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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docx

1、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一章 公务员制度概述 第一节 公务员的涵义与范围 国家公务员通常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一、国外公务员的涵义与范围 1、英国(文官) 文官包括的范围极大,上自政府各部的常务次官,下至政府机关中的清洁工,但不包括政务官、企业、事业部门的文职人员、地方自治机关工作人员、法官和通过选举产生的人员。 2、美国(政府雇员) 包括国家行政部门的所有职员,但不包括立法机关的议员和国会雇佣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的法官等也不属于公务员。 3、法国(公务员) 将从事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人员称为公务员。 4、德国(联邦官员) 共分两类:一

2、类是一般职公务员,其中绝大部分是职业文官;一类是特别职公务员,即政务官员,如政府总理、部长等。 5、日本(公务员) 分为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两类。凡由中央机关主持考试、录用和管理,在中央政府的机构中任职,由国库支付工资的,是国家公务员;凡由地方自治体主持考试、录用和管理,在地方自治体机关中任职,由地方财政支付工资的,是地方公务员。 通观世界各国的公务员制度,公务员的范围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小范围,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的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或常任文官,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均为此类。 第二类是中范围,指中央政府系统中所有的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和事务官。美国、德国、加拿大、菲律宾、韩国、泰

3、国均属这一类型。 第三类是大范围,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除议员之外的国会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日本、法国属于这一类型。 2、我国公务员的涵义与范围 根据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1、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一旦确定,即与国家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公务员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不是代表个人,也不是代表一个集团,而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2、公务员的工作性质是执行国家公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科研活动、教育活动等; 3、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

4、规办事,不能自行其是。 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依法由选举产生或由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任命的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和各级政府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其他非选举产生和任命的工作人员。 目前我国对公务员制度加以规范的法规是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 第二节 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国外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 2、平等、公开原则 3、竞争择优原则 4、功绩制原则 5、政治中立原则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2、平等原则 3、竞争原则 4、择优原则 除以上四项基本原则外,我国公务员制度还具有其他一些原则,如法制原则、

5、民主原则、德才兼备原则、实绩原则、为人民服务原则、稳定原则、物质保障原则等。 第二章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一节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涵义、特点和法律规定形式 公民的权利:是指法律对公民能够做出或者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拥有的基本权利 :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人身自

6、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

7、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职责,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履行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劳动的义务; 5、受教育的义务; 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依法纳税; 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1、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涵义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

8、。 1、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能够做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做出某种行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强制和约束,是国家运用法律形式强制性地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1、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2、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3、权利与义务的职务性 4、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 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均从法律上禁止公务员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集会和罢工权利。三、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定形式 法系:当代世界最主要的三大法系有:大陆法

9、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1、大陆法系:法典形式,根据一般的法律准则制定普遍条例,以此去审理案件。代表国:法国、德国,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2、英美(普通法系):判例法形式,即根据以往案例的判决方式制定法律。代表国:英国、美国,还有巴基斯坦、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这一法系。 与各法系相对应的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定形式有: 1、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在有关公务员制度的法律中,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基本原则都规定在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中。 2、属于普通法系

10、的国家,在有关公务员制度的立法中,即没有公务员基本法,也没有专门的关于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法规,而是在各种法规中零散地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3、还有些国家如加拿大、菲律宾是将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综合加以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将权利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对公务员的义务则专门规定。 第二节 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的权利: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或者行政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辞职 8、宪

11、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3节 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收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公务员的录用 第一节 考试录用的起源与发展 一、考试录用的起源 考试录用制度的发源地在中国。 中国最早的官吏录用考试可追溯到公元前2世纪的汉朝。当时选用官吏的主要方式是察举,z这是中国最早,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正规的官吏录用考试制度。在人

12、事制度上实行“察举征辟”制。 “察举”是由地方政府定期向中央政府荐举人才,或依据皇帝诏令荐举,经过朝廷组织的文化考试,然后授予官职。分不同的科目,如贤良、方正、孝廉、明经、茂才、文学等。 贤良:才能、德行好。方正:正直。“贤良方正”,汉代选拔统治人才的科目之一。始于汉文帝二年(前178)。史记孝文本纪:汉文帝下诏云“二三执政?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被举荐者对政治得失应直言极谏。如表现特别优秀,则授以官职。汉武帝时复诏举“贤良”或“贤良文学”。名称时有不同,性质无异。历代往往视作非常设之制科。唐宋沿用,设“贤良方正科” 。 孝廉:汉武帝时设立的察举考试的一种科目,孝廉是孝顺父母、

13、办事廉正的意思。孝廉是察举制常科中最主要、最重要的科目。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前134年)下诏郡国每年察举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这种察举就通称为举孝廉并成为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名公巨卿多出之”是汉代政府官员的重要来源。 孝廉举至中央后按制度并不立即授以实职而是入郎署为郎官承担宫廷宿卫目的是使之“观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事务。然后经选拔根据品第结果被任命不同的职位,如地方的县令长相或中央的有关官职。一般情况下,举孝廉者都能被授与大小不一的官职。 汉顺帝阳嘉元年(132年)根据尚书令左雄的建议规定应孝廉举者必须年满四十岁同时又制定了“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这一重要制度即中

14、央对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试经术文吏出身的则考试笺奏。从此以后岁举这一途径就出现了正规的考试之法孝廉科因而也由一种地方长官的推荐制度开始向中央考试制度过渡。 明经:汉代出现的选举科目之一至宋神宗时废。被推举者须明习经书故以明经为名。这一科目似始於武帝时。明经由郡国或公卿推举被举出後须通过射策以确定等第而得官。 茂才:又作茂材,是汉代的另一种察举常科,西汉时原作秀才,到东汉时因避光武帝刘秀的讳而改为茂才。茂者,美也。茂才者,有美才之人也,即优秀人才。 汉书记载,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因感朝廷里文臣武将缺乏,急须选拔新的人才,乃下诏令各州郡察举吏民中有“茂才异等”之士,举荐给朝廷。开始察举茂

15、才只是特举而非常科。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光武帝下诏令三公、光禄、御史、州牧等岁举茂才各一人,从此茂才由特举变成了岁举常科,成为仅次于孝廉的一种察举科目。 文学:诗赋。 “征辟”即“征召”和“辟除”,前者指皇帝召请德高望重的名士入朝与政,后者指各级政府主管官员自辟僚属。 古代考试内容: 在古代中国两千多年的考试史中,古人几乎尝试过各种可能想到的考试内容。 从西汉到南北朝的察举时代,以推荐为主,考试还只是一种辅助手段。那时的考试内容有两项:读书人考试经学,在朝官吏考试章奏。此后荐选时代的考试内容变化不多。 到了以考选为主的科举时代,旧的考试内容被逐渐丰富。唐朝进士录取以诗赋为重,从而促成了唐诗

16、的空前繁荣。到了宋元两朝,经义逐渐取代诗赋成为一种主要的考试内容。明、清科举考试分量和难度都有所增加,八股文作为一种考试的文体格式逐渐发展定型。 总之,中国古代选举考试的主要内容不外乎经学(家法、帖经墨义,经疑、经义)与文学(诗赋)。在察举时代,经学、文学分途;科举时代,两者渐渐合一。 考试方法:对策和射策。对策即现在的命题考试,所有考生回答同样的问题;射策是抽签考试,考生的试题各不相同。 察举制是中国最早,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正规的官吏录用考试制度。 2、科举制的创立与完善(公元606年公元1905年) 1、隋朝的科举情况 隋朝(公元581年公元618年)建立后,广大中小地主的势力得到加强,要求

17、做官参政的愿望也愈加强烈。科举制度不但能满足这种愿望,而且能更广泛地发掘、笼络人才,因此成为政府选拔官吏的方式之一 。隋朝大业二年(公元606年)科举制创立,规定用定期统一考试的方法选取进士,此举标志着考试录用制度的正式诞生。 2、唐朝的科举情况 唐朝(公元618年公元907年)科举制度开始系统和完善起来。 在政府各级学馆学习的生徒和不在学馆的普通读书人都可参加科举,此外还有现任官员参加的科考等。科举考试中,常见的科目有进士、明经、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开元礼、道举等科,稍后又开设了制举和武举。 3、宋朝的科举情况 宋朝(公元960年公元1279年)科举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变化、发展。 科

18、举考试中,常见的科目有进士科、制科、词科、明经、三史、明法、童子、武举以及“三舍法”取士等。 宋朝进士、明经等科考试一般分为州试、省试、殿试三级。省试、殿试通过以后,朝廷便立即授予考生官职。 4、元朝的科举情况 元朝(公元1279年公元1368年)蒙古统治者实行的科举制度带有明显的民族歧视色彩。 科举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为乡试(行省考试)、会试(礼部考试)、御试(殿试)三级。在乡试、会试时蒙古人和西北各少数民族只考两场,而汉人则须考三场。御试时,虽然考生都考策问一道,但前两种人仅限五百字以上,而汉人必须在千字以上。在考试内容上,汉人的题目也比较难。 5、明朝的科举情况 明朝(公元1368年公

19、元1644年)科举考试以进士科考试最为重要。考生通过县试和府试后称为童生,就可以参加进士科的正式考试,考试中必须用八股文作文章。 院试是国家科举正式考试的最初一级,在府城或直属省的州治所举行。院试之后是乡试,在京城及各省省城举行,三年考试一次,乡试取中的称举人,已经具备了做官的资格 会试和殿试是最高一级的考试。会试由礼部主办,在京城的贡院举行,一般在乡试的第二年。会试被录取的人,称为贡士,第一名叫做会元。贡士还要参加名义上由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出榜分三甲,其中一甲赐进士及第,就是大家熟悉的状元、榜眼、探花。中了进士,功名就到了尽头。6、清朝的科举情况 清朝(公元1644年公元1911年)科举基

20、本上沿袭了明朝的制度和考试程序。 在清朝,每逢遇到皇帝生日、登基等庆典时,还额外有加科乡试,叫做恩科。二甲、三甲的进士殿试以后还要进行一次考试,叫朝考。 清朝科举考试中也必须用八股文作文章。乾隆年间考试内容增加了诗赋,以后院试、乡试、会试都必须考诗,称为试帖诗。 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历时长达1300年之久的科举制寿终正寝。 3、科举制西传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的确立 1854年英国文官制度。 四、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发展 1989年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标志着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正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我国首次实施考试录用制度 1993年-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

21、初步建立了公共科目笔试题库 1994年-考试录用法规也已基本形成 2006年公务员法-标志着我国考试录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丰富了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 考试录用 一、考试录用的含义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采用考试和考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2、公务员录用的原则: 择优、 公开、 平等、 竞争 三、考试录用的意义: 考试录用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基础 录用考试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录用考试有利于抵制行政人员录用 上的不当之风 四、考试录用主管机关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我国公务员的录用考试机

22、关是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人民 政府人事部门。 5、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 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年满十八周岁; (c)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具有良好的品行; (e)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f)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g)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a)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b)曾被开除公职的; (c)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六、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基本程序 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 确定考察人选、公示、录用 7

23、、考试方法 八、考试内容:申论二一题.doc 九、试用 第三节 公务员的其他录用方式 一、选举录用 二、委任录用 三、招聘录用 四、考核录用 第五章 公务员的考核 第一节 公务员考核制度概述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 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全面考察、作出合理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依据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 二、我国现代考核制度的发展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干部考核实行的是严格审查制度,主要目的是防止和清除奸细,在险恶的对敌斗争环境中纯洁革命干部队伍。 2、建国以后 干部考

24、核实行鉴定制度,主要是在提拔任用干部时,对干部前一时期的各方面表现进行考察,一直没有形成定期化、标准化的干部考核制度。 3、1979年后 197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中提出:考核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着手,考核方法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一般一年考核一次,也可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的组织是在党委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此后,我国干部考核工作逐渐走上正轨。 第二节 公务员考核的意义和原则 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意义: 选拔功能 评价功能 激励功能 监控功能 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民主公开原则、注重实绩的

25、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所谓客观,是指实事求是地评价公务员,全面真实地鉴定公务员的工作。 所谓公正,是指对每一位公务员都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考核,不应受党派、民族、性别、出身、职务、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对被考核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客观公正原则的具体规定: (1)确定了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科学方法,使考核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2)通过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以保证行政首长正确行使考核权; (3)规定了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公开,以便群众监督。 2、民主公开原则 是指通过民主评议、民意测验和国家公务员代表参加考核组织等形式,公开地对公务员进行考察,以增加考核工作的透

26、明度。 3、注意实绩原则 所谓实绩,指的是公务员实际完成的工作的数量、质量、工作效率以及从事创造性工作的成绩。 注重实绩原则即根据公务员的实际工作成绩决定其考核成绩,而不是以年资长短、亲疏远近、文凭高低等因素作为评价公务员的尺度,鼓励公务员凭自己的工作成绩进行公开平等的竞争。 第三节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与方法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与方法 1、考核内容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是指对公务员进行全面考察的具体项目的总和。中国国家公务员局12月2日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27、。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2、考核方法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四节 公务员考核的机构、程序和结果 一、考核机构 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务院委托劳动人事部统一管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23条

28、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考核程序制定考核标准;开展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 整理与反馈;考核结果运用;提出改进考核的方法 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

29、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考核结果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规定,对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1.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2.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3. 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

30、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4、考核结果的奖惩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

31、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七章公务员的纪律 第一节 公务员纪律的概念 公务员的纪律,是指国家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职责和身份,对公务员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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