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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篇.docx

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目的和依据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3定义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3.2职业病:指用人

2、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4机构设置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全保卫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5职责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5.2安全保卫部职责: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3、并监督实施。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烟台市工业卫生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5.2.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5.2.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5.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5.2.7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_人力资源部5.3.1负责新

4、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5.3.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6.1安保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7.1.1获得职

5、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7.2尘、毒、噪场所规定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

6、、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7.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7.3.1预防措施7.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7.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7.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7、,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7.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7.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7.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7.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7.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7.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

8、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7.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7.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7.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7.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7.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

9、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7.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7.3.3职业卫生管理7.3.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7.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7.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7.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

10、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7.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7.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7.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7.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

11、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7.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8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8.1安全保卫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氯气)指标和噪声指标,检测点的分布见氯碱公司危害因素分布表,检测频次为每月一次。8.2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司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半年一次。8.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保卫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8.4安全保卫部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职业卫生管

12、理制度(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监、卫生、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_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作用,强化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_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为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_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编制部门明确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市妇联、团市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有

13、关工作。第三条建立协调机制工作机构。成立_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负责职业卫生信息的收集、协调例会的具体_及日常联络等方面的工作。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环保局、市妇联和团市委要明确联络人员负责相关工作。第四条为保证信息及时沟通,建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协调例会制度,例会由_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办公室_:(一)每年_月、_月召开协调工作例会,通报半年、全年工作情况,分析全市职业卫生形势,研究加强与改进协调工作的重大事项,提出工作思路、建议和意见。(二)协调例会参会人员。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4、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及区(市、县)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参会。(三)协调例会应形成_,并报市有关领导同志,印发有关单位。第五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市安监局: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拟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2、_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或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_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_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4、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

15、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_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5、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二)市卫生局:1、负责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职业病防治规划。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

16、断与鉴定工作。3、_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服务机构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的监督管理;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_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7、_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_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

17、定劳动合同。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医疗保险工作。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四)市总工会:1、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五)市环保局。依法履行对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六)市妇联、团市委参与对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及相关工作,强化宣传教育,依法维护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合法权益,反映从业人员的合理诉求。第六条安监、卫生等部门及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信息。(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

18、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_查处职业危害事故等情况及时向卫生等相关部门通报。(二)_部门应将职业病诊断情况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发现用人单位出现_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及时医治职业病病人。(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如需救治或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_部门通报,共同协商采取应急救援和相关措施。(四)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各自职责范围内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情况互相通报。第七条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环保局、市妇联和团市委共同参加,每年_开展一次职业卫生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职业卫生违

19、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处理。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并在施行中不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根据_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_专业人员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_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项目部。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协调、所属单位管理、项目部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公司、单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

20、方式,共同预防职业病危害。第四条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实行_负总责,项目部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与考核。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是公司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第六条公司系统人力资源部门、各级工会_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_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第七条公司、项目部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_给予奖励。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在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配备职业卫生

21、专业人员。第九条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项目部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应设有具体负责本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的机构,并配备职业卫生专职人员。第十条项目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种、区域应设立职业卫生监督员。第十一条公司每年要制定职业卫生计划,总结公司上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布臵下一年度任务。第十二条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臵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

22、病防护用品设施配臵与维护费、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调查费、工伤保险、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职业卫生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十三条公司工会、人事、人力、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第十五条公司要积极培育职业卫生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体系,争取地方财政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和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23、技术、工艺和材料。1第十六条建立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急性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项目部、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各项目部每年_月前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将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如实申报给职业健康安全部。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项目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第十八条项目部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

24、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三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第十九条单位应按照_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二十条对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项目部应严格按照“三同时”的管理要求,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三同时”_,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25、,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二条项目部提交的建设项目研究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2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_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

26、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二十五条公司及所属项目部负责职业卫生的部门应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_和竣工验收,对职业卫生专篇及相关章节的内容进行_和把关。第二十六条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项目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在向公司提交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_材料时,必须包括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第四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卫生检查管理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十八条项目部所

27、有员工都有维护本项目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3第二十九条项目部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项目部应在其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时进行职业卫生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项目部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第三十一条公司人

28、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卫生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从事相应工作。第三十二条对职业卫生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单位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实施治疗、诊断等。第三十三条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第三十四条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_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第三十五

29、条体检中若发现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应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_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第三十六条所有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第三十七条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在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的情况下,安排她们的工作。第五章作业场所管理第三十八条项目部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项目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30、汇报,并向员工公布。第三十九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场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项目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督促有关部门整改。第四十条项目部应加强对生产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第四十一条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项目部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提出长效的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

31、少职业病危害。第四十二条项目部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臵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第四十三条项目部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臵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消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臵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第四十四条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消作业场所。5第四十五条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装臵,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装臵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臵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监护工作。第四十六条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消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七条对承担检维修工作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_检维修前体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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