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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docx

1、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食品

2、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同一经营场所内,多个经营主体相对隔离地独立从事食品经营,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销售食用农产品;(三)从事食品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且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它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第七条 江苏省食品药

3、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受上级许可机关委托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和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工作。第八条 上级许可机关可以指定下级许可机关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食品经营许可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第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经营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事项,方便申请人

4、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第十条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许可机关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

5、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一)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订餐经营、设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单位食堂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

6、食堂、其他食堂。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经营类别后进行标注。(二)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其他类食品制售。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

7、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三)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许可机关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可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主体业态的具体类型进行划分。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鼓励食品经营者通过采用视频技术、透明展示、厨房开放活动和阳光公示等方式,公开厨

8、房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状态等重点环节。第十四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

9、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

10、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退

11、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退回要求;退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其退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按照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要求实施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外设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许可机关辖区的,现场核查由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交现场核查表和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的时间自收到许可机关的书面委托之日起计算。上级许可机关可以委托下级许可机关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

12、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十九条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因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查无法进行的,可中止现场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核查。中止期限超过日的,核查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并在现场核查记录上注明原因后上报许可机关。中止时间不计入现场核查期限。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申请

13、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日内完成整改的,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后依申请人申请再次启动现场核查程序,现场核查时间重新计算。现场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员应签署合格意见;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无法在日内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签署不合格意见。初次现场核查时间、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期限。核查人员对现场核查意见不一致时,应在现场核查表和记录中注明情况,提交指派任务的负责人决定;必要时,负责人可另行指派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条 核查人员实施现场核查时可对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照片或影像,并归入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图片或影像可从食品经营场所门面正面拍摄张,场所环境、

14、布局流程、设备设施、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食品仓库等各拍摄张。第二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许可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15、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第二十五条 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许可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个月。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七条

16、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机关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式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写:(一)经营者名称栏、社会信用代码栏(身份证

17、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住所栏内容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对应栏目内容保持一致。(二)经营场所栏填写实施食品经营活动的实际地点。企业的住所栏填写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住所;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填写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经营场所;企业分支机构的住所填写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填写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上的营业场所。贮存场所栏填写食品经营者实际贮存食品的场所,未外设贮存场所的,与经营场所地址保持一致。(三)主体业态栏、经营项目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填写。(四)有效期栏填写要求经营者终止经营行为的具体日期。(五)许可证编号栏填写内容由(“经营”的

18、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位主体业态代码、位江苏省代码、位省辖市代码、位县(市、区)代码、位顺序码、位校验码。(六)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栏填写负责获证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全称。(七)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栏填写负责对获证食品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管人员不少于人。日常监管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八)签发人栏填写许可机关食品经营许可批准人姓名。(九)投诉举报电话栏统一填写“”。(十)发证机关栏填写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称。(十一)发证日期栏填写许可机关签发许可的日期并加盖公章。(十二)二维

19、码记载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仓库地址、主体业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信息。副本应当与正本各项填写内容保持一致。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第三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变更的经营场所,不属于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注销食品

20、经营许可后,凭注销证明向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许可机关重新提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许可机关报告。第三十二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四)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变更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仓库地址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使用证明。仓库地址

21、名称变化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身份证明文件。变更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的,应当提交新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供与新的食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流程图及文字说明;经营项目减项的,可不提供。第三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理。第三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22、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四)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五)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许可机关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许可机关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三十六条 原发证的许可机关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许可机关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第三十七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

23、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原发证的许可机关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许可机关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许可机关网站或者其他县(市、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个工作日内予以

24、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

25、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四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 许可机关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

26、业进行检查。第四十六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第四十七条 许可机关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谁许可、谁建档”原则,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在许可事项办结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归档。许可档案应当按照许可申请办理所附材料顺序归档,许可机关出具的文书及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材料附后,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案卷应使用统一标准的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档案封套上应标明食品经营者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档案

27、编号。(二)装订纸张应使用国家标准纸张,纸面过小的加贴衬纸,纸面过大的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第四十八条 上级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许可机关实施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四十九条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经营者: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经营者。其中,特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以上;大型

28、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不含,含);中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不含,含);小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不含,含);微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含)。(二)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四)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五)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

29、、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六)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七)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八)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九)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十)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十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

30、场所的食品经营者;(十二)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第五十一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可制定许可条件和审查规范,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在经营项目中明确标注。第五十二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细化许可审查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市制定严于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许可审查标准。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照本办法办理。第五十四条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铁路和民航运营中的食品经营、国境口岸食品经营、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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