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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docx

1、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城乡统筹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 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 年 6 月 17 日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 号),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

2、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第三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第四条统一采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网址:htt/jzgr.mohurd.gov.n/jx)作为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

3、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工作,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及时登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并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平台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并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

4、第七条 建筑企业承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第八条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

5、相关的活动。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第十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第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的从

6、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本企业相关信息和工程项目信息及时上传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 年以上(含 1 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重新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

7、少于2 年。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进场10 个工作日内,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录入;合理设置考勤装置,对出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考勤管理; 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畅通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维权渠道;按月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考勤、工资支付情况,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人工费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对建筑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工程款及人 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等做出明确约

8、定。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须按照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将不低于 20%的月均工程款作为人工费预存到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和监理单位按月核定工程量,并根据核定情况,由建设单位逐月按照工程款的一定比例将人工费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具体拨付比例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的,应当在与分包企业(专业企业、劳务企业) 签订分包协议时,对分包企业的工程款及人工费支付额度、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进行约定; 分包企业建筑工人的工资由其书面委托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代为发放,同时提供有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结算表。第十五条 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仅限于支付已进

9、行了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开户银行等共同监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和开户银行之间应共同签订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各自监管的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第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通过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到建筑工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第十七条 受理工资专用账户业务的银行,应当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保证工资代发信息数据安全。(二)依据建筑企业推送的工资支付信息(工

10、资表,)当日足额转入建筑工人社保卡,同时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反馈工资发放信息。(三)建筑工人对持有的社保卡进行跨行跨地区存取款转账等,免收手续费或其他费用。(四)遵守本细则关于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公开承诺。(五)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时推送工资代发账户名称、账号、资金存储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信息。(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管理需要,协助提供工资专用账户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

11、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报告。第十九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可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部门对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工资发放、权益保障以及处理拖欠工资纠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

12、的能力。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地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发现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

13、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巧立名目乱收费。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原“农民工工资管理大数据平台”中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名制监管信息移交并纳入“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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