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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规范》.docx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2011-07-15发布 2011-09-01实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50026-2007 工程测量规范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

2、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AQ 2013.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系统AQ 2013.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系统检测EJ 378-1989 铀矿山空气中氡及氡子体测定方法3术语和定义3.1监测监控系统 monitoring and supervision system由主机、传输接口、传输线缆、分站、传感器等设备及管理软件组成的系统,具有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和声光报警功能,用于监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通风机开停状态、地压等。3.2主机 host用于接收监测信号,并具有校正、报警判别、

3、数据统计、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输出控制、控制打印输出等功能的计算机装置。3.3分站 substation监测监控系统中用于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并按预先约定的复用方式远距离传送给传输接口,同时接收来自传输接口多路复用信号的装置。3.4传感器 transducer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置。3.5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 deleterious harmful gas transducer连续监测地下矿山环境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装置。3.6开停传感器 on off status transducer连续监测地下矿山中机电设备“开”或“停

4、”工作状态的装置。3.7监测监控设备 mine monitoring equipment矿山井下用于监测监控的传感器、分站及线缆等的总称。3.8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portable deleterious gas alarm detector具备气体浓度显示及超限报警功效的便携式仪器。4建设原则4.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依据GB16423-2006的要求和矿山实际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4.2监测监控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建设。鼓励将监测监控系统与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进行总体设计、建设。4.3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实现以下管理功能:-实时显示各个监测点的监测数据,并可以图表等形式显示

5、历史监测数据;-设置预警参数,并能实现声光预警;-视频监控应支持按摄像机编号、时间、事件等信息对监控图像进行备份、查询和回放。4.4监测监控中心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4.5主机应安装在地面,并双机备份,且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4.6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无滴水、4.7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装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0.3m。4.8应配备分站、传感器等监测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应能满足日常监测监控需要。4.9主机和分站的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连续工作2h以上。4.10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主机。4.11电缆和

6、光缆敷设应符合GB16423-2006中6.5.2的相关规定。4.12监测监控系统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4.13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完毕和大修后,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调校,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5有毒有害气体监(检)测5.1地下矿山应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5.2人员进入独头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应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从进风侧进入,一旦报警应立即撤离。5.3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采用传感器对炮烟中的一

7、氧化碳或二氧化氮进行在线监测,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每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进、回风巷靠近采场位置应设置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回风出口510m回风流中设置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抽出式和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出风口后1015m处设置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巷壁应不小于0.2m。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距顶板应不大于0.3m,二氧化氮传感器距底板应不高于1.6m。5.4一氧化碳报警浓度不应高于24ppm,二氧化氮报警浓度不应高于2.5

8、ppm。5.5开采高含硫矿床的地下矿山,还应在每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进、回风巷靠近采场位置设置硫化氢和二氧化硫传感器。5.6开采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还应定期采用便携式温度检测仪进行检测。5.7硫化氢和二氧化硫传感器的安装位置距底板应不高于1.6m,温度和烟雾传感器距顶板应不大于0.3m。5.8硫化氢报警浓度不应高于6.6ppm,二氧化硫报警浓度不应高于5.3ppm。5.9开采含铀(钍)等放射性元素的地下矿山,应监测井下空气中氡(钍射气)及其子体浓度,氡及其子体的监测应符合EJ378-1989的规定。6通风系统监测6.1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6.2主要

9、通风机应设置风压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AQ2013.3中主要通风机风压的测点布置要求。6.3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6.4风速传感器报警值应根据AQ2013.1确定。6.5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7视频监控7.1提升人员的井口信号房、提升机房,以及井口、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应设视频监控。7.2紧急避险设施及井下爆破器材库、油库、中央变电所等主要硐室,应设视频监控。安装在井下爆破器材库和油库的视频设备应具备防爆功能。7.3井口提升机房应设有视频监控显示终端,用于显示井口信号房、井口、马头门(调车场)等场所的视频监控图像。7.4视频监控的

10、功能与性能设计、设备选型与设置、传输方式、供电等应符合GB50395-2007的规定。7.5视频监控图像质量的性能指标应符合GB50198-1994的规定。8地压监测8.1对于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或变形监测,并应对地表沉降进行监测。8.2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监测。8.3变形监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应满足GB50026-2007有关要求。9维护与管理9.1应制定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9.2应指定人员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9.3监

11、测监控设备应定期进行调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更换。9.4系统发出报警信息时,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处置结果应记录备案。9.5应建立以下台账及报表:-监测监控设备台账;-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监测监控检修记录表;-监测监控巡检记录表;-传感器调校记录表;-报警记录月报表。9.6报警记录月报表应包括打印日期和时间、传感器设置地点、所测物理量名称、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9.7应绘制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分站等设备的位

12、置,以及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9.8每3个月应对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视频监控的图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9.9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AQ2032-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2011-07-15发布 2011-09-01实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4

13、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3术语和定义3.1人员定位系统 personnel regional positioning system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读卡器)、识别卡、传输线缆等设备及管理软件组成的系统,具有对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信息进行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3.2主机 host具有监测信号接收、数据显示查询及统计、人机对话、磁盘存储、声光报警、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功能的计算机装置。3.3传输接口 transmission interface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

14、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3.4分站(读卡器) base station(card reader)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传输接口的装置。3.5识别卡 identification card由下井人员随身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电子数据的卡片。3.6工作异常人员 the absentees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3.7识别区域 identifiable area系统能正确识别携卡人员所携带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3.8重点区域 key area各生产中段和分段进出巷道及主要分叉巷道、井

15、下爆破器材库、紧急避险设施等区域。3.9最大位移识别速度 maximum identifiable moving velocity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时,携卡人员具有的最大位移速度。3.10漏读率 misreading rate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和最大并发数量通过识别区时,系统漏读和误读的最大量与通过识别区的识别卡总数的比值。3.11并发识别数量 concurrent identification number多个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同时通过识别区时,系统能正确识别的最大数量。3.12巡检周期 polling period主机依次对所有分站(读卡器)进行一次信息巡查所需时间。4建设要求4

16、.1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4.2人员定位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鼓励将人员定位系统与监测监控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进行总体设计、建设。4.3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以下监测功能:-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等;-识别多个人员同时进入识别区域。4.4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以下管理功能:-携卡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部门或区队班组;-携卡人员出入井总数、个人

17、下井工作时间及出入井时刻信息;-重点区域携卡人员基本信息及分布;-携卡工作异常人员基本信息及分布,并报警;-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信息;-携卡人员统计信息,主要包括工作地点、月下井次数、时间等;-按部门、区域、时间、分站(读卡器)、人员等分类信息查询功能;-各种信息存储、显示、统计、声光报警、打印等功能。4.5人员定位系统应满足以下主要技术指标:-最大位移识别速度不小于5m/s;-并发识别数量不小于80;-漏读率不大于10-4;-巡检周期不大于30s;-识别卡与分站(读卡器)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小于10m。4.6人员定位系统主机应安装在地面,并双机备份,且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4.7人

18、员出入井口和重点区域进出口等地点应安装分站(读卡器)。4.8分站(读卡器)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不容易受到损害的位置。4.9主机及分站(读卡器)的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连续工作2h以上。4.10识别卡应专人专卡,并配备不少于经常下井人员总数10%的备用卡。4.11每个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工作时不得与识别卡分离。4.12应配备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的装置,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4.13电缆和光缆敷设应符合GB16423-2006中6.5.2的相关规定。4.14人员定位系统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4.15人员定位系统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

19、入使用。5维护与管理5.1应指定人员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5.2识别卡发放及信息变更应由专人负责管理。5.3应定期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若影响到对井下人员情况的监控,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做好记录。5.4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设备、仪表台账;-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5.5应绘制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分站(读卡器)等设备的位置、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5.6应每3个月对人员定位系统信息资料、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6个月以上。5.7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

20、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2011-07-15发布 2011-09-01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4161-2008 矿山安全标志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3 术语和定义3.1紧急避险系统 emergency refuge system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

21、险提供生命保障的由避灾路线、紧急避险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3.2紧急避险设施 emergency refuge facility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具有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毒有害气体处理、通讯、照明等基本功能,主要包括避灾硐室和救生舱。3.3自救器 self-rescuer由入井人员随身携带、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种呼吸保护器具。4 建设要求4.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并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4

22、.2紧急避险应遵循“撤离优先,避险就近”的原则。4.3紧急避险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4.4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4.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4.6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或及时升井时,避灾人员应就近撤到紧急避险设施内。4.7紧急避险设施的额定防护时间应不低于96h。4.8紧急避险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救生舱及其他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4.9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紧急避险系统设置5.1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

23、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每个生产中段必须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设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16423的要求。5.2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并按照GB14161-2008的规定,做好井下避灾路线的标识。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并定期检查维护避灾路线,保持其通畅。5.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遵守以下要求: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应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生

24、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m的矿山,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距中段安全出口实际距离超过2000m的生产中段,应设置紧急避险设施;应优先选择避灾硐室。5.4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本中段最多同时作业人员避灾需要,单个避灾硐室的额定人数不大于100人。5.5紧急避险设施应设置在围岩稳固、支护良好、靠近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高于巷道底板0.5m以上,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5.6紧急避险设施外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的位置和规格。5.7在井下通往紧急避险设施的入口处,应设有“紧急避险设施”的反光显示标志。5.8矿山井下压风

25、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供电系统的管道、线缆以及监测监控系统的视频监控设备应接入避灾硐室内。各种管线在接入避灾硐室时应采取密封等防护措施。6 避灾硐室技术要求6.1避灾硐室净高应不低于2m,长度、深度根据同时避灾最多人数以及避灾硐室内配置的各种装备来确定,每人应有不低于1.0m2的有效使用面积。6.2避灾硐室进出口应有两道隔离门,隔离门应向外开启;避灾硐室的设防水头高度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6.3避灾硐室内应具备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能力,室内环境参数应满足人员生存要求。6.4避灾硐室内的配备应包括:-不少于额定人数的自救器;-CO、CO2、O2、温度、湿度和大气压的检测报警装置

26、;-额定使用时间不少于96h的备用电源;-额定人数生存不低于96h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逃生用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数;-空气净化及制氧或供氧装置;-急救箱、工具箱、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设施设备。6.5避灾硐室内应有使用操作说明。7 救生舱技术要求7.1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m3,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单向排气阀。生存舱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m3,应设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7.2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并有生存参数检测报警装置。7.3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的环保材料。救生舱外体颜色在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

27、黄色或红色。7.4救生舱应配备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额定人数生存所需要的氧气、食品、饮用水、急救箱、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并具备空气净化功能,其环境参数应满足人员生存要求。8 维护与管理8.1应指定人员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8.2应定期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8.3避灾硐室和救生舱配备的食品和急救药品,应保证在保存期或有效期内。8.4应对入井人员进行紧急避险设施使用和紧急情况下逃生避灾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均能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和选择正确的避灾线路逃生。8.5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AQ2034-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2011-0

28、7-15发布 2011-09-01实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3术语和定义3.1压风自救系统 compressed-air self-help system在矿山发生灾变时,为井下提供新鲜风流的系统,包括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三通及阀门、油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等。3.2压风自救装置 compressed-air self-he

29、lp equipment安装在压风管道上,通过防护袋或面罩向使用人员提供新鲜空气的装置,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开关等功能。3.3油水分离器 oil mist separator分离压缩空气中油滴和水分的装置。4建设要求4.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根据安全避险的实际需要,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可以与生产压风系统共用。4.2压风自救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4.3压风自救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并能在10min内启动。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地点有效供风时,可以安装在风源质量不受生产作业区域影响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的井下地点。4.4压风管道应采用钢质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强度的阻燃材料。4.5压风管道敷设应牢固平直,并延伸到井下采掘作业场所、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主要地点。4.6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压风管道上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4.7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压风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向外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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