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61号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等文件的通知建科综200861号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管理,根据原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我中心修订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并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附件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附件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各省
2、、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
3、标识。标识有效期为2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第四条 绿标办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具备条件的地方住房和城乡
4、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成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接受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第七条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地
5、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并将委员会名单报绿标办备案。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委员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家评审工作。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时,各专业至少有1名绿标办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委员。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八条 绿标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发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第九条 绿标办或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专业评价及专家评审,评审完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和公示,并公布获得星级的项目。第一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
6、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向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向获得一星级和二星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向获得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第一十一条 绿标办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每年不定期、分批开展评价标识活动。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一十二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绿标办负责监制,统一编号,并监督使用。第一十三条 证书和标志(挂牌)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7、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一十四条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根据本细则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并报绿标办备案。第一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标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附件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高评价标识评审质量,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
8、下简称绿标办)组建并管理,主要负责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对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进行专题研讨。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1)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2)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七名(分别负责七个专业组)。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资格:1) 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3) 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能够积极参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
9、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5)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咨询服务,为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2) 承担评价标识评审工作;3) 参与评价标识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聘任:1) 单位或个人推荐,本人愿意,填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绿标办审核。2) 绿标办审核通过后,由绿标办向受聘专家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聘用证书。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1) 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2年。期满后根据本人工作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
10、聘。2)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绿标办筹措,主要用于专题研讨、工作交流、日常管理等。3) 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档案,由绿标办负责管理。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有关规定,积极协助绿标办开展工作,维护评价标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第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范评价标识的使用,维护评价标识的信誉和权威性,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挂
11、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仅有证书。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用于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及其单位;未获得评价标识的,不得使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负责统一制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统一管理。第六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监督使用;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颁发并监督使用。第七条 绿色建筑的标志(挂牌)应挂置在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的适宜位置,并妥善维护。第八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证书不得复制,不得用于不实的宣传报道。如发生此类现象应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标识,撤销资格。第九条 撤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资格的建筑及其单位,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由绿标办或有关机构收回。第一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识信息如发生变更,持有者须于10日内向绿标办或有关机构报告,说明情况,由绿标办或有关机构进行处理。第一十一条 本规定由绿标办负责解释。第一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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