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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路工安全操作规程范文.docx

1、筑路工安全操作规程范文筑路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一部分 筑路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 一般规定 1新工人必须参加入场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作业前必须听取安全技术交底,掌握交底内容。作业中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服从带班人员指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严禁作业。 3两人作业时,应互相呼应、协调配合。多人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配合其他专业工种人员作业时,必须服从该专业工种人员的指挥。 4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赤脚,严禁穿拖鞋。 5作业时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精神集中,不得打闹。严禁酒后作业。不得擅自动用各种机电设备。 非机械操作工和非电工严禁进行需专业人员操作的机械

2、电气作业。 6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设备、现场环境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7高处作业时,上下必须走马道(坡道)或安全梯。 8作业时应保持作业道路通畅、作业环境整洁。在雨、雪后和冬期、露天作业时必须先清除水、雪、霜、冰,并采取防滑措施。 9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现场管线、杆线、人防、消防设施和文物。 10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暂停作业,撤至安全区域,并立即向上级报告。未经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批准,严禁恢复作业。紧急处理时,必须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的指挥下进行作业。 11作业中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报告上级,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如抢救工作可能造成事故扩大或人员伤害时,必

3、须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抢救。 12严禁在高压线下堆土、堆料、支搭临时设施和进行机械吊装作业。需在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保持与高压线、变压器、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表输电导线电压(千伏) l以下 115 20-40 60一110 220 沿垂直方向(米) 1.5 3 4 5 6 沿水平方向(米) 1 1.5 2 4 6 13下槽坑作业前必须检查槽坑壁的稳定状况和环境,确认安全。上下槽坑必须走马道或安全梯,通过沟槽必须走便桥。严禁在槽坑内休息。 14雨期或春融季节深槽作业时,必须经常检查槽壁的稳定状况,确认

4、安全。 15严禁擅自拆改、移动安全防护设施。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 16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前严禁上架子作业。 17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护栏杆等防坠落的措施。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池必须有防护栏或防护蓖等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18严禁从高处向下方抛扔或者从低处向高处投掷物料、工具。 19夜间作业场所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20大雨、大雪、大雾及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打桩、高处等作业。第二章 安全操作规定 第一节 人工挖土 1作业前应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了解地下管线、人防及其他构筑物情况,按要求坑探,掌握构筑

5、物的具体位置。地下构筑物外露时,应按交底要求进行加固保护。作业中应避开管线和构筑物。在现况电力、通讯电缆2米范围内和现况燃气、热力、给排水等管道1米范围内挖土时,必须在主管单位人员的监护下采取人工开挖。 2作业中发现地下管道等构筑物、文物、不明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向带班人报告,并按要求处理或保护。 3挖槽时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放坡、支撑或护壁。遇边坡不稳、有坍塌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 4槽上堆土应距槽边1米以外,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米。堆土不得遮压检查井、消防井等设施。 5槽深大于25米时,应分层挖土,层高不得超过2米,层间应设平台,平台宽度不得小于O5米。 6作业时两人横向间距

6、不得小于2米,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米。严禁掏洞挖土、搜底扩槽、在槽内休息。 7使用钢钎破冻土、坚硬土时,扶钎人应在打锤人侧面用长把夹具扶钎,打锤范围内不得有其他人。锤顶应平整,锤头应安装牢固。钎子应直且不得有飞刺。打锤人不得戴手套。 8严禁在脚手架底部、构筑物近旁进行影响基础稳定的开挖沟槽(坑)作业。第二节 人工回填土 1用小车向槽内卸土时,槽边必须设横木挡掩,待槽下人员撤至安全位置后方可倒土。倒土时应稳倾缓倒,严禁撒把倒土。 2取用槽帮土回填时,必须自上而下台阶式取土,严禁掏洞取土。 3人工打夯时应精神集中。两人打夯时应互相呼应,动作一致,用力均匀。 4使用蛙式夯实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

7、夯机时,必须由电工接装电源、闸箱,检查线路、接头、零线及绝缘情况,并经试夯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2)蛙式夯手把上的开关按钮应灵敏可靠,手把应缠裹绝缘胶布或套胶管; 3)蛙式夯应由两人操作,一人扶夯,一人牵线。两人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牵线人必须在夯后或侧面随机牵线,不得强力拉扯电线。电线绞缠时必须停止操作。严禁夯机砸线。严禁在夯机运行时隔夯扔线。转向或倒线有困难时,应停机。清除夯盘内的土块、杂物时必须停机,严禁在夯机运转中清掏; 4)人工抬、移蛙式夯时必须切断电源; 5)作业后必须拉闸断电,盘好电线,把夯放在无水浸危险的地方,并盖好苫布。 5回填沟槽(坑)。时,应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在构造物

8、胸腔两侧分层对称回填,两侧高差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节 材料运输 6运输材料的车辆穿行社会道路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听从指挥。 7用架子车装运材料,应两人以上操作,保持架子车平稳,拐弯示意,车上不得乘人。 8使用手推车运输材料时,在平地上前后车间距不得小于2米。下坡时应稳步推行,前后车间距应根据坡度确定,但不得小于10米。 9装卸材料应轻搬稳放,不得乱抛乱扔。运砖时应用砖夹子装卸、码放整齐,不得倾倒卸车。从料垛取料时,应自上而下阶梯状分层拿取。 10卸材料时,前方、槽下不得有人。槽边卸料时,车轮应挡掩。卸土方和道路材料时,应待车挡板打开后方可扬把卸料。 11地上码放砖、砌块、模板的高度不得超过15

9、米。架子上码砖、砌块、模板不得超过3层。 12不得将材料堆放在管道的检查井、消防井、电信井、燃气抽水缸井等设施上。不得随意靠墙堆放物料。 13拌合、运输混疑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搬运袋装水泥时,必须按顺序逐层取运。堆放时,垫板应平稳、牢固,按层码垛整齐,高度不得超过10袋; 2)使用手推车运料时应平稳推行,不得抢跑,空车应让重车; 3)手推车向搅拌机料斗内倒砂石料时,应设挡掩,不得撒把倒料; 4)向搅拌机料斗内倒水泥时,脚不得蹬在料斗上; 5)应及时清扫落地材料,保持现场环境整洁; 6)小车装运混凝土量应低于车箱510厘米; 7)运输混凝土小车通过或上下沟槽时必须走便桥或马道。应随时清扫落

10、在便桥或马道上的混凝土; 8)使用汽车、罐车运送混凝土时,必须由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站在车辆侧面。卸料时,车轮应挡掩; 9)垂直运输时必须明确联系信号。用提升架运输时,车把不得伸出笼外,车轮应挡掩。中途停车时,必须用滚杠架住吊笼。吊笼运行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向吊笼的运行区域。用起重机运输时,不得在机臂回转范围内站立、行走或作业。 14运输砖、砂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用手推车运砖时,平道上两车前后距离不得小于2米,坡道不得小于10米。装砖时应先取高处,后取低处,分层按顺序拿取; 2)运输中通过沟槽时应走便桥,便桥宽度不得小于15米; 3)基槽(坑)边1米之内不得堆放物料; 4)脚手架上堆砖不得

11、超过三层,二根排木之间不得放二个灰槽; 5)向槽下运砖应使用溜槽、溜槽底部应垫软物,溜放时应协调配合,上下呼应; 6)吊车运砖、砂浆时,装料量应低于料斗上沿10厘米。吊物在架子上方下落时,作业人员应躲开。 15运输盖板、大石块、路缘石、大方砖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人工抬运石料或盖板时,木杠、绳索应坚实,捆绑应牢固,抬运步伐应一致,起落应呼应; 2)装、运、卸路缘石、大方砖等材料时,应按顺序搬运,码放平稳、整齐; 3)自石垛搬运石块时,必须自垛顶向下按45。角逐层进行; 4)用手推车运料时,应平稳装卸,装车先装后面,卸车先卸前面,装车不得超载,严禁扬把倒料;拉车的绊绳不应短于3米,下坡时拉车

12、人应在车后拉绳:卸车时,车前不得有人; 5)用手推车运石料时,平道上两车前后间距不得小于2米,坡道上不得小于10米; 6)用手推车在脚手架上推石料时,必须人工搬卸,不得倾倒; 7)自槽上向槽内卸块石时,下方区域内严禁有人; 8)汽车运输石料时,石料不应高出槽帮,车槽内不得乘人。人工卸料时,必须确认车箱内块石无滚落危险后,方可打开车帮卸车; 9)垂直运输前,必须检查并确认吊具、吊笼、吊斗、绳索等是否牢固,作业时必须服从信号工的指挥。 16运瑜和码放管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检查机具、绳索,确认安全; 2)装运管子时,绳必须系牢,并挡掩牢固。卸车前,必须确认管子无滚坍危险后方可松绳卸管;

13、 3)槽边放置管子的场地应坚实平整,不得在有坍塌危险的槽边放置管子; 4)槽边码放管子时,管子不得平行于沟槽,管端与槽边的距离不应小于2米,码放高度不宜超过2米,并挡掩牢固; 5)人士推运混凝土管应由专人指挥,运输道路应平整坚实。推行速度不得超过人的行走速度。上坡道应指定专人备掩木,下坡道应用大绳控制速度,两管之间应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管子转向时,作业人员不得站在管子的前方或贴靠两侧; 6)自墙边向外推管时,必须在管子靠墙一侧进行牢固挡掩,推管人不得站在管子与墙之间; 7)人工自管垛向下放管时,些须先检查底层管的挡掩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应由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应协调一致。放管时前

14、方不得有人,放管速度应缓慢。直径大于600毫米的管子不宜人工放管。 第四节 人机配合 1配合汽车运输作业时必须服从指挥,装卸物料应轻搬稳放,不得乱扔。物料需捆绑时,必须捆绑牢固。作业人员完成指定作业后,应站在车辆的侧面。汽车启动后严禁攀登车辆。 2配合推土机作业时,必须与驾驶员协调配合。作业人员应站在机械运行前方5米或侧面15米以外。机械运行中,严禁上下机械。 3配合挖土机作业时,严禁进入铲斗回转范围。必须待挖掘机停止作业后方可进入铲斗回转范围内清槽。 4配合起重吊装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时,必须服从信号工指挥。吊装前必须撤至吊臂回转范围以外; 2)给易滚、易滑吊物挡掩时,必须待吊物落

15、稳、信号工指示后方可上前作业; 3)使用起重机搬运材料时,作业人员必须服从信号工的指挥。机械运转时,作业人员严禁攀登机械。完成指定作业后,必须站在起重机臂回转范围以外。 5指挥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平地机等施工机械转移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先检查道路,排除地面及空中障碍,并做好井、坑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 2)行进中必须疏导交通。需通过便桥时,必须经施工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穿行社会道路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 3)作业人员不得倒退行走; 4)转移中需要在道路上垫木板等物时,必须与驾驶员协调配合,待垫物放稳、人员离开后,方可指挥机械通过; 5)清扫压路机前方路面时,应与压路机保

16、持8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五节 支搭临时设施 6支搭工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安装立柱、板墙和屋架(梁)时必须做好临时支撑,联接件应齐全,联结螺栓应牢固; 2)安装屋架(梁)和上、下屋面作业时,必须使用临时支架和马凳; 3)传递构件时必须上下呼应,待上、下方人员接稳后方可松手。严禁站在没有联接牢固的构件上作业; 4)在石棉瓦屋面上作业时,应铺设供作业用的木板,木板上应安装防滑条。严禁直接踩踏石棉瓦。 7支搭围挡作业时,围挡结构的部件必须安装齐全并联接牢固。在有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段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疏导交通。 8暂停作业时,必须检查所支搭的临时设施,确认稳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六节 伐树、拆除构筑

17、物 1伐树、拆除构筑物前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检查现场环境,观察风向,排除地面和空中的危险物; 2)应划定作业区域,设围档,并设专人警戒和疏导交通。负责警戒的人员应坚守岗位,阻止非作业人员进人作业区; 3)应检查工具,确认符合安全要求; 4)应根据环境及风向、操作方法选择倾倒方向。不得倒向人、墙、房屋、桥梁等构筑物。 2砍伐树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设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应协调配合; 2)高处伐树枝时必须系安全带; 3)应先砍树枝,后伐树干; 4)必须将控制缆绳拴牢拉住后方可锯、砍树干,树木倾倒区域内不得有人; 5)锯口必须与倾倒方向相反; 6)必须及时清理作业区域,待道路上的杂物清理

18、完成后,方可解除警戒,开放交通; 3拆除旧路面和混凝土、圬工砌体等坚固构筑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拆除前必须检查所用的机具,确认安全; 2)用风镐拆除时,送风管的联接应牢固。作业时应佩戴防护用品,站立平稳,握牢风镐; 3)用大锤、钎子拆除时,大锤必须安装牢固,操作时,扶钎人应使用夹具,打锤人不得戴手套,不得与扶钎人面对面操作; 4)应及时清除拆下的碎块。 4拆除房屋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拆除屋顶时,材料应溜放,严禁抛扔; 2)拆檩木前必须将屋架支撑牢固; 3)拆除中必须保持尚未拆除部分的稳定: 4)应及时清运拆除的物料,严禁在楼板上堆积大量物料; 5)篓墙时严禁挖掏墙根,严禁用人工晃动的方法推

19、倒墙体;6)高处作业时应站在平台或脚手架上,上、下平台或脚手架必须走马道或安全梯,拆除作业区域下方不得有人。 第七节 路基与基层 1路基与基层作业时,必须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保护地下管线、杆线和其他构筑物。 2清理路堑边坡突出的块石和修整边坡土方时,应自上而下进行,边坡下方不得有人, 3汽车在路基上装、卸材料应设专人指挥:开关车辆槽帮时彼此呼应。 4使用推土机或平地机摊铺材料时,非作业的车辆、人员小得在作业范围内。5人工摊铺材料时,应设专人指挥。运料的手推车、小翻斗车应按规定路线行走,车辆、人员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6在路基与基层施工中,检查井、闸井、雨水口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

20、并保持完好。7指挥压路机作业的人员应与驾驶员协调配合,并指挥周围人员避让。指挥时严禁在压路机前倒行。 8在有社会交通的现场施工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并设专人疏导交通。 9碾压填土方时,碾轮外侧距填土外缘不得小于50厘米。 第八节 沥青洒布机喷洒沥青 1沥青喷洒前,必须做好检查井、闸井、雨水口的安全防护。 2洒布机试喷时,油嘴正前方3米内不得有人。 3洒布机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作业人员不得在沥青洒布机下风向。路口应设专人看管,指挥车辆和行人,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洒布机作业范围。 4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时,不得作业。 第九节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1沥青混合料面层摊铺前必须检查路面上方架空线路,沥青

21、混合料车槽升起后与上方架空线必须按本规程第12条表中的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2作业人员应服从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沥青混合料运输车、压路机等机械指挥人员的指挥。沥青混凝土摊铺机、压路机运行时,不得攀登机械。沥青混合料运输车向沥青混凝土摊铺机卸料倒车时,严禁人员位于车辆和机械之间。 3铁锹铲运沥青混合料时,作业人员必须按顺序行走,并注意铁锹避开人员。使用手推车运沥青混合料时,不得远扔装车。 4清除粘在车槽上的沥青混合料,必须使用长柄工具在车下进行。严禁在车槽升起时上车清除。 5跟碾人员应与司机协调配合,碾前行时跟后轮,碾倒行跟前轮,并注意碾子转向。 6加热熔化沥青材料的地点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22、,并远离易燃易爆物。严禁使用敞口锅熬制沥青,沥青锅盖应用钢质材料。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节选)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

23、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

24、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节选)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

25、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

26、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

27、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

28、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

29、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

30、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31、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人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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