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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Word最新版.docx

1、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Word最新版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整理的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基数转换及审定方法 (修订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其次章 土地规划分类 1 第三章 规划基数的转换 2 第四章 规划基数转换成果与要求 4 第五章 规划基数的审查及备案 7 第六章 附 则 9 附录A 10 附录B1 13 附录B2 15 附录B3 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数据,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在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数审定方法(浙土资办200

2、996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调整完善的实际需求,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形成规划基础数据,以及审批、备案等活动。 第三条 规划基础数据审查认定是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审查不通过不得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其次章 土地规划分类 第四条 土地规划分类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依据规划管理的须要,对土地现状分类进行归并或细分形成的规划用地分类。涉及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规划基础数据。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是指基于全国其次次土地利用调查,再经年度变更调查后得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规划基础数据是指土地

3、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依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调整基期年各类用地的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规划基数”)。 第五条 土地规划分类实行三级分类体系。其中,一级类3个,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土地;二级类10个,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自然保留地;三级类24个。 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见附录A。 第六条 土地规划分类中农用地、其他土地原则上分到二级类,建设用地原则上分到三级类。依据管理须要,可进一步细分各类用地。 第三章 规划基数的转换 第七条 乡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类转换(具体转换方法见附录B)。

4、 (一)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的水田和旱地保留不变。可调整地类依据实际状况可归入水田或旱地,备注字段中标注“K”。 (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的果园、茶园、其它园地归并为园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其它林地归并为林地;自然牧草地对应为牧草地;沟渠对应为农田水利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和田坎保留不变。 (三)规划调整基期年以前已验收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地块但土地利用现状未变更的,在规划基数中按验收文件新增地类进行变更。 (四)规划调整基期年以前已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含违法补办)或拥有土地运用权证,但农转用地或土地运用权证上所载地类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不一样的,在规划基数中转换为该农转用项目或土地运

5、用权证对应的用地地类。 (五)采矿用地、村庄、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库水面及水工建筑用地处于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连接(以下简称“两规连接”)后的规划调整基期年现状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连接城乡规划进行基数转换,其中:采矿用地,铁路用地中线路用地,国道(含高速)、省道、县道和乡道等马路用地的线路用地,机场用地,为区域服务的管道运输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不含港口客运码头),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用地,盐田,特殊用地中的军事、监狱及为区域服务的殡葬用地保留土地规划现状;其余建设用地均转换为城镇用地。 (六)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用地处于两规连

6、接后的规划调整基期年现状城镇建成区范围外的,其中:村庄细分为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的细分详见第七条第(七)项内容要求);采矿用地细分为采矿用地和盐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细分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机场用地对应为民用机场用地;铁路用地、马路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水库水面及水工建筑用地保留不变。 (七)处于两规连接后的规划调整基期年现状城镇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依据调查实地为垃圾填埋场、危急品仓库、污染性企业,转换为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八)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的其它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归并为自然保留地;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归并为滩涂;河流水面、

7、湖泊水面保留不变。 第八条 乡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分类转换应供应的依据及证明材料(详见附录B3): (一)第七条中第(三)项内容变更需供应验收证明材料; (二)第七条中第(四)项内容转换需供应农转用或土地运用权证证明材料; (三)第七条中第(五)项内容归并需供应经规划部门确认后的两规连接后现状城镇建成区范围; (四)第七条中第(六)项内容中的采矿用地细分为盐田,2005年更新调查中调查为盐田的,依据更新调查数据细分出盐田;2005年至规划调整基期年间新增盐田需供应盐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盐场经营证明材料; (五)第七条中第(七)项内容转换需供应县、乡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部门认定的垃圾填埋场、危急品仓

8、库、污染性企业的建筑企业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级规划基数转换应在乡级规划基数转换基础上,对县域内乡级规划基数进行汇总,形成县级规划基数。 第十条 规划基数转换应确保规划基期分类面积数据与图件的一样性。规划基数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 规划基数转换结果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第四章 规划基数转换成果与要求 第十二条 乡级规划基数转换成果主要由五部分组成: (一)基数转换文档成果。成果文档包括基数转换确认书、基数转换状况说明。 (二)基数转换表格成果。基数转换过程共形成7张成果附表。 (三)基数转换栅格图像。栅格图像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数据转换标示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数据

9、转换成果图。 (四)基数转换矢量图层。主要包括行政区划(XZQ)、行政区界线(XZQJX)、现状地类图斑(XZTB)、现状线状地物(XZXW)、现状零星地物(XZLW)、基期地类图斑(JQDLTB)、基期线状地物(JQXZDW)、基期零星地物(JQLXDW)、基期地类界线(JQDLJX)、基数转换(JSZH)、现状建成区(XZJCQ)十一个矢量图层。 (五)相关附件。主要包括本方法中第八条基数转换所需证明材料,成果上报过程中的自查报告、各级审查申请及审查看法。 第十三条 基数转换成果书目结构如图 1所示,书目名称中“XXX”指乡级行政区名称,括号内的“XXXXXXXXX”指乡级行政区划代码。

10、图 1 基数转换成果书目结构图 基数转换成果具体要求如下: 数据库成果文件夹下放置11个矢量图层,数据格式为shp或MDB格式,坐标系为西安1980坐标系统,接受平面面积,矢量数据字段要求详见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要求; 表格成果文件夹下放置7张成果表格,数据格式须为Microsoft Office Excel 2003,表格填写内容要求详见附表; 文档成果文件夹下放置2项成果文档,数据格式须为Microsoft Office Word 2003; 图像成果文件夹下放置2张栅格图像,数据格式须为JPEG格式,具体要求详见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修订版); 相关附件

11、文件夹下放置审查证明材料与相关附件。证明材料文件中依据分类处理类别建立文件夹,分别放置证明材料;审查附件文件夹中放置自查报告、审查申请与审查看法等相关文件的扫描件。证明材料具体提交书目见图 2。 相关附件 审查相关附件 基 数 转 换 自 查 报 告 基 数 转 换 审 查 申 请 基 数 转 换 审 查 报 告 地块涉及企业名录 现状建成区范围 规划部门认定材料 证明材料 B类转换 C类转换 D2类转换 F类转换 G类转换 以验收文号组织文件夹 批文扫描件 新增地块红线 以批文号组织文件夹 批文扫描件 用地范围红线 以证明文件组织文件夹 盐业部门证明 盐场经营材料 图 2 相关附件书目结构图

12、 第十四条 县级规划基数转换成果在乡级规划基数成果基础上汇总形成,成果包括: (一)基数转换文档成果。文档成果为基数分类转换状况说明。 (二)基数转换表格成果。表格成果为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汇总表。 (三)基数转换栅格图像。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数据转换标识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 (四)相关附件。主要包括县级基数转换自查状况说明、各级审查申请及审查看法。 县级基数转换成果的格式要求与乡级基数转换一样。 第五章 规划基数的审查及备案 第十五条 经分类转换后形成的规划基数,应按规定要求审查和审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成果完整性审查。县、乡级基数转换成果是否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至第十

13、四条的要求。 (二)成果规范性审查。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基数转换成果附表依据本方法7张附表要求填写; 2.基数转换数据库依据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要求构建; 3.基数转换附件依据本方法第十三条要求组织。 (三)过程合理性审查。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基数转换是否依据附录B1、B2、B3的转换对应关系要求进行; 2.对转换对应关系例外状况,人工核对基数转换是否符合本方法中第八条要求。 (四)数据逻辑一样性审查。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进行图数一样性审查,须确保表格填报数据与数据库统计汇总数据一样; 2.进行表格数据逻辑一样性审查,确保表格内、表格间的数据逻辑一样; 3

14、.确保县级行政区界线与“二调”行政区界线一样,辖区范围内数据不重不漏。 第十六条 乡级规划基数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市级国土资源局审定。乡级规划基数报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时,应附本方法第四章中要求的成果内容;报市级国土资源局审定时,除报县审查材料外,还应附县级国土资源局向市级国土资源局要求审定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请示及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 乡级规划基数审定工作应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完成;基数审查看法作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报审定的必备材料。 第十八条 县级规划编制完成后,县、乡两级基数转换数据库与县级规划成果一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审核不通过不得批准规划。 第十九条 县级规划

15、基数转换材料应单独组织,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随规划成果报批时一并审查。县级规划基数报市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时应附本方法第四章中要求的成果内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时应附报市审查通过的成果内容及市级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数审定方法废止。 附录A 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义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1 农用地 指干脆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

16、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宽1.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11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113 旱地 指无浇灌设施,主要靠自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浇灌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1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1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14 牧

17、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5 其他农用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151 设施农用地 指干脆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152 农村道路 指马路用地以外的宽度1.0 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53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自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54 农田水利用地 指农夫、农夫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55 田坎 主要指用耕地中宽度1.0米的地坎。 2 建设用地 指建立建

18、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居民点用地、独立工矿用地、特殊用地、风景旅游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 21 城乡建设用地 指城镇、农村区域己建立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等。 211 城镇用地 指城市、建制镇居民点,包括城镇范围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212 农村居民点用地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213 采矿用地 指独立于居民点之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不含盐田)。 214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指采矿用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在

19、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 22 交通水利用地 指城乡居民点之外的交通运输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其中,交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马路、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是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22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222 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干脆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223 民用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224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

20、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225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自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226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合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227 水工建筑用地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2 建设用地 23 其他建设用地 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盐田。 231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

21、构的建筑用地。 232 特殊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233 盐田 指以经营盐田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3 其他土地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1 水域 指陆地河流、湖泊等水域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己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311 河流水面 指自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312 湖泊水面 指自然形成的集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313 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一下的滩地;水库、

22、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滩地;生长芦苇的土地。 32 自然保留地 指水域以外,规划期内不利用、保留原有性状的土地,包括沼泽地、荒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地等。 附录B1 “二调”土地分类与土地规划分类对应关系表 “二调”土地分类 土地规划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二级类 一级类 代码 类别名称 代码 类别名称 类别名称 代码 类别名称 代码 类别名称 代码 01 耕地 011 水田 水田 111 耕地 11 农用地 1 013 旱地 旱地 113 02 园地 021 果园 园地 12 022 茶园 023 其它园地 03 林地 031 有林地 林地 13 032 灌木林地 033 其它

23、林地 04 草地 041 自然牧草地 牧草地 14 10 交通运输 用地 104 农村道路 农村道路 152 其他农用地 15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4 坑塘水面 坑塘水面 153 117 沟渠 农田水利用地 154 12 其它土地 122 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 151 123 田坎 田坎 155 20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201 城市 城镇用地 211 城乡建设用地 21 建设用地 2 202 建制镇 203 村庄 农村居民点 用地 212 其他独立 建设用地 214 204 采矿用地 采矿用地 213 10 交通运输用地 101 铁路用地 铁路用地 221 交通水利用地 22 10

24、2 马路用地 马路用地 222 105 机场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 223 106 港口码头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224 107 管道运输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225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3 水库水面 水库水面 226 交通水利用地 22 建设用地 2 118 水工建筑用地 水工建筑用地 227 20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205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231 其他建设用地 23 特殊用地 232 204 采矿用地 盐田 233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1 河流水面 河流水面 311 水域 31 其他土地 3 112 湖泊水面 湖泊水面 312 115 沿海滩涂 滩涂 31

25、3 116 内陆滩涂 12 其它土地 125 沼泽地 自然保留地 32 124 盐碱地 126 沙地 127 裸地 04 草地 043 其它草地 附录B2 “二调”土地分类与土地规划分类干脆对应表 “二调”土地分类 土地规划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二级类 一级类 代码 类别名称 代码 类别名称 类别名称 代码 类别名称 代码 类别名称 代码 01 耕地 011 水田 水田 111 耕地 11 农用地 1 013 旱地 旱地 113 耕地 11 农用地 1 02 园地 021 果园 园地 12 农用地 1 022 茶园 园地 12 农用地 1 023 其它园地 园地 12 农用地 1 03

26、 林地 031 有林地 林地 13 农用地 1 032 灌木林地 林地 13 农用地 1 033 其它林地 林地 13 农用地 1 04 草地 041 自然牧草地 牧草地 14 农用地 1 043 其它草地 自然保留地 32 其他土地 3 20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201 城市 城镇用地 211 城乡建设 用地 21 建设用地 2 202 建制镇 城镇用地 211 城乡建设 用地 21 建设用地 2 203 村庄 农村居民点用地 212 城乡建设 用地 21 建设用地 2 204 采矿用地 采矿用地 213 城乡建设 用地 21 建设用地 2 205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231

27、 其他建设 用地 23 建设用地 2 10 交通运输用地 101 铁路用地 铁路用地 221 交通水利 用地 22 建设用地 2 102 马路用地 马路用地 222 交通水利 用地 22 建设用地 2 104 农村道路 农村道路 152 其他农用地 15 农用地 1 105 机场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 223 交通水利 用地 22 建设用地 2 106 港口码头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224 交通水利 用地 22 建设用地 2 107 管道运输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225 交通水利 用地 22 建设用地 2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1 河流水面 河流水面 311 水域 31 其他土地 3 112

28、湖泊水面 湖泊水面 312 水域 31 其他土地 3 113 水库水面 水库水面 226 交通水利 用地 22 建设用地 2 114 坑塘水面 坑塘水面 153 其他农用地 15 农用地 1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5 沿海滩涂 滩涂 313 水域 31 其他土地 3 116 内陆滩涂 滩涂 313 水域 31 其他土地 3 117 沟渠 农田水利用地 154 其他农用地 15 农用地 1 118 水工建筑用地 水工建筑用地 227 交通水利 用地 22 建设用地 2 12 其它土地 122 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 151 其他农用地 15 农用地 1 123 田坎 田坎 155 其他农

29、用地 15 农用地 1 124 盐碱地 自然保留地 32 其他土地 3 125 沼泽地 自然保留地 32 其他土地 3 126 沙地 自然保留地 32 其他土地 3 127 裸地 自然保留地 32 其他土地 3 注:首先对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进行本附录的地类比照,将图斑现状地类属性转换为规划地类属性。 附录B3 基数转换类型对应表 编号 基数转换内容 转换要求 类别编号 对应审查方法文档位置 证明材料要求 备注 1 可调整地类 可转为水田或旱地,备注字段标注“K” A 第三章第七条第(一)点 2 已验收开发复垦整理地块但现状未变更 按验收文件中新增地类转换 B 第三章第七条第(三)点 1.验收

30、文件扫描件; 2.shp格式验收地块。 3 已批农转用(含违法补办)或已办土地运用权证,但地类与变更调查不一样 按农转用红线或经认定的土地运用权证对应范围红线归入相应地类 C 第三章第七条第(四)点 1.批准文件或土地运用权证扫描件; 2.shp面层农转用或运用权证范围红线。 4 采矿用地 针对2005年更新调查中已经为盐田的部分,细分为盐田 D D1 第三章第七条第(五)、(六)点 5 采矿用地 针对2005年后新增的盐田,细分出盐田 D2 第三章第七条第(五)、(六)点 要供应盐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盐场经营证明材料。材料中需列明盐场经营的地块编号,供应各地块的盐场经营相关证明。 6 风景名胜及

31、特殊用地 细分出特殊用地 E 第三章第七条第(五)、(六)点 7 现状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建设用地 连接城乡规划转为城镇用地 F 第三章第七条第(五)点 shp面层的两规连接后现状建成区范围线。 8 现状为村庄,实地调查为污染性企业、垃圾填埋场、危急品仓库 转换为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G 第三章第七条第(七)点 县乡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供应经认定的污染性企业、垃圾填埋场、危急品仓库等建筑企业名录。 注:在附录B2的地类比照基础上,进行本附录要求的地类转换。 附表1-1 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分类统计表 单位:公顷(0.0000) 地类转换类型 面积 转换前 转换后 备注 地类代码 地类名称 地类代码 地类名称 A 小计 B 小计 C 小计 D 小计 E 小计 F 小计 G 小计 总计 注: 1.地类转换类型详见附录B3的要求规定; 2.表格中转换前地类为附录B2比照后得到的规划地类。 附表1-2 乡(镇、街道)基数转换地块比照表(转换类型B) 单位:公顷(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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