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与开发商 花香丽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委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委托方(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传 真: 甲方通过 协议 方式将 花香丽景 委托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 理(乙方以永生商都物业管理部名义实施管理)。为保障本物业的正常运行,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委托管理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2月30日止。以后待业委会成立后,乙方与业委会签后续合同。 第一
2、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花香丽景 物业类型: 商住 物业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住宅 平方米,营业性公建 平方米。 项目的相关设施设备发生变更,甲方应经乙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对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备案。 第二条 在本物业建设阶段,甲方前期建设阶段(业主未入驻)甲方提供的内容有: 1、未售出物业甲方按物业管理费全额缴费 2、因乙方管理资金不足,甲方每月补助甲方1000元管理资金 第1页共6页 3、甲方一次性补助乙方监控设施安装费2000元 第三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乙方设立专门机构,并委派各岗位的人员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3、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环境卫生、绿化维护、保安等管理工作保证增值。 (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能、垃圾清运等管理服务; (五)应业主要求进行的室内特约维修服务;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负责与开发单位一道办理交房工作 (八)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乙方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与物业买受人约定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第五条 甲方应在售楼现场将本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业主临时公约等内容进行公示。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含
4、前期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起始交费时间等内容,并要求物业买受人承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与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要求物业买受人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作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等内容,由乙方按下述标准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由乙方向业主收取。 住宅: 0.5 元/平方米/月; 商业用房: 0.6 元/平方米/月; 第2页共6页 住宅改做办公楼用途的,管理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0.5元; 住宅改做商业用途的,管理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5、每平方米增加0.5元。上述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由乙方与车位使用人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双方在车位使用及车位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政府对此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 第八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臵房,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和设施设备运行费由甲方全额交纳。 第九条 乙方每年 1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设施 设备运行费用和非营业性公建的收支情况;甲方参与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可以向乙方了解物业服务费用和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属于全体业主所
6、有的非营业性公建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乙方取得的经营收益按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非营业性公建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乙方承接物业前,甲方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经查验,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存在问题,甲方在物业正式交付前解决上述存在问题。 第十二条 甲方于物业交付前 三十天 (七天/十天/三十天), 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办公用房。乙方臵物业管理所需的必要办公用品。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四条 甲方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移交给乙方管理,并与
7、乙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第3页共6页 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本物业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单位的联系方式; 5、本物业的业主资料和产权资料明细。 本物业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五条 物业交付前,甲方应配合乙方制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乙方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乙方根据本协议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
8、服务协议等约定以及本区域管理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使用人应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 乙方可采取劝阻、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临时业主公约以及本区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臵、装修质量引起的纠纷责任、装修施工人员的管理、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国家装饰装修规定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甲方对装饰装修事项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同时,在乙方与物业买受人
9、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应予约定。 第十八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甲方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承诺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一 种方式操作: (一)甲方委托乙方维修,按以下约定操作: 1、为了确保属于甲方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物业保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授予乙方对施工单位保修质量的监督权力:所有施工单位的保修质量由乙方进行最后验收签字确认,甲方凭乙方签字确认合格的书面材料才支付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款。 第4页共6页 2、根据国家规定属于甲方保修范围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保修期内,由甲方授权乙方通知施工单位及时
10、维修养护,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如施工单位维修在保修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不及时维修,乙方可书面请示甲方,经甲方签字同意,乙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其他专业公司维修,有关费用从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支出。甲方有权对乙方安排维修的质量和费用标准进行审核监督。 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 3、根据国家规定属于甲方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在保修期内,由甲方授权乙方通知施工单位维修养护,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如施工单位维修在保修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不及时维修,乙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其他专业公司维修,维修费用从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支出。 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
11、与更新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甲方不委托乙方维修,按以下方式操作: 1、 2、 3、 第十九条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应按每日应交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和政府收费方面的规定,擅自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
12、标准的,对于擅自收费部分或超出标准部分,甲方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应当返还,并按每日应返第5页共6页 还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管理不当,造成的一切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并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除上述条款外,其他
13、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将非营业性公建、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办公用品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共6页;一式 3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永仁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第6页共6页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备案部门(签章)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第7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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