取泄漏电流值,以作比较。第81条 电缆经过耐压后的泄漏电流,应不大于耐压前的数值。除塑料电缆外,泄漏电流的不平衡系数应不大于2,但6KV及以下泄漏值不小于10A,10KV电缆的泄漏值小于20A时,不平衡系数不作规定;泄漏电流值只作为判断绝缘情况的参考,不作为决定是否能投入运行的标准。当不平衡系数大于2时,必须将连接电缆的三个相的尾线全部拆去后重新再读不平衡系数。第82条 不长的电缆线路,如中间无接头,也可用兆欧表作绝缘电阻试验,测得绝缘电阻数值的不平衡系数如第81条规定。兆欧表的电

23、压应用1000KV及以上的,读取60s的绝缘电阻值。第83条 电缆线路的试验结果,必须填写在电缆试验及工作记录单上,并归入电缆线路的运行档案。第六章 电缆的故障分析第一节 故障的判定第84条 无论何种电缆,均须在电缆与电力系统完全隔离后,才可进行鉴定故障性质的试验。第85条 鉴定故障性质的试验,应包括每根电缆芯的对地绝缘电阻,各电缆芯间的绝缘电阻和每根电缆芯的连续性。测量的结果应记入测量报告书中。第86条 对有绝缘要求的电缆金属护套,外护层的绝缘应予监视,如有损坏,测出损坏点并及时修理。第87条 鉴定故障性质可用兆欧表试验。电缆在运行中或试验中已发现故障,兆欧表不能鉴别其性质时,可用高压直流来

24、测试电缆芯间及芯与铅包间的绝缘。第88条 电缆二芯接地故障时,不允许利用另一芯的自身电容作声测试验。第89条 电缆故障的测寻,测出故障点距离后,应根据故障的性质,采用声测法或感应法写出故障点的确切位置。充油电缆的漏油点可采用流量法和冷冻法测寻。第90条 电缆或接头故障地点经测定的后,其现场位置应与电缆线路图仔细核对。如缺少线路图时,可用感应法测定;两旁有其他电缆的,应该对其相对位置。第91条 电缆或接头经露出后,应检查其型式及位置是否与原始记录中的装置资料及电缆线路图上横断面所指示的位置相符。第92条 电缆或接头故障不明显,在测定范围内经露出而尚不能发现故障点或对该电缆和接头位置有疑问时,应使

25、用感应法或声测法辅助判定之。第93条 电缆故障测寻的资料,应妥善保存于该电缆线路的运行档案内。第二节 故障的处理原因分析第94条 发现电缆故障部分后,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工作。第95条 清除电缆故障部分后,必须进行电缆绝缘的潮气试验和绝缘电阻试验。检验潮气用油的温度为150。对于油纸绝缘电缆,不断以半导体纸有无气泡来判断电缆绝缘的潮气,而应以绝缘纸有无水分作为判断潮气的标准,对于橡塑电缆则以导线内有无水滴作为判断标准。第96条 电缆故障修复后,必须核对相位,并作耐压试验,经合格后,才可恢复运行。第97条 电缆无论为运行或试验故障,其故障部分经发现割除后,应妥慎保存,进行研究并分析原因,采取防止对策。如故障属于制造缺陷的,应提出证实缺陷资料及报告,以便必要时交制造厂。如修理电缆故障无需割断故障段,则应在现场进行详细分析。第99条 修理电缆线路故障,除更改有关装置资料外,必须填写故障测试记录及修理记录,并分别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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