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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docx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海关对保税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规程。第三条海关应使用H2000保税仓库电子账册,对保税仓库的备案、变更、进出口进行管理。第四条直属海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协调、规范本关区内保税仓库的监管业务。仓库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实际监管。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第五条直属海关应制定本关

2、区保税仓库布局规划,并对外公布。布局规划在对外公布后,向总署备案。保税仓库布局规划调整后应重新对外公布,并向总署备案。第六条企业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由拟设立的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第七条仓库主管海关受理申请时应收取以下单证:(一)保税仓库申请书;(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三)可行性报告;(四)经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六)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八)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九)申请设立的保税仓

3、库位置图及平面图;(十)仓库管理制度;(十一)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十二)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十三)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十四)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海关应一次性收取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八)、第(十三)项单证可缓收,在仓库验收时收取。第八条仓库主管海关负责审核仓库经营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4、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第九条仓库主管海关收到企业申请之日,即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对申请人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第十条仓库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附件1)将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5、作出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应留存企业申请文件资料一套,以备建档。第十一条海关受理设立保税仓库申请后应重点审核以下事项:(一)申请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申请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应有仓储业务,申请自用型仓库的企业,必须符合总署对自用型保税仓库的定义;(三)申请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应有进口设备供应商和经营企业关于设备售后维修的协议或合同;(四)申请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300万人民币;(五)申请企业应当已在海关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但不得同时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六)申请企业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七)申请企业应具有专门存

6、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且保税仓库的营业场所地址、面积等应与提供的房产证相符;(八)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当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九)保税仓库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十)申请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十一)申请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应达到1000万美元;(十二)经营企业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十三)申请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和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面积不应低于2000平方米;(十四)申请设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容积不应低于5000立方米;

7、(十五)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十六)保税仓库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保税仓库尚未建成的,第(十三)至(十六)项的要求可在验收时审核,但应要求企业的申请材料中承诺达到这些条件。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设立后一年内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收取下列单证:(一)企业验收申请;(二)消防验收合格证书;(三)产权证明,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时已收的除外);(四)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第十三条仓库主管海关应自接到

8、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验收时,应核实以下事项:(一)仓库面积或容积是否符合批准的面积或容积;(二)仓库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等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三)是否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四)是否具备仓库作业必需的设备和与海关联网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其他需验收的事项。第十四条验收结束后,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附件2);同时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附件1),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自收到仓库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海关进行实地核实。直属海关审核验收通过的,应予以

9、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仓库经营企业。第十五条保税仓库通过验收后,由直属海关统一制作下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企业开展相关业务。第十六条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同时在制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网上备案系统向总署备案。第十七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前,向海关提交月报关单报表、库存总额报表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月报单证,将上月仓库货物入、出、转、存、退等情况以计算机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报送仓库主管海关。第十八条仓库主管海关应为各保税仓库建立管理档

10、案。有关保税仓库设立、变更、电子账册备案、核查、报表、补税、放弃、年审、撤销等单证,应存入档案。第三章电子账册的建立 第十九条仓库主管海关在保税仓库验收通过后,应通知经营企业办理建立电子账册所需的各项手续,仓库主管海关应通知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办理联系函,凭联系函到海关企管部门办理保税仓库的注册登记手续。第二十条仓库主管海关保税部门在出具注册登记联系函时,应收取以下单证:(一)保税仓库情况登记表(附件3);(二)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复印件;(三)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十一条仓库主管海关保税部门应核准保税仓库的规范名称,规范名称中应包括经营企业名称和保税仓库性质,并以保税仓库作后缀。核准名称后在保

11、税仓库企业情况登记表上批注仓库性质及第七位代码,随同登记证书复印件做关封交企业向企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保税仓库的注册编码第7位为类别代码,其中D为公用保税仓库、E为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F为寄售维修保税仓库、G暂为空,H为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I为备料保税仓库,第8至第10位为顺序号。第二十二条仓库主管海关应按要求为企业建立保税仓库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和通关电子账册。仓库主管海关可根据仓库的具体情况选择备案式(K账册)或记账式电子账册(J账册)。第二十三条电子账册备案时,海关可按照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进行审核。电子账册商品的计量单位应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对机电产品、电子产品等应以数量单位建账

12、。第二十四条电子账册的备案商品仓库主管海关应进行归类审核。归类审核时,仓库主管海关应一并审核商品名称、备案计量单位等。第二十五条保税仓库电子账册的商品项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可适当归并:(一)商品的10位HS编码相同;(二)商品名称相同;(三)商品的备案/申报计量单位相同;(四)商品价格相差不大。第二十六条一个保税仓库原则上建立一份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和一份通关电子账册。根据企业需求和方便海关监管的需要,在一份经营范围电子账册项下可以建立多份通关电子账册。第二十七条建立通关电子账册海关审核要点:(一)经营单位应为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经营单位;(二)收货单位应为海关核准的保税仓库规范名称及代码;

13、(三)保税仓库名称和代码应与保税仓库性质一致;(四)保税仓库备案商品不能超出仓库的经营范围,不得有国家规定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商品;(五)电子账册有效期应小于保税仓库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如仓库租赁房屋开展经营的,应小于保税仓库房屋租赁期;(六)备案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应符合海关申报规范并满足监管需要;(七)备案商品编码应准确;(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二十八条海关应在电子账册审核环节进行以下操作:(一)设置与批准内容一致的保税仓库面(容)积;(二)设置电子账册最大周转金额;(三)确定是否需要设置某项商品的最大周转数量。第四章保税仓库的管理第一节保税仓库的延期第二十九条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

14、年。第三十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办理仓库延期手续,仓库主管海关应当在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要求企业提交以下资料:(一)保税仓库延期申请;(二)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五)保税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或者租赁土地建仓库的租赁协议;(六)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第三十一条海关应当在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保税仓库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附件

15、1),随附企业相关材料上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海关对不再具备保税仓库设立许可条件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直属海关在做出不予延期决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网上备案系统向总署备案。第二节保税仓库的变更第三十二条保税仓库需变更仓库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的,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取下列资料:(一)书面申请;(二)可行性报告;(三)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五)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六)保税仓库设立的批准文件;(七)仓库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租赁

16、仓库的租赁协议(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八)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九)仓库竣工合格证明文件和仓储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书(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第三十三条仓库主管海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按以下要求审核:(一)申请变更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二)保税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是否仍达到保税仓库应具备的条件;(三)2004年2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申请变更的,应按照管理规定设定的条件和标准重新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四条经批准变更地址、仓储面积的保税仓库,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

17、,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进行验收。验收程序按本规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仓库主管海关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附件1),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保税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应向企业出具海关保税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附件4)。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第三十六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日内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变更文件资料复印件。仓库主管海关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

18、监管仓库审批表(附件1),并自收到企业变更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第三十七条经营企业变更有关事项的,仓库主管海关应核实以下内容:(一)经营企业名称的变更,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主体资格没有改变,且保税仓库未通过变更企业名称的方式转给其他企业经营;(二)企业的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人代表变更后仍应满足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第三十八条经核实经营企业变更后仍符合保税仓库设立要求的,仓库主管海关将相关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直属海关应在保税仓库批准设立和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总署备案。第三节保税仓库的撤销与注销第四十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以隐瞒申请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资

19、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保税仓库行政许可的,由仓库主管海关书面报告直属海关,经审核通过后撤销企业的经营资格。仓库主管海关应在撤销保税仓库前要求企业办结库存货物的征税、退运、放弃或销毁手续。第四十一条保税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书面通知保税仓库企业,并按照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说明注销原因;(一)经营期满、合约中止或终止的;(二)丧失设立保税仓库条件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四)保税仓库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第四十二条海关注销保税仓库应按如下规定办理:(一)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取以下单证和物品:1.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仓库注销申请;2.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3.保税仓

20、库库存货物处理报告;4.其他须收取的单证。(二)仓库主管海关收到注销申请后,应核实保税仓库是否有库存货物,是否有其他遗留问题。保税仓库有库存货物的,应要求企业办结库存货物的补税、退运或放弃手续。(三)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附件1),并随附企业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注销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第四十三条保税仓库撤销、注销后,仓库主管海关应及时注销相应电子账册。直属海关应在办结保税仓库撤销、注销手续后30日内,通过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网上备案系统向总署备案。第四十四条对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遗失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仓库主管海关

21、应要求其在地级市以上媒体公开刊登遗失声明。仓库主管海关应对企业递交的书面申请予以审核,报直属海关给予补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第四节保税仓库的核查第四十五条仓库主管海关可根据保税仓库的监管需要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等情况,对保税仓库采取盘查、抽查、巡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在实际核查中,可视情况交叉、综合运用三种核查方式。第四十六条保税仓库有以下情况,仓库主管海关应下库核查:(一)保税仓库有走私违规嫌疑的;(二)申请开展简单加工业务的;(三)保税仓库库存货物申请延期的;(四)保税仓库报告所存货物有损坏、变质、灭失等情况的;(五)企业月报和海关电子账册数据不吻合的;(六)企业申请放弃货物的;(七)保税仓库进

22、出口货物数量和金额有异常的;(八)企业申请注销保税仓库的;(九)存在海关监管风险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仓库主管海关应每年对辖区内仓库企业的基本管理情况和总体经营及管理情况进行盘查。实施盘查时,仓库主管海关应盘查企业实际库存,并对海关及企业电子账册进、出、转、存的数据进行比对。对保税仓库的盘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四十八条实施盘查时,仓库主管海关应向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收取以下资料:(一)仓库经营情况报告;(二)仓库财务会计报告;(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五)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四十九条对保税仓库进行盘查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写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盘查报告表(附

23、件5),并形成综合盘查报告随附相关资料报直属海关审核。对保税仓库进行抽查、巡查,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写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抽查巡查报告表(附件6)。第五章保税仓库货物的管理第一节货物入仓管理 第五十条对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口申报和货物放行手续的保税仓库货物,口岸海关应按直接转关的转关运输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第五十一条保税仓库入仓货物在仓库主管海关申报,在口岸海关验放的,按以下方式办理:(一)仓库主管海关按提前报关的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入仓手续。仓库主管海关和口岸海关在同一直属海关内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方式、由企业在办理报关手续后自行提取货物入仓。(二)经海关批准,按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

24、,由企业在办理报关手续后自行提取货物入仓。第二节货物出仓管理第五十二条保税仓库出仓复运出境货物,仓库主管海关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出库手续。仓库主管海关和口岸海关在同一直属海关内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方式、由企业自行提取货物出仓办理报关手续。经海关批准,企业也可按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出仓报关。第五十三条保税仓库货物出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转为正式进口的,在仓库主管海关办结出仓报关手续,填制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写1200,进口报关单按实际进口监管方式填报。第五十四条保税仓库货物出仓转为正式进口的,须由仓库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关,进口报关单按实际进口监管方式填报。第五十五条

25、保税仓库内的寄售维修零配件如申请以保修期内免税方式出仓的,除验核收取前条单证外,海关还应收取以下单证:(一)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件保修期内维修免税申请表(附件7);(二)原设备进口货物报关单;(三)原设备进口税款缴纳证明、减免税证明;(四)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品质不良的检验证明书或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五)维修记录单;(六)其他有关证明。保税部门留存一套上述单证的复印件后,正本退企业报关。第五十六条保税仓库寄售维修零部件申请免税出仓的,海关应审核:(一)进口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应与保税仓库电子账册一致;(二)免税出仓的维修件应在保修期内,但最长不应超过原设备进口之日起3年;(三)维修件应由

26、外商免费提供;(四)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应为无代价抵偿货物(代码为3100);(五)被更换的零部件是否已退运或放弃;(六)对被更换的零部件超过三个月尚未退运的,须收取与维修件进口税等额的风险担保金;(七)核对企业提交的原设备进口货物报关单,属异地关区的,需经原设备进口地海关确认。第五十七条对以保修期内免税方式出仓的维修件,仓库主管海关应做好被更换的零部件退运或放弃等手续的跟踪销账。第五十八条保税仓库企业如申请以集中报关方式出仓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履行书面批准手续,海关应收取企业集中报关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集中报关的商品名称、发货流向、发货频率、合理理由等。第五十九条海关按以下要求办理集中报关手

27、续:(一)根据企业资信状况和风险度,仓库主管海关可收取保证金;(二)集中报关的时间应根据出货的频率和数量价值等合理设定;(三)为保证海关有效监管,企业当月出库的货物最迟应在次月5个工作日前办理报关手续,并不得跨年度申报;(四)集中报关申请应报仓库主管海关分管关长审批,并存档备查。第六十条企业在设立保税仓库后申请开展简单加工后出仓的,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取企业书面申请,并注意审核是否符合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的特征。第三节货物的流转管理第六十一条保税仓库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流转的货物,按转关

28、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税仓库和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在同一直属关区内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第六十二条保税仓库货物转往其他保税仓库的,应各自在其仓库主管海关报关,报关时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再办理出口报关。第四节保税仓库货物的延期和放弃管理第六十三条保税仓库申请保税仓库货物延期的,海关应收取以下单证:(一)申请延期报告;(二)申请延期货物清单,清单应包括原入库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存放库位等;(三)其他必要单证。第六十四条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货物存储期延期后一般不应超过2年,如延期后货物存储期未超出2年的,由仓库主管海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延期后货物存储期超出

29、2年的,应报直属海关批准。第六十五条保税仓库货物超出规定的存储期限未申请延期或海关不批准延期申请的,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办理超期货物的退运、补税、放弃、销毁等手续。企业逾期3个月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海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六十六条保税仓库货物申请放弃处理的,仓库主管海关按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规程由总署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本规程自2007年1月26日起施行。附件:1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2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3海关保税仓库情况登记表4关/处保税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5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盘查报告表6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抽查巡查报告表7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件保修期内维修免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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