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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的实施方案.docx

1、全区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的实施方案全区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有效整合全区社会救助资源,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调、运转高效的社会救助统筹机制,充分发挥救助政策、救助资源最大效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x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x府发x2号),结合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现就整合救助资源、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制定此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x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坚持“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的工作方针,整合全区救助

2、资源,完善救助工作机制,实现救助标准科学化、救助服务阵地化、救助平台信息化、救助队伍网格化、救助程序规范化,实现社会救助从分散、临时、单一的模式向归口、综合、统一的模式转变,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大救助”工作格局,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二、基本原则(一)健全台账,精准救助。将全区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和接受救助情况等基本信息,全部纳入数据库,健全救助台账资料,为所有救助项目提供数据支持。实行动态管理,避免重复救助、过度救助、遗漏救助等问题,确保有限救助资金救助效益最大化。(二)主动发现,及时高效。建立完善困难群众动态监测网络,加强各类倾向性、苗头

3、性舆情信息的监测、预警和研判,及时发现遭遇“急难”问题的人员,快速应对处置。做好急难对象以及高风险家庭登记和定期入户评估工作,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三)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所有参与救助工作的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规范救助标准,增强救助工作透明度,确保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救助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主要任务(一)完善政策制度1.完善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按照全市确定保障标准,并根据全区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加快推进

4、城乡统筹,不断改善基本生活水平;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和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特困救助供养水平,建立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贴,为失能、半失能的供养对象购买照料护理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2.完善灾害救助制度区、乡(镇)、社区两级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建立困难群体自然灾害人身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保险,提高抵御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区民政局、乡(镇)、社区3.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参合、即时救助、事后救助结算机制,确保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无缝对接,进一步提高

5、城乡困难居民基本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和封顶额,整合医疗救助资源,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建立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着力解决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人员的应急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乡(镇)、社区4.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间的衔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摆渡功能;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公安和城管等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乡(镇)、社区5.完善托底救助

6、制度在确保制度内救助对象“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收入型”与“支出型”互补的社会救助制度,将现行制度性救助后和目前制度性救助没有覆盖到且因病、因灾、因学、因祸、因残等因素导致生活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通过生活困难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重大疾病专项救助和物价联动救助等多种途径,帮助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责任单位:区民政局、乡(镇)、社区6.完善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乡镇(社区)和村(居)职责,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

7、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对留守儿童保护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强化监护干预机制。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卫计局、区妇联、区关工委、团区委、乡(镇)、社区7.完善残疾人救助制度对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30%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每年市统一公布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残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乡(镇)、社区8.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区住建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住房救助,对城市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住房困难对象优先通过

8、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加快推进农村困难家庭危房的集中改造。民政部门负责配合进行低收入认定工作。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民政局、乡(镇)、社区9.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给予就业救助。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应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申请就业援助的可以向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乡(镇)社区10.完善困难职工救助制度区总工会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

9、低生活保障线、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以及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建档的困难职工给予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子女教育救助、就业帮扶。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乡(镇)社区11.完善教育救助制度教育部门统一负责教育救助的政策制订与具体组织实施,民政、残联、工会等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困难家庭基本信息。对低保、低保边缘、特困残疾人、低收入纯农户、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家庭子女给予教育救助。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团

10、区委、区残联、区民宗局12.完善大学生救助制度对低保、低保边缘、特困残疾人、特困职工、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家庭子女考取高等教育院校的,通过金秋助学、希望工程圆梦行动、爱心助学等活动,资助困难家庭大学生完成学业。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团区委、残联、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乡(镇)社区13.完善社会组织救助制度对经政府救助后仍有一定困难的家庭给予补充救助,社会救助类慈善公益组织要积极开展联合助学圆梦、助医惠民、重阳助老等联合救助活动。援助学龄孤儿完成学业,开展慈善活动,对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进行慈善救助,开展慈善血透助医活动,对日常遇到的突发灾难性个案进

11、行救助,对突发自然灾害地区或受灾群众开展联合救助。责任单位: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及其他社会公益慈善组织14.完善保险救助制度政府出资购买服务,为困难群众购买灾害农房保险等,让广大群众享受普惠性保险补偿。托底救助民生系列三项保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专项保险、托底救助对象特别重大疾病专项保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商业保险机构15.完善部门综合救助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缺少精神关爱的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失独家庭、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饮食起居方面的生活照料;求医问药、日常护理和康复治疗方面的健康服务;精神文化需求方面的亲情式关爱慰藉和娱

12、乐健身服务以及法律援助、政策信息咨询、子女教育辅导等方面的救助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局、乡(镇)社区(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以区社会救助局为中枢,以乡镇(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为纽带,以村(居)社会救助工作站为基础的三级社会救助网络,形成“上下一条线,纵横连成片,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人抓”整体联动的救助网络。1.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统筹调度、指导协调作用,及时调整充实成员单位,做好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救助政策、救助资源、救助数据的整合衔接工作,定期会办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牵头协调作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13、应主动配合,落实好联席会议安排的各项工作。形成“上下贯通、横向交流,信息共享、整体联动”的救助工作服务网络,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统一救助”。“一站式”受理各类困难群众求助,一揽子解决群众急难型困难,真正实现社会救助向归口、综合、统一、协调的模式转变。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梳理本级社会救助项目和资源,完善各级分级救助制度,建立健本级社会救助会商转介机制,提高社会救助项目协同办理能力。形成区和乡(镇)、社区两级联动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属地救助的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各类困难群众的救助审批和实施工作;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受理本地区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实施救助,并跟踪督查落实情况;对

14、部分特别重大疾病、突发灾难事件家庭、特殊困难群众等严重收不抵支的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救助尚未能兜底的,给予实施托底救助,切实提高全区社会救助工作水平。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负责困难群众的主动发现、救助申请的帮办代理和救助审核调查的协助配合;乡(镇)、社区)社会救助窗口负责政策性制度性救助的受理、审核和临时应急救助的实施;区民政局负责制度性救助的审批和重大救助项目的实施,通过一口上下、统一申请、统一审批、统一救助、统一管理的救助模式实现社会救助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政社联动,在全区各村(社区)成立“救急难”互助会,鼓励基层社会组织参与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和救助帮扶工作。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依托社

15、会工作者组织、公益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对大市区范围内的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进行评估,帮助政府救助机构设计个案式的一揽子救助方案。鼓励社会组织在政府解决共性和普遍问题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救助,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部分社会救助服务事项,为广大受助对象提供融入社会、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救助。对政府托底救助后仍有后续困难的家庭,协调社会慈善组织进行跟踪管理,并以项目救助等方式为载体,实施补充兜底救助。3.强化基层救助机构。各乡(镇)、社区要统一挂牌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村(居)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或社会救助协理员。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6、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托底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内容集中在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办理,指导社会救助工作站或社会救助协理员协助开展主动发现、协助调查、民政评议、长期公示等各项辅助性工作。做到“窗口标识明显,摆放救助政策宣传单、摆放申请办理流程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的“一明显二摆放三上墙”要求,统一服务标准、规范分办(转介)服务流程、明确办理时限、跟踪办理结果。(三)建立主动发现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对象排查、快速响应和信息沟通三大制度。1.建立急难对象排查制度。将专业社会工作引入社会救助服务,充分发挥“救急难”互助会、老龄

17、协会、社会志愿者协会等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救急难”方面的优势,开展入户走访、定期交流,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急难情况进行排查,积极采取帮扶、疏导和干预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2.建立快速响应制度。充分利用社会综合治理网络体系和民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模式,形成困难群众以及高风险家庭登记备案制度、动态监测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和应对处置责任制度,实现对急难对象救助的快速响应。3.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级社会救助机构要建设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作为社会救助需求和供给信息发布平台,充

18、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来源渠道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建立社会救助机构与本地报刊、电视等媒体发现的急难对象信息主动报告制度。(四)提升救助能力1.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社会救助队伍建设,健全机构、配齐工作人员,规范受理、办理、分办、转办、反馈流程,高效联动、规范运行轨道。2.创新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入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技能,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准确判定急难对象的救助需求。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3.加快信息化步伐。借助市级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比对系统,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建立困难群众

19、社会救助信息数据库,实现救助部门全参与、救助内容全覆盖、救助信息全共享,增强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四、强化保障措施(一)落实领导责任。社会救助和“救急难”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困难群众的救助诉求要在区乡(镇)、社区得到具体解决;坚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的原则,落实部门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抓好具体落实,形成部门互联互通、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各乡镇、社区、相关部门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好本辖区、本部门的社会救助工作,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好此项工作,落实救助业务具体责任人。(二)整合救助资源。区民政局要发挥中枢作用,相关单位、乡(镇)、社区、社会力量纵向

20、互通、横向衔接。建立民政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急难个案会商机制,对单个救助部门难以解决的急难问题和靠落实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且需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急难问题,应及时开展会商并研究采取综合救助措施。(三)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宣传栏、宣传册等形式,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和“救急难”政策的解读,引导社会理性看待社会救助和“救急难”工作。大力宣传和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强化督查考核。各有关部门、乡(镇)、社区要将社会救助和“救急难”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工作评估和督查。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和转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对“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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