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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试题3.docx

1、国际私法试题3国际私法练习题(三)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 B冲突规范来实现的C程序规范来实现的 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来实现的2在早期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影响最大的当属()A1804年法国民法典 B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C1829年荷兰民法典 D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3被视为是国际私法萌芽的“万民法”产生于()A罗马法时代 B种族法时代C属人法时代 D属地法时代4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诞生的学说是()A法律关系本座说 B既得权说C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说 D法则区别说5被西方不少学者称为是“国际私法之父”的学者是()A巴托鲁斯 B萨维尼C胡伯

2、 D戴赛6萨维尼在1849年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A法则区别说 B国际礼让说C法律关系本座说 D. 本地法说7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待遇的制度称为()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C优惠待遇 D普遍优惠待遇8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一方的年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蒙古族一方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该规定是解决()A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则 B时际法律冲突的规则C人际法律冲突的规则 D州际法律冲突的规则9“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是一条()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3、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10“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中的“住所地”是该冲突规范的()A范围 B系属C连结点 D准据法11“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是一条()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12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则直接是适用()A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B当事人的本国法C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D法院地法13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首先碰到的国际私法的基本问题是()A识别 B反致C公共秩序保留 D先决问题14一个住所在意大利的英国公民未留遗嘱死亡,死后留有动产在英

4、格兰。按照英国的冲突规则,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但意大利冲突规则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对这笔动产的继承如果英国法院最终依其本国法来处理,即构成()A反致 B转致C间接转致 D双重转致15我国法律适用法规定,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应当()A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B适用一般法理C适用我国法律 D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16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A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B法院地法C当事人的属人法 D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17目前在涉外物权关系中,最普遍适用的法律是()A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本国法 B所有人或占有人的住所地法C物之所在地

5、法 D法院地法18从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其最早的一个阶段是()A以缔约地法为主的阶段 B以意思自治为主的阶段C以意思自治为主以最密切联系为辅的阶段 D合同自体法阶段19我国法律规定动产继承适用()A被继承人本国法 B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C物之所在地法 D法院地法二、多项选择题1一般而言,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A国内立法 B司法判例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2我国有关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主要有()A1986年民法通则 B1992年海商法C1995年票据法 D1991年民事诉讼法3根据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A取得在先的国籍的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B取得在后

6、的国籍的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C有住所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D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4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包括()A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B各国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国际民事交往关系C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D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5目前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比重明显增加的冲突规范的类型有()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6在大陆法国家,通常被视为实体法问题的包括(abcd)A时效 B举证责任C推定 D赔偿责任7我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外国法的查明途径有()A由当事人提供 B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7、C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D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中央机关提供8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有()A动产的租赁 B动产的买卖C不动产的租赁 D不动产的买卖9最密切联系又称为()A最强联系 B最重要联系C最真实联系 D重力中心101988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采用了()A同一制 B多个连结点C意思自治原则 D最密切联系原则三、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2冲突规范3法律规避4法律关系本座说5意思自治原则四、简答题1反致产生的条件有哪些?2简述连结点的发展方向。3简述准据法的特点。4简述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5. 简述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法六、案例分析一中国公民

8、在法国定居,回国探亲时突发疾病,未留遗嘱而死,死后在法国留有动产若干,在国内留有不动产一处,其国内亲属与其在法国的亲属因遗产继承在中国法院涉诉。问: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该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国际私法模拟试卷(三)答案1、单项选择题1、B2、A3、A4、D5、A6、C7、B8、C9、D10、C11、B12、C13、A14、A15、C16、C17、C18、A19、A二、多项选择题1、BCD2、ABCD3、BC4、ABCD5、BC6、ABCD7、ABCD8、CD9、ABCD 10、ABCD三、名词解释题1、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

9、律冲突的法律部门。2、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3、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4、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学者萨维尼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创立的学说。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每种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地域所在即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该涉外民事关系“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将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和“程

10、序”等几类,并提出了每种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该学说结束了法则区别说占统治地位的局面,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的变革,对后来的国际私法理论有重要的影响。5、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它虽然是一个古老的原则,至今仍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与方法。四、简答题1、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冲突法。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是该外国的全部法律制度,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相关国家的冲突规则不一致,彼此也存在冲突,也就是说,不同国家就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制定

11、的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不同,或在连结点表面相同的情况下,各自对连结点有不同理解。这是反致产生的法律条件。致送关系没有中断,这是反致产生的客观条件。即使相关国家都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包括对方国家的冲突法,如致送关系中断,反致也无从产生。2、连结点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连结点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这一方面表现在连结点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点类型的增加。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3、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不管是国内实体法还是国际统一实体法都可以成为准据法。而在接受反致、转致的情况下,国内冲突法所援用的外国冲突法则不是准据法。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

12、法。准据法的本质特征就是它必须经冲突规范指引,那些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不论是统一实体法,还是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都不能称为准据法。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4、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如时效问题,有些国家把它看做实体法问题,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解决,而一些国家把它看作程序法问题,适用法院地法解决。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

13、含义。由于各国社会制度以及文化历史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或概念并不一定相同,或在表面相同的情况下,各自对其含义的理解也不一致。5.(1)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就是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因此它就是国际私法上所讲的法律冲突,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2)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是由下列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正是由于这种差别,对同一国际民事关系,往往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便提出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由此可见,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二是各

14、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事交往,结成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各国之间正常的民事交往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客观基础。三是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在实际生活中,凡在内国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某项民事权利时,也就不会出现外国人作为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不会产生民事法律冲突。另一方面,如果外国人在内国居于凌驾内国人之上的特权地位,也无民事法律冲突可言。四是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一般来说,各国只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法的域外效力。正是因为各国的相互承认,才产生了民事法律冲突。(3)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两种。第一,冲突法解决方法,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

15、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依立法渊源的不同,它可分为国内冲突法解决方法,即各国通过制定自己的冲突法解决与本国有关的民事法律冲突和国际统一冲突法解决方法,即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冲突法来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由于冲突规范并不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被称为间接的调整方法。它缺乏针对性、明确性和可预见性。第二,实体法调整方法,这种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由于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即避免了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可能发生的

16、法律冲突,因而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从这个角度来讲,它比冲突规范确实前进了一步。但实体法调整方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其适用领域比较有限,在涉外婚姻和继承领域,至今尚未制定出统一实体法,一个实体法公约只适用于某种法律关系的某些方面,在其他方面仍得适用冲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适用的国家有限,即使在已经制定并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的那部分涉外民事领域,由于条约原则上仅约束当事国,因此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仍有适用的余地;最后,民事统一实体法多具有任意法的性质。(4)目前上述两种调整方法各有其优势与缺陷,在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上都是不可或缺的。五、案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所以在该案中,在法国留有的动产应当根据法国法加以处理,在我国境内的不动产应该适用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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