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9 ,大小:23.26KB ,
资源ID:11614349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161434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b****4)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1、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三年为

2、一周期,到期(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3、以下简称“市县”)。公开招标、联合基金、创新引领基金等特殊项目和在浙部属单位等特殊单位的支持对象,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围绕三大攻坚战、富民强省十大行动计划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五年规划、“科技新政”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确定。(一)基础公益研究(含省自然科学基金)。突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公益技术应用研究,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公益技术应用研究两类资助项目。(二)重点研发。强化战略导向和目标引导,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事关我省乃至国家新兴产业发展和公共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包括

4、重大科技专项、农业新品种选育两类资助项目。(三)技术创新引导。通过发挥财政性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生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包括创新投入引导、政策性引导两类资助项目,及创新引领基金。(四)创新基地和人才。促进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及能力提升、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创新人才与团队创新活动,包括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创新人才与团队两类资助项目。(五)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主要包括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四类资助项目

5、。 第三章 支持、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无偿资助)、后补助(无偿资助、绩效奖补、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活动及资助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资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配(择优遴选,下同)为主,信用制和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或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及资助标准如下:(一)基础公益研究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政资助额度最低不少于万元,一般不超过万元,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为万元左右,一般不超过万元。万元(含)以上项目一般采用分期拨款方式,万元以下项目一般

6、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二)重点研发项目,以公开竞争方式分配为主,信用制和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万元,不超过万元;申请财政资助额度低于万元的,按不高于申请数给予资助。数字经济、生命健康两个重大科技专项,通过产学研结合、省市县联动方式滚动实施,两个专项各确定个左右主攻方向,省财政每年资助每个主攻方向不低于万元。农业新品种选育项目财政年资助额度在万元之间,以年为一个周期,连续稳定支持年。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专题支持。项目补助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三)技术创新引导项目,实行因素法、公开竞争方式分配。.创新投入引导即企业研发后补

7、助实行因素法分配,根据省统计局有关资料,以我省上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研发经费支出,下同)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前名的企业名单作为因素实行分档计分。分档计分标准为: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前名(第一档),各分,计分;第至名(第二档),各分,计分;第名(第三档),各分,计分;合计分,每分值补助额为万元,市县补助额计算公式如下:某市县补助额(该市县分档获奖企业数量标准分值)万元。.政策性引导分类分档,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或按比例限额补助(奖励)。(四)创新基地和人才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分类分档给予定额或者按比例限额资助(奖励)。.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

8、给予分类支持,设立(并购)海外研发中心按合同金额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项目给予最高万元一次性建设资助,省级优秀星创天地给予万元一次性建设资助。省大型仪器设备、科技文献、实验动物、科技创新云服务等基础条件与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当年绩效评价良好及以上的,视其承担的公益任务,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下一年度具体支持额度;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国际合作基地给予最高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下一年度每家奖励万元,年内累计奖励支持不超过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9、绩效评价每三年一次,对绩效评价排名前的,每家给予一次性绩效奖励万元。上述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项目一次性奖励、建设资助主要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创新人才与团队项目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限额资助。其中,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首个资助周期内省财政资助额度不低于万元(分期拨款)。对具有国际顶尖水平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题论证支持方式与额度,最高可获得亿元的省级财政资助(分期拨款)。对浙江“万人计划”入选者给予特殊支持,其中:杰出人才每人万元,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每人万元,特殊支持经费分三年拨付。扩大“海外工程师”计划,省财政按每人万元标准资助所聘企业,采用一次性

10、拨款方式,年内累计资助不超过次,省属企业引进由企业自负。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省财政平均资助额度为万元左右,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五)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通过竞争择优方式分配给予定额、限额资助。其中: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项目示范,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万元,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原则上每家资助不超过万元,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符合国家规定支持范围和条件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期内给予定向滚动支持,资助标准可以突破。本办法未明确的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创新政策、省政府与有关共建(合作)单位签定的协议执行,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

11、技厅商定。 第四章 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第九条 专项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限额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专项实施的目标要求,提前年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年度专项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项目组织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和申报程序。第十条 专项项目评审可根据项目实际,选择专家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答辩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开展会议评审的,原则上应在评审前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开展通讯评审的,应由项目评审系统根据专家专业领域和项目所属技术领域自动匹配、抽取专家,并在评审结束前对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确保评审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组织论证或进行会议评审,重

12、点对项目实施可行性,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可实现性进行评审,择优进入项目储备库。第十二条 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项目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前,由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确定为下年立项项目,由省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第十五条 部分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及按比例限额方式支持的专项项目,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创新人才与团队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政策性引导中的科学技术奖

13、励、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等,可适当调整或简化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程序,具体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第十六条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要按照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号)规定,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要求,由省科技厅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科发计号)规定,提出专项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报财政部、科技部审核。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审批及下达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目标,及公开竞争方式分配要求,建立跨年度项目库、细化项目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需

14、求、绩效目标及细化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其中:承担(奖补,下同)单位为省属预算单位的,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编入该单位年度预算,承担单位为省部属非预算单位的,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编入省科技厅部门年度预算后转拨;市县承担单位专项项目资金纳入省科技厅部门专项转移支付清单管理。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专项资金设立目标等要求,对申报不规范、绩效目标不明确、立项理由不充分的专项项目资金,退回单位重新编报,对重新编报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核减其专项项目资金预算,以切实提高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质量、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第十九条 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

15、省财政厅于二十日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六十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到有关市县财政。省部属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专项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承担单位拨付资金;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专项项目进度,及时向参与单位拨付资金,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专项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对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筹措和奖补办法,可以只对排名前名企业给予奖补,也可以在统筹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市县相关资金后增加奖补企业名单。 第六章 专项项目资金使用第二十条 采用后补助的专项项目资金,除

16、了公开竞争研发类、科学技术奖、企业研发后补助等对特定对象奖励的项目资金可主要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获奖团队(个人)、获奖企业奖励外,其他专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励、福利,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支出。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

17、复购置。.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

18、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

19、参与本项目及子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执行。.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

20、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万元(含)至万元的部分为;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和软件类科研项目按全额;.国家科研项目按国家规定比例。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绩效支出等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项目组(团队)科研人员项目完成业绩的激励,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国家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及预算调剂权限有新规定的,按照

21、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专项项目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要仔细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落实财务审查、项目进度主体责任,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第二十二条 赋予科研单位

22、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推行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领衔人员更大的科研项目资金自主支配权。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总预算不变的,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专项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涉及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需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

23、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第二十三条 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可以合理确定因科研需求举办的业务性会

24、议次数、天数、人数、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及科研类咨询费开支标准;利用好如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符合条件的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印刷出版费,及间接费用中的水电等管理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拨回基本户等政策规定。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号),允许部分专项项目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具体包括:由预算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承担省财政资

25、金资助的后补助专项项目资金等。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专项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月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予以收回。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列报支出,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我省公务卡使用结算有关规定执行。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项目

26、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应会同省

27、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在专项资金实施中期或周期终了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根据专项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市县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专项项目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专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承担单位后续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中给予倾斜。第二十八条 专项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

28、检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项目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29、附则第三十条 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还包括省创新引领基金(原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该项基金纳入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大平台,以主题基金方式投资运作,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号)及创新引领主题基金运作方案等规定进行管理、运作。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浙江省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号)、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号)、支持青山湖科技城引进共建创新载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号)、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号)、浙江省省级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科教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