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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docx

1、苏州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苏州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参照执行)1 总 则1.1.1 为了规范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行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管理, 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 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的安 全性、有序性,制定本规定。1.1.2 在苏州市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店牌设施适用本规定。1.1.3 根据江苏省实施 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

2、定本规定。2 术 语2.1.1 户外广告设施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 (安装、 悬挂、粘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 宣传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 2.0.1 。表 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类别名称 内容与范围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和外墙面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附着于建(构)筑物立面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及设置在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

3、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候车亭、报刊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及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其他类型户外广 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施告设施2.1.2 店招店牌设施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 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

4、物造型等设施。3 基本规定3.1 户外广告设施3.1.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1 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结合, 鼓励使用新媒体、 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2 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安全。3 钢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材料、 施工质量验收等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CJJ149 的相关规定。 设置者应按照相关规定, 定期经正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 并向管理部门提交安全鉴定书。3.1.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 道路隔离栏

5、、 人行天桥护栏、 高架轨道隔声窗 (隔声墙) 、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导引标识除外)。3 建筑物屋顶、坡屋顶、装饰顶等不得设置。4 危房、保护性古建筑或可能危及建 (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3.1.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并不得在下列位置设置:1 道路红线宽度小于 20m( 市级商业区除外 ),或人行道宽度小于 3 米道路上的立杆式或落地式灯箱。2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及两侧 30m 范围内。3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10m 范围之内。4

6、 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垃圾箱、邮筒、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5m 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5 河道、防洪围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6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它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范围内。7 电力、 电信杆上, 高架道路及市区主要道路路灯杆上 (商业步行街除外 )。8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隧道、公路收费口和高 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 10m 范围内;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3.1.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2 除

7、商业建筑外,其他建筑不得设置墙体广告设施。3 不得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上设置霓虹灯灯箱、灯箱、电子显示屏。4 不得在距离住宅、宾馆居室窗户 10m 范围内设置。5 不得在居住小区内设置除公示牌、指示牌和公益宣传设施外的户外广告设施。6 不得在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 10m 范围内设置。7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得设置。8 电子显示屏的设置不得形成眩光、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9 市区主次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布幅式广告。10 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墙和窗户, 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3.1.5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树木或者损毁绿地 ,并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依附于

8、行道树设置。2 不得在道路中央绿化分隔带中设置。3 不宜遮挡绿化景观设置。4 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3.2 店招店牌设施3.2.1 店招店牌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1 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并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 质量、 安全标准。2 使用的文字、 汉语拼音、 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书写应当规范准确。3 店招店牌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和阳台,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影响消防安全。4 店招店牌内容应与单位工商注册名称相符,不得含有经营服务内容、产品宣传等广告信息。5 店招店牌设施应做到安全、美观,并定期维修、保

9、养。6 店招店牌设施可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7 店招店牌设施应安装照明设施,优先采用节能灯具。宜采用发光材料,宜采取内打光方式。8 新建建筑店招店牌设施应按立面设计方案中预留的位置设置。3.2.2 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不应破坏建(构)筑物外立面形象,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一店多招”设置。2 不得“多层多招”设置。4 户外广告设置要求4.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4.1.1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凸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 0.5m ,凸出于道路上方

10、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2 建(构)筑物同一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宜大于立面面积的 30% 。3 三层以下建筑立面不得设置墙面广告。4.1.2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2 自建(构)筑物 0.00 标高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 24m 。3 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宽比例宜为 6:1 8:1 。4 二层传统形式建筑原则上不设垂直于建筑立面的户外广告设施。5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广告。4.1.3 建(构)筑物立面字幕式电子显示屏宜符合下列规定:1 建(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墙体和玻璃内外不

11、得设置。2 同一单位 (总长度在 10m 以上或三开间及以上) 可在店招下方、门楣上方沿内侧设置一块;其长度不宜超过总长度的2/3 ,高度不宜超过 0.6m 。3 同一道路的设置位置、规格及色彩保持协调一致。4 字幕白天亮度宜控制在 2000cd/ 以内,晚上宜控制在200cd/ 以内。4.1.4 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围墙顶部不得设置。2 透空围墙上不得设置。3 凸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 0.1m ,高度应小于围墙高度。4.2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4.2.1 利用公交候车亭或其他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结合候车亭或其他市政设施一并设计。4.2.2 公交站台顶部不得设置

12、户外广告设施。4.2.3 同一路段应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设置广告设施, 设置间距宜大于 50m ,且单根灯杆(或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 (或电杆) 上设置的广告设施应做到形式、 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4.2.4 灯杆(或电杆)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应小于 2 ,任意一边的长度应小于 2m ,厚度应小于 0.3 m ;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灯杆(或电杆) 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 车辆通行安全。4.3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4.3.1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宽度小于 3m 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2 道路红线在 40m 以上的,设施间

13、距应大于 80m 。3 道路红线在 20 40m 的,设施间距应大于 50m 。4 立杆式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应小于 2m 2 ,任意一边长度应小于 2m ,厚度应小于 0.3m ,下部净空不得低于 3m 。4.3.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 宽度小于 5m 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 100 m 2 的广场(空地) 不得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2 底座式广告单幅面积应小于 2.5 m 2,厚度应小于 0.5m ,总高度不得超过 3m 。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占地面积应小于 1 m 2,宽度应小于 1.5m ,高度应与宽度向协调。4.3.3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

14、规定:1 城市中心区不宜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2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 10m ,宽度宜小于30m ;高宽比应适当。3 用于工地围挡的大型牌面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依托墙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 3m 。( 2)依托钢结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 6m , 与地面连接部分不得透空。4 沿街围墙 (建筑工地围墙除外 )不宜设置牌面广告设施。4.3.4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建成区内不宜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应限于空旷地设置,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或高架道路,距离人

15、行道、高架道路和建(构)筑物应大于倒伏距离。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5m ,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应大于 10 m 。3 广告单幅幅面规格为高 5 6m 、宽 15 18m 的 大 型 高 立柱广告设施间距不得小于 500m ,总高度一般不宜超过 18m 。4 广告单幅幅面规格小于高 5m 、宽 10m 的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间距不得小于 300m ,总高度不宜超过 12m 。5 广告设施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 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6 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

16、桥、引桥和匝道)上。4.3.5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不宜设置, 确应需要设置的实物造型广告宜结合广场临时设置,但不得影响环境绿化景观。4.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4.4.1 车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外,其他车辆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2 车头及玻璃车窗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3 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4.4.2 船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其他船舶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2 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行船安全。4.4.3 设置空中移动广告

17、设施涉及航空安全管理的,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4.5 传统风貌地区广告的特别规定4.5.1 建筑物上各类户外广告总面积最大表示率为 20 (广告表示率 =广告总面积 /广告所在壁面面积 )。4.5.2 传统风貌地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从严控制广告的数量和形式,广告的色彩以冷色调为主,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应与建筑物相协调。4.5.3 制作广告的主体材料不得使用不锈钢、钛金板等发光材质。4.5.4 二层传统形式建筑上原则不设垂直于建筑立面的广告。4.5.5 传统风貌商业地区,可设置少量广告。垂直于建筑物的广告应采用灯笼、旗幡等形式,色彩不宜采用高彩度、 高对比度的色彩,应与建筑物

18、相协调。5 店招店牌设置要求5.1 沿街建筑物底层店招店牌设施5.1.1 沿街建筑物底层单位(商铺),一个单位(商铺)原则上只应设置一块店招店牌;当同一单位 (商铺)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门面时,可各设置一块店招店牌。5.1.2 上沿不宜超过二楼窗户下沿,下沿不宜低于商铺门楣下沿;外沿不应超出建筑物悬挑构件; 无悬挑构件的建筑物,店招店牌外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 0.5m ,同一建筑店招店牌设施外沿应保持一致。5.1.3 高度应与规划设计(或建筑预留)相一致;同一建筑物上,相邻店招店牌设施高度应保持一致,外沿应平齐。5.1.4 同一建筑店招店牌底板色彩应相对统一,并与建筑立面色彩相协调。5.

19、1.5 字体高度不宜大于底板高度的 3/5 ,文字总长不宜超过底板长度的 3/4 。5.2 沿街建(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店招店牌设施5.2.1 二层及以上单位应在建筑物内或建筑物所在广场中统一设置指示标牌。5.2.2 以大楼冠名的建 (构) 筑物,其名称标识宜设置在建 (构) 筑物立面上沿,采用镂空形式,可在两个不同面上各设置一个。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仅限设置一个,应采用镂空形式。字体大小、高度与建(构)筑物相协调。5.2.3 二层及以上建筑物上竖式标牌数量一般不宜超过二块;竖式标牌的顶部不得超出建筑物檐口高度, 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m ,外缘离建筑物外墙最大不得超过 1.5m

20、,同时支架必须予以隐蔽处理。5.2.4 竖式标牌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5.3 建筑物墙面上的镂空字体设施5.3.1 沿街建筑物除大楼冠名外,一般不宜设置镂空字体。5.3.2 二层以下建筑物墙面原则上不得设置镂空字体。5.3.3 每幢建筑物墙面设置单位简称的镂空字体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2 处(含大楼冠名),且布局及规格应与建筑物相适应。5.3.4 镂空字体的色彩宜采用深色(企业的统一标识除外), 或采用金色、银色钛金字体。5.3.5 镂空字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配置街景灯光(如霓虹灯、灯箱字、发光字体等),但电线、镇流器等应当隐蔽处理。5.4 独立式指示标牌设施5.4.1 独立式指示标牌应当结

21、合建筑物周边空地或绿化设置, 形式、色彩和周边环境相适应,高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城市道路路幅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指示标牌。5.4.2 城市道路两侧支巷口有条件设置独立式指示标牌的,内部多个单位应当一并考虑,统一设计。5.4.3 单位专用指示标牌应后退道路红线。5.5 传统风貌区域的店招店牌设施5.5.1 传统风貌地区的店招店牌应当满足上述有关规定,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 店招店牌设施不得遮挡建筑物传统屋檐、挂落、花格、栏杆或其它特色装饰细部。2 二层传统形式建筑上原则不设垂直于建筑立面的店招店牌。3 制作的主体材料不宜大面积使用不锈钢、钛金板、玻璃等发光材质。4 有走廊的传统形式建筑,应在廊内门头

22、上设置,不宜在走廊外沿立面设置。6 中国传统形式的建筑,可采用匾额、幌子等形式。5.6 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范围内的店招店牌设施5.6.1 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范围内店招店牌的设置位置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 同一栋建筑墙面应当设置一家单位冠名,如有同一栋建筑归属于不同单位使用, 则应当双方协商后并排设置冠名, 不可使用上下层级双门头。2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店招店牌。3 建筑物外墙设置店招店牌时必须采用镂空字牌形式,不得带底板。4 同一墙面店招店牌面积表示率不得超过 20% 。5 同一幢建筑上下两层分属不同商家时,二层商家需将店招店牌设置于屋檐下。6 内部商业街道设置垂直于建筑立面的店

23、招店牌位置限定 于一层以上,离地不得少于 3m 。前后两块垂直式店招店牌横向间距不得小于 6m 。7 沿河带店招店牌设置必须采用镂空字牌、灯笼、牌匾、幌子形式,不得带底板。5.6.2 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范围内店招店牌的设计形式、色彩、材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店招店牌形式设计形式、色彩、材质应当考虑项目整体建筑风貌、档次,不得破坏建筑物原有设计风格。2 店招店牌颜色以冷色调为主、不得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同一店招店牌不得使用 3 种以上色彩。3 店招店牌夜晚灯光色彩应当以轻暖色调为主,不得大面积使用绿色、蓝色等幽冷感光源。4 商家霓虹灯设置时灯光色彩过渡需自然,不得过于频繁更换高对比色彩

24、。5 店招店牌的材质必须牢固、耐用,不得大面积使用钛金板、不锈钢、玻璃等易产生光污染的材质。6 城市中心区域的大型综合体不得使用钢架喷绘布、灯箱片、 pvc 板、雪弗板、 KT 板、铝方通、彩钢瓦等劣质材质。7 店招店牌底板可选择材质为实木板、干挂铝塑板、吸塑 亚克力、 不锈钢烤漆等规定的材质。 文字内容可选择材质为不锈钢字、钛金字、亚克力吸塑发光字、树脂字、 LED 冲孔字。8 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必须通过审核方可实施。5.6.3 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范围内店招店牌的施工安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店招店牌施工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必须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实施工程。2 安装店招店牌

25、时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不得对建筑主体做不可恢复的更改。3 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防止误伤行人,根据需求设置必要的围板。4 店招店牌使用的发光管、镇流器、结构材料等必须做隐蔽处理。5 店招店牌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6 设 计6.1 规划设计6.1.1 户外广告设施应统一规划,设施设置的总体布局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相协调,并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置总量。6.1.2 符合以人为本、生态环保、安全美观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弘扬良好社会风尚。6.1.3 户外广告设施形式和色彩应与城市风貌相适应,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

26、环境相协调。6.1.4 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6.1.5 户外广告设施应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遮挡信号设施、交通标志。6.1.6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建(构)筑物外轮廓线和街景的重要特征, 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其设置位置、 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6.2 结构设计6.2.1 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标准组合进行设计。 考虑地震作用时, 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载荷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6.2.2 结构构件承载力应采用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设计,并

27、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GB 50180 的相关规定。6.2.3 作用在户外广告设施结构上的荷载应按建筑结构荷载 规范 GB 50009 的规定执行,其中风荷载为主控荷载。地震作用计算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的规定执行。6.2.4 附着于建(构)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考虑附加广告设施荷载后, 原有结构应能够满足本规范规定的安全性能指标;其支座的连接应按正常内力的 2.0 倍验算安全性。6.2.5 附着于建(构)筑物屋顶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支座,应与屋顶的梁、柱连接,并应直接承担广告设施所传递的荷载; 对连接广告设施的构件,应进行承载力、 刚度和稳定性验算,必要时 应对结构

28、进行整体验算。6.2.6 钢结构设计应符合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 的有关规定,并对钢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校核计算。6.2.7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应进行承载力(包括稳定性)计算和结构变形验算,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的有关规定。6.2.8 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满足承载力的要求,地基基础均应进行强度、 抗滑移、 抗倾覆及稳定性验算 (不允许出现零应力区) , 并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 的有关规定。6.2.9 基础采用 HRB335 级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6.2.10 独立的户外

29、广告设施不宜采用木结构; 当广告画面底板及框架采用原木结构构造时, 应按木结构技术规范 GB50005 的规定进行设计。6.3 结构构造6.3.1 户外广告设施钢构架宜采用空腹结构,以减少迎风面积, 结构应受力合理、传力明确,避免应力集中。6.3.2 附着于建(构)筑物墙面及屋顶的户外广告设施,与建(构)筑物梁、柱的连接应采用化学锚栓、植筋和预埋件连接,并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CJ 145 的相关要求。严禁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连接。6.3.3 暴露在室外环境中的户外广告钢结构设施,其受力杆件及其连接的型钢壁厚不应小于 0.003m ,钢管的壁厚不应小于0.003m ,焊接结构的角钢不

30、应小于 45 4,螺栓连接的角钢不宜小于 50 5,采用的圆钢直径不宜小于 0.010m 。6.3.4 受力构架(桁架)的连接点应采用节点板连接,节点板厚度不应小于 0.006 ;在搭接连接中,杆件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焊件较小厚度的 5 倍,并不应小于 0.025m 。6.3.5 当面板采用钢板、铝合金板或其他塑料面板时,应与其 构架可靠连接,可采用焊接、 螺栓连接、铆钉连接或自攻螺钉连接。6.3.6 当广告画面底板及框架采用木结构时,应采用钢螺杆与钢(混凝土)构架连接,且必须对其结构构造进行防腐、防蛀处理。6.3.7 当广告画面采用喷绘灯布时,喷绘灯布与户外广告设施构架连接应牢固可靠。6.3.8 面框宜采用不锈钢装饰板、铝合金板等材质,其表面宜做喷涂或喷塑处理,面框必须与构架可靠连接。6.4 电气系统要求6.4.1 户外广告设施的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宜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电路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的有关规定。6.4.2 户外广告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内应设隔离开关,配电线路应装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故障保护。电气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的有关规定。6.4.3 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电路系统必须可靠接地。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配电线路中应装置漏电保护。 沿街(或道路) 户外广告设施应单独设置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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