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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大数据中心监管指引.docx

1、商业银行大数据中心监管指引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编辑目录1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2总如此 第一章 设立与变更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三章 运行环境管理 第四章 运营维护管理 第五章 灾难恢复管理 第六章 外包管理 第七章 监视管理 第八章 附如此 3附件:1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编辑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颁布2总如此编辑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

2、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条 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指引:一本指引所称数据中心包括生产中心和灾难备份中心以下简称灾备中心。二本指引所称生产中心是指商业银行对全行业务、客户和管理等重要信息进展集中存储、处理和维护,具备专用场所,为业务运营与管理提供信息科技支撑服务的组织。三本指引所称灾备中心是指商业银行为保障其业务连续性,在生产中心故障、停顿或瘫疾后,能够接替生产中心运行,具备专用场所,进展数据处理和支持重要业务持续运行的组织。四本指引所称灾备中心同城模式是指灾备中

3、心与生产中心位于同一地理区域,一般距离数十公里,可防火灾、建筑物破坏、电力或通信系统中断等事件。灾备中心异地模式是指灾备中心与生产中心处于不同地理区域,一般距离在数百公里以上,不会同时面临同类区域性灾难风险,如地震、台风和洪水等。五本指引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包括面向客户、涉与账务处理且时效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与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与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根底设施。第四条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GB/T209882007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

4、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款。第一章 设立与变更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于取得金融许可证后两年,设立生产中心;生产中心设立后两年,设立灾备中心。第六条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应配置满足业务运营与管理要求的场地、根底设施、网络、信息系统和人员,并具备支持业务不连续服务的能力。第七条 总资产规模一千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商业银行,与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应设立异地模式灾备中心,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能力应达到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中定义的灾难恢复等级第5级含以上;其他法人商业银行应设立同城模式灾备中心并实现数据异地备份,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能力应达到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中定义的灾难恢复等级第

5、4级含以上。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就数据中心设立,数据中心服务围、服务职能和场所变更,以与其他对数据中心持续运行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在数据中心规划筹建阶段,以与在数据中心正式运营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第十条 商业银行变更数据中心场所时应至少提前2个月,其他重大变更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第二章 风险管理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应制定数据中心风险管理策略、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对风险进展分级管理,持续监视风险管理状况,与时预警,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水平。第十二

6、条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应指导、监视和协调数据中心明确信息系统运营维护管理策略,建立运营维护管理制度、标准和流程,落实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措施。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与控制度,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实施风险控制措施。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应设立专门管理岗位,监视、检查数据中心各项规、制度、标准和流程的执行情况以与风险管理状况。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影响分析所识别出风险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决定是否购置商业保险以应对不同类型的灾难,并定期检查其保险策略与围。投保资产清单应保存于安全场所,以便索赔时使用。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三年进展一次数据中心部审计。第十七条

7、 商业银行在采取有效信息安全控制措施的前提下,可聘请合格的外部审计机构定期对数据中心进展审计。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应根据、外部审计意见,与时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第三章 运行环境管理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进展数据中心选址时,应进展全面的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环境、设施等各种因素对数据中心安全运营的潜在影响,躲避选址不当风险,防止数据中心选址过度集中。第二十条 数据中心选址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一生产中心与灾备中心的场所应保持合理距离,防止同时遭受同类风险。二应选址于电力供给可靠,交通、通信便捷地区;远离水灾和火灾隐患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区域;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避开强电

8、磁场干扰;应防止选址于地震、地质灾害高发区域。第二十一条 数据中心根底设施建设应以满足重要信息系统运行高可用性和高可靠性要求、保障业务连续性为目标,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一建筑物结构,如层高、承重、抗震等,应满足专用机房建设要求。二应根据使用要求划分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原如此上相对独立。三应配备不连续电源、应急发电设施等以满足信息技术设备连续运行的要求。四通信线路、供电、机房专用空调等根底设施应具备冗余能力,进展冗余配置,消除单点隐患。五机房区域应采用气体消防和自动消防预警系统,部通道设置、装饰材料等应满足消防要求,并通过消防验收。六应采取防雷接地、防磁、防水、防盗、防鼠虫害等保护措施。七应

9、采用环保节能技术,降低能耗,提高效率。第二十二条 数据中心安防与根底设施保障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一各功能区域应根据使用功能划分安全控制级别,不同级别区域采用独立的出入控制设备,并集中监控,各区域出入口与重要位置应采用视频监控,监控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亭件分析、监视审计的需要。二应具备机房环境监控系统,对根底设施设备、机房环境状况、安防系统状况进展7x24小时实时监测,监测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故障诊断、事后审计的需要。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根底设施的安全评估,对根底设施的可用性和可靠性、运维管理流程以与人员的安全意识等方面进展检查,与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第二十三条 数据中心应来用两家或多家

10、通信运营商线路互为备份。互为备份的通信线路不得经过同一路由节点。第四章 运营维护管理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满足业务开展要求的数据中心运营维护管理体系,根据业务需求定义运营维护服务容,制定服务标准和评价方法,建立运营维护管理持续改良机制。第二十五条 数据中心应建立满足信息科技服务要求的运营管理组织架构。设立生产调度、信。息安全、操作运行维护、质量合规管理等职能相关的部门或岗位,明确岗位和职责,配备专职人员,提供岗位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关键岗位职责别离,通过职责分工和岗位制约降低数据中心操作风险。第二十六条 数据中心应建立信息科技运行维护服务管理流程,提高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包括:一应建立事

11、件和问题管理机制。明确亭件管理流程,定义事件类别、事件分级响应要求和事件升级、上报规如此,与时受理、响应、审批和交付服务请求,保障生产服务质量,尽可能降低对业务影响;建立服务台负责受理、跟踪、解答各类运营问题;建立问题根源分析与跟踪解决机制,查明运营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防止事件再次发生。二应建立变更管理流程,减少或防止变更对信息科技服务的影响。根据变更对业务影响大小进展变更分级,对变更影响、变更风险、资源需求和变更批准进展控制和管理;变更方案应包括应急与回退措施,并经过充分测试和验证;建立变更管理联动机制,当生产中心发生变更时,应同步分析灾备系统变更需求并进展相应的变更,评估灾备恢复的有效性;

12、应尽量减少紧急变更。三应建立配置管理流程,统一管理、与时更新数据中心根底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配置信息,支持变更风险评估、变更实施、故障事件排查、问题根源分析等服务管理流程。四应对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网络的容量和性能需求进展前瞻性规划,分析、调整和优化容量和性能,满足业务开展要求。五应统一调度各项运维任务,协调和解决各项运维任务冲突,妥善记录和保存运维任务调度过程。六应制定验收交接标准与流程,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验收管理。加强版本控制,防因软件版本、操作文档等不一致产生的风险。七应根据商业银行总体风险控制策略与应急管理要求,从根底设施、网络、信息系统等不同方面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并与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

13、进展演练,保证其有效性。八应集中监控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网络运行状态。采用监控管理工具,实时监控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网络的运行状况,通过监测、采集、分析和调优,提升生产系统运行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可用性。监控记录应满足故障定位、诊断与事后审计等要求。第二十七条 数据中心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规,保证重要信息的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包括:一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计划,定期对信息安全策略、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进展检查和报告。二应建立和落实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职责;通过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建立重要岗位人员备份制度和监视制约机制。三应加强信息

14、资产管理,识别信息资产并建立责任制,根据信息资产重要性实施分类控制和分级保护,防信息资产生成、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风险。四应建立和落实物理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区域、规区域访问管理,减少未授权访问所造成的风险。五应建立操作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文档,规信息系统监控、日常维护和批处理操作等过程。六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规数据的产生、获取、存储、传输、分发、备份、恢复和清理的管理,以与存储介质的台帐、转储、抽检、报废和销毁的管理,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用。七应建立网络通信与访问安全策略,隔离不同网络功能区域,采取与其安全级别对应的预防、监测等控制措施,防对网络的未授权访问,保证网络通信

15、安全。八应建立根底设施和重要信息的授权访问机制,制定访问控制流程,保存访问记录,防止未授权访问。第五章 灾难恢复管理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将灾难恢复管理纳入业务连续性管理框架,建立灾难恢复管理组织架构,明确灾难恢复管理机制和流程。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统筹规划灾难恢复工作,定期进展风险评估和业务影响分析,确定灾难恢复目标和恢复等级,明确灾难恢复策略、预案并与时更新。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灾难恢复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灾难恢复指挥小组和工作小组人员组成与联系方式、汇报路线和沟通协调机制、灾难恢复资源分配、根底设施与信息系统的恢复优先次序、灾难恢复与回切流程与时效性要求、对外沟通机制、最终用户操作

16、指导与第三方技术支持和应急响应服务等容。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为灾难恢复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包括根底设施、网络通信、运维与技术支持人力资源、技术培训等。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服务提供商、电力部门、公安部门、当地政府和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外部协作机制,保证灾难恢复时能与时获取外部支持。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灾难恢复有效性测试验证机制,测试验证应定期或在重大变更后进展,容应包含业务功能的恢复验证。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每年至少进展一次重要信息系统专项灾备切换演练,每三年至少进展一次重要信息系统全面灾备切换演练,以真实业务接收为目标,验证灾备系统有效接收生产系统与安全回切的能力。第三十五条 商

17、业银行进展全面灾备切换和真实业务接收演练前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在演练完毕后报送演练总结。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因灾难亭件启动灾难恢复或将灾备中心回切至生产中心后,应与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容包括但不限于:灾难亭件发生时间、影响围和程度,亭件起因、应急处置措施、灾难恢复实施情况和结果、回切方案。第六章 外包管理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外包负最终管理责任,应推动和完善外包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商业银行有效应对外包风险。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信。息科技战略规划制定数据中心外包策略;应制定数据中心服务外包管理制度、流程,建立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确

18、定外包服务所涉与的信息资产的关键性和敏感程度,审慎确定数据中心外包服务围。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充分识别、分析、评估数据中心外包风险,包括信息安全风险、服务中断风险、系统失控风险以与声誉风险、战略风险等,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报董事会和高管层审核。第四十一条 实施数据中心服务外包时,商业银行的管理责任不得外包。第四十二条 数据中心服务外包一般包括:一根底设施类:外包服务商向商业银行提供数据中心机房、配套设施或运行设备的服务。二运营维护类:外包服务商向商业银行提供数据中心信息系统或墓础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等服务。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选择数据中心外包服务商时,应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商的资质、专业能力

19、和服务方案,对外包服务商进展风险评估,考查其服务能力是否足以承当相应的贵任。评估包括:外包服务商的企业信誉与财务德定性,外包服务商的信息安全和信息科技服务管理体系,银行业服务经验等。提供数据中心根底设施外包服务的服务商,其运行环境应符合商业银行要求,并具有完备的安全管理规。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与数据中心外包服务商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重要亭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包服务水平、服务的可靠性、服务的可用性、信息安全控制、服务持续性计划、审计、合规性要求、违约赔偿等。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购置商业保险以保证其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并告知保险覆盖围。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加

20、强对数据中心外包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商业银行应将数据中心外包服务安全管理纳入数据中心的整体安全策略,保障业务、管理和客户敏感数据信息安全。二商业银行应按照“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如此,严格控制外包服务商信息访问的权限,要求外包服务商不得对外泄露所接触的商业银行信息。三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保存操作痕迹、记录完整的日志,相关容和保存期限应满足事件分析、安全取证、独立审计和监视检查需要。四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遵守商业银行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五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六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聘请外部机构定期对其进展安

21、全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督促其与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禁止外包服务商转包并严格控制分包,保证外包服务水平。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数据中心外包服务应急计划,制订供给商替换方案,以应对外包服务商破产、不可抗力或其它潜在问题导致服务中断或服务水平下降的情形,支持数据中心连续、可靠运行。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外包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外包服务活动和外包服务商的服务能力进展审核和评估,确保获得持续、稳定的外包服务。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在实施数据中心整体服务外包以与涉与影响业务、管理和客户敏感数据信息安全的外包前,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外包服务协

22、议条款中明确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有权对协议围的服务活动进展监视检查,包括外包商的服务职能、责任、系统和设施等容。第七章 监视管理第五十二条 中国银监会与其派出机构可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数据中心实施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原如此上每三年一次。第五十三条 针对商业银行数据中心设立、变更、运营过程存在的风险,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向商业银行提示风险并提出整改意见。商业银行应与时整改并反应结果。第八章 附如此第五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报告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3附件:编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报告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一

23、、数据中心规划报告材料目录一数据中心建设规划报告,包括:1.立项报告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建设背景、建设目标、风险评估、效益分析、本钱投入等。2.根底设施规划方案,包括选址、建筑物结构、功能区域划分、监控、防雷接地与消防等配套设施、机房等级等。3.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方案,包括功能与技术方案规划、人员配置计划、系统服务的区域和业务围等。灾备中心还需提供灾难恢复目标、灾难恢复等级、灾备技术方案规划与风险评佑报告等。二区域环境与根底设施风险评估说明,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策略等。三建设与运营模式说明,包括技术支持与运行维护体系等。如采用外包,需提供外包的服务容和外包风险评估报告;四组织架构规

24、划。包括拟设立的部门与岗位职责、计划采用的人员数量等。五建设与投入运营的时间进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根底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费用等。六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二、数据中心设立报告材料目录一由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数据中心投产审批文件,包括数据中心上线申请,数据中心上线审批报告等。二根底设施情况,包括地址、建筑物结构、功能区域划分、监控、防雷接地与消防等配套设施验收报告、机房与附属设施验收报告等。三信息系统情况,包括系统架构、系统名称、系统服务的区域和业务围、数据备份方案、灾备技术方案等。四运营模式说明,包括技术支持与运行维护体系等。如采用外包需说明主要外包管理情况,包括主要外

25、包项目名称、外包容业务类型与围等、外包商根本情况、外包合同包括安全条款、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外包服务水平协议和外包风险评估报告等。五组织架构,包括部门设置与岗位职责、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等。六管理制度和规清单与相关说明,包括运行管理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和规含应急恢复策略、信息系统备份和恢复方案、应急管理流程与预案、应急演练与培训计划等、灾难恢复预案。七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三、数据中心重大变更报告材料目录一变更说明,包括变更原因、目的、容、时间和影响围等。二变更方案,包括变更准备、变更计划和步骤、变更应急和回退措施。三风险评估报告,包括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变更有效性评估。四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四、报告材料格式要求数据中心规划、设立与重大变更报告材料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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