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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第一章货币的起源和性质.docx

1、01第一章 货币的起源和性质第一章 货币的起源及性质本章的目的是揭示货币的本质和社会属性。货币银行学的分析对象从根本上说是货币资本及其规律,但是,要了解货币资本,必须首先了解货币。货币资本只是货币的转化形式,货币资本作为货币仍然保留了货币的固有属性,其特有的货币资本的属性只是其货币属性的进一步发展,货币资本的运动仍要遵循货币的运动规律。因为货币是金融领域最基本、最重要范畴,因此,对本章的理解是掌握货币银行学全部理论体系的关键。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借助对货币产生过程的考察来揭示货币的本质。第二节考察货币一些社会属性和历史作用。一、货币及其起源在世间万物中,货币可能是最夺目同时也最令人迷惑的东西。

2、金银原本不过是一种矿石,钞票原本不过是一些纸片。然而,它们一旦成为货币似乎就有了无上权力,可被用来据有他人劳动的产品、他人劳动能力,甚至他人的人身。货币就像帝王一样高居于商品世界,可以直接与一切商品交换,而各种商品如果不首先转化为货币,就不能转化为财富。在近现代社会,大量劳动产品因无法转化为货币而堆积在仓库中或者腐烂掉的情况,即所谓的商品过剩,已经成为周期发生的现象。是人类真的就不需要这些商品吗?当然不是,如果要使每个人的需要都得到满足,现有生产还远远不够,只是需要这些商品的个人拿不出足够的货币来购买这些商品而已。对此,人们自然会问:为什么个人支配社会财富的权利只能来自一种特殊的金属或一种特别

3、印制的纸张?离开了这些特殊的金属和纸片个人就一无所有,即使在他身边有无数的物质财富在闲置或者腐烂。货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是几千年来人们不断争论的一个话题。我们的祖先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知道货币有“通有无、开山川之利”,但同时又极力限制货币的作用。在伦理方面,有孔子“小人喻于利,君子喻于义”的教条;在实践方面,有对商人地位和权势的种种贬抑和限制。在西方,正是对金银的追求导致了美洲的发现、机器大工业的产生和社会的繁荣,但同时也导致对美洲土著人的种族灭绝和全球范围的殖民地掠夺。而在现代以赚取货币为导向的全球化经济中,我们看到,一方面是物质和精神财富的空前发展,另一方面则是环境的恶化、生态的破坏,

4、自我主体性的沦丧,以及犯罪和腐败的普遍化和全球化。为什么人们对货币的追求如此狂热?为什么这种追求总是导致善恶两种结果?总之,货币具有一种神秘性。只有认识了这种神秘性产生的原因,明确了货币的本质,才能进一步认识货币的社会职能,货币和货币资本的运行规律,才能使整个经济学,包括货币银行学,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现在,借助马克思的货币理论,人类已经能够回答“货币究竟是什么”这个几千年来人们一直在求索的问题。马克思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商品交换在货币产生之前就存在了,正是商品交换的发展导致了货币的产生。由此可以推断货币的秘密存在于商品之中,因此,要了解货币首先要了解商品。马克思说:“只要了解货币的根源在于商品

5、本身,货币分析上的重要困难就被克服了”。对货币的分析,应从对商品的分析开始。(一)产品转化为商品在现代社会中,几乎一切东西都可以买,一切东西都可以卖。这些准备用来换取货币或准备被货币买的东西就是商品。但是,商品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因为直到近代人们还发现一些仍处于原始社会的民族在其内部不使用商品。当然,对整个人类来说,民族内普遍的产品交换已是极其遥远的往事了。此外,有商品交换不等于就有货币,在近现代人们发现不少盛行物-物交换的民族。商品的产生要早于货币。我国考古学家在距今约一万年的仰韶文化遗址发现玉片贝壳等物,据推测这些就是当时的货币,果真如此,商品的产生就应该更早了。商品是什么?商品是用来交换的

6、私人劳动产品。商品与非商品的产品的区别有两点:第一,它是用来交换的产品;第二,它是私人劳动的产品。商品首先是用于交换的而不是用于生产者自己消费的产品。这里所谓的交换是指产品所有权的相互转让。在交换中,相互交换的双方都在放弃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的同时,获得了对方产品的所有权。显然,个人或者集体之间以私人身份对立,个人或者集体对自己劳动产品的私人所有权,是产品交换的前提。这里所谓私人是指与他人没有直接社会联系的孤立的个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拟制的只在法律上存在的个人。在个人已经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情况下,在各个个人之间已经具有了一种直接的社会联系。个人这时在经济领域已经不再以私人身份对立,而是

7、以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对立,他们的产品不是私人所有的产品,而是归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所有的产品。这时,总产品从而总财富在联合体内的分配,不是通过交换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协议直接实现的。个人凭借他联合体成员的身份和联合体的规章取得他人劳动的产品,而不是凭借交换取得他人劳动产品。只有在各个没有直接社会联系的个人或者集体之间,取得他人劳动产品才要以放弃自己的产品为前提。在原始社会,在同一公社内部只存在全体公社成员对产品的共同所有权,因此在原始社会的同一公社的成员之间,不存在商品交换。但是在不同公社之间,各公社一开始就是作为“私人”相互对立的,各自拥有自己产品的“私有权”。由于这种私有权,一个公社要想取得另

8、一个公社的产品,只能以放弃自己的某一产品的所有权为代价。那么,仅从商品生产这个层面来考虑,个人是凭借什么取得商品所有权的呢?洛克和马克思认为,是凭借个人自己的劳动。洛克把一种纯粹的小生产社会当作自己研究的出发点。这一社会的历史起点是:一些孤立的个人,以及与这些个人相对立的一个完全外在的归人类共有的自然界。在这个社会,每个人生来就有的权利是生存权,生来就有的属于自己私人的东西是自己的人身,包括自己的劳动力。人类从自然界中取得消费资料的过程,就是人类把外在物据为财产的过程。个人的生存权决定了各个个人对外在物的平等的据为己有权。但是,个人是根据什么把原本属于人类共有的外在物据为财产的呢?换句话说,个

9、人凭什么可以对原本属于大家的东西宣布说“这物是我的”呢?洛克认为,使自然物脱离人类共有状态成为个人私有财产的只能是个人的劳动。劳动一方面是把自然物改造成特殊使用价值的过程,另一方面又是个人把自己的血汗即生命添加的自然物上的过程。因为人身从而人的劳动是私有的,所以,一旦归人类共有的自然物与个人的私有劳动相结合,该物也就脱离了共有状态,成了对其施加劳动的个人的财产。洛克说:“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但是,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他的身体所从事

10、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马克思在总结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商品所有权理论。马克思认为,在商品经济中,应该承认这样的假定:个人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在此前提下,个人把他人产品据为财产的手段只能是转让自己的产品;而因为产品是由劳动创造的,所以,个人财产也应假定来自个人自己的劳动。 马克思把这种所有权产生机制称为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按照这一规律,个人只有先取得自己或者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才能进一步取得自己或者他人劳动产品的所有权

11、。奴隶没有财产是因为他对自己的人身从而自己的劳动没有所有权;而资本家拥有工人劳动产品的所有权是因为工人的劳动不属于工人而属于资本家。当然,在资本主义社会,更深层次上的所有权规律为资本主义据为己有规律,不过在这里我们对此不进行考察。因为产品作为商品存在的前提条件是生产者对其产品的私有权,是在劳动产品上存在“你的”和“我的”之分,而这种私人所有权又来自生产商品的劳动的私人性,所以,只有私人劳动的产品才有可能是商品。不是私人劳动的产品,就不会有个人和团体对该产品的私有权,也不会有以让渡自己产品为条件而取得他人产品的交换,换句话说,也不会有商品,因为只有用于这种交换的产品才是商品。然而,私人劳动从而私

12、有权的产生,又是以私人为单位的社会分工为前提的。各公社交换其产品,是因为它们的剩余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不同。各公社持有何种使用价值的剩余产品,最初完全是偶然的,因此商品交换最初在各公社之间最初也完全是偶然的。生产的发展逐步导致社会分工,一些公社专门从事畜牧业,一些专门从事农业。当一些产品一开始就被作为商品来生产时,就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商品生产和交换。所以,产品转化为商品,还要以私人之间的社会分工为前提。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形态的变化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性质和形式也在不断变化。但是,主体对自己劳动从而劳动产品的私有权是产品转化为商品的前提这一点始终未变。商品交换性质的变化反映了“私人

13、”和“私人劳动”内涵的变化。在原始社会,“私人(private)”指与其他公社对立的公社,是一个社会组织,而不是个人(individual)。在小生产条件下,私人是一些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如奴隶主、地主和独立的小生产者。在早期资本主义,私人为个体资本家和工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私人除自然人(各阶级社会成员)外还包括法人,即各种经济组织,如资本联合体(股份公司)、工人联合体(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企业等。这些个人和组织商品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都是私人劳动或者被当作是私人劳动。例如,虽然国有企业的资本来自国家的投资,其资本原本是公共财产,但是,国有企业本身只是一个拟制的法律上的私人。国有企业通过劳动力

14、市场购买工人劳动力,然后用现在属于自己的劳动与在法律上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所生产的产品按照法律自然也归其所有。国家作为投资者或者“资本家”不能随意取走或者处置国有企业的产品,而只能依法从利润中取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在国家管理机构没有异化为一个有特殊利益的实体情况下,国家的投资即公众的财产,但是,这并不改变国有企业作为拟制的法律上的私人的属性。总之,劳动的私人性和社会分工是产品作为商品生产的两个必要前提;说商品的用来交换的产品,等同于说商品是用来交换的私人劳动产品。(二)商品的属性及其内在矛盾商品有两个基本要素: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是指物的有用性。交换价值是交换比例,指一单位商品可

15、以交换多少单位其他商品这样一种数量关系。一把斧头可以交换两斗米,两斗米就是一把斧头的交换价值。物的有用性又是基于个人需要的。因为我需要某物,某物才对我有用,我不需要的东西对我来说并不是使用价值。商品生产者生产某物不是为了用于自己的消费,而是为了用它来交换其他人的产品,可见,其产品对生产它的人类说并不具有使用价值,而只具有交换价值。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是商品的价值。一种商品之所以能交换较多的另一种商品,是因为该商品比另一种商品有较大的价值。那么,决定商品价值的有是什么呢?两种在使用价值上不同的商品可以在量上进行比较,如:1单位的商品A = X单位的B,说明在这两种商品之中存在同质的东西。不同商品的

16、共同之处是它们都是劳动产品。劳动在撇开它们的具体形式后,就是单纯的人类脑力和体力的耗费。可见,使不同商品可以在量上进行比较的,是它们内含的人类抽象劳动。所谓抽象劳动是与劳动的具体形式(如纺纱、织布、种田放牧等劳动形式)无关的人类脑力和体力的耗费,而一般抽象劳动则是与特定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无关的人类抽象劳动耗费。一般抽象劳动的计量单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生产者在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单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价值就是对象化在商品中的人类一般抽象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的人类抽象劳动。假定社会生产商品A平均耗

17、费10小时的劳动时间,则社会生产该商品的一般抽象劳动耗费就是10小时,该商品的价值就是10小时劳动。如果商品生产者甲生产该商品平均要耗费15小时抽象劳动,则表明该生产者1.5小时的特殊抽象劳动只等于1小时的人类一般抽象劳动。如果社会生产商品B的平均抽象劳动耗费是20小时,则该商品的价值就是20小时人类一般抽象劳动。在排除了供求关系造成的影响后,商品A与商品B之间的交换比例将是:1单位商品B = 2单位商品A即1单位商品A的交换价值是0.5单位的商品B,或者1单位商品B的交换价值是2单位的商品A。在商品上,存在四个方面的对立和统一,包含了四个方面的矛盾。1. 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和统一。商品必须

18、有使用价值才有价值。物没有使用价值也就没有人要,自然也就没有交换价值,从而也就没有价值。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交换价值或者价值的物,必定是可以随处得到的物,它们不能用来交换其他产品,自然也不是商品。但是,对个人来说,如果物对自己来说是使用价值,那它们就一定不是价值或交换价值,因为生产者在这种情况下会留下它们用于自己的消费。如果物对生产者来说是价值或交换价值,那它们就一定不是使用价值。对铁匠来说,他生产的斧头没有使用价值,只有交换价值,如果这些斧头不能换回他所需要的东西,它们对他来说就只是一堆废铁。商品所有者生产商品,是为了得到一个交换价值,用来交换他人的商品,因此,商品对其所有者来说,只是交换价值

19、或者价值,不是使用价值。但是,商品要对其所有者具有交换价值,首先必须对其非所有者具有使用价值。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但是,商品对其所有者来说没有使用价值,只有交换价值,商品所有者不能同时把商品作为使用价值和价值这两者来实现。这是商品所包含的第一个矛盾。这一矛盾决定了商品必须卖出去,必须作为交换价值或者价值实现,否则其对商品所有者来说就毫无用处。2. 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对立和统一。生产商品的劳动既是具体劳动,又是抽象劳动。纺纱、织布、种地等具体劳动生产棉纱、布和粮食等使用价值,而劳动过程中的体力和脑力耗费生产出价值或者说交换价值。因为商品对其生产者来说只是价值,所以,对生产者来说,在商品

20、生产过程中,重要的是他的劳动耗费及其对象化,即在特定时间内(一天、一月和一年内)他的体力和脑力的损耗及其所创造的价值。但是,商品生产者要想让自己的抽象劳动形成价值,首先必须用自己的具体劳动生产出他人所需的使用价值。因此,他必须关注其劳动的具体形式,选择适当的职业。拿劳动力商品的生产者学生来说,学生最关心的无疑是其劳动力商品在未来的交换价值,即今后能不能就业,月工资是多少。但是,要使自己的劳动力作为交换价值实现,每个学生都必须慎重选择其学习专业,即未来劳动的具体形式。决定这种选择的,主要不是个人兴趣,而是未来的就业前景和收入水平,即为来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生产商品的劳动既是具体劳动又是抽象劳动,但

21、是,对商品生产者来说,有意义的只是劳动的抽象形式,而劳动的具体形式只对商品的非所有者而言才有意义。这是商品中包含的第二个矛盾。这一矛盾意味着,虽然商品生产者本身的利益仅仅在于用自己的劳动生产价值,把自己的劳动作为抽象劳动实现,但是,为此,商品生产者必须关心自己劳动的具体形式,以便为社会生产出有市场需求的使用价值。3.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对立和统一。生产商品的劳动首先是孤立的个人分散进行的劳动,因此是私人劳动,具有私人性。另一方面,商品生产者彼此为对方生产,其劳动是社会总劳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其劳动又是社会劳动,具有社会性。但是,这种劳动的社会性是间接的,不能直接实现。所谓直接社会劳动就

22、是直接为社会从事的从而产品也直接归社会所有的劳动。在纯粹私人劳动条件下,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生产者没有相互交换产品的必要,这时没有商品生产。另一方面,如果个人的劳动具有直接的社会性,其产品直接归社会所有,直接由社会的代表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则其产品也不会是商品。生产商品的劳动必须是社会劳动,必须给社会带来利益,但是,其在直接性上只是私人劳动,其直接目的只是生产者的私人利益。这是商品中包含的第三个矛盾。这意味着,生产者不首先把他的劳动作为社会劳动实现,把它用来满足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利益,就不能把自己的劳动作为私人劳动实现,就不能用它来满足自己的私人利益。这一矛盾还意味着,商品生产者事先只知道自己

23、能生产多少产品,因为这是他的私事,而不能知道自己能为社会生产多少财富,从而不知道自己能从社会总财富中拿走多大一份归自己消费,因为这是由他不能控制的社会需要决定的。4. 物的人格化和人格的物化的对立和统一。所谓人格就是自由意志或者个人支配外界客体的权利。在奴隶社会,奴隶没有人格,被看作会说话的牲口,这同时也表现为奴隶没有自由意志,不能对主人说“不”。商品经济就表面而言是以个人之间的平等自由为前提的,也就是以每个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或者自由意志为前提的。个人通过劳动把外在物据为财产,然后通过交换把他人劳动产品据为财产,同时就是个人行使自己自由意志的过程。一个人没有自由意志从而不能作为主体或者人格活动

24、的个人,不能在自己的劳动产物上排除他人的意志,不能对他人把自己的劳动产品据为财产的行为说“不”,本身就不可能是商品所有者。而商品交换则是两个个人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意志的结果,是发生在两个平等和自由的个人之间的行为。如果在交换中一方可以对另一方使用暴力或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则结果不是另一方的所得小于其所让,就是其所得不是其所愿。这说明该经济还不是真正的商品经济,在该经济中,与交换相伴的还有掠夺。要排除这种情况,交换双方必须是有自有意志的平等的个人,每个人都能作为有人格的主体活动。但是,如果我们对商品经济做进一步的分析,就会发现,商品所有者的人格或者自由意志只是一种表象,在其人格或者自由意志后

25、面所隐藏的,是物的“意志”及其对人的支配。在商品经济中,人的主体性已经被物的主体性篡夺。作为商品所有者,个人其实只是物的代表或者人格化的物,他的意志不过是物的意志的反映而已。所谓物的人格化(personification)指物被赋予人格,被看作有自我意识的、主体性的存在,而人反倒仅仅作为物的意志体现或代表存在。那么,在商品经济中,为什么会发生物主体化或者说人格化这种情况呢?根本的原因是:在商品经济中,人与人的关系已经转化为物与物的关系,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被对象化在物中。社会关系的物化或客体化反过来必然导致物的人格化或主体化,以及物对人的支配。在商品经济中,各个个人彼此作为私人存在,相互之间没有

26、直接的社会联系,张铁匠打自己的铁,王布匠织自己的布,各不相干,但是,社会分工使他们存在于一种普遍的社会联系之中:每个人离开了他人或者说社会就不能生存,每个人都对他人的商品存在需要。因为只有在商品交换中,个人之间才会发生社会联系,所以,在商品经济中,人的社会关系已经物化,转变为商品之间的关系。现在,商品对个人来说,不再仅仅是一种物,还是一种社会关系,在他的商品上,体现了他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关系。没有了商品,个人也就没有了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手段。而在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就不能生存的情况下,这同时也意味着他失去了生存的手段。简单地说,社会分工使生产者与他人在经济领域发生社会关系成为一种外在必然性,而

27、商品就是这种外在必然性的存在形式。因为个人的命运在商品经济中受到个人与社会其他成员在生产中的关系的支配,而这种社会生产关系又仅仅存在于商品中,所以,个人在商品经济中受人的生产关系的支配这一点,必然表现为商品对个人的支配。商品如果卖不出去就毫无用处这一点,会驱使商品所有者进入市场四处寻找买主。他在市场上仅仅代表商品或者商品中待实现的价值,所以只是已经人格化了的物。作为商品的人格存在,他的焦急和喜悦只是商品的“焦急和喜悦”。另一方面,正是个人手中的商品或价值物赋予个人支配一定量社会财富的权利。个人有权支配社会财富,不是因为他是有需要的个人,是社会的成员,有一定的社会规定性(身份),而是因为他持有某

28、物商品。这表明他的人格已经物化了。所谓人格的物化在这里指个人的自由意志、社会权利对象化在物中,个人依靠物而不是依靠自己的社会规定性(社会身份)取得自由意志或者说支配外在客体的权利。前面说过,商品经济是以个人成为有人格的主体为前提的,但是,这种人格最初只是一种法律上、政治上的规定性,是一种空洞的存在。如果只赋予我把社会财富据为财产的权利,却不给我这种手段,那么,可以说这种权利对我来说只是一种纯粹观念上的东西,不具有现实性。在商品经济中,把社会财富据为己有的手段是什么呢?是商品。借助商品,我可以把他人提供到市场上的任何等价使用价值据为己有,从而实现我的自由意志或者说我的人格,或者说,使我的自由意志

29、不再只是观念,而是观念和现实的统一。我在市场上的讨价还价和选择,就是我作为人格和主体的实践。可见,在纯粹的商品经济中,个人之所以是主体、人格和自由意志,有支配社会财富的权利,仅仅因为他有商品(更一般地说是价值或货币),丧失了商品(价值或货币),该个人也就在事实上丧失了其独立人格或者自由意志想想一个连劳动力商品都丧失了的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处境吧!上述情况与非商品经济关系形成对比。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个人凭其公社成员的身份取得支配财富的权力,个人可以消费他人劳动的产品,不是因为他向对方转让了自己的劳动产品,而是因为他是该公社的成员。据说,我国西双版纳原始森林中的少数民族猎人长期盛行一种规则:俘获

30、的猎物,见者有份。封建社会个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是人身依附关系,或者统治与服从的关系。贵族和官员作为统治者,凭借其爵位或者官位等社会身份取得对他人劳动产品的据为财产权,而农民们之所以要为这些“老爷”提供无偿的劳动或者劳动产品,仅仅因为他们的身份是农民。在我国古代社会,存在国有和私有两种封建经济。在国有经济中,皇帝以天子(即神)的名义把全国的土地和土地上居民和物产据为财产,即有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因为皇帝是国家的代表,所以这种经济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国有经济。政府有责任为其国土上的农民提供土地,如一丁(即一个成年劳动力)30亩或者50亩等,而农民则必须向政府纳税和服劳役。

31、农民死后,其土地的大部分(占80%左右)归还国家,而少部分专门用来种桑木所谓“永业田”则归其子女继承,以防止农民的毁林行为。虽然在名义上皇帝拥有国家的全部财产,但是,由于土地资源的分配,赋税和劳役的管理,都是通过政府官员来进行的,官员不仅掌握了全国最主要的经济资源,同时也是除贵族(包括皇帝)之外农业剩余产品的最重要消费者,所以,这种经济从根本上说是官僚土体所有制经济。以皇帝为代表的官僚对农民的残酷剥削是我国古代农民起义最主要的原因,所以有“官逼民反”之说。贵族和官僚之所以能够以国家的名义把农民的劳动和劳动产品据为财产,是因为不仅土地就连农民的人身也属于国家。除了国有经济中的统治与服从关系外,我

32、国古代还存在私人庄园中的人身依附关系。在这种经济中,一个庄园就是一个小的“王国”,而庄主则是这个袖珍“王国”的统治者,他把其土地上的一切,包括庄人在内,都看成是自己的财产。水浒中的九纹龙史进就是一个庄园的庄主。庄人与奴隶社会的奴隶不同,他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一个农民可以选择做皇民,从官方那里领取一块土地耕种,向朝廷交纳贡赋和服官役,也可以选择一个庄园做庄人。而他一旦选择了某个庄园,在他和庄主之间就有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他的劳动和劳动产品从此就像庄园土地上的野果杂草一样完全属于庄主,是庄主的财产。国家、庄主把农民的人身从而把农民的劳动产品据为财产,并不需要同时向农民转让一个“等价物”,放弃自己的一份财产。正是国家和庄主与农民之间的人身关系,决定了农民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归属。可见,在我国古代,不论是封建国有经济还是封建庄园经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直接的,不需要物来媒介。如果在那时问:“不稼不瑟,胡取禾三百廛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悬獾兮?” 回答是:因为他是一块土地的主人,所以他也是这块土地上任何自然物和人造物的主人,任何居民及其产品的主人。当时,商品生产和交换,只是一种从属的经济活动。我国在宋朝以后,庄园经济开始走向没落,世庶地主经济开始迅速发展。这种地主经济带有商品经济的因素,因为地主和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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