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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培训中心业务培训学习内容.docx

1、最新培训中心业务培训学习内容培训中心业务培训学习内容一、 中心概况培训中心成立于1987年,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后于2007年6月改为经营服务型企业单位。培训中心是山东省建工局批准的建筑业关键岗位培训教学点、技术工人职业技能理论培训教学点、山东省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基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二级资质建设类培训单位,同时是山东省建筑业科技协会理事单位、山东省建设科技协会会员单位、潍坊市建设科技协会会员单位。二、 主要工作内容1、 山东省建筑业关键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岗位有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机管员、资料员、财会员、审计员、定额员、统计员、劳资员、计

2、划员等,其中前六大员每岗位又分为土建、装饰、安装三个分岗位,培训依据为山东省建筑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标准。2、 技术工人职业技能理论培训。目前开设的主要工种有瓦工、抹灰工、管道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安装起重工、电工、中小型机械操作工、砼工、建筑油漆工、木工、安装钳工、通风工、电焊工、装饰装修工、测量放线工等17个,每个工种又分为初、中、高三级。培训依据为山东省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开发管理办法。3、 短期培训。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建筑业出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开展各类应急培训。三、山东省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工人考核条例和建设部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

3、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提高我省建筑行业劳动者的整体素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强化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和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我省工人技术考核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技能岗位开发是指对全省建筑企业所有在职生产人员和劳动预备生产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它职业性培训。具体分为劳务(普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培训。第三条职业技能岗位的考核(鉴定)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建筑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和

4、技能岗位考核(鉴定)机构,对上述人员按规定程序考核后,根据其实际达到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确定相应的技术等级和岗位资格。 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做出考核(鉴定)的机构根据鉴定等级,按规定发给被鉴定者国家承认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建设系统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建筑职业技能岗位鉴定实行行业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职业技能开发和技能鉴定的综合管理由劳动和建设行政部门负责。(二)省建筑主管部门依据分工或授权,负责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岗位开发。主要是贯彻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有关发展规划和措施;编制我省鉴定规章、试题库及培训

5、教材;指导、协调、检查各市地的职业技能岗位开发和鉴定工作。 (三)职业技能岗位的培训、鉴定和发证等日常工作,由各级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基地和建筑职业技能岗位考核(鉴定)站负责。第二章实现目标 第五条职业技能岗位开发总的目标是:以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工程质量为目的,通过加强领导,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力争到2007年提前三年实现建设部确定的到2010年前全部持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岗的目标,使全省建筑企业在岗工人的实际技术水平提高一到两个等级。 第六条职业技能岗位开发的具体目标是: 一、在职及劳动预备工人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凡未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农村劳动力、城镇及

6、其它劳动预备人员,不得上岗从事工程施工活动。 (二)到1999年底,对关键工种岗位(即瓦工、木工、抹灰工、架子工、钢筋工、建筑油漆工、混凝土工、防水工、管道工、工程安装钳工、起重工、通风工等)的生产人员和已进入行业内的农民工,要达到全部持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上岗。 (三)到2007年底,对企业中的各类生产及施工生产辅助工人,要全部达到持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岗。 二、现场生产人员持证上岗的技工结构比例: (一)对资质二级(含)以上企业自1998年7月1日起,资质三;四级企业自1999年1月起,现场生产人员持证上岗的高级工(含技师、高级技师)占全部技工的10左右,中级工占全部技工的60左右

7、,初级工占全部技工的30左右,严格控制普工的使用比例。 (二)非等级企业及队伍,不得越级承包非等级范围外独立的工程项目。 分包工程的非等级企业,必须达到上款的规定。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七条为确保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开发工作的实施,各级建筑主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建立专门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层层组织落实。 (一)成立山东省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开发管理委员会,由省劳动厅、省建管局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开发工作的开展。 (二)成立山东省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和山东省建筑职业技能鉴定所(已批准),隶属省建管局,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全省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开发中

8、的培训、考核(鉴定)、证书管理和发证工作及定期检查、验证、不定期抽查等管理工作。 (三)市(地)、县(市)建筑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使全省形成省、市(地)、县(市)三级管理和服务网络。 (四)企业应按照职业教育法、工人考核条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提取教育经费。为参加培训和鉴定者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并按本办法制定和落实本企业(包括集团内各单位及所使用的分包队伍)的职工职业技能开发计划,保证在职职工的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得到不断提高,并在规定时间内,分期分批取得相应资格。企业有义务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五)凡进入建筑

9、行业的劳动预备人员及劳务人员,必须先接受行业培训机构从业前和上岗前的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企业应优先招用持各级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机构鉴定合格证书的人员,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条各市(地)、县(市)建筑主管部门要把持证率作为组织劳务输出输入条件的主要指标,以及评价劳务密集型企业综合素质与能力的重要指标。要认真把好输出输入审查关,对在规定时间内持证率达不到要求的异地施工队伍,不准进入本地区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施工。对出国提供劳务的生产人员,各市(地)建筑主管部门要把持有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作为一项必备条件,未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审批出国。将现场生产人员持证率和持证上岗的人员结构比例要

10、求,作为工程投标、开工审查、现场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指标,经审查或检查达不到标准的,视情况可分别给予停发施工许可证、停工培训处理。第四章培训与鉴定 第九条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和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考、培相对分离的制度,理论与实操的培训工作暂按以下规定实施。(一)行业现有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基地、劳务基地及大、中型企业的教育场所,按规定履行资格认证之后,列入行业发展计划,承担培训任务。 (二)新设立行业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基地的,应具备职业教育法和建设部有关规定的培训条件,并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审核合格后,按规定依法成立。 (三)培训的方式,以学分、学时制为主,并可采取集中培训自学、业余学习、

11、函授学习等方式进行。 各级培训单位均应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并依据规定的培训大纲、教材和职业技能标准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培训。 第十条职业技能的考核(鉴定),由批准的建筑职业技能鉴定所和建筑职业技能岗位鉴定站,按规定程序组织鉴定。考核(鉴定)工作暂按以下规定实施。(一)县(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所和行业鉴定站,负责本行政区域行业内的劳务人员(普工)和初级工人技术等级和技能岗位资格的考核(鉴定)。(二)市(地)级职业技能鉴定所和行业鉴定站,负责中级工(含)及以下等级人员的考核(鉴定)。 (三)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和职业技能开发管理办,负责高级技师(含)以下等级人员的考核(鉴定)。 行业职业技能岗位鉴定站的

12、设立,由省或市地建筑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按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具备条件的站、所应合署办公。 第五章证书的管理与核发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是职工本人技能水平、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等岗位考核情况的有效证件,是上岗资格的凭证。 第十二条我省建筑业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省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按证书的核发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一)中级工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市地建筑职业技能岗位考核(鉴定)主管机构向省申领,由市(地)核发; (二)高级工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省建筑职业技能岗位考核(鉴定)主管部门核发; (三)技师、高级技师的证

13、书由省职鉴所组织办理;省建筑行业高级技师评委会进行考评,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行业各级培训和考核(鉴定)机构,对培训和考核(鉴定)合格者的材料均实行档案化管理,并由各级考核(鉴定)机构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持有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者,在全国建设系统内流动有效。持有技术等级证书者,经职业道德鉴定和工作业绩鉴定合格者,可直接领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按规定实行验印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制度。 第六章费用与标准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教育经费的来源,按职业教育法规定,实行“政府财政、地方附加、企业承担、劳动者缴费”等多渠道筹集的原则。职业技能培训、考评、鉴定的费用,按省财政厅、物价局鲁价涉发1996

14、208号文“关于职业技能开发收费标准的批复”规定执行。并按省物价局鲁直价费证字第1618号收费许可证核准的省建筑职业技能鉴定所收费标准办理。第十五条证书的费用按劳动部、建设部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行业职业技能岗位的培训、鉴定工作依据建设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监督检查并与工程质量、企业考核、资质年检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对违反职业教育法和建设部规定,以及不按本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开发的地区和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培训目标的企业,由主管部门督促达到,并视情节给予停发或取消施工与生产许可证,直至给予不予年终考核的处罚。(二)对施工现场持证

15、上岗的技工结构比例的检查,市地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卫生工地等检查中同步安排或委托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明确限期达到的要求。 (三)企业未按本管理办法组织并安排职工培训或不承担本单位职工及准备录用人员职业教育经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行业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和职工的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省职业技能岗位开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本办法每年组织一到两次职业技能开发检查工作,对市地组织领导、培训与鉴定机构、持证情况、鉴定结果等进行检查或抽查,并按规定予以评比表彰或通报处罚。 第十八条山东省建筑劳务队伍、专业队伍职业技能岗位的开发与管理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行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本办法发布前制定的(96)鲁建工中字2号及相关文件和办法停止执行。第二十一条各市地建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四、2010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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