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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工伤赔偿标准.docx

1、建筑工人工伤赔偿标准建筑工人工伤赔偿标准一、 医疗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 到厦门市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三、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1、职工因工

2、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原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四、 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由所在单位负责。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 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 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 厦门

3、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0%、40%或者3 0%,以2015年为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元 /月,生活大 部分不能自理的107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元 /月五、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 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 2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 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 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 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 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

4、 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 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 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 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 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 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

5、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 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的6 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 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 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福建省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 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

6、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 上增发30%例如:张某在(男,43岁)一次工伤事故中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其月工资为1000元,则他可以享受工伤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本人工资即14000元;2、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工作。如果难以安排的,则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即每个月 600元的伤残津贴。如果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他可以一次性领取:()xx 2695 元/ 月=元。(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7、,十级伤残 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 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根据福建省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 补助金合并计算。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计算:七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 十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 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

8、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 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 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30%例如:黄某(女,48岁),一次工伤事故经鉴定为 9级伤残,其工资1500元,则按照规定,他可以领取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8X 1500=12000元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的:()xx 2695元/月=(元)六、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 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1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9、无劳动能力的亲 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 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 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 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 8个月至6 0个月的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 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待遇。附: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

10、工在遭受事故伤害 或者患职业病时工作未满 12个月,按参加工作的实际月数 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工作未满 1个月,按其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尚未约定工资或无法确 定工资额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计算工伤待遇水平的本人工资的计算期间,以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已发生实际缴费的前 12个月为计算期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厦门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 *系数*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5 年度厦门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男岁;女岁。厦门市上年度(2015)职工月平均工资:2695元。第一条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

11、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 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 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 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

12、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 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第五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六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 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 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 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

13、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 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 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 当按照三百元计算。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 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 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 承包单位办理。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 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 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 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

14、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集中办理施工人员意 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 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保险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 绝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 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 业信用系统。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 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 验。第十三条 发生意外伤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 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第十四条 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 万元。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一

15、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 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 二万元,十级一万元。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1996 )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 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 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和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率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浮动费率。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安全 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 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保险公司不能按规定提供上款规定的安全服务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 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或建 筑施工企业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 要求改正。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1日起执行。伤残等级划分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 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 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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