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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doc.docx

1、景德镇市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doc景德镇市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文 号:景德镇市政府第42号发布日期:2006-8-18执行日期:2006-10-1生效日期:1900-1-1 景德镇市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8月16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景德镇市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乡镇(街道)和企业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江西

2、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中央、省垂直管理的驻景单位的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工作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规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监督作用;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

3、定期研究解决统计工作问题,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与条件。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的调动,应征得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其职责是: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各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

4、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国家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三)承担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工作任务,指导开展抽样调查工作;牵头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搜集、整理、公布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和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六)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统计工作; (七)检查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和单位加强

5、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机构及人员和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政策规划,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发展规划,提高统计机构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水平,建设现代统计信息网络,与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信息网络联网,实现统计数据网上处理、传输与共享,增强统计对决策的支持功能。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6、确保统计机构实际从事统计业务工作的人员编制到位。统计机构增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凡属公务员系列的,一律经考试录用,其他应当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热爱统计工作并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配。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统计机构足额的人员经费和开展日常统计工作必要的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项普查和重大调查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日常统计工作业务经费按人口数和经济规模参照一定的标准执行,并随着统计工作任务的增多和经济规模的扩大以及物价水平的变动逐年有所增加。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依法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统计站或者配备专职统计

7、人员,规范和加强统计工作;检查指导本级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规范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原始记录等核算资料,确保源头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评估制度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和安全。提供的统计资料,由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推进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建立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重点调查、科学核算等为补充的多种方法综合运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的统计改革总要求,从方法制度上构建“强化政府统计、监管企业统计、扶持民间统计”的统

8、计工作多元化格局。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统计调查分析研究的能力。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每年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业务工作实绩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并择优上报参加省级、国家级评比表彰。 第三章 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全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物资和经费,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第十七条 市政府部门、市

9、直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者指定综合统计机构,保证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稳定,设置综合统计岗位,配备综合统计人员,并依法持证上岗。 部门、单位内其他职能机构,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八条 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综合统计机构执行本部门、单位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单位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协调本部门、单位及其行业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 (二)制订本部门、单位的统计信息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

10、织指导本部门、单位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制订本部门、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本部门、单位统计调查项目库,负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需审批或者备案的本部门新建、修改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制定本部门、单位的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单位的统计资料,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本部门、单位的统计资料和有关财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加强统计研究; (五)负责本部门、单位的统计普法执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协助县

11、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六)组织本部门、单位统计人员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单位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应当保证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稳定,部门、单位统计人员必须按规定培训考核并取得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证。 第二十条 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制定涉及本部门、单位以外单位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其中重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部门、单位建立统计调查项目须符合本部门、单位的政府职能,符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单位统计的分工原则,不得重复调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部门、市直单

12、位要严格遵守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数据发布等管理审批规定。在对外公布、提供统计资料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重复的部门、单位统计数据,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交叉的部门、单位统计数据,以及涉及本地区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均须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协商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 (三)对外(含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单位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者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均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13、 (四)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公开发表本部门、单位管辖系统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字,须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和财务资料,必须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及每年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应按规定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应当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和数据传输设备,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网络化、现代化。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应当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依法检查督促管理对象

14、和内部各职能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规范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原始记录等核算资料,确保源头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评估制度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和安全。提供的统计资料,由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法定代表人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统计的业务指导,开展对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统计的监审工作,对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章 乡镇(街道)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统计的综合职能和管理

15、职能,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统计站,统计站由分管乡镇长(街道主任)、乡镇(街道)统计员等有关人员组成,吸收村(居)委会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形成以乡镇(街道)综合统计为核心,上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下连村(居)委会,横连有关业务部门的统计信息网络。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统一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统计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在此基础上对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管理乡镇(街道)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制定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和

16、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未建立统计站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统计实际工作量,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统计员,负责本辖区综合统计工作,村(居)委会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各业务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也要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条 统计员的基本条件是: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熟悉当地情况,具备一定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持有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开展,必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项制度: (一)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 (

17、二)统计资料报送制度; (三)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四)统计报告制度; (五)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 (一)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两级统计台帐; (二)统计台帐包括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内容上在满足统计部门业务需要的同时,兼顾城乡社会经济管理需要,增加地方特色指标; (三)村(居)委会要根据统计台帐的要求建立原始记录表,认真收集和填写各村(居)民小组、外来生产经营单位的原始资料,以此作为整理本村(居委会)台帐的依据,妥善保存;村(居)委会要按时填写统计台帐,并作为报表编报的依据,按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填写报表,报送乡镇(

18、街道)统计站; (四)乡镇(街道)统计站及时收集各村(居)委会的统计报表,作为编写乡镇(街道)统计台帐的依据。村(居)委会的统计报表是乡镇(街道)统计的原始记录凭证,应妥善保管; (五)统计台帐设计要遵循便于自我管理原则、满足统计调查原则、便于汇总原则; (六)统计台帐必须完整无缺、核对无误,切实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 (七)统计台帐和原始凭证不得随意修改、销毁,发现数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复核,据实更正。 第三十四条 统计资料报送制度: (一)为便于统计资料报送,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制定统计报表报送一览表,明确报送报表种类、报送时间及其他要求; (二)乡镇(街道)、村(居)

19、委会应按统计制度要求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三)需要报送的统计报表,应当注明:单位名称、报告期别,并由统计负责人、统计员或者调查员签名和单位盖章; (四)各业务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同时抄报本乡镇(街道)统计站或者负责统计的部门。 第三十五条 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一)乡镇(街道)统计站对本辖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统计资料负有质量审核的责任,乡镇(街道)统计站站长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未设立统计站的乡镇(街道)由统计人员负责统计资料的质量审核,分管领导为统计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二)统计员或者统计调查员要在统计调查、汇总、整理的每个阶段,从基础数据收

20、集和各专业主要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到最后数据的确定,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三)在质量审核过程中,如果确实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者有疑问,应当责成填报单位核实订正,并须经该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或者盖章。统计员不得自行修改基础数据; (四)凡是乡镇(街道)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经乡镇(街道)统计站审核、盖章;未设立统计站的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未经审核的统计报表不得向上级报送。 第三十六条 统计报告制度: (一)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全面、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二)及时向乡镇(街道)领导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汇报统计工作,反映工作

21、中的问题; (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件要及时向乡镇(街道)领导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请示报告; (四)充分利用年报、季报、月报统计数据和专题统计调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写出简明文字资料,报送乡镇(街道)领导和上级统计部门; (五)要经常收集、整理、加工各种统计信息,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反馈。 第三十七条 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一)乡镇(街道)统计站和统计员统一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各种统计报表。对于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非法报表,统计员有权拒报; (二)乡镇(街道)统计站或者统计员负责统一提供本辖区内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统计信息; (三)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

22、况,需要统计资料的由统计站或者统计员统一提供;涉及政绩考核的,由上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可; (四)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五)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泄密; (六)统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理的统计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考核本辖区内乡镇(街道)统计基础规范化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对统计基础规范化达标的乡镇(街道)予以表彰、奖励。树立示范乡镇(街道),鞭策、帮助后进乡镇(街道)

23、。 第五章 企业统计工作 第四十条 企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一)完成政府统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监督与企业统计数据有关的各项计量、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管理本单位各类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下同)和各类统计资料; (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内部统计管理制度; (五)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规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有一名厂(公司)领导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统计工作,并切实保障统计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统计工作

24、的基本条件。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综合统计管理机构或者指定统计管理人员,具体管理和协调企业各项统计工作。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并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小型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 第四十四条 企业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必须取得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注意发挥统计人员的作用,吸收他们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相关问题的研究和讨论。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并为统计人员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提供条件。 第四十七条 企

25、业应当保障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由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条件的人员接替,同时报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交接手续。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各类统计资料、统计制度、统计业务档案和书籍等。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设置能够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各类原始记录,做好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始记录主要包括: (一)各类物质产品生产企业的各种产品的品种、产量、质量、消耗、价格情况;能源、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出入库等情况; (二)商品流转企业的商品的品名、进销渠道、进销金额、进销数量、库存等情况; (三)运输企业的货物的运量、吞

26、吐量等情况; (四)其他各类企业的经营活动的数量、价格、收入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原始记录可以采用纸介质或电子计算机磁介质进行登记,但必须凭证齐全,计量准确,记录真实、完整,填报及时。纸介质登记必须字迹工整、清晰,电子计算机登记的应当打印留底,数据修改变动的应当有说明并留底备查。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的设置、变更、废除手续。企业内部自制的原始记录必须明确填写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格式规范,完整配套。大中型企业应绘制原始记录流程图。 第五十一条 原始记录必须满足企业统计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和统计数据上报的需要,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帐。要将原始记录分门

27、别类地进行登记积累、定期整理、汇总成表册。 统计台帐主要包括记录企业内部生产活动、经营活动和综合管理的各类专业台帐、进度台帐、综合台帐、历史台帐等。 第五十三条 企业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与统计原始记录数据一致。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清晰。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认真执行下列三类统计报表制度: (一)政府统计报表制度。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制定的各类统计调查制度。包括经常性统计报表制度(含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下同。)和普查报表制度。 经常性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单位统计、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工业统计、运输邮电业统计、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服务业统计、建筑业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农

28、林牧渔业统计、人口统计、劳动统计、价格统计、科技统计、对外经济统计、企业调查、城乡住户调查等专业的统计报表制度。 普查报表制度主要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含工业、基本单位、三产及建筑业普查)等; (二)部门统计报表制度。指经县级以上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制度; (三)企业内部报表制度。指企业为适应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原始记录的汇总、加工、整理形成的各类内部报表。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报表的制定、变更和废除制度。内部报表要实行统一编号。 第五十六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统计报表制度和部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

29、、核算方法、报送时间、报送渠道。 第五十七条 企业有权拒绝填报非法统计调查表。对未依法出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颁发的调查证件或工作证件的调查者,企业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第五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各种统计调查表,报出前必须经企业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资料来源是否可靠,数据是否准确,统计指标是否填报完整,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指标代码是否正确,是否填写制表人;数字如有异常变动,是否已附加文字说明等。审核后需经企业领导签字、填写上报日期并加盖企业印章后方能报出。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送达、邮递、计算机传输等方式上报统计调查表,因特殊情况用电话上报的,需在2日内上报正式统计调

30、查表。 第六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统计报表的订正制度,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申请订正,订正后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加盖制表人及单位公章。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需要加强管理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和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统计台帐、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及计算机等磁介质储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 第六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小型企业,要按照统计信息化的要求,运用计算机处理企业统计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六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各级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审核和评估检查制度,对数字质量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授表机关提出订正。 第六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或发布统计资料,应当由企业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核定,企业领导批准。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建立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制度。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原始记录保存3年以上; (二)统计台帐、内部报表和上报的统计调查表保存5年以上; (三)企业的建立、发展、变动等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一般应永久保存。 第六十六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或者销毁统计原始记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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