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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系统专项检查表.docx

1、紧急避险系统专项检查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检查表依据: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表3 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1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第21条2 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煤矿

2、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第22条3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第23条4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第24条5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第25条6 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

3、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7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8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9 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

4、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1)10 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

5、、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2)11 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分钟。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3)12 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

6、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13 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14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15 紧急避险系统应有

7、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16 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煤矿井下紧

8、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17 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米2。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

9、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18 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安装要求。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19条19 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

10、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20 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应不小于200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避难硐室还应配备自备氧供氧系统,供氧量不小于24小时。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21 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避难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

11、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22 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23 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4条24 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不设过渡舱时应有防止避险人员进入救生舱内时有害气体侵入的技术措施。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米3,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单向排气阀。生存舱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米3,应设有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煤矿井下紧急

12、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6条25 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舱体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20帕/小时;舱内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26 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舱内颜色应为浅色,外体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8条27 救生舱的设置地点和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在安装救生舱的位置前后20米范围内煤(岩)层稳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通风

13、良好,无积水和杂物堆积,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产和通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9条28 接入救生舱的矿井压风管路、供水管路及通讯线路应采取防护措施,具有抗冲击破坏能力,管路与救生舱应采用软联接。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30条29 救生舱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和试运行,满足要求后方可通过验收。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31条30 拆装、运输和移动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编制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拆装、运输和移动过程中不损坏救生舱。救生舱移动后应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和功能测试。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32条31 煤

14、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33条32 紧急避险设施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34条33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35条34 经检查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36条35 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

15、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37条36 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38条37 煤矿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前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39条38 煤矿企业应将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16、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相关区域的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40条39 煤矿应当每年开展1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41条40 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未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其安全专篇不予通过审查。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44条41 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未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要求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已通过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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